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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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掉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以下简称“掉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交割日、方向相反的两次本外币交换,在前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用人民币按照另一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回币种相同的等额外汇;反之亦可。其中交割日在前的交易称为交易近端,交割日在后的交易称为交易远端。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为会员之间的掉期交易提供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从事掉期交易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五条 已获交易中心颁发资格证书的交易员,需经交易中心相关业务培训,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掉期交易。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第六条 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掉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签署《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系统

第七条 银行间掉期交易系统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9:30——17:30开市,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交易时间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由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调整。

第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立即恢复交易并及时通知会员。

第九条 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所在会员的责任。

第四章 报价与交易

第十条 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和交易。

第十一条 掉期交易买入和卖出均以外币为标的物,计算成交价格或掉期点数所参考的即期汇率为交易双方认可的交易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掉期交易币种、金额、期限、汇率、成交价格(掉期点数)和结算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约定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十三条 掉期交易达成后由交易系统生成的掉期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是交易双方关于该笔掉期交易已成交的证明,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主协议尚未明确的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及其处理办法等签订仅在双方之间适用的补充协议。成交单、补充协议(如有)和主协议一起构成该掉期交易之完整的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之间签订的约定如与主协议的法律适用条款或争议解决条款等规定相违背的,以主协议条款为准。

第五章 交割与结算

第十四条 掉期交易在近端结算日和远端结算日的资金交割可采用本金全额交割的结算方式或差额结算方式。交易双方应在结算日将约定的人民币或外汇资金付至交易对手方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掉期交易的结算日如遇相关货币发行国或地区的法定节假日,资金实际交割的日期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六章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

第十六条 若掉期交易系统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可进行应急交易。

第十七条 应急交易是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的授权代理操作的交易行为,会员对交易中心代理操作达成的交易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应急交易的具体做法是:

如会员无法登录掉期交易系统,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交易后,交易中心代理会员录入成交记录,并将成交单传真给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若会员通过掉期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但无法生成成交单,交易中

心可代理会员打印成交单,并传真给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第十九条 对于已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掉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交易部门的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员签字,传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在交易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 收盘前30分钟内,交易中心一般不再接受会员提交的应急交易或撤销交易申请。

第二十一条应会员要求撤销的掉期交易,交易中心将记录撤销发起方的撤销请求。对于频繁撤销交易的会员,交易中心将定期公布,并在优秀会员评选时纳入考评范围。

第七章 收费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按照有偿服务原则为会员提供掉期交易服务。

第二十三条参照《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交易中心按照掉期交易近端人民币金额的百万分之十按季度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调整掉期交易的收费标准。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负责掉期交易的日常统计、市场监控和相关信息披露,并通过交易终端向会员发

布掉期交易市场行情等交易辅助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交易方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恶意串通、故意违约的,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外汇市场秩序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由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暂停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掉期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交易中心可以应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要求,提供相关交易的原始记录证据。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未能按时缴纳掉期交易手续费或违规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掉期交易相关信息,经劝告而不及时改正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终端进行掉期交易的业务权限。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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