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复习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会法复习
1.什么是工会?工会有哪些特征?
概念:a.法律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b.学理概念:工会是薪金劳动者以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维护自身权益为目的,自主组织起来的稳定团体。
特征:阶级性(阶级构成、代表利益,奋斗目标)
群众性(广泛性,自愿性)
政治性
2.如何理解工会法的概念?工会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概念:工会法是调整工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调整对象:主要是调整工会与用人单位(企事业行政)、政府以及职工和会员的关系。分为外部关系:党组织、政府、用人单位、其他组织、个人等;内部关系:会员、职工、工会组织上下级、同级的内部关系。
3.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可以从空间适用范围、时间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来理解。
①工会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根据这条规定,《工会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也就是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工会有关的关系,都受《工会法》的调整。
②工会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工会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与工会发生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
③工会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工会法》于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同时废止。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修正的《工会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工会组织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工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性质、法律地位和作用,工会设立的原则和程序,各级工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工会经费与财产的管理,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等。
4.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是什么?
立法宗旨:我国《工会法》第1条规定了工会法的立法宗旨:“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立法依据:工会法以宪法为依据,对职工结社权利,对工会的组织,对工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工会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等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对保障工人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意义。
5.阐述工会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
工会法是工人运动的产物.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经历了禁止、限制和承认三个时期。早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家把组织工会视为犯罪,禁止成立工会。随着工人运动的高涨,资产阶级不得不在法律上承认工会合法,但同时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18T1年英国政府迫于工人斗争的压力,为缓和阶级矛盾,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此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工会法。资产阶级虽然确认了工会的地位,
但在某些方面仍对工会活动加以限制。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仍然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力量对比关系的一种反映。当工人阶级斗争力量比较强大时,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权利就多些,反之,就少些。
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始于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我国工会的立法始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而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是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它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明确了工会的性质、任务及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并对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职责、组织原划,工会与国家的关系、工会与企业盼关系、工会组织机构,工会会员及工会经费等作了明确规定。工会法的颁布,从法律上明确了工会的地位,规定了工会的权利义务,为工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作用,联系党与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以及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我国工会自身的发展和建设。
6.我国工会组织系统是如何设置的?
中国工会组织系统的设置,1950年《工会法》只是原则上规定工会组织系统中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等设置。1 992年《工会法》对于工会组织系统的设置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中国工会组织系统盼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工会最高的领导机关,在国际活动中代表中国工会组织.各级产业工会。中国产业工会系主要由全国、省、市(县)三级产业工会构成。目前我国有10个这样的产业性工会。
地方各级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是各地区工会工作的领导机关。我国地方总工会的设置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三级。
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是中国工会组织系统的基本单位。
7.什么是产业工会?什么是基层工会?
在我国,《工会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在我国,《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8.工会法对工会法人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法》第十四条
9.工会干部设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3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10.工会干部任职保障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17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