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传报道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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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传报道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强公司宣传报道工作,提升江滨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和江滨活塞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为推动江滨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公司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上级机关编发的内部刊物或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上发表的反映江滨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的动态、成果、典型经验和好人好事等或与此相关的信息、经验材料、调研报告、理论文章、宣传报道、网络新闻等稿件,公司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凡在中央和国家级媒体上(如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采用的稿件,按稿酬的三倍给予奖励,其中头版头条按六倍给予奖励。
2、凡在省部级及行业媒体上(如湖南日报、湖南电台、电视台、湖南军工动态、工作与交流、湖南汽车、中国工业报、中国汽车报等)采用的稿件,按稿酬的两倍给予奖励,其中头版头条按四倍给予奖励。
3、凡在地、市级媒体(湘潭日报、电台、电视台、网络)采用的稿件,按所得稿酬的一倍奖励,其中头版头条按二倍给予奖励。
4、凡在中国兵器报采用的稿件,按稿酬的五倍给予奖励,其中
头版头条按每篇1000元奖励。
5、凡在中国长安汽车报采用的稿件,按稿酬的四倍奖励,其中头条按每篇800元奖励。
6、对于在网络、内部刊物采用的稿件、照片,如无稿酬的,则按地市级每篇40元,地市级以上每篇60元,江滨公司网站500字以上按每篇30元,500字以下按每篇20元,图片10元/幅给予奖励。
7、凡被江滨报、江滨简报采用的稿件,一版500字以上按每篇30元,500字以下按每篇20元,简讯每篇10元,头版头条每篇一律50元给予奖励;其余版面500字以上按每篇20元,500字以下按每篇10元,简讯每篇5元给予奖励。
8、凡被江滨广播站、江滨电视台采用的稿件,由工会办公室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工会办公室确定。
三、奖励实施
1、对外报道:申报奖励的稿件作者必须凭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用稿通知单、报样、刊样作品以及稿酬单)到党委工作部登记、申报,经党委工作部汇总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每季度一次性发放。
2、对内报道分别由党委工作部、公司办、工会办每季统计汇总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后,一次性发放。
3、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