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派驻试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省国资委对云南省设计院集团等78户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省国资委对云南省设计院集团等78户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10
•【字号】云政发〔2017〕63号
•【施行日期】2017.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省国资委对云南省设计院集团等78
户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云政发〔2017〕6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16号)精神,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对云南省设计院集团等78户企业(具体名单附后)履行出资人职责。
请省国资委会同上述78户企业主管单位做好企业国有产权、领导人管理等具体事项划转移交工作。
请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78户企业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高等院校,各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的精神,根据《会计法》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8〕6号)精神和《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云南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08年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是我省会计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及省级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认真负责地推荐候选人,核实先进事迹材料,同时要广泛听取所在地、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确保所推荐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推荐候选人各州、市财政局,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全省杰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进行评选推荐。
同时,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推荐候选人(附件2)。
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应于2008年8月10日前上报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模拟试卷(二)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模拟试卷(二)-会计从业证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试卷与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把所选项的字母填在括号内)1. 下列会计法律制度属于会计规章的是()。
A. 企业会计制度B.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C. 小企业会计制度D.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答案:B2. 负责会计人员业务管理的部门是()。
A. 财政部门B. 主管部门C. 人事部门D. 所在单位答案:A3. 各单位在按照《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为依据。
A. 原始凭证B. 记账凭证C. 会计凭证D. 汇总凭证答案:C4.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外来原始凭证的金额有错误时.应当采用的正确做法是()。
A. 由出具单位重开B. 由出具单位更正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C. 由接受单位更正并加盖接受单位印章D. 由经办人员更正并加盖经办人员印章答案:A5.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
A. 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依法更正补充B. 更正补充C. 向单位领导人报告D. 更正并盖章答案:A6.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内设置账簿。
A. 5日B. 10日C. 15日D. 20日答案:C7.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的规定。
A.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B. 会计法C. 会计行政法规D. 地方性会计法规答案:A8.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在( )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者。
A. 10日B. 15日C. 20日D. 30日答案:D9.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A.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B. 按单位负责人的要求办理C. 不予办理D. 可酌情予以办理答案:A10.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
德宏州州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及《德宏州州管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德宏州州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及《德宏州州管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德宏州州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及《德宏州州管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德宏州州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建设,建立健全州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省州“深化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管企业负责人,是指州人民政府授权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州属国有企业中由州委、州政府直接管理的重点骨干企业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工会主席等人员,不含市场化选聘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薪酬分配的激励约束,强化州管企业负责人目标责任,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统筹兼顾,既促进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又合理调节不同岗位管理者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薪酬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三)坚持出资人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州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确定及兑现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基数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分别占年度薪酬总额基数的50%、30%、20%。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基数坚持“尊重历史、面向市场、有效激励、逐步过渡”的原则,按照不超过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设定,经州国资委报州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薪酬按岗位确定系数,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薪酬系数为1,企业领导人员副职薪酬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大小及内部绩效考核等情况在0.6—0.9之间确定,具体分配系数报州国资委审核后确定。
云南省2024年上半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法概述民事主体考试试卷
云南省2024年上半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法概述民事主体考试试卷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某局机关公开招考秘书职位,女高校生小陈又是考试又是面试,一路过关斩将,最终被该机关录用,试用期1年。
工作半年之后的某日,该局办公室主任苗某在下班时间将小陈留下,说要加班。
其间,苗某趁小陈不备将她抱住,又是强行亲吻又是对敏感部位进行抠摸,要求发生性关系,并说若不同意,试用期确定不合格。
小陈奋力摆脱后逃离办公室。
苗某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通奸B.构成强奸罪(未遂)C.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D.构成羞辱妇女罪2.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A )A.自始无效合同B.效力未定合同C.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以上都不是3.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
甲于2024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
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
甲病好转后出院养息,未立新遗嘱。
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A.乙B.丙C.丁D.乙、丙、丁4.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冲突且无法解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实行下列哪一做法?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B.终止审理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5. 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C.应当庭宣判D.应一审终审6.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A合法性B真实性C适当性D合法性和适当性7.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B.教唆犯不行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全部的帮助犯都是从犯8. 某监狱侦查人员崔某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洪某时,因洪某拒不照实交代,随即起火,将洪某捆绑吊起来进行殴打,结果致洪某伤残,对崔某的行为应()。
对派驻机构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对派驻机构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目录一、调研背景与目的 (2)1. 调研背景介绍 (2)2. 调研目的和意义 (3)二、派驻机构概况 (4)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4)1.1 派驻机构设立情况 (5)1.2 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 (6)2. 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 (7)2.1 工作制度与规范 (8)2.2 业务流程及执行情况 (9)三、派驻机构工作情况调研 (10)1. 主要工作内容及成果 (12)1.1 完成的重点任务 (13)1.2 工作成果及效益分析 (14)2. 存在问题与困难 (16)2.1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7)2.2 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18)四、案例分析 (19)1. 典型案例介绍 (21)1.1 案例背景及过程 (22)1.2 案例效果评估 (23)2. 案例启示与借鉴 (24)2.1 成功经验总结 (25)2.2 对其他机构的启示与借鉴 (26)五、改进建议与措施 (27)一、调研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
为了更好地了解派驻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的顺利实施,我们对派驻机构进行了全面的调研。
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是深入了解派驻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本次调研还将重点关注派驻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如沟通协作不畅、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通过深入分析这些问题,我们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以期进一步提高派驻机构的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 调研背景介绍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派驻机构在当前环境下的工作情况,分析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进而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派驻机构在履行政府职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了解派驻机构的工作状况,本次调研围绕其组织架构、人员配置、业务开展、工作成效等方面展开深入调查研究。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云国资产权〔2019〕271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9〕271号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3号,以下简称《交易目录》),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规定需公开进行的,应在依法设立且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目前,省国资委选定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交所)作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工作中根据需要做动态调整。
(二)转让标的为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置存在云南省外的单一性资产,经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同意,可选择在当地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并同时在云交所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同时满足《交易目录》的相关要求。
二、规范交易审批程序(一)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省属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增资行为、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
省属企业子企业的有关事项需报省国资委批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转让事项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负责审核。
三、有关要求(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应提供《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省属企业应按照《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7﹞99号)要求,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统计表及分析材料以邮件方式报送,邮箱:yngzwcqc。
会计委派制的利弊
浅析会计委派制的利弊摘要:会计委派制是改革会计治理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
从会计委派制试行以来,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职能、降低财务监控成本、加强企业内部经营治理、防止腐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和保障所有者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对会计委派制的形式、实际成效进行了论述,分析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积极作用弊端建议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187-03一、会计委派制的涵义、形式(一)会计委派制的涵义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或企业产权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或企业产权所有者监督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制度。
会计人员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政府部门或产权所有者负责,使会计人员更好地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职能,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地反映和监督。
(二)会计委派制的形式1.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委派制形式。
直接管理形式:以政府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并对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核算制度:其主要形式是由财政部门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会计人员。
对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工作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
2.企业的会计委派制形式。
财务总监制。
由产权管理部门向国有大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通过一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承担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审查会计报表等职责;对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合签字制度。
委派会计负责人。
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向国有中小型企业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
3.乡镇集体企业、农村经济组织会计委派制形式。
委派会计主管人员。
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所委派会计人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曲靖市规划设计院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组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曲靖市规划设计院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曲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曲靖市规划设计院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组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规划设计院: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云南省曲靖市规划设计院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组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30日云南省曲靖市规划设计院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组方案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曲发〔2019〕31号)、《曲靖市“僵尸企业”处置总体工作方案》(曲发改财金〔2020〕15号)、《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加快国有企业规范提升和改制退出工作的通知》(曲办发〔2020〕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推进云南省曲靖市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市规划设计院)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建立健全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增强曲靖市规划设计院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核心竞争能力,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一)党政主导,市场运作。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模版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加强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组部2014年新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省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竞争性选拔试行办法》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干部人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能力业绩相结合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民主集中和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管理与服务共存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干部选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相关说明(一)中层管理人员本办法所指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组建以来通过竞争上岗、组织选拔、公开招聘且由公司发文明确过中层职级的干部,以及由公司作为中层管理人员任命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具体职务名称包含但不限于如下:1.公司本部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等。
2.公司所属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
(二)选拔任用方式选拔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其中:对所属各公司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当逐步加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
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开进行,竞争上岗、组织选拔在公司系统内部进行。
因工作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可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选聘。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各省属企业: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财务总监由国资委委派(国有独资公司)或推荐(国有控股公司)进入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财务总监的工作立足于监督公司账目是否完整、真实,重大财务、经营活动以及资金流向是否体现出资人意愿,是否符合董事会决议。
第五条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互不隶属,按各自职责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第六条财务总监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并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工作。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职责第七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权:(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职权。
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调整和明确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职位管理关系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调整和明确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职位管理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云国资党企管[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调整和明确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职位管理关系的通知(云国资党企管〔2009〕36号)各省属企业党委:省属企业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职位的管理权限,在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中有所调整,总法律顾问职位的设置,按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省属企业逐步推行。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班子队伍建设,明确和理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职位的管理关系,经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现通知如下:一、省属企业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职位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一并列入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范围,享受经营班子副职待遇。
省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人选。
二、省属企业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职位的设置,本着区别企业情况,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由省国资委研究确定。
其中,已设置财务总监的企业,不再设置总会计师。
对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按《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列入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范围,享受经营班子副职待遇。
三、对省属企业原聘任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由省国资委征求企业意见后,审核其任职条件和资格,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经考核为称职的,列入省国资委管理范围。
考核为不称职的,由企业调整安排。
四、省属企业不再设置总经济师职位,对企业原聘任的总经济师,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规划〔2006〕21号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类型〕(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追加投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二)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参股等);(三)金融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外汇买卖等);(四)其他。
第五条〔企业职责〕(一)遵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二)依法行使投资主体权利,并承担投资责任;(三)负责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五)负责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六)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六条〔省国资委职责〕(一)按照《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确认企业主业,正确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二)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出具审核意见;(三)对符合发展规划和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四)对发展规划之外的、非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并购活动,实行核准管理;(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后评估等相关管理事项。
试论会计委派制在集团型国有投资公司中的运用
根据新《 司法》 公 对股东会、 董事会 、 董事长 、 总经理
责任及 职权 的规定 ,企业 财 务负责人 及各类会 计人员 的 任免权 应 由董事 会 和经 理组 成 的企业 管 理 当局 决定 , 不 应 受企业所有 者和 其他外 部利 益 团体 的直接干 预。 由集 团总 部直接 向下属 企业委 派会计 人员 的做法与公 司法的
第 21 第 1 00年 0期 ( 第 3 0期 ) 总 6
商 业 经 济
S HAN E JNG I GY I J
No1 2 0 .0, 01 Toa .6 tlNo3 0
[ 文章 编号】 10 — 0321 )0 05— 2 09 64(001— 06 0
试 论 会计委 派制 在 集 团型 国有 投 资公 司 中 的运用
理漏洞 , 从源头上 预防和治 理腐败 。
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仅在第八条规定 :主 “
管财政 机关 对企 业 国有 资本 与 财务 的部 分管理 职能 , 可 以委托给母公 司。母 公 司可 向全 资子 公 司或者通 过子公 司董 事会 向拥 有控制 权 的子公 司委派财 务 主管或 财务总
在业 务上受被 委派单位 领导 ,通过会计 核算 参与其 内部
管理 的一种制度 。
三、 实施会计委派 制的障碍及需关注的主要问题
() _ 实行会计 委派 制的法律 依据问题 。 一 到 目 为止 , 前 有文 可查 的依据 主要是 《 企业 国有资本
实施 会计委 派制 的 目的和作 用 , 于加强 对会计人 在
二、 在集团型国有投资公 司中实施会计委派制的
必 要性 国有投资公 司一般 通过 占有其他 企业全 部或者 一定 份 额的股权 , 以股东身 份参 股 、 股所 投项 目企业 的模 式 控 运 作项 目, 法 进行产 权 管理 , 并依 开展 资本 经 营 。 而 谋 从 求股东利 益最大化 。 为集 团型国有投 资公 司 , 作 一般都存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对所属公司实行财务委派管理,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主要公司、经费单位,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委派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任职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委派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下属公司出资人,为履行股东权益,向任职公司派出的负责该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经理、副经理。
第四条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市管国有企业加快推进财务总监委派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可分行业设置一名或多名行业财务总监,加强对各行业内重点业务、重点区域、重点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行业财务总监由从事财务及相关工作的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兼任,负责对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分管公司落实集团有关财务工作要求,以及对分管公司财务委派人员进行考核等。
第六条对于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财务经理等- 1 -集团中层领导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相关业务管理,其培养、选拔、任用、薪酬等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计财部组织集团财务委派管理工作,制定财务委派管理办法;主持财务委派工作会,听取工作汇报;对财务委派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研究等。
第八条集团对财务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转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第九条**人力公司设置财务委派人员管理部,配置专职人员。
集团公司计财部委托财务委派人员管理部负责组织财务委派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离任交接、重大事项报告、人员信息统计、财务委派工作会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协助做好人员选拔、调配等工作。
财务委派人员的岗位编制根据集团财务委派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不纳入**人力公司岗位总编制中。
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
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11.29【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19号)《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6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支持和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城市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地方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通过职能的强化和制度的实施,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二章职责和职权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地方金融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部门。
(二)其他形式出资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除非国有担保公司的按公司法人所在地确定外,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按照其工商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隶属关系确定。
(三)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财务关系隶属省财政厅,对在州(市)县(市)辖区内机构的财务登记和年度财务决算汇审,省财政厅委托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办理,并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
其它有关报备事项由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对所辖地方金融企业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依法履行对地方金融企业指导和监督职责;依法履行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和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本级独立核算分支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发文字号】云国资产权[2005]3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3.07【实施日期】2005.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05〕38号)各监管企业、各州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规范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经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推动企业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法规类别】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云政发[2006]7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5.10【实施日期】2006.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云政发[2006]7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化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按照转变职能、区分性质、搭建平台、多元融资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组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投资公司”)。
一、组建公路投资公司的重大意义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公路建设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2005年末,全省高等级公路已达4994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421公里。
交通条件的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但是,我省公路等级低、通达条件差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十一五”期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我省公路建设的任务将日益繁重,道路高等级化的需求与资金缺口之间的矛盾将更加尖锐。
与此同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现行公路投资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由于政企、政事、政资不分造成的公路投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等问题,已成为我省公路建设融资困难、存量资产难以盘活、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深层次问题,影响了全省公路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近两年来,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加快我省公路投资体制改革、尽快组建公路投资公司。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改革我省现行公路投资体制,对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体制,激活机制,实现政企、政事、政资分开,搭建投融资平台,促进全省公路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尽快建成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公路投资公司的组建模式成立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省属收费公路资产及相关资产、债务和部分人员划入公路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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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派驻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0]11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1
【实施日期】2000.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派驻试行办法
(云政发〔2000〕113号2000年7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云南省关于贯彻中央四中全会的《意见》精神,强化政府对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的财务监督约束机制,建立一个分工明确、反应灵敏、监控严密、规范高效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我省试点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试行财务总监会计派驻的目的,是通过政府授权的财政部门或授权投资机构派驻财务总监到国有企业,把派出机构、被委派单位、投资主体、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有机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型管理机制,充分
发挥财务总监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作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源头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积极稳妥。
试点工作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分步有序进行。
(二)依法办事,注重实效。
试行财务总监会计派驻,要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管理制度、机构改革、国企改革、住房和医疗改革、社会保障改革等相衔接,着眼于建立会计监督机制,确保派驻人员发挥作用。
(三)事实求是,因地制宜。
试点工作要区别对待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企业单位,并针对这些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合实际的派驻方案。
(四)突出重点,加强管理。
财务总监会计派驻的重点应放在国有大型企业、国有企业中的利税大户、财务管理比较薄弱的国有企业,把财务总监会计人员的派驻与强化对单位领导人的约束相结合,督促单位领导人切实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要建立健全各种委派方式的运作、管理制度,强化对委派会计的后期管理,确保派驻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三、组织领导
(一)财务总监会计派驻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省的派驻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组织、人事、编办、经贸委、纪检监察、国资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明确责任,搞好协调,认真组织,开展好试点工作。
四、派驻范围
(一)省级国有企业的派驻范围是先在省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试点后,逐步推开。
(二)各地、各部门国有企业的派驻范围,由各地、各部门参考本办法确定。
五、任职资格
(一)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度;思想品德端正,敢于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财经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主管一个企业财会工作或者企业某一方面的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3.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的有关知识;
4.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