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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京人社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京人社发〔2024〕4号为推进虚拟现实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虚拟现实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增设虚拟现实职称评审专业。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2.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19日附件1北京市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推进虚拟现实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虚拟现实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0号)、《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虚拟现实领域从事软硬件研发、数字资源设计制作、应用场景建设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虚拟现实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三、专业方向结合未来产业发展,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虚拟现实专业包括软硬件研发、数字资源设计制作、应用场景建设三个专业技术方向。

1.软硬件研发:从事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及扩展现实相关的软硬件工具研发、系统开发、二维/三维建模、算法研究和软件引擎创建,以及相应设备配套集成等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5.13
•【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施行日期】201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京人社能发〔2012〕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换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53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准予71家鉴定机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现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附件:
201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京人社仲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22〕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进一步提升仲裁效能,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军队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四)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含师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旅游系教师马瑛走进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礼仪

旅游系教师马瑛走进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礼仪

旅游系教师马瑛走进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礼仪知识专
题讲座
发布日期:2011-04-15 作者:人文社科学院
阅读次数:91 【关闭】【打印】为了充分发挥教师的优势,更好地为大兴区提供服务,经过精心准备和反复演练,4月12日和13日,旅游系教师马瑛受邀在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两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礼仪规范”讲座。

针对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8个职能科室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马瑛老师主要讲授了政务礼仪、社交礼仪和服务礼仪,在仪容仪表、仪态着装、会面礼仪和沟通技巧等多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讲述,同时与现场观众进行了形象生动的互动演示。

整场讲座气氛轻松活跃,欢笑声、掌声不绝于耳。

讲座后,大家反响热烈,表示马瑛老师的讲座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教学,贴近实际工作的需要,使在场的机关工作人员获益匪浅。

马瑛老师结合自身的教学主动开展为地区的服务,既积极参与了校地合作活动,也提高了自身素质,对将来的课堂教学改革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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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京人社监发〔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劳动用工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3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具体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44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时间2017年6月28至8月3日二、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专项执法检查内容1.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情况;6.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8.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9.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就业制度部分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7号)中规定的“《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

二、上述工作调整后,相应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各省回原籍派遣单位名称总表

各省回原籍派遣单位名称总表

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崇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宣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河北省师范类:河北省石家庄市教育局河北省承德市教育局河北省张家口市教育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教育局河北省唐山市教育局河北省廊坊市教育局河北省保定市教育局河北省沧州市教育局河北省衡水市教育局河北省邢台市教育局河北省邯郸市教育局非师范类: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山西省太原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山西省大同市教育局山西省晋中市教育局山西省吕梁市教育局山西省阳泉市教育局山西省运城市教育局山西省临汾市教育局山西省长治市教育局山西省晋城市教育局山西省忻州市教育局山西省朔州市教育局内蒙古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才交流中心内蒙古包头市人才交流中心内蒙古乌海市人才交流中心内蒙古赤峰市人才交流中心内蒙古通辽市人才交流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才交流中心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才交流中心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才交流中心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才交流中心内蒙古兴安盟人才交流中心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人才交流中心内蒙古阿拉善盟人才交流中心辽宁省师范类: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辽宁省沈阳市教育局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辽宁省鞍山市教育局辽宁省抚顺市教育局辽宁省本溪市教育局辽宁省丹东市教育局辽宁省锦州市教育局辽宁省营口市教育局辽宁省阜新市教育局辽宁省辽阳市教育局辽宁省盘锦市教育局辽宁省铁岭市教育局辽宁省朝阳市教育局辽宁省葫芦岛市教育局辽宁省绥中县教育局辽宁省昌图县教育局非师范类: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辽宁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绥中县人事局辽宁省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黑龙江省师范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教育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教育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教育局黑龙江省大庆市教育局黑龙江省鸡西市教育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教育局黑龙江省伊春市教育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教育局黑龙江省鹤岗市教育局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局黑龙江省绥化市教育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行署教育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垦人才中心非师范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江苏省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江苏省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江苏省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江苏省徐州市人力资源办公室江苏省常州市人才服务中心江苏省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江苏省南通市人才服务中心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才服务中心江苏省淮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江苏省盐城市人才服务中心江苏省扬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江苏省镇江市人才服务中心江苏省泰州市人才服务中心江苏省宿迁市人才服务中心浙江省师范类: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局浙江省温州市教育局浙江省嘉兴市教育局浙江省湖州市教育局浙江省绍兴市教育局浙江省金华市教育局浙江省衢州市教育局浙江省丽水市教育局浙江省台州市教育局浙江省舟山市教育局浙江省义乌市教育局非师范类: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浙江省杭州市人才服务局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师范类: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安徽省合肥市教育局安徽省长丰县教育局安徽省肥东县教育局安徽省肥西县教育局安徽省芜湖市教育局安徽省芜湖县教育局安徽省繁昌县教育局安徽省南陵县教育局安徽省蚌埠市人才交流中心安徽省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五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淮南市教育局安徽省凤台县教育局安徽省马鞍山市教育局安徽省当涂县教育局安徽省淮北市教育局安徽省濉溪县教育局安徽省铜陵市教育局安徽省铜陵县教育局安徽省安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安徽省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黄山市教育局安徽省歙县教育局安徽省休宁县教育局安徽省黟县教育局安徽省祁门县教育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安徽省阜阳市颍区区教育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教育局安徽省临泉县教育局安徽省太和县教育局安徽省阜南县教育局安徽省颍上县教育局安徽省界首市教育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教育局安徽省砀山县教育局安徽省萧县教育局安徽省灵璧县教育局安徽省泗县教育局安徽省巢湖市教育局安徽省庐江县教育局安徽省无为县教育局安徽省含山县教育局安徽省和县教育局安徽省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叶集区教育局安徽省寿县教育局安徽省霍邱县教育局安徽省舒城县教育局安徽省金寨县教育局安徽省霍山县教育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教育局安徽省涡阳县教育局安徽省蒙城县教育局安徽省利辛县教育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教育局安徽省东至县教育局安徽省石台县教育局安徽省青阳县教育局安徽省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师范类: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安徽省合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安徽省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蚌埠市人才交流中心安徽省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五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凤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安徽省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安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安徽省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阜阳市颍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太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师范类: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非师范类:福建省公务员局江西省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师范类:山东省教育厅非师范类: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师范类:河南省郑州市教育局河南省开封市教育局河南省洛阳市教育局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河南省安阳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河南省鹤壁市教育局河南省新乡市教育局河南省焦作市教育局河南省濮阳市教育局河南省许昌市教育局河南省漯河市教育局河南省三门峡市教育局河南省商丘市教育局河南省周口市教育局河南省驻马店市教育局河南省南阳市教育局河南省信阳市教育局河南省济源市教育局河南省邓州市教育局河南省固始县教育局河南省项城市教育局河南省巩义市教育局河南省永城市教育局非师范类:河南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开封市教育局河南省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师范类: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湖北省黄石市教育局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湖北省宜昌市教育局湖北省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鄂州市教育局湖北省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孝感市教育局湖北省荆州市教育局湖北省黄冈市教育局湖北省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仙桃市教育局湖北省潜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天门市教育局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师范类:湖北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湖北省宜昌市教育局湖北省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孝感市教育局湖北省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黄冈市教育局湖北省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仙桃市教育局湖北省潜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湖南省长沙市教育局湖南省株洲市教育局湖南省湘潭市教育局湖南省衡阳市教育局湖南省邵阳市教育局湖南省岳阳市教育局湖南省常德市教育局湖南省张家界市教育局湖南省益阳市教育局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局湖南省永州市教育局湖南省怀化市教育局湖南省娄底市教育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教育局广东省师范类: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广东省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局广东省汕头市教育局广东省佛山市教育局广东省顺德区教育局广东省江门市教育局广东省湛江市教育局广东省茂名市教育局广东省肇庆市教育局广东省惠州市教育局广东省梅州市教育局广东省汕尾市教育局广东省河源市教育局广东省阳江市教育局广东省清远市教育局广东省东莞市教育局广东省中山市教育局广东省潮州市教育局广东省揭阳市教育局广东省云浮市教育局非师范类: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广东省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广东省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广西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桂林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广西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北海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广西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西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南省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重庆市师范类: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事局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县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梁平县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丰都县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武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京人社市场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23〕3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第50号令),现就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二)有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职业中介活动制度;(四)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二、许可服务范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如下:(一)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二)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三、许可证有效期规定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长期有效,不再办理“延续有效期”业务。

四、增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如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

五、其它事项(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当前执行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存在抵触,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后,将启用新版《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请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履诺检查通知书》《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检查情况记录单》等表格文书(见附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0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0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2015-09-18事项名称: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设定依据:《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申请条件:一、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或者岗位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 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包括:(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或者岗位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包括:(一)高级管理人员;(二)外勤、推销人员;(三)长途运输人员;(四)长驻外埠的人员;(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办理材料:(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一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即:工会会议纪要。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五)根据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向职工公示的原文内容;(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北京自贸区引进毕业生赋权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北京自贸区引进毕业生赋权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北京自贸区引进毕业生赋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京人社毕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北京自贸区引进毕业生赋权的通知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号)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承接主体)行使引进毕业生行政确认权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使范围为注册、经营、税收贡献均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119.68平方公里)内的非公企业。

二、各承接主体按年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三、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各承接主体要依法承接赋权事项,规范行政确认程序,落实行政管理职责,提高赋权事项的承接能力。

四、各承接主体要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压缩办理时限,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承接主体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北京自贸区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青年人才支撑。

六、本次调整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京人社毕发〔2021〕22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1月2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7.01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63号
•【施行日期】2010.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密云县、昌平区、怀柔区共130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62期调度会审核同意,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7月5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北京市第十四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第十四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京兴政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0〕1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区长:李长友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兼管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土地、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兼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区应急委员会主任、区绿化委员会主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

副区长:张伯旭负责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面工作。

协助区长分管两区融合相关工作。

常务副区长:谈绪祥负责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区长外出时主持区政府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外事、财政、金融、税务、产业发展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编办、区外事办公室、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区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协调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银行大兴支行、农业银行大兴支行、建设银行大兴支行、中国银行大兴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大兴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大兴支行、北京银行大兴支行、人保财险大兴公司、中国人寿大兴支公司、区供电分公司。

联系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联系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联系区信访办公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遵循《条例》规定的原则,注重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

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也应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

“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第五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时,“预备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负责本区覆盖城乡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障体系的平稳运行。负责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 和标准的落实。落实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本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本区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 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政策。
直属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劳动保障监察队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入选“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名单”。 2021年2月5日,被表扬为北京市2019-2020年度“接诉即办”改革工作“先进集体”。 2021年4月25日,获得“2021年首都劳动奖状”荣誉称号。
谢谢观看
(二)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依 法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本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 订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职 业技能等级评价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 部门落实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内设机构 0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监管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监管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监管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兴政发〔2019〕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包括北京市和大兴区出台的各种培训类补贴、技能类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稳定就业岗位类补贴以及市局批准执行的其它就业创业补贴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补贴资金的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各镇(街)人力社保基层平台、区级审核单位。

第四条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坚持过程监管、分类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一)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市、区人力社保局开展核查工作。

(二)各镇(街)人力社保基层平台要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负责业务受理及材料初审,对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及申请材料等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区级审核单位负责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二章资金监管范围第五条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分为对单位和个人的补贴两类。

主要用于培训类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稳定就业岗位类补贴以及市局批准执行的其它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等支出。

第六条涉及精准扶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临时性岗位补贴。

依据《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字〔2020〕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结果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结果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5.05
•【字号】京人社发[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结果的通告
(京人社发〔2011〕1号)
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人力资源市场相关法规规定,我局对取得《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了2010年度年审。

现将通过年审可依法按照核准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

吴蓝波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仲裁

吴蓝波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仲裁

吴蓝波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仲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纠纷,吴蓝波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仲裁机构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吴蓝波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仲裁进行详细介绍。

吴蓝波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仲裁是一个独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

它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各类与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有关的案件。

该仲裁机构由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仲裁团队组成,他们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和解决各类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纠纷。

在吴蓝波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仲裁机构,劳动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仲裁程序。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由仲裁团队进行调解、仲裁。

仲裁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解、开庭、裁决等环节。

仲裁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

吴蓝波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仲裁机构还负责处理社会保障纠纷。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保障和福利待遇。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保障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纠纷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

当劳动者对社会保障待遇存在异议时,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由仲裁团队进行调解和仲裁。

吴蓝波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纠纷时,注重公正和公平。

仲裁团队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裁决。

仲裁过程公开透明,双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确保争议的公正解决。

除了处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纠纷外,吴蓝波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仲裁机构还承担着其他重要职责。

它会定期发布相关政策和法规,指导企业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同时,它还致力于提高仲裁团队的专业素质,加强仲裁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吴蓝波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仲裁机构在解决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通过独立公正的仲裁程序,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和平解决纠纷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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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申请对象
1、用人单位
2、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3、工会组织
二、申请时限:自受伤之日起(单位30天之内,个人1年之内)
三、申请工伤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请按填表说明填写,此表一式两份、复印无效)
2、救治医院出具的所有《诊断证明书》及门诊和住院病例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交)
5、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的注册信息书面查询情况:点击进入“北京市企业信用网”网站(),在出现的网页上,即可输入企业名称进行查询并打印企业登记情况。

(个人申请时提交)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交)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①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
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须提交证人证词原件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人以上,一式一份)或单位提供的事故证明材料等,申报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提供被派遣单位事故证明材料;
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
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意外伤害证明;
③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
者司法部门的裁定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
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以及上下班路线图、单位上下班时间证明和职工居住地证明;
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
的抢救证明;
⑥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
明;
⑦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⑧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工伤职工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及亲属本人身份证;
⑨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申请资料
2、单位提供材料复印件请使用A4纸,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属建筑业趸缴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提供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带有《关
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工伤认定电话81296815/16/17 劳动能力鉴定:81296814
六、工伤材料下载网址: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4号邮编: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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