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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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继续租赁权 【考查要点】三类人 合同法第234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 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 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 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 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 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 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分则
买பைடு நூலகம்合同p481
• (一)所有权移转 • 【考查要点】交付主义为原则,两项例外 • ▲注意:交付主义的含义是什么?
• 简易支付: • 占有改定: • 指示交付:
1.简易交付:标的物在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意之前已经在买受 人受理,买卖双方在达成买卖合意时标的物视为交付。 比如:A借用B的照相,后A与B达成买卖合意,此时自A与B达 成合意时视为照相机已经交付于A。 2.指示交付: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 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 际交付。 3.占有改定: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 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 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 有权。 比如:甲将电视转让给乙,通常情形下,甲应将电视现实地交 付给乙,由乙取得直接占有,但是因甲还需使用此电视机, 便可与甲订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继续使用。
【考查要点3】优先购买权之例外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 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按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 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 手续的。
【考查要点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后果 ①房屋占有使用费——不当得利 ②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缔约过失 第五条(合同法58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 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 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 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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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 【在途物的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 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 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146条 【买受人未依约收取的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约 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 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148条 【质量不符时的风险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 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 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 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考查要点3】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认定 ①并非法定有效要件。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②约定为生效要件的,视为“约定要式”——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四)分期付款买卖(第167条) 〖基础知识〗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 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 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 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 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例题: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 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 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 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 述是正确的?(多选)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 万元价款
(五)瑕疵担保责任 〖基础知识〗瑕疵担保之类型 第150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 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5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 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三)孳息归属 【考查要点1】买卖合同:交付主义(没有例 外)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标的 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总结:基本规则——一交三转四例外
所有权的移转——例外包括:所有权保留 、不动产 交付 风险负担的移转——例外包括: 孳息的移转——没有例外
②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违反,出 租人解除权并得请求赔偿损失(219条) ③妥善保管义务——如违反,产生损害赔偿 , 但无解除权 ④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如违反,出 租人得要求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 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 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 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 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⑤返还租赁物
3.租赁期限(合同法第215条)
【考查要点1】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考查要点2】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 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 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考查要点3】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都有权随时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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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 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 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多选)
(六)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处理 【考查要点】买受人有选择权 (1)、接收——付款——由不当得利转化为 合同 (2)、拒收——及时通知出卖人——不当得 利的返还
租赁合同
1.无效的租赁合同 【考查要点1】无效的法定事由 违法建筑出租的,合同 无效——违法建筑包括:①无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建设的房屋;②未经批准的临时建 筑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③租赁期限 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考查要点2】无效租赁合同之补正 :一审法庭辩论终 结之前,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 主管部门批准延期
A.甲有权在六个月之内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D.甲有权在一年之内宣告乙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E.甲有权要求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F.甲有权解除合同,丙应当腾房返还于甲 G.如丙逾期腾房,则应向甲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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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租房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 •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 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 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考查要点1】适用范围——仅仅限于房屋租赁 • 【考查要点2】通知期间 • 第22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 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 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23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 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考查要点4】侵害优先购买权之救济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 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 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 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违约 责任的承担,不能宣告他人合同无效
• (二)风险分担 • 〖基础知识〗何为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导致标 的物毁损灭失 ——没有人负责的损失,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 • ▲要点小结: • ①损失——不可归责 • ②谁承担——法律的分配 • ③结果——必须接受的不公正 • ④出卖人承担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出卖人不能获得价金 • ⑤买受人承担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买受人必须支付价金 • ⑥就标的物的灭失而言,何为风险,何为责任——有人有过错 的并负责的是责任,不可抗力引起的是风险
▲归纳: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1.出租人法定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 性质使用租赁物(合同法219条)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 构或者扩建(司法解释第7条) (3)责任转租(合同法224条,司法解释第 14条)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条) (5)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2条)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租赁合同之效力 【考查要点1】出租人的义务 ①适租义务——不适租者,承租方有解除权 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 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 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 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②维修义务 ③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190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 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 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 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考查要点2】承租人的义务 ①交付租金——如违反,出租人解除权 与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 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 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 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 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 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 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考查要点5】一房数租 ①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均有效 ②何人承租 ③其他人如何救济 ——主张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 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 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 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2.承租人法定解除权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合同法216条) (2)租赁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毁损(合 同法231条) (3)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 (4)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 时解除权(合同法233条) (5)因法律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司 法解释第8条) (6)一房数租时,未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 人享有解除权(司法解释第6条)
检验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及时检验
【考查要点】瑕疵通知义务 ①检验期间 ②通知期间:1、检验期间 2、无检验期间的,合理期间或者自标的 物收到之日起两年 ——但是质保期(无论长短)优先于该 两年 ③例外情形 :出卖人是恶意时不受通知时间限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标的物检验】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 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标的物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 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 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 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 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 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