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 - 法律文书 _1

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 - 法律文书 _1
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 - 法律文书 _1

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法律文书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 )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______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简述自诉人申请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事由)。

本院认为,……(简写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内容。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自诉人申请撤诉的,表述为:

“准许自诉人______撤诉。”

第二,按撤诉处理的,表述为:

“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份。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制订,适用于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时使用。

二、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具体事由,应分别表述为“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三、本裁定书样式是按自诉人系一案一人且只有本诉的情形下设计的。如果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部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应当对本样式首部的当事人项、案件由来和要求撤回起诉的事由,以及准许撤诉的理由作相应改动。

五、对不准许撤诉的,可以口头予以裁定,不另行制作裁定书。

六、对于有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自诉案件,在首部的相关部分应分别列项写明。

民事案件中“按撤诉处理”案件应如何退还诉讼费

民事案件中“按撤诉处理”案件应如何退还诉讼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都 对于撤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是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这种情况而言,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情形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担心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

还有的当事人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恶意的不参加诉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动撤诉,退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第三种情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起诉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原来的通讯方式、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式,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主观并非恶意,那么应该允许当事人就退还诉费问题单独或一并提出申诉,并应该退还一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诉、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定对诉讼费用可单独提出审查要求和提起上诉。俗话说“有权利而无救济,等于无权利,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计算上有错误,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也就是说,单独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是不被允许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限制。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出发,可以设立诉讼费异议审查制度和上诉制度,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可以向该院申请审查一次;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上诉;对

按撤诉处理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2087306.html, 按撤诉处理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作者:俞昊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2期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是规制提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不负担出席庭审并进行言词辩论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有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存在侵犯当事人诉讼处分权行使的可能性以及缺少对双方当事人均缺席庭审的规制。本文认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制度应当立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增加‘经被告同意后”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同意的,可以缺席判决。增加一款内容作为《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原告有权对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复议一次。 在《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条中增加一项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 均缺席庭审时裁定中止审理。另外,在双方当事人均缺席庭审的情形下,判决条件成熟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关键词按撤诉处理诉讼权利平等诉讼处分权缺席判决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明确了按撤诉处理制度适用的主 要情形之一为原告作为提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庭审活动或者参加了庭审活动但中途未经法庭许可无故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在可以按撤诉处理类型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如发现提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则可以不按撤诉处理。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撤诉处理。《通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文件,再次涉及按撤诉处理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按撤诉处理制度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遗憾的是,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正式颁布实行,经过2007年、2012年两次修改的过程中均保留规定了按撤诉处理制度,2014年颁行的《民诉法解释》和2017年发布的《通知》也相应作了进一步明确解释,但上述规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规定仍存在明显违反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能侵犯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行使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均缺席庭审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等缺陷。本文试图在论证其主要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建议,以达到完善我国按撤诉处理制度的目的。 二、原告未出庭、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欠缺合理性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行初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 ×××……(写明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依照……(写明裁定依

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时使用;以及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使用。

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

对于撤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是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这种情况而言,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情形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担心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还有的当事人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恶意的不参加诉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动撤诉,退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第三种情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起诉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原来的通讯方式、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式,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主观并非恶意,那么应该允许当事人就退还诉费问题单独或一并提出申诉,并应该退还一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诉、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定对诉讼费用可单独提出审查要求和提起上诉。俗话说“有权利而无救济,等于无权利,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计算上有错误,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也就是说,单独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是不被允许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限制。 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出发,可以设立诉讼费异议审查制度和上诉制度,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可以向该院申请审查一次;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上诉;对二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申请审查或在再审申请中一并提出,如果案件本身没有错误而诉讼费分担出现错误,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纠正。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使法院在确定诉讼费如何承担上更趋合理、公正,同时减少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磨擦。

庭审中不遵守诉讼秩序不听从统一指挥,可按撤诉处理!

庭审中不遵守诉讼秩序、不听从统一指挥,可按撤诉处理! 刘志忠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江苏 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5)通中行初字第00104号 原告刘志忠。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陈俊,区长。委托代理人顾夕军,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小飞,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忠诉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协议搬迁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志忠,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顾夕军、李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的庭审中,当法庭询问到原告对经法庭核对已到庭的原告本人,以及被告出庭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是否有异议时,原告提出对法庭已经核对的被告出庭人员提出异议。在法庭问到对谁有异议时,原告要求书记员完整地做好记录,不要遗漏法官、原告、被告在法庭上讲的每一句话。后又以旁听人员数量较多,而其在2015年11月8日已经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旁听人数更换法庭,让大家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法院并未完成这些工作,(刚才)临时请示又耽误了审理时间为由,未提“对谁有异议”。同时其还将旁听人员称

呼为“下面的观众”。在法庭告知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并询问双方是否清楚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后,原告以(审判长)“能否让我把话说清楚”、“请法官让我把话说清楚”为由,未作表态。相反,其口述了法院是在其要求下,“于11月14日才收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这是法官的怠慢、不依法的一种体现。原告在法庭上有辩护权利,法官一直要求按他的思路说一就一,说二就二,这有一点侵权的意识”的内容。在法庭陈述行政争议阶段,审判长先后三次要求原告陈述起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告知其遵从法庭指引,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原告仍然不按照法庭指挥进行起诉陈述,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本院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听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者不利的后果。原告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是拒绝法庭审理的表现,意味着其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的裁判,并主动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效果等同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自动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理由如下:首先,诉讼法理论上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原告有义务向法庭陈述诉讼主张及事实和理由,否则不产生诉讼法上“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效力,可以视为原告放弃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诉讼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所谓言词原则是指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时使用;以及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使用。 三、上诉人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二审裁定书参照此格式撰写。裁定主文表述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初____号 原告: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与被告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____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____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____元,减半收取计____元。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l,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当补交而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的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7812087306.html,/ws/detail13379.html

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 - 法律文书 _1

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法律文书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 )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______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简述自诉人申请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事由)。 本院认为,……(简写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内容。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自诉人申请撤诉的,表述为: “准许自诉人______撤诉。” 第二,按撤诉处理的,表述为: “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份。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制订,适用于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时使用。 二、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具体事由,应分别表述为“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三、本裁定书样式是按自诉人系一案一人且只有本诉的情形下设计的。如果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部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许撤诉的,应当对本样式首部的当事人项、案件由来和要求撤回起诉的事由,以及准许撤诉的理由作相应改动。 五、对不准许撤诉的,可以口头予以裁定,不另行制作裁定书。 六、对于有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自诉案件,在首部的相关部分应分别列项写明。

当事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比较

当事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比较 2013年01月06日投稿人:张敏律师点击:285次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是否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是否生效。 当事人起诉后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与当事人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相同。理由是: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开庭时无故不到庭的,表明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愿再通过诉讼来改变仲裁裁决对自己不利的结果,也就是当事人愿意服从仲裁裁决,故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仲裁裁决书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表明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在此情况下,仲裁裁决书当然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第二种意见关于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的问题,实际上是一种疏漏,可通过完善该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关于第一种意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其所举的例子实际上说的是原告有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实践中法院为了方便操作,不管原告有没有正当理由,只要原告在预定的开庭时间没有到庭,就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包括庭前通知和事后告知,即原告在开庭前确定自己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到庭的,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开庭,但无法与法院联系或来不及联系的,在原定开庭时间过后应及时和法院联系,说明其未能到庭的理由并举证证明,如果查证属实,应当另定开庭时间,不宜盲目裁定按撤诉处理。如果原告未按时到庭且后来也未向法院说明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样,凡是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均是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不到庭只能认为是原告本人不愿到庭,放弃了其诉讼权利,也就不存在第一种意见不利于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撤诉的法律后果。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相关阅读: 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民事裁定书(不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2087306.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7812087306.html,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初____号 原告: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____(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____年____日,____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____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____元,减半收取计____元,由____负担。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分别另行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三十六条。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7812087306.html,/ws/detail13389.html

民事诉讼法撤诉法条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撤诉法条有哪些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是可以选择撤诉的方式来进行解决民事诉讼的问题。双方当事人需要谨慎思考后才能做出撤诉的决定,因为撤诉涉及的方面比较多,那么▲民事诉讼法撤诉法条都有哪些规定?现在大家就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法撤诉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几条规定了关于申请撤回起诉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第六十六条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2)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

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第一百五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5)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6)第一百六十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7)第一百六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8)191、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法律文书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法律文书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法律文书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法律文书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时使用;以及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使用。 三、上诉人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二审裁定书参照此格式撰写。裁定主文表述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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