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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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扶持要求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回归企业自工商注册地迁回容桂 后,在本办法有效实施期间内任一自然年度符合下列任一条 件,即可向容桂街道申请扶持资金。条件要求如下: (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 1 亿元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 (二)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 4 亿元、8 亿元的。 第七条 扶持方式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企业,经认定一次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占 50%以上(含)股权的股东身份证明 资料; 4.企业股东构成表; 5.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营业额证明材料; 7.其它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回归企业已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不再享受本街道 同类政策扶持。 (二)资金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容桂街道相关财务制度 进行拨付。 (三)申报单位以虚假行为骗取奖励或资助资金的,须 如数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挤占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对有关人员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违法使用的资金。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本办法实施前三年内,辖区内引入的符合资格 的回归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容桂街道鼓励容桂籍企业家回归发展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 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顺德区委区政 府创新招商引资体制机制实施意见》(顺府发〔2017〕6 号) 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创造条件鼓励优质容桂籍企业扎根顺 德设立总部,回归本土创业发展,实现经济再腾飞,特制定 本办法。
附件1
回归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工商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购地购物业
内资 企业
投 资
方式
属性 外资
方
式
租赁方式
租赁面积
联系电话 固定资产投入 认缴的注册资本
租赁期限
实际到 位资本
固定资产投入
其它方式 拟租赁面积 当年本地营业收入
拟租赁期限
当年经济贡献量(年纳 税额/用地面积)
1.购地购物业方式:回归企业的固定资产(包含土地、 厂房等投资)投入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2.租赁物业方式:以租赁方式回归的企业,租赁面积不 低于 5000 平方米,按租赁面积计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不低于 1000 元/平方米。
3.研发创新型企业以及世界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及 其他外国企业的中国区总部、上市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固定 资产实际投入可降低到本款第 1 项或第 2 项规定的 80%。
性给予 30 万元扶持。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企业,经认定一次
性分别给予 80 万元、160 万元扶持。 (三)回归企业申报容桂街道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回归企业同时符合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扶持条
件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申请扶持,且同一企业只可申请一 次。
第八条 资金申报 (一)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容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 依法纳税的回归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与申报。 (二)由容桂经科局每年定期开展申报的受理和审核工 作,具体以公布时间为准。 (三)回归企业的扶持资金申报,应通过“容桂政务网” 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审核 不通过的,由容桂经科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回归企业申报材料。 1.回归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 1);
(如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发明专利数量、省级或以上工程中心或重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点实验室等)
本次申请的扶持金额
申请方确认 (回归企业盖章或签
ຫໍສະໝຸດ Baidu字)
申请时间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容桂街道经济和科技 促进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方和容桂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执一份,用于确认回归企业。 注 2:附申请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原件备查。
第五条 回归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核资格: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容桂辖区范
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 算的先进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或研发创新型企业。
(二)产业范围: 1.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最新公布(修订)的《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或《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非禁止类项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另有规定 的按相关规定)。 2.服务业项目:包括(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2) 教育业;(3)文化、旅游业;(4)现代物流;(5)金融业; (6)电子商务。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和商品厂房项目。 (三)企业的投资额度:
第二条 街道提供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 企业回归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容桂籍企业家在区外投资的企 业总部回归容桂发展,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企业(以 下简称“回归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容桂籍企业家”是指回归企业其 法定代表人或占 50%以上(含)股权的股东是容桂街道内的 户籍人员(包括原籍或新入户)。
企业。 (二)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 4 亿元、8 亿元的。 第七条 扶持方式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企业,经认定一次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占 50%以上(含)股权的股东身份证明 资料; 4.企业股东构成表; 5.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营业额证明材料; 7.其它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回归企业已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不再享受本街道 同类政策扶持。 (二)资金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容桂街道相关财务制度 进行拨付。 (三)申报单位以虚假行为骗取奖励或资助资金的,须 如数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挤占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对有关人员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违法使用的资金。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本办法实施前三年内,辖区内引入的符合资格 的回归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容桂街道鼓励容桂籍企业家回归发展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 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顺德区委区政 府创新招商引资体制机制实施意见》(顺府发〔2017〕6 号) 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创造条件鼓励优质容桂籍企业扎根顺 德设立总部,回归本土创业发展,实现经济再腾飞,特制定 本办法。
附件1
回归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工商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购地购物业
内资 企业
投 资
方式
属性 外资
方
式
租赁方式
租赁面积
联系电话 固定资产投入 认缴的注册资本
租赁期限
实际到 位资本
固定资产投入
其它方式 拟租赁面积 当年本地营业收入
拟租赁期限
当年经济贡献量(年纳 税额/用地面积)
1.购地购物业方式:回归企业的固定资产(包含土地、 厂房等投资)投入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2.租赁物业方式:以租赁方式回归的企业,租赁面积不 低于 5000 平方米,按租赁面积计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不低于 1000 元/平方米。
3.研发创新型企业以及世界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及 其他外国企业的中国区总部、上市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固定 资产实际投入可降低到本款第 1 项或第 2 项规定的 80%。
性给予 30 万元扶持。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企业,经认定一次
性分别给予 80 万元、160 万元扶持。 (三)回归企业申报容桂街道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回归企业同时符合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扶持条
件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申请扶持,且同一企业只可申请一 次。
第八条 资金申报 (一)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容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 依法纳税的回归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与申报。 (二)由容桂经科局每年定期开展申报的受理和审核工 作,具体以公布时间为准。 (三)回归企业的扶持资金申报,应通过“容桂政务网” 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审核 不通过的,由容桂经科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回归企业申报材料。 1.回归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 1);
(如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发明专利数量、省级或以上工程中心或重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点实验室等)
本次申请的扶持金额
申请方确认 (回归企业盖章或签
ຫໍສະໝຸດ Baidu字)
申请时间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容桂街道经济和科技 促进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方和容桂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执一份,用于确认回归企业。 注 2:附申请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原件备查。
第五条 回归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核资格: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容桂辖区范
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 算的先进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或研发创新型企业。
(二)产业范围: 1.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最新公布(修订)的《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或《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非禁止类项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另有规定 的按相关规定)。 2.服务业项目:包括(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2) 教育业;(3)文化、旅游业;(4)现代物流;(5)金融业; (6)电子商务。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和商品厂房项目。 (三)企业的投资额度:
第二条 街道提供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 企业回归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容桂籍企业家在区外投资的企 业总部回归容桂发展,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企业(以 下简称“回归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容桂籍企业家”是指回归企业其 法定代表人或占 50%以上(含)股权的股东是容桂街道内的 户籍人员(包括原籍或新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