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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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贯彻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职业病防治、生产现场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粉尘的监测和控制, 适用于女员工、特种作业人员及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 ) 第60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席令( ) 第40号

3.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 第23号

3.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

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58-

4职责

4.1综合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建档工作。

4.2安全部负责对作业现场危害因素的监测。

4.3财务部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体检工作的组织安排管理。

4.4财务部负责一般岗位员工体检及女员工妇科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

4.5综合部负责经鉴定有职业禁忌的员工并按要求调整岗位。

4.6各部门负责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5工作程序

5.1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

5.1.1各部门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降低粉尘、高温、有毒有害废气排放量及噪声强度, 减少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5.1.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各部门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告知产生职业病产生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5.1.3各部门按工艺规程的要求, 对一线操作工人和管理人员进行粉尘、高温、有毒有害废气和噪声等对人体健康危害防护知识以及有关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岗前、在岗培训。

5.1.4各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严格执行设备的日常润滑, 点检制度, 确保正常运行。

5.1.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作业区应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1.6生产现场员工特种岗位应按要求配戴防护用品。

5.2职业病场所应定期邀请资质单位进行职业病场所检验检测。

5.2.1安全部负责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对监测结果中出现的超标现象及时反馈部门, 部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 制定整改措施或相应防范措施。

5.3职业病体检

5.3.1所有员工上岗前, 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健康体检。

5.3.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紧急作业。

5.3.3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前必须进行上岗前体检, 结果填入《特种作业人

员体格检查表》, 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其所禁忌作业的取证培训。

5.3.4每年4月底前公司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名称、岗位人员、计划

体检项目和体检人数等报财务部审核。

5.3.5财务部负责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体检, 体检结果

由财务部反馈到各部门。

5.3.6经鉴定为职业禁忌病的人员: 财务部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并

调离原岗位; 对检出患非职业病所致疾病的员工到医院就诊治疗。

5.4严禁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健康的工作, 在女工”三期”期间, 其

工作部门应提供法定的休息时间。各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辞退女工, 女工从事与男工同等的工作应享受同等的报酬。

6附表

6.1《职业病患者名录》

6.2《职业危害场所档案》

6.1《职业病患者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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