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淳安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原则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属各部门、国有(集体)企业、乡镇(含青溪新城,下同)、行政村(社区)(简称村〔社〕,下同)50%以上使用公共资金的限额以下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县级管理机构。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负责对全县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协调、培训指导、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四条部门及乡镇管理机构。县属各部门、国有(集体)企业、乡镇应建立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管辖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和协调。

各乡镇应设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小额交易中心”),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兼任小额交易中心主任,并

配备1—3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县属各部门及国有企业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可申请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额交易平台交易。

县属各部门、国有(集体)企业、乡镇应建立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负责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日常监督。监督小组的成员应实行回避原则。

第三章交易范围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桥梁、水利水电、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土石方、装修装饰等工程。

村(社)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乡镇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须进入乡镇小额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县属部门及国有(集体)企业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可凭申请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额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六条中介服务项目。县属各部门、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价在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类项目可凭申请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小额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10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须进入县级限额以上平台公开招标。

第七条应急抢险工程。按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招标

方式规定》(淳招管办〔2013〕2号)执行。20万元以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需报招管委批准。

第八条农业补助项目。在限额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内,上级补助资金占50%以下、私人投资占大部分的且项目主体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公开交易。

第九条未纳入公开交易项目。村(社)、乡镇、县属各部门及国有(集体)企业未纳入小额交易中心的施工项目及未纳入县交易中心的中介服务项目,可调整为“集体研究会议纪要确定”。各乡镇要制定具体交易程序及内部监督措施,并遵循以下原则:

村(社)5万元以下项目严格按照《淳安县村级限额以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乡镇、县属各部门及国有企业2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类项目,由乡镇、县属各部门及国有(集体)企业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方可实施。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条公开交易。乡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应采用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必须有不少于3家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方可实施交易。

经二次公告但报名仍不足3家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后,可以采取交易洽谈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非公开交易。村(社)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县属各部门、国有(集体)企业、乡镇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交易方式的,按照淳招管委〔2015〕8号会议纪要执行,必须报县招管委研究决定。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审核。交易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小额交易中心提出进场交易申请,填写《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提供相关交易项目资料。

第十三条交易文件编制。交易文件编制依据法律法规、县相关文件及本乡镇交易管理办法,投标人对交易文件有疑问由交易文件编制人负责解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并负责提供规范的交易文件模板。

第十四条信息发布。所有公开交易项目,必须在指定的小额交易网站公开发布,乡镇项目需同时在项目所在乡镇、村(社)公开栏公开发布;根据项目需要也可增加在自然村等其它媒介或场所公开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开标。自交易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

交易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开标时间必须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保持一致。开标应在交易文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监督小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接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应予以拒收。

第十六条评标组织。评标小组由招标人自行组建,并遵循以下原则:评标小组应在开标前2小时内组建,一般项目的评标小组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奇数,可由熟悉业务的相关人员及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应能胜任评标工作;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中介服务项目及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施工项目,评标小组需从县级限额以下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评标办法。工程建设、监理、设计项目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办法操作(见附件)。

第十八条评标要求。评标应在指定场所、在监督小组监督下进行,评标小组成员应根据交易文件设定的程序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扰,也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评委。评标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九条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3日之内在规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介及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3天(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发放中标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的,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必须由招标人盖章确认后才能发放。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及时送小额交易中心存档。

第六章异议及投诉

第二十二条异议及投诉处理。招标人应先自行协调有关限额以下交易的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异议答复。异议人对协调不满进行投诉的,由县招管办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管辖的限额以下项目交易过程的全程监督;招标人及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标后监管。

对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违法投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签订施工合同、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报送至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报县招管办备案。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纳入行业信用体系系统。

第二十四条目标考核。县招管办每年对全县限额以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