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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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确保工厂在销售、采购以及各种工程发包等业务事项中所发生的各类质保金能够及时清算,进一步建立健全质保金管理制度,维护工厂的合法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质保金的类别及体现形式
1、应对外收回的质保金:工厂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对用户质量保证和承诺的要求以部分合同金额形式来体现,具体可以是固定金额或以合同总额一定比例的方式体现,付款时间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应对外支付的质保金:工厂在工程施工、技术改造发包以及固定资产采购等业务活动中,为落实工程、产品或服务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工厂与承包方或为工厂提供产品、服务的单位在双方合同中对其质量保证和承诺的要求以部分合同金额形式来体现,具体可以是固定金额或以合同总额一定比例的方式体现,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目的用以保证工程项目或采购产品、服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产品标准以及对应合同的约定。
三、质保金的签定、管理与考核
(一)应对外收回的质保金
1、产品销售或服务合同(协议)中质保金的约定要充分考虑工厂的预期质量、安全和资金风险以及资金的时间效益和机会成本,明确质保金的质保期限及责任范围,并以争取尽量降低额度和支付期限为原则。
2、工厂产品销售或服务合同(协议)中,对质保金的约定期限一般为自产品交付用户(或服务结束)后1年时间
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质保金的催收实行经办人(合同签订人)终身负责制。
3、工厂合同管理部门应就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款项建立经营合同辅助台帐,专门用于对质保金的管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财务部门。对于到期后应收回而未收回的质保金,财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责任人信息传递至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依据质保金到期后的动态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为有效监督和跟踪质保金的回收情况,经营人员回款时应对所回款项是否为质保金向财务部门进行说明。
(二)应对外支付的质保金
1、工厂相关业务承办部门在签定工程施工、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采购等业务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厂未来预期的质量、安全风险,在合同中必须有质保金的相关约定条款,明确约定质保金的数额、质量承诺、服务承诺以及质保金的支付条件等内容。
2、生产性物资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采购、产品外协或其他因特定条件无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数额的(非标设备除外),各业务承办部门须在采购(委外)合同中以质量保证协议或质量索赔协议的方式对质量保证责任进行约定。
3、工厂对外支付质保金的相关工作责任,由纪监办、人力资源处负责考核。
四、质保金结算
1、应对外收回的质保金。质保金到期前,合同签定单位、签订人要事先根据支付条件准备好相关文件、资料,及
时向用户收回质保金。
2、应对外支付的质保金。工厂相关业务承办部门在业务结束未发生合同中明确的工程/产品/服务等质量保证违约条款,并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相应的最终验收/确认(有使用部门的必须经使用部门确认)手续后,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工厂财务处提出质保金支付申请(附件1),由财务处向对方返还质保金。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生合同中明确的工程/产品/服务等质量保证条款违约,承办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涉及索赔的必须及时向对方索赔)。
3、质保金支付前的验收工作由承办部门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五、罚则
承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对到期应收回或支付的质保金未及时办理,造成工厂经济损失的,按工厂资产质量损失、管理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要求进行考核处罚。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工厂规划发展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质保金支付(验收)申请单项目名称:
附件2:
质保金支付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