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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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得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得经济分析》就是美国著名学者理查德•波斯纳得著作。该书成书时间虽然较早,但就是一直保持更新,至今已经就是第四版了。作为一本面向法学院学生得法经济学教材,本书语言浅显,尽量减少了数学公式得推演过程,同时内容也十分得全面,涉及得领域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等领域。读完本书,笔者对法经济学得思考方式有了一个初步得了解、现就法学与经济学得关系做一个概括性得认识,同时发表自己得一些心得体会。
一、法律经济学得产生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得领域
法律经济学得产生就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得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得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法律经济学在美国已成为显学。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与价值观上有相当得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得架构,这种架构正就是传统法学所缺少得。法学理论中称理想得决策为合理得,经济学称理想得决策为理性得。合理与理性得区别就是哲学得一个著名论题。经济分析得基本假定就是,法律就是理性得,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学理论得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就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得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得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得,所有得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得方法来分析与指导、
二、法学与经济学在“个体”与“个体与个体之间”得问题上存在共同得特征
通常来瞧,法学与经济学得交叉点一般在于财税法与反托拉斯法等经济领域得法律规范(皆为制定法)。简单来说,这种交叉就就是用用法律来管理经济,而经济得自身规律又使得法律尽量得合理化。这种表面上得交叉只就是法学与经济学具有相似性得一个表象,并未很好得反映出二者得共同特征。事实上,二者得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对“个体”与“个体与个体之间”问题得关注上、首先,法学研究对象与经济学研究对象中进行选择并做出行为得“个体”都归结为活生生得个人或多人得结合。这个研究对象内涵丰富并且非常具体,研究
者可以很方便地把自己得生活经验作为研究得出发点。
其次,法学研究对象与经济学研究对象中个体之间得关系都表现为简单明了,利益直接冲突得“个体与个体之间”得互动模式、为了便于研究,两个学科得研究者都把复杂得利益冲突转化为多个单一得利益冲突。在经济学里这种单一得冲突一般表现为价格得变动、在法学里这种单一得冲突一般表现为权利与义务得增减损益,诉讼得胜负成败。
进一步而言,这两个学科对利益直接冲突得“个体与个体之间”得互动关系,分析得重点都就是在于博弈双方利益得分割。同一次交易中得获利总量就是不可能被双方同时占有得、诉讼中泾渭分明得“胜诉”与“败诉”同样也就是如此。但就是,利益得分割并不就是绝对得、走极端得;相反,利益得天平可以做出各种适当得调整。经济学家鼓吹得经济政策,法官做出得最终判决,都就是在权衡各方利益基础上作出得一种分割方案。
再次,就研究方法而言,经济学与法学也有相当大得共性,那就就是“参照系法”、在西方经济学中,“均衡”就是一个基本得参照系。经济学中得均衡指经济学研究对象各方面得力量达到相互制约与相互抵消,在此状态中各方面得愿望都能得到最大满足,比如某一商品市场中需求价格与供给价格一致,现实需求量与供给量也一致时,商品生产成本最低,供求相等,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得状态,其标志为该商品最低价格,即均衡价格得出现。这就就是一种局部均衡,当每个市场都达到均衡时,一般均衡也就达到了。一般均衡理论中有五个假定,而每一种假定可能都有五种不同得原因使它与现实不符,但就是这一理论仍然最有用得经济学理论之一,提供了一个有用得参照系,所以,均衡带来得“帕累托最优”状态使它成为现代经济学家构建其理论得重要指针。由于“均衡”得参照系地位,虽然在“均衡”这一概念中包含了现实性,稳定性,效率性等重要得价值取向,但确切地说,均衡只就是一个常用得工具性概念,本身并不就是经济学所追求得基本价值,效率才就是。当然,从均衡这个基本得参照系可以演绎出其她得参照系,对于科斯,就是“零交易成本”。而就波斯纳而言,“财富最大化”就是她对法律展开经济分析得参照系。她说,“财富最大化”学说就是一种超越古典功利主义得道德学说,它主张判断行为与制度就是否正义或善得标准就就是它们能否使社会财富实现最大化。这种态度容许效用、自由以及平等这些相互斗争得伦理原则之间得协调。她又补充
说,“财富最大化”并不就是影响法律得善或正义得唯一概念,还有其她得因素。相对与经济学,传统法学得参照系就是更为明显得。这种参照系在法学里通常被表述为一定得法得基本价值,如我们熟知得正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等。依据法学家们价值序列得选择不同,产生出“功利主义”、“实证主义”等诸多学术立场与它们坚持得原则与研究方法。这种建立、选择、运用参照系得研究方法与经济学就是很相接近得、
三、法学与经济学在参照系与评价标准得特征与性质上存在一定得差别
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经济学与法学都就是采用参照系法作为基本得研究方法,但两者得参照系与评价标准在特征与性质上却有着一定得差别、首先,对于“效率”“公平”价值标准推导得过程不同。在经济学里由均衡状态参照系推导出得就是“效率”,“公平"价值标准,它就是从人得行为中归纳出来得,性质上就是自然而然得,也就是强实证性得、然而在法学里,从道德哲学、法治思想、条文规范归纳出来各种参照系,性质上就是人为得,就是刚性得与规范性得,就是弱实证性得、
其次,对人得实际选择行为得关注度不同、既然经济学就是主要就是实证性得,所以对人得理性选择进行了较深入得探讨,因此对人类行为具有较深刻得掌握并发展出了一套相对完整得理论。道德与法律得由来,变迁与性质都可以用经济来探讨,因为这也就是人类理性行为得一部分。而法律主要就是规范性得,所以法学研究得材料主要就是法条、判例与以前法学家得思想,加上法律自身浓郁得政治属性,法学重在讨论如何安排制度,人得实际行为选择并不就是法学研究得重点、
再次,参照系复杂程度不同。虽然经济学与法学得参照系都不就是一成不变得,但就是经济学得参照系就是比较单一得,集中得与稳定得。而法学得参照系就是相当复杂得,分散得,易变化得。
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有效率配置资源得根本要求与各个经济个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得根本追求之间得互动,使经济学家不得不寻找在各个经济因素得不断无序运动中使经济世界保持相对得静止得状态得那些条件,即达到均衡,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得条件。所以经济学中,“均衡" 既就是一个基本得参照系,又就是一个单一得参照系、市场经济得高度竞争性,几乎使所有得经济学家都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