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任职和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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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任职和考核程序
1. 目的
本程序旨在保证船长具有适当指挥资格,完全熟悉公司SMS并获得公司必要的支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SMS相关部门/船舶及人员。
3. 定义
本程序采用《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有关定义。
4. 职责
4.1人力资源部是负责船长聘用和熟悉其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主管部门。
4.2 总船长负责对船长的适任审核和在岗考核。
4.3 体系办负责船长完全熟悉SMS培训。
4.4 船舶负责对实习船长的考察和培养。
4.5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向船长提供岸基支持。
5. 实施步骤
5.1 船长的选拔考核
5.1.1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人力资源部对船员在海上任职满18个月的大副进行资历和素质审查,并完成船长适任证书考试报名手续。
5.1.2 人力资源部对经国家主管机关考核合格、经主管机关规定的见习程序后取得船长适任证书的人员,选择合适的船舶安排实习,并指定实际经验丰富的船长进行指导、考核;实习船长派船前的资格审定参照本程序5.2的规定,实习船长在船实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5.1.3 船舶对实习船长进行考察和培养,由船长根据其在船实习期间的工作责任心、管理能力、业务能力和应变能力等各方面表现,在《实习船长正式任职审核表》有关栏目内提出意见,上报人力资源部。
5.1.4总船长对实习船长就业务技能方面进行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在《实习船长正
式任职审核表》有关栏目内进行鉴定,资格认定的方法可采取:
·随船船长资格认定;或
·船舶到港后登船与船长及实习船长交谈或实操;或
·所在船船长或实习船长到公司,总船长与其交谈。
5.1.5 人力资源部根据船舶意见和总船长的业务鉴定,作出初步评估。
5.1.6 评估结果合格的,人力资源部审批获准后,才能使实习船长结束实习,正式任职并担任船长职务;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安排继续实习或转岗。
5.2 船长派船前资格审定
5.2.1 公司所聘的船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与本公司船舶相同或以上等级船舶相应航区的船长适任证书,通过主管机关要求的各类培训(持证);
➢具有航海专业大专以上或具有相当学历;
➢具有或相当于国家英语4级以上英语水平;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具有相当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具有相应的职业操守,责任意识强,从业标准高;
➢对新生效的公约、法规主要内容了解熟悉;
➢身心健康;
➢近3年无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具有1年以上同等级或以上等级船长海上资历,近1年内有半年以上沿海航线航行经历者为优选;
➢没有自航船海上资历的船长不能直接接任船长,需要在本公司自航船上至少见习3个月;
➢熟悉ISM、NSM规则及ISPS规则;
➢对应对PSC、FSC、ISPS、防污染专项检查程序熟悉;
➢对防海盗、防恐怖、防走私、防毒品工作程序了解掌握;
➢忠于并严格执行本公司安全环保方针,熟悉本公司SMS文件,并能带领全体船员有效实施本公司SMS;
➢具有较高的处理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及关键性操作的水平;
➢通过本公司派前面试与培训。
5.2.2 人资部应会同总船长和海务部、船机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对新聘与转岗的船长的业务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责任心等通过面谈、问题提问、事故案例分析或试卷考试等形式进行侧重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适当的指挥资格,评估涉及的主要项目与评估方式应从如下方面予以考虑(但不限于此):
5.2.2.1 谨慎核实关键信息
通过交谈提问等方式核实如下信息:
➢实际持证、学历、英语等级、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海上资历、安全记录是否真实准确;
➢是否通过派前培训与考核。
5.2.2.2综合评估指挥资格
通过面谈、问题提问、事故案例分析或试卷考试等形式,针对如下内容的回答和或成绩,以执行评估者的职业判断进行综合评价,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及责任心等:
➢通过交谈确认其基本语言能力、心理状态是否符合任职要求?
➢通过提问了解其是否对ISM、NSM、ISPS主要内容掌握?
➢通过提问了解其是否对新生效的相关公约法规、规则主要内容掌握?
➢通过提问了解其是否对应知应会相关内容掌握?
➢通过交谈了解其是否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交谈了解其是否具备一定的防污染意识?
➢通过交谈了解其以往迎检(PSC、ISPS、FSC)经历,对迎检工作是否熟悉?
➢通过沟通了解其对防海盗、防恐怖、防走私、防毒品工作的了解与重视程度?
➢通过交谈了解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职业操守、从业标准、责任意识?
➢通过交谈了解其是否具备相当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通过问题提问(问题清单)、事故案例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或考试(试卷)等形式,并结合上述交谈提问,综合评估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应变能力、
决策能力?
5.2.2.3 评估人员的资格
面试评估人员应由总船长和具有相当海上资历并具有一定岸基管理经验的海务部部长执行。
5.2.3 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公司通过SP0603《新聘与转岗人员熟悉职责和开航前指令下达程序》和SP0604《培训程序》,保证新聘与转岗的船长和现任船长完全熟悉安全管理体系;体系办通过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后才能上岗;对不熟悉安全管理体系的船长,人力资源部不予派船。
5.3对非新聘及转岗的船长,人力资源部可按SP0602《船舶配员管理程序》执行。
5.4在岗考核
人力资源部应该及时验证船长持有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性,定期查验船员服务簿及个人档案,每年对船长进行一次在岗考核,包括没有在船(倒休)的船长,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