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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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要求,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内蒙古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以外,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公安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治安联防消防队、消防保安等消防力量。

第三条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是解决当前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第四条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努力构建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中国特色的

消防力量体系。

第五条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公安、发改委、财政、劳动保障、交通、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计划,配套建设。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和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队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名称由地方人民政府名称加专职消防队组成,多个专职消防队分一中队、二中队,以此类推。

第二章建队模式和标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指派专门机构负责

或委托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筹建,有计划地调拨人力物力。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第八条下列地区应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一)未设立公安现役消防执勤中队的旗县、集镇、乡镇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地区,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按照辖区面积不大于7km2的标准组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已设立公安现役消防执勤中队但辖区面积超过7km2标准的市区、旗县区等,应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三)公安现役消防执勤中队警力不足,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招收专职消防队员充实执勤一线。

(四)在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农用车和人员组织建立兼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模式分以下几种:

(一)由当地人民政府投入经费,建设营房、购置器材,将日常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社会上招聘队员本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单独执勤或与现役消防官兵混合执勤;

(二)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各大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建设,日常业务经费由政府和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承担,队员从社会上招聘或从企业职工中挑选,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单独执勤或与现役消防官兵混合执勤;

(三)由当地人民政府投入经费,建设营房、购置器材,将日常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抽调公安民警,实行单独执勤或与现役消防官兵混合执勤。

第十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应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于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可以分步实施,逐步配备器材装备,完善队站功能。

第十一条年GDP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或人口超过30万(含30万人) 的旗县、集镇、乡镇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应按特勤消防站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十二条年GDP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或人口超过10万(含10万)人的旗县、集镇、乡镇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应按一级普通消防站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十三条年GDP5亿元至20亿元或人口5万至10万的旗县、集镇、乡镇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应按二级普通消防站最高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十四条年GDP1亿元至5亿元或人口2万至5万的旗县、集镇、乡镇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应按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最低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十五条其他旗县、集镇、乡镇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在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基础上适当减少人员、车辆、器材装备、训练场地等,但所建消防站必须满足消防人员执勤、学习、

生活的基本需求,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能执勤的要求。

第三章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凡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各大厂矿企业,要参照财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消防总队联合下发的《武警内蒙古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试行)》(内财预[2005]503号),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七条凡由政府出资组建的多种形式消防队其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和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凡由政府与有关企业共同筹资组建的多种形式消防队其专职消防队

员的工资和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按照协商的比例负担,政府负担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企业负担部分,列入企业支出成本;凡由大厂矿企业自行组建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和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支出,由企业负责相应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应将专职队员的医疗和工伤保险、人身伤亡保险等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发放标准,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比照相关行业标准予以确定,并按月足额发放。公安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等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队员的工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或本单位现行的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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