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机械类认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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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机械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机械类专业认证工作发展,同时规范机械类专业认证工作,根据《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手册》、《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和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阶段。
第二条机械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机械分委员会)是全国工程教育专家委员会在机械类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认证分支机构,接受教育部和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的领导。组成人员由原机械分委员会提名,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教育部高教司批准公布。
第三条机械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组成人员由原机械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提名,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教育部高教司批准公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机械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1~3人,秘书长1人,以及其他成员若干人,原则上不超过15人。其中工程教
育界的成员占二分之一左右,来自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机械分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成员组成。秘书长要求是分委员会委员。秘书处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和分委员会分别委派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1名(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委派),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第六条机械分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换届选举时原则上应改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认证专家和机械分委员会秘书处成员同时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多次连任。同时,认证专家可根据调整认证专业领域的需要,依据《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遴选与培训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增补。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机械分委员会的业务工作按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手册》中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主要职责包括:
1、制、修订机械类专业补充标准和本分委员会的工作文件;
2、遴选本领域认证专家,经培训合格,报专家委员会审查后进入专家库;
3、组织本领域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工作;
4、按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的统一要求,制定分委员会工作规划、计划,并报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备案;
5、审核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报告,并提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意见;
6、指导已受理认证申请的学校开展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
7、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专业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
8、审核被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反馈意见,并做出认证结论建议;
9、承担已通过认证专业的状态保持工作的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10、完成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机械分委员会秘书处是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分委员会领导下,接受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承担分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
机械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职责是:起草分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认证报告等文件、资料,经分委员会批准后上报秘书处;组织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和机械类专业认证的宣传工作;制定分委员会经费预算,负责认证工作经费管理;建立文件和认证资料等工作档案。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机械分委员会按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以座谈会、通讯(电话)会议等形式适时召开工作会议,
讨论分委员会重要工作事宜。会议情况由机械分委员会秘书处及时通报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条机械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试行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安排,秘书长负责召集。每次会后须形成纪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机械分委员会经费来源:
1、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拨款;
2、挂靠单位支持经费;
3、其他
第十二条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归机械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