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与行政强制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朔城区税务局与李岳山、尹海枝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朔城区税务局与李岳山、尹海枝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晋06行终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玉宝郭明霞智秀兰【审理法官】周玉宝郭明霞智秀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朔城区税务局;李岳山;尹海枝【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朔城区税务局李岳山尹海枝【当事人-个人】李岳山尹海枝【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朔城区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周学礼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刘明伟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学礼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刘明伟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学礼刘明伟【代理律所】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朔城区税务局【被告】李岳山;尹海枝【本院观点】被告从财政局李大煤矿账户扣缴的滞纳金应依法返回财政局李大煤矿账户,二原告应按行政机关的规定履行行政审批程序领取款项,本院不宜直接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1、二原告是否是适格主体。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罚款行政强制行政复议扣押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2015年3月20日作出(141)晋国银00149333《税收缴款书》征收增值税款2955399.10元,同日作出(141)晋国银00149334《税收缴款书》,加收增值税税款滞纳金2646413.92元。
并将以上款项于2015年3月24日从李大煤矿在朔州市朔城区财政局账户上扣缴后进入国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二原告是否是适格主体。
二原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主体适格,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一)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一)论文摘要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独立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特别是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强制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除非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少数行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
因此,有必要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加以规范,以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同时,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执行性和行政性等三大特性。
根据执行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执行;根据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划分可分为强制扣缴、加收滞纳金、阻止出境和强制拍卖、变价抵缴。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也是税务行政手段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二者有所不同。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限模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问等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一般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执行的内容,没有规定执行程序,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也没有统一的规程可参照,因此,应当做到第一、明确强制执行程序;第二、强化执行手段;第三提高税务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
关键词:税务强制执行税务保全法律意识执法水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在行政法理论中,将行政强制划分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等,行政强制执行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解析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解析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指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或其他义务人采取的追缴欠税、罚款和其他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本文将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详细解析。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和义务,以及纳税人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诉和救济途径。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四个主要步骤: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强制执行的实施、执行结果的履行和相关救济措施的申请。
1. 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开始之前,税务部门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首先,税务部门会核实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罚款事实,并计算出相应的欠税金额和罚款数额。
其次,税务部门会向纳税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欠税和罚款。
如果纳税人未能按时缴纳,税务部门将进入下一步的强制执行程序。
2. 强制执行的实施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等措施。
税务部门可以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确保其不得以财产抵扣或转移财产逃避偿还欠税的责任。
同时,税务部门还可以扣押纳税人的货物、车辆等财物,以保障其履行欠税义务。
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账户,限制其资金的流动性。
在必要情况下,税务部门还可以划拨纳税人的财产,将其变卖以偿还欠税。
3. 执行结果的履行在行政强制执行结束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如缴纳欠税和罚款等。
同时,税务部门也有责任及时解除对纳税人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施。
4. 相关救济措施的申请纳税人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税务部门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相关救济。
同时,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减免罚款、分期缴纳欠税等救济措施。
三、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特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威性:税务部门是国家税收征收的权力机关,其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苏地税规[2010]11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11号)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
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除阻止出境以外的税务行政强制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非强制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税收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税务行政强制权。
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范文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篇一一、引言税务行政强制执法是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过程中,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
近年来,随着税务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加强,税务行政强制执法已成为税务部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多种风险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税务行政强制执法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对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发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行政强制执法的实施主体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然而,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等问题,甚至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给税务行政强制执法带来风险。
(三)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税务行政强制执法涉及的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包括企业逃税、避税、抗税等行为,以及社会舆论、媒体报道等因素的影响。
这些因素都会对税务行政强制执法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三、应对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为规范税务行政强制执法行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明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减少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考核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优化社会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企业逃税、避税、抗税等行为。
申请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审批报告
申请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审批报告尊敬的领导: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为了有效解决拖欠税款问题,特向贵税务局申请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案情概述根据我公司的财务记录,发现某客户拖欠了我公司约100万元的税款。
该客户在过去一年里一直未按时缴纳税款,我公司也曾多次催促但未见效果。
考虑到我公司经营压力增大,无法继续容忍该客户的不诚信行为,因此决定申请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二、申请依据及理由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3条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拒不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我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履行了纳税义务,但该客户明显违反相关规定,属于拒不缴纳税款行为,应予以强制执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7条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形下纳税人拒不履行支付税款等税收义务,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税务机关单独决定,关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除法定职责外,还具有适当自由裁量权。
”我公司认为,该客户的拖欠行为已经属于“特定情形”,因此有充分理由申请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三、申请步骤及计划1. 提交申请材料:我公司将会向贵税务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涉案客户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账目等),以及我公司的纳税记录等。
2. 高效协调沟通:我公司将与贵税务局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补充证据和信息,并协助税务局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力求加快执行进程。
3. 严格依法进行执行:一旦贵税务局批准了我公司的申请,我们将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并确保法定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4. 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我公司将与相关执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
四、预期效果及风险评估1. 预期效果:通过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我公司期望能够有效解决该客户的拖欠税款问题,维护我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并催促债务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促进税收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当事 人在法 定期限内 不申请 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 政诉讼 ,又 不履 行行政 决定的, 没有行 政强制执 行权的行 政机关 可以 自行 政诉讼 期限届满 之日起 3个月内 ,依法 申请人民 法院 强制 执行。
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 执行
行政 机关申 请人民法 院强制 执行前, 应当催告 当事人 履行 义务 。催告 书送达1 0日后 当事人 仍未履行 义务的, 行政机 关可 以向有 管辖权的 人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
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概 念:税收 保全是指 税务机 关为保障 税款征 收,依法 对从 事 生产、经 营纳税人 的财物 实施暂时 性控制 的行为。 属于 行 政强制措 施的范畴 。
合法 性原则
行政 强制由 行政机关 实施, 特殊情况 下可由法 律、行 政法 规授 权的具 有管理公 共事务 职能的组 织实施; 行政强 制不 得委 托实施 。
行政 强制的 设定和实 施应当 适当。采 用非强制 手段可 以达 到行 政管理 目的的, 不得设 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 。
设定 行政强 制应当合 理、适 当。行政 强制的设 定需要 在保 障行 政效率 和保护公 民权力 之间寻求 平衡。行 政管理 既不 能过 于依赖 行政强制 ,以免 不必要的 行政强制 侵害公 民权 利; 也不能 一味排斥 行政强 制,影响 公共秩序 的正常 运 行。
当 事人对 行政机关 实施行 政强制, 享有陈述 权、申 辩权; 有 权依法 申请行政 复议或 提起行政 诉讼;因 行政机 关或人 民 法院违 法实施行 政强制 受到损害 的,有权 依法要 求赔 偿。
个税申报后如何处理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强制
个税申报后如何处理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强制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的收入,按照一定的税率征收的税款。
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税收收入功能。
在纳税人完成个税申报后,有时候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本文将探讨个税申报后如何处理此类情况。
一、了解税务行政强制的定义和种类税务行政强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强制缴款、强制控制、强制查封、强制扣押、强制拍卖等。
了解这些措施的定义和特点,有助于个人在遇到税务行政强制时能够正确对待,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强制工作在税务机关对个人进行税务行政强制时,个人应积极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对于强制缴款的情况,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
对于其他强制措施,个人应协助税务机关完成必要的手续和程序。
三、及时申请相关减免或豁免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法合规申请相关的减免或豁免,以减轻税务行政强制带来的负担。
在申请减免或豁免时,个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和合理的解释,以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四、保留相关证据并寻求法律支持在税务行政强制过程中,个人应保留与纳税事项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证明、合同、发票等。
同时,个人可以寻求法律支持,咨询专业的税务律师或会计师,以便帮助解决纠纷和争议。
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个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始终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可以有效降低税务行政强制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时,个人应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和解决方案。
六、积极改善个人税务合规管理为了避免类似的税务行政强制情况再次发生,个人应积极改善自身的税务合规管理,确保个税的申报和缴纳工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调整。
总结起来,个税申报后处理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强制需要个人对税务行政强制有一定的了解并作出积极的回应和配合。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解缴滞纳金。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一)关于执行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但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等则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所发生的费用在查封、扣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予以扣除。
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总局令第号)第六条也有相应规定。
(二)关于新增“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税务总局批准。
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强制执行。
《税务领域行政强制问题研究》范文
《税务领域行政强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蓬勃发展,税务领域的行政管理面临的任务日益复杂。
其中,行政强制作为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税收秩序、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行政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我们深入研究与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税务领域行政强制问题的分析,为税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供参考。
二、税务领域行政强制概述税务领域的行政强制,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相关责任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维护税收秩序。
三、当前税务领域行政强制存在的问题1. 程序性瑕疵问题:行政强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但实践中,程序上的不当或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导致权利人权益受损。
2. 法律依据不够明确:有关税务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内容需要完善和细化,一些具体的操作细则不够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3. 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部分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强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当,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不足: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一些不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曝光和纠正。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行法律制度在税务行政强制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2.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
3. 社会法治环境不成熟:社会整体法治环境仍需改善,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理念需要进一步深入人心。
五、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强制的法律体系,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使行政强制的每一步都做到有法可依。
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范文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篇一一、引言税务行政强制执法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税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税务行政强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分析其成因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为税务机关加强执法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二、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概述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主要指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导致的执法行为偏离法定轨道、产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
这些风险因素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等。
三、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虽已基本建立,但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导致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加了执法风险。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部分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严谨等问题,如调查取证不充分、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等,这些都可能导致执法行为违法违规,引发风险。
(三)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执法行为的质量和效果。
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业务能力不足,难以应对复杂的执法环境,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
(四)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给税务行政强制执法带来了诸多挑战。
如企业为逃避税收而采取的各种手段、社会舆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等,都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风险。
四、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的影响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的存在,不仅会影响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还会损害税务机关的公信力,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因此,加强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管理,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已成为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
五、应对策略(一)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弥补法律空白和漏洞,为税务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税务强制执行催告法律依据
税务强制执行催告法律依据税务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为实现纳税人的税收义务,对经过催告但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实现税收追缴。
税务强制执行的催告程序可以说是税务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前的必要程序。
那么,税务强制执行催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税务强制执行催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强制执行催告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该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强制执行之前,必须事先向纳税人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只有在纳税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税务强制执行催告程序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出催告通知书时,应当明确标明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并告知其如不履行纳税义务,将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催告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和送达时间等具体事项。
三、《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税务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机关,执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也适用该法。
根据该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依法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并告知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强制执行催告时,也需要遵循该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了行政救济的途径。
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催告通知书后,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当对待,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申请撤销或修改催告决定。
总之,税务强制执行催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及对策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及对策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执行难度大。
由于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空子,导致执法难度较大。
2.执行效率低。
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和协调机制,导致税务部门的执法效率较低。
3.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情况下,税务部门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者逃避责任。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国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执法力度。
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效率,对涉税违法行为者加大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
2.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明确税收违法行为的类型和标准,规范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
3.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税务部门与其他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
同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纳税人的自我监督。
4.加强人员培训。
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可以提高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公正。
《税务领域行政强制问题研究》范文
《税务领域行政强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的法治大环境下,行政强制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推动法治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尤其在税务领域,行政强制是确保国家税收法律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方式。
然而,随着税务行政执法领域的复杂性、多元性和争议性的不断增加,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问题逐渐显现,其核心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已成为当下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课题。
二、税务领域行政强制概述税务领域的行政强制,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通过强制措施使纳税人履行其义务的一种行政行为。
这种强制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行政强制的目的在于保障税收法律的有效执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纳税人进行法律教育和引导。
三、税务领域行政强制的问题1. 强制执行的依据问题:随着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改革,税务法规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更新。
在旧法规和新法规的过渡期,税务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可能会出现不清晰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
2. 强制执行的范围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准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需要强制执行的范围,哪些行为则不需要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3. 强制执行的程序问题:在执行过程中,程序公正和合法性是保证行政强制有效性的前提。
然而,当前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程序不透明、不公正等问题。
4. 强制执行的后果问题:对于一些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何合理、公正地处理其财产和权益,避免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度侵害,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解决税务领域行政强制问题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持续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明确行政强制的执行依据和范围,同时强化程序公正和合法性要求。
2.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机制,对执行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执行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准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税务强制执行催告法律依据
税务强制执行催告法律依据税务强制执行是税务部门对欠税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手段,以保障税法的有效执行和维护国家财政稳定。
为了明确税务强制执行催告的法律依据,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欠税人进行催告,要求其限期缴纳未缴纳的税款,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该法律规定了税务强制执行的法律基础和程序,确保了税务机关对欠税人的催告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具体程序和限制条件。
税务强制执行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在催告欠税人时,税务机关需遵守该法律的规定,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对逾期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税务部门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
催告欠税人是税务机关执行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该法律依据确保了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催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税务强制执行属于行政强制,但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可能产生民事纠纷。
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原则,确保了税务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五、其他相关法规和规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之外,税务强制执行催告还需依据具体的税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务部门的规章和规定等进行操作。
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操作指南,确保税务强制执行催告的合法性和效力。
综上所述,税务强制执行催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规定。
税务机关必须遵守这些法律的规定,确保强制执行的合法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会计干货之帮你捋一捋剪不断、理还乱的税务行政强制程序
会计实务-帮你捋一捋剪不断、理还乱的税务行政强制程序近日,广东省某国税局在滞纳金封顶问题败诉的案例在网上比较火爆,其实关于税收行政强制这一块,现在冲突点还是比较多。
2014年自己起草制定的全省的《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已将至试行有效期届满之日,该指引自己也认为是行政强制领域的领先之作,因为当时的税务系统确实几乎没有哪个省敢做过,原因是征管法、强制法以及实操现状之间矛盾太多。
但指引做出来之后也被许多省份要去借鉴,这也是自己比较欣慰的,说明还是经的起考验。
在指引即将修订成正式版之际,我再来帮大家捋一捋税收行政强制实务中一些大家肯定感兴趣的问题。
一是关于责令限期缴纳。
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只有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才可依法强制执行。
日常征管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税款后未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不缴纳,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但税务机关未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纳税人强制执行。
我认为,主要看纸质的法律文书是否对行政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确定。
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发出的《催缴税款通知书》(总局文书样式并未见此文书,据了解我省各市局对于此文书的适用格式亦不统一,但总局文书样式中提到《税务事项告知书》可与其通用,因而指引中此程序的文书暂定为《税务事项告知书》)若明确纳税人具体的纳税金额及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可认为是行政决定的一种形式。
因此,税务机关应注重对《催缴税款通知书》(《税务事项告知书》)的制作及送达。
二是关于社保费的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行政强制法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税 务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 (五)税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税收保全措施实施的程序
一、一般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 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 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8
四、《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 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 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 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 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 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 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55
《税务领域行政强制问题研究》范文
《税务领域行政强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税务行政强制是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为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深入,税务行政强制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税收征管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就税务领域行政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税务行政强制的背景及意义税务行政强制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其背景源于国家对税收征管的法律保障和行政管理需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纳税人众多、税收征管环境复杂,税务机关需要借助行政强制手段来确保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税务行政强制的意义在于:一是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二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三是推动法治建设,提高税务机关执法能力。
三、税务行政强制的种类与特点(一)税务行政强制的种类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种形式。
直接强制是指税务机关直接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间接强制则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如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等手段,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二)税务行政强制的特点1. 强制性:税务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特点,即一旦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2. 法定性:税务行政强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
3. 特定性:税务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或与其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 预防性:税务行政强制不仅具有事后处罚的功能,还具有预防性的作用,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四、税务行政强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在税收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导致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无法可依,无法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部分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等,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行政强制税务
原则:合法性、合理性、权利保障 原则(237页)
概述
强制措施 (暂时 控制)
A
强制执行 (只能 由法律设定)
B
种类和设定
强制措施 (暂时控 制)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设定 两项之外)
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地 方性法规)
规章无权
种类和设定
强制执行 (只能由法律 设定)
其他重要事项:相对人缴清的1日内 解除;标的物为评估价、市场价; 5பைடு நூலகம்00以下维持生活的,不包括车金 银豪宅,一处以外住房 清偿顺序: 执行费用-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加罚
03
税收保障措施
税收保障措 施
阻止出境、税收优先权 (252页)、纳税担保 权254页、代位权、撤 销权(1年)、黑名单 和联合惩戒
实施程序
强制执行
程序:书面崔告在先-执行在后;加 罚3%,不能超过本金,满30日崔 告后执行
实施程序
强制执行
中止:1.有困难无能力;2.第三人主张 权利有理由;3.执行造成难以弥补损失 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4.执行机关认为中 止;5.三年未恢复停止执行 终结:1.人 死无财无后;2.企业死无财无人;3.标 的灭失;4.决定被撤销;5.行政机关认 为终结; 执行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下,可以达成协议,可分 段履行;可减免加罚滞纳金;
感谢聆听
具体措施:1.查封(行政机管有保管 责任承担费用)2.扣押 3.冻结4.产权 证交税务局保管5.通知有关单位停止 过户6.扣缴7.拍卖变卖
37条:临时登记、无登记-责令缴纳扣押-县局长批准-拍卖 38条:正式 登记-逃避义务-责令缴纳-明显转移责成担保-县局长批准-冻结查封-期 满不缴-县局批准-划拨拍卖 55条: 以前纳税期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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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 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 养的其他亲属。
征管法
相应法律责任
•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 个人及其所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 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 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 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 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关于“其他财产”的范围概括
1、指商品、货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如房地产。 2、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个人财产时,不 包括:(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 和用品;(2)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无论是否生活必需品,如手机。 3、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 者一处以外的住房,无论价值多少,都不属于生活必 需品。(列举)
关于保全措施的三种类型
对象
1、简易程序 2、普通程序 3、特别程序
从 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事 2、未办理报验凳记的 生 3、临时从事经营的
产
经 登记户 营
的
纳 税 登记户(针对纳税人以前 人 纳税期的纳税情况)
期限 15天内
纳税期
一般不超过 6个月
实施细则
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第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 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征管法
特别保全措施
•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 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 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 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 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 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 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 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 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 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
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其财产的具体行政行
为。税收保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
(二)税收保全的适用
三
种
一般保全
税
收 保
简易保全
全
措
特别保全
施
征管法
一般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二)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
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
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强制手段及其分类
对权利的临时限制
对权利的处分
(一)限制性强制手段和处分性强制手段
(二)对人生的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先行告诫原则 (二)最小损失原则
应把握的要求:必要性 相称性 最小损失性 人性保障权
(三)救济原则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 为保障行政决定的顺利作出,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 实施临时性控制手段的具体行政行为。
代执行、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手段和间接强制手段
第二节 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 二、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三、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四、实施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
重要事项
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
(一)税收保全的概念
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
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
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
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 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 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 (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的纳税人。
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 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 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 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 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 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 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 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 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征管法
简易保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 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 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 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与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所谓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 为维持公共秩序,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或为履 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生、 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特征:
(一)行政强制具有行政性质 (二)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强制属于执行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