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施工管理规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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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管理规范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规范施工行为,做到工程建设过程的可控、在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特点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形式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公司系统管理的所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所属的供电、发电单位和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参与省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的外系统单位也必须遵守本规范。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与电力生产经营活动、电力设施有关的工程。
第二章 开工程序
第四条 电力工程建设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工程进度计划;重点、难点施工环节,须制定特殊施工组织技术措施。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提交工程监理单位。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结合施工设计及工程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查三项措施、作业指导书、进度计划的可行性,若无异议,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提交(委托)建设单位。
第六条 (委托)建设单位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对提交的三项措
施、作业指导书、进度计划,组织本单位生技、安监、调度等部门审查会签,审查合格后提交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委托)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根据工程施工类型,提交主管领导或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八条 (委托)建设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施工准备进行检查,施工条件具备后,向省公司提交开工报告,经省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区域对可能引起运行设备故障确需停电的工作,由施工单位向(委托)建设单位提交停电申请,经同意并做好措施得到许可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停工程序
第十条 因自然条件影响、电网运行需要或施工单位自身等因素影响,工程需要停工,由(委托)建设单位向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下达书面停工令。
第十一条 停工令下达后,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执行。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做好防盗、防火工作,专人负责,确保具备条件后能立即复工。
第十二条 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对施工机具进行保养维修,完善施工措施。
第四章 复工程序
第十三条 待工程具备施工的复工条件后,由(委托)建设单位向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下达书面复工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到复工通知,立即进行复工准备。
第十四条 复工准备工作重点要做好重新开工的技术交底,要求施
工管理者、施工人员重温施工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以及施工作业指导书,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办理相关手续,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织体系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 复工准备工作就绪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正式复工申请,经监理单位对复工准备工作、安全措施、人员思想状况、人力的组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检查合格后,再向(委托)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复工。
第十六条 (委托)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安监、生技等部门会同监理单位对复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正式复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委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开工、停工、复工及重点、难点施工区段施工“三措”和施工作业指导书。到现场落实施工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不合格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返回重新制定,严禁施工措施、作业指导书流于形式。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严禁未经(委托)建设单位许可,施工单位私自进入运行设备或线路带电区域作业。
第十九条 (委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遵守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用于规范省公司内部电力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行为,不作为其他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凡省公司系统发包的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必须把开工、停工、复工程序在合同文本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甘肃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