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12•【文号】汇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2005年10月12日汇发[2005]7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顺利开展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认真落实上述备案申请审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一、对备案材料的要求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通知》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不限年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

全国银⾏间外汇市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全国银⾏间外汇市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全国银⾏间外汇市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民币外汇货币掉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1号)、《银⾏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民银⾏关于在银⾏间外汇市场开办⼈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以下简称“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民币与外币本⾦,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第三条全国银⾏间外汇市场实⾏会员制管理。
中国外汇交易中⼼(以下简称“交易中⼼”)在中国⼈民银⾏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下为会员提供货币掉期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组织货币掉期交易。
第⼆章会员管理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具备银⾏间⼈民币外汇远期市场会员资格,经交易中⼼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开展货币掉期交易完成备案的境内机构。
第五条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为负责。
经交易中⼼培训并获由交易中⼼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才可在交易系统进⾏货币掉期交易。
第六条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觉维护市场秩序。
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有权给予⼝头警告、书⾯通报、直⾄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追究所在会员的责任。
第七条会员应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货币掉期风险进⾏监控和管理,签署《全国银⾏间外汇市场⼈民币外汇衍⽣产品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银⾏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交易系统第⼋条货币掉期交易时间为每周⼀⾄周五北京时间 9:30—17:30,中国国内法定假⽇不开市。
第四章 掉期外汇交易

(二)按交割日期的不同,可划分为三种类型。 1、即期对远期的掉期交易 (Spot Against Forward) 这种掉期交易是最常见的形态。即指买进 (或卖出)一种货币的现汇时,卖出(或买 进)该种货币的期汇,这种形态可分为:买 入即期外汇/卖出远期外汇,卖出即期外汇/ 买入远期外汇。
在国际外汇市场,常见的即期对远期的掉期 交易的有: ①即期对次日( Spot—Next,S/N):即在即期交 割日买进(或卖出),至下一个营业日做相反 交易。这种掉期一般用于外汇银行间的资金调 度。 ②即期对一周(Spot—Week,S/W):即在即期交 割日买进(或卖出),过一星期后作相反交割。 ③即期对整数月(Spot—n Month,S/n M)即在即期 交割日买进(或卖出),过几个月后作相反交 割。n Months 表示1个月、2个月、3个月等等。
比较下列两个掉期率公式:
未考虑套期保值: 远期汇水折合年率=-2.00/103.00*360/90 =-0.07767=-7.767% 通过掉期制造的日元利率为 10%-7.767%=2.233% 考虑套期保值: 掉期率=(-2.00*360-2.00*10%*90)/103*90 =-7.961% 通过掉期制造的日元利率为: 10%-7.961%=2.039%
1)客户做是“纯”掉期交易 客户卖出/买入单位货币(澳元),因而价格是期限 较长(本例中是6个月)的远期汇率的卖出汇水与期 限较短(本例中是1个月)的远期汇率的买入汇水的 差额。即6个月远期汇率的卖出汇水是260点,1 个月远期汇率的买入汇水是50点,因而其掉期汇 率是260-50=210点。 从市场报价可以看出,单位货币澳元呈贴水,因 此,根据远期对远掉期汇率的计算方法②的规则, 这应是银行向客户支付的价格。即,客户卖出/ 买入1澳元可得差价0.0210美元。
人民币利率掉期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合规体系文件人民币利率掉期交易业务操作规程1 目的为本行规范人民币利率掉期交易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确保有效识别和控制业务风险,特制订本文件。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掉期交易。
人民币利率掉期交易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行在未得到业务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办理掉期交易。
3 定义4 职责分工5 基本要求5.1交易和定价管理⑴本行作为具有衍生交易和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进行利率掉期交易。
⑵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利率掉期业务的定价、交易和头寸管理。
⑶与其他银行间市场成员进行掉期交易采取即时询价制。
⑷银行间利率掉期交易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确认成交:a)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确认;b)双方交易员签署的前台确认书确认;c)双方交易员通过电子邮件确认;d)通过经纪商撮合成交。
每笔交易确认的要素应至少包括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日、名义本金额、协议起止日、结算日、合同利率、参考利率、资金清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要素。
交易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签订补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情形及违约处理等做出明确约定,该补充合同与衍生产品主协议、信用支持附件、传真的书面确认,一起构成掉期交易的完整合同。
未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利率掉期交易的,应于交易达成后的下一工作日12:00前将利率掉期交易情况送交易中心备案。
⑸本行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掉期交易时,应签署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交易商协会制定并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简称NAFMII)。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关于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等的约定适用于利率掉期交易。
如果对手方要求签订其他补充协议并提供相关协议文本的,则该协议必须得到本行ISDA小组的书面认可。
⑹本行与交易对手进行掉期交易前,双方必须相互建立授信或者缴纳双方认可的保证金。
⑺交易一经达成,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
外汇掉期和货币互换的区别有哪些

外汇掉期和货币互换的区别有哪些外汇掉期和货币互换的区别1.期限不同外汇掉期:一般为1年以内的交易,也有1年以上的交易,比如我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美元外汇掉期的期限为O/N、T/N、S/N、1W、2W、3W、1M、2M、3M、4M、5M、6M、9M、1Y、18M、2Y、3Y等。
货币互换:一般为1年以上的交易,比如我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美元货币互换的期限一般分为:1Y、2Y、3Y、4Y、5Y、6Y、7Y、8Y、9Y、10Y等。
2.汇率不同外汇掉期:前后交换货币通常使用不同的汇率货币互换:前后交换货币通常使用相同的汇率3.交换本金金额外汇掉期:前期交换和后期收回的本金金额通常不一致货币互换:前期交换和后期收回的本金金额通常一致4.利息外汇掉期:不进行利息交换货币互换:通常进行利息交换,交易双方需向对方支付换进货币的利息。
利息交换形式包括固定利率换固定利率、固定利率换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换浮动利率5.本金外汇掉期:通常前后交换的本金金额不变,换算成相应的外汇金额不一致,由约定汇率决定货币互换:期初、期末交换一次本金,金额不变外汇市场资金流动分为哪几种1、贸易资金流动:贸易资金的流动,一般指贸易商在全球范围内买卖商品时发生的资金流动。
2、银行资金流动:银行资金的流动,如套汇、套利、多空头寸抵补及头寸调拨等业务需要。
还有,就是各国央行对本国或者他国货币过度上升或下跌时,动用自有资金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的干预。
3、保值资金流动:保值资金的流动包括避险资金和货币保值资金。
避险资金如由于有些国家或地区政局不稳,引起资金外流,以求安全。
货币保值资金一般投资于高息货币,即预期年化利率较高的国家的货币,如英镑、澳元等。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财政政策等因素,都会引起这部分资金的流动。
4、投机资金的流动:这部分资金的流动对货币汇率的波动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流动频率也最快。
外汇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其他外币计值的资产。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全文)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以下简称“即期交易”)指会员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或第二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第三条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会员之间的即期交易提供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符合相关条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五条依法设立、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六条符合《通知》第一条相关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七条会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交易要素第八条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周六、周日及其他中国境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第九条会员应授权经交易中心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交易员代表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活动,并对该交易员的行为负责。
第十条交易员应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条会员应配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会员如因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可按照《银行间外汇即期交易系统应急方案》进行应急交易。
第五章 择期外汇交易与掉期外汇交易

由于银行是卖出港币,买入美元,所以应以低价 买入,即期汇率和6个月的远期汇率相比,报价 1.7510对银行有利,所以,银行的报价为1.7510。
例 1 :某银行因为业务需要,以日元购入欧元存放 3 个月。 为了防止3个月后欧元汇率下跌,该银行利用掉期业务,在买 入欧元的同时,卖出3个月远期的欧元,实现了货币转换,避 免了风险。
例2: 已知:伦敦外汇市场
即期汇率 GBP/USD=1.6780 1个月远期汇率 GBP/USD=1.6785 银行承做了两笔交易: 买入即期英镑100万,卖出相应美元; 卖出1个月远期英镑100万,买入相应美元。 请问:银行应如何操作才能平衡英镑和美元的头寸?
解:前后两个规则天数的掉期率差额为 163 - 70=93 点 升水, 1 个月和 2 个月之间的天数为 30 。所以每一天 的掉期率是93 ÷30 =3.1点升水。 不规则天数交割日期与前一个规则天数交割日 期之间的天数是10天(41-31)。这10天的掉期率为31 点升水。 所以,不规则天数的掉期率=31+70 = 101点升水。
解:银行的头寸缺口为: 即期英镑多头100万,1个月远期英镑空头100万, 所以,应做即期和1个月远期的掉期操作: 即期———————1个月远期 卖出100万英镑 买入100万英镑 买入相应美元 卖出相应美元
指在做远期外汇交易时,不规定具体的交割 日期,只规定交割的期限范围。在规定的交割 期限范围内,客户可以按预定的汇率和金额自 由选择日期进行交割。即客户对交割日在约定 期限内有选择权。
外汇掉期_合理规避汇率风险

2005年7月21日我国实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为了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央行公布实施《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简称201号文件),决定扩大办理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银行主体,并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此前,我国商业银行只被允许开展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掉期业务。
此后,一则关于央行与10家商业企业进行的一笔金额达60亿美元的人民币与美元掉期业务的报道,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掉期业务作为一种新业务,开始为国人所知。
合理规避汇率风险掉期业务(swap)是上个世纪70年代在布雷森林货币体系崩溃后,随着外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当前,掉期交易已是金融衍生品王国中的一大家族,有利率掉期和汇率掉期两大类。
我国央行201文件允许的不涉及利率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是外汇掉期业务中最基本最简单的一类,也是在企业管理汇率风险中最易用的一类。
从各国的经验看,在发展本外币掉期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从这种最简单的掉期业务开始。
掉期业务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汇率存在风险。
而汇率风险的存在,又由于本币、外币、以及时间的关系。
管理汇率风险一般都从这三要素出发,只要去除一个要素,一般来说汇率就不存在了。
例如,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用本国货币计价并结算,对于本国交易商来说,他就回避了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但是他的交易对手却由于选择了对方国家的货币计价结算而会遭遇汇率风险,这也表明,汇率风险是不会完全规避掉的。
外汇掉期业务规避汇率风险的基本原理是基于对“时间”要素的管理。
外汇掉期业务,一般是指客户与银行在签订一笔即期外汇业务的同时,签订一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远期外汇业务,或者是两笔期限不同、但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远期外汇业务。
这样通过业务方向在时间纬度上的掉转,两笔交易的汇率外汇掉期业务,可以合理管理汇率风险。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操作流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操作流————————————————————————————————作者:————————————————————————————————日期: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操作流程(2010版)(试行)第一条客户申请。
客户向我行业务受理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时,客户需提交如下单据。
(一)当客户为首次办理业务时需提供的单据:1、经客户有权签字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式两份(见附件五),如协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时,应同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格式由客户拟定,如果该被授权人需转授权其他第三人签署总协议项下具体交易申请书,则应在本授权书中授予该被授权人转授权权限。
)正本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2、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为协议的有权签署人和每笔具体交易申请书的有权签字人,客户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针对每笔具体交易申请书的签字人员进行授权,需提交《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授权委托书》一份。
3、客户递交《协议》的同时交送一份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如采用现汇保证金的形式,需向业务受理行提交《保证金账户开立申请书》一份。
5、缴纳交易保证金。
如客户通过授信的形式,由业务受理行配合客户发起授信或对现有授信额度进行切分。
如客户通过缴纳保证金的形式,客户应在交易前将保证金存入客户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的计算比例见《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管理规定》第六章。
6、客户根据外汇收支情况,向业务受理行提交各项交易申请书。
(二)当客户为非首次办理业务,即在协议有效期内叙做业务时只需提供第一条(一)款5、6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业务受理行受理客户申请。
(一)当客户为首次办理业务时1、签署协议业务受理行《协议》的有权签字人为管辖(直属)支行行长或主管公司业务副行长。
银行外汇掉期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外汇掉期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掉期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交易行为,根据《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南京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银行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规程》、《银行自营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代客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掉期外汇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起息日进行方向相反的两次货币交换。
在第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按照约定的汇率用货币A 交换货币B;在第二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按照另一约定的汇率用货币B 交换货币A,包括外币对掉期及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
第三条按照起息日的不同,掉期交易分为即期对远期掉期交易(Spot-Forward)、远期对远期掉期交易(ForwardForward )和隔夜掉期交易。
其中隔夜掉期交易包括O/N(Overnight)、T/N(Tom-Next)和S/N(Spot-Next)三种。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定义的外汇掉期合约条款遵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最新版《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最新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产品指引(外汇市场)》。
第二章交易对手资质第五条境外交易对手与我行进行外汇掉期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我行签署了交易规范文件,即ISDA 主协议(包含必须的补充协议)。
(二)获得我行的衍生产品授信额度或缴纳了足额的保证金。
第六条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与我行进行外汇掉期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我行签署了交易规范文件,即NAFMII 主协议(包含必须的补充协议)。
(二)获得我行的衍生产品授信额度或缴纳了足额的保证金。
第七条境内企业客户与我行进行外汇掉期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我行的业务适合度评估,并提供了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二)与我行签署了交易规范文件,即《银行代客衍生业务总协议书》;(三)签订统一制定的《银行代客衍生交易风险揭示书》;(四)指定专人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向我行提交《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授权书》;(五)获得我行的衍生产品授信额度或缴纳了足额的保证金。
外汇交易中的起息日&营业日规则及掉期点生成规则

营业日规则: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顺延到下一营业日,如果下一营业日跨至下一个月,则提前到上一营业日上一营业日:提前至上一营业日起息日规则:即期相关起息日规则1.计算货币对起息日,应分别计算该货币对中两种货币的起息日,最终起息日取二者中较晚者。
2.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和外币对即期交易(USD/CAD除外)起息日为成交日后第2个营业日,简称“T+2”;USD/CAD起息日为成交日后第1个营业日,简称“T+1”。
3.任何货币对(USD/CAD除外),若T+1日为美元假日,该货币对即期起息日不受影响;若T+1日为货币对中非美元货币的假日,该货币对即期起息日按“下一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若T+1日既为美元假日又为货币对中非美元货币的假日,该货币对即期起息日按“下一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4.任何货币对,如果T+2(USD/CAD为T+1)日为美元假日或是货币对中任意一种货币的假日,即期起息日按照“下一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5.若某交易日外币对即期交易的起息日为人民币假日,则该交易日外币对竞价交易不被允许,询价交易仍可进行。
远期、掉期相关起息日规则1.远期交易起息日等于即期起息日加上双方约定的期限。
遇美元假日或货币对中任一货币节假日,1M以下标准期限遵循“下一营业日”准则,1M以上(包括1M)标准期限遵循“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准则。
非标准期限的起息日由交易双方直接约定。
2.掉期交易起息日等于即期起息日分别加上双方约定的近端期限和远端期限。
遇美元假日或货币对中的任一货币假日,1M以下的标准期限遵循“下一营业日”准则,1M以上(包括1M)标准期限遵循“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准则。
非标准期限的起息日由双方直接约定。
3.月末规则:若即期起息日为某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那么1M以上(包括1M)标准期限远期(掉期)交易的起息日也应落在相应月份的最后一个营业日。
3、货币掉期相关起息日规则1.首次起息日规则: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首次起息日又称生效日。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
第三条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四条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接受外汇局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银行申请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七条外汇局对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实行总行(部)统一备案管理。
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备案,备案结果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自收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备案结果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1]34号【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日期】2011.02.16【实施日期】2011.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通知(中汇交发[2011]34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为适应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需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汇复[2011]30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
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以下简称“期权交易”)是指在未来某一交易日以约定汇率买卖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权利。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普通欧式期权)。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为会员之间的期权交易提供交易系统,组织期权交易。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会员从事银行间期权交易,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取得期权交易资格。
会员之间的期权交易应通过交易系统。
第五条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掉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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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汇掉期交易中,掉期率(也叫掉期点数) 就是掉期交易的价格,报价行通常只报出掉期 率即可。掉期率采用双向报价,以货币的基点 表示买入价和卖出价。 ★报价行在报出掉期率时,并不指明升贴水。其 判断的依据就看掉期率的排列方式,若掉期率 左小右大,则表示基础货币存在远期升水;若 掉期率左大右小,则表示基础货币存在远期贴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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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掉期交易的特点
◆买卖行为同时发生;
即一笔掉期交易必须包括买进一笔外汇以及卖出一笔外 汇,并且买卖(交易时间)在时间上同时进行。
◆买进和卖出的货币数量相同、币种相同;
都是针对同一货币对来进行的。
◆交易方向相反,交割期限不同。
掉期交易实际上是由两笔外汇交易组成的,它改变的不 是交易者手中持有的外汇数额,只是改变交易者持有 的货币期限,即为“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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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隔日交易(Tom-Next, T/N) 第一笔交易在交易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交割,第二笔 交易在交易日后第二个营业日交割(明日对后日的掉 期)。
例:若某个隔日的掉期交易成交日为3月1日,那么该笔掉期交易 的两个交割日分别为哪一天? 第一个交割日为3月2日,第二个交割日为3月3日 即期对即期掉期交易的特点在于第一个交割日不是安排在标准的 即期交割日(T+2),而是安排在成交当天(T+0)或是成 交的第二天(T+1)。
由于时差的原因,隔夜和隔日交割并不经常发生,特别是隔夜 交割,一般在欧洲货币市场上才有,且仅仅在上午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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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我们在即期交易中曾介绍,即期交易除了标准交割外,还有当 日交割、次日交割。即: Cash交割日与交易日为同一天 Tom交割日为交易日的次日 在市场中,我们报出的汇率都是标准交割日的汇率,而Cash 、 Tom汇率由于交割日的提前不同于标准交割的汇率,那么他们 的汇率又是多少呢?
外汇的掉期交易是什么意思?

外汇的掉期交易是什么意思?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秩序,维护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日前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称,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交割日、方向相反的两次本外币交换,在前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用人民币按照另一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回币种相同的等额外汇;反之亦可。
其中,交割日在前的交易称为交易近端,交割日在后的交易称为交易远端。
《规则》明确,进行交易的会员是指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从事掉期交易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规则》要求,已获交易中心颁发资格证书的交易员,需经交易中心相关业务培训,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掉期交易。
同时,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掉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签署《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主协议》,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规则》指出,交易方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恶意串通、故意违约的,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外汇市场秩序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的,由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暂停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外汇掉期(Foreign Exchange Swap)是交易双方约定以货币A 交换一定数量的货币B,并以约定价格在未来的约定日期用货币B 反向交换同样数量的货币A。
外汇掉期形式灵活多样,但本质上都是利率产品。
首次换入高利率货币的一方必然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补偿的金额取决于两种货币间的利率水平差异,补偿的方式既可通过到期的交换价格反映,也可通过单独支付利差的形式反映。
掉期交易:S,是指在买入或卖出即期外汇的同时,卖出或买进同一货币的远期外汇,以防止汇率风险的一种外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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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掉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以下简称“掉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交割日、方向相反的两次本外币交换,在前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用人民币按照另一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回币种相同的等额外汇;反之亦可。
其中交割日在前的交易称为交易近端,交割日在后的交易称为交易远端。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为会员之间的掉期交易提供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从事掉期交易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五条 已获交易中心颁发资格证书的交易员,需经交易中心相关业务培训,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掉期交易。
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第六条 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掉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签署《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系统
第七条 银行间掉期交易系统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9:30——17:30开市,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交易时间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由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调整。
第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
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立即恢复交易并及时通知会员。
第九条 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追究所在会员的责任。
第四章 报价与交易
第十条 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和交易。
第十一条 掉期交易买入和卖出均以外币为标的物,计算成交价格或掉期点数所参考的即期汇率为交易双方认可的交易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掉期交易币种、金额、期限、汇率、成交价格(掉期点数)和结算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约定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十三条 掉期交易达成后由交易系统生成的掉期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是交易双方关于该笔掉期交易已成交的证明,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
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主协议尚未明确的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及其处理办法等签订仅在双方之间适用的补充协议。
成交单、补充协议(如有)和主协议一起构成该掉期交易之完整的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之间签订的约定如与主协议的法律适用条款或争议解决条款等规定相违背的,以主协议条款为准。
第五章 交割与结算
第十四条 掉期交易在近端结算日和远端结算日的资金交割可采用本金全额交割的结算方式或差额结算方式。
交易双方应在结算日将约定的人民币或外汇资金付至交易对手方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掉期交易的结算日如遇相关货币发行国或地区的法定节假日,资金实际交割的日期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六章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
第十六条 若掉期交易系统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可进行应急交易。
第十七条 应急交易是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的授权代理操作的交易行为,会员对交易中心代理操作达成的交易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应急交易的具体做法是:
如会员无法登录掉期交易系统,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交易后,交易中心代理会员录入成交记录,并将成交单传真给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若会员通过掉期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但无法生成成交单,交易中
心可代理会员打印成交单,并传真给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第十九条 对于已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掉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交易部门的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员签字,传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
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在交易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 收盘前30分钟内,交易中心一般不再接受会员提交的应急交易或撤销交易申请。
第二十一条应会员要求撤销的掉期交易,交易中心将记录撤销发起方的撤销请求。
对于频繁撤销交易的会员,交易中心将定期公布,并在优秀会员评选时纳入考评范围。
第七章 收费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按照有偿服务原则为会员提供掉期交易服务。
第二十三条参照《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交易中心按照掉期交易近端人民币金额的百万分之十按季度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调整掉期交易的收费标准。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负责掉期交易的日常统计、市场监控和相关信息披露,并通过交易终端向会员发
布掉期交易市场行情等交易辅助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交易方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恶意串通、故意违约的,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外汇市场秩序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的,由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暂停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掉期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交易中心可以应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要求,提供相关交易的原始记录证据。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未能按时缴纳掉期交易手续费或违规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掉期交易相关信息,经劝告而不及时改正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终端进行掉期交易的业务权限。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