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生违纪惩戒条例
大学生违纪惩戒条例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秩序,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促进良好的研究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纪行为的定义违纪行为指的是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作弊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使用非法辅助工具等;2. 违反学校安全规定:包括在校园内点燃火源、携带危险物品等;3. 不文明行为:包括言语不当、侮辱他人、损坏学校设施等;4. 违反学生行为准则:包括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违规参与社团活动等。
第三条惩戒措施的种类对违纪行为者,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之一或几种联合使用:1. 警告:口头或书面形式,提醒违纪人员遵守规定;2. 纠正教育:对违纪人员进行教育谈话,引导其认识错误;3. 扣分:对违纪人员在综合评定中扣除一定分数;4. 暂停资格:暂停违纪人员的某项特殊权利或资格,如奖学金、学生干部职务等;5. 停课:取消违纪人员的上课资格,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反思并接受教育;6. 建议退学:对严重违纪行为者提出退学建议。
第四条惩戒程序1. 发现违纪行为:教师、学生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辅导员报告;2. 调查核实:学校有关部门或辅导员应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并收集相关证据;3. 惩戒决定:学校有关部门或辅导员根据调查结果对违纪行为做出惩戒决定,并通知违纪人员;4. 申诉程序:违纪人员有权对惩戒决定提出申诉,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如有需要,学校有权对本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
任何本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和本条例,并承担违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第六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大学生违纪惩戒条例,敬请遵守。
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一、学生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
除本人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开考后迟到2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
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凭学校医院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申请缓考手续。
二、学生应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或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
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三、学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核结束时全数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严禁学生自带纸张。
学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考核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四、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五、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资料、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六、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考试过程中,不得对试题内容进行提问。
遇试卷有印刷不清之处,应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在撰写课程论文、报告等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浙江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PPT文档共28页精选全文
处分条例 学生科 Evaluadon only. ch Asposeslides for NET 4o dient P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 Slides for NET 4.0 dient Profilo 71 Copyright 2004-2017Aspose Pty L
第一条为了保证完成国家培养 人才的任务,加强校风和学风的建设,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有 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对违反校规校 纪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现根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 定》,结合目前我校的具体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条例。 Valadon onry. ch Asposeslides for NET 4o dient P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 Slides for NET 4.0 dient Profilo 71 Copyright 2004-2017Aspose Pty L
第二条纪律处分不仅是维护学校秩序和良好风 气的必要手段,也是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爱、自重和自律 的一项重要措施,纪律处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性质不 同,情节轻重,并按照本人认识程度,区别处理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七种:(1)警 告;②2严重警告;(记过;(4)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 退学;(开除学籍。 Valadon onry. ch Asposeslides for NET 4o dient P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 Slides for NET 4.0 dient Profilo 71 Copyright 2004-2017Aspose Pty L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六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备评优评先及奖助等资格。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有明显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三)主动放弃违法违纪所得的;(四)违纪违法后有立功表现的;(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加重处分:(一)不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差的;(二)串供、作伪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干扰调查工作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或两次以上受违纪处分的;(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六)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持凶器打架的;(七)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的;(八)在重大活动中违法违纪,对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九)在受处分期限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成教学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作弊除外)。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八条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Course Examination Rules and Measures for Students’ Violation of Discipline in Zhejiang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浙工大发[2006]54号Order No. 54 [2006] of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总则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维护考核的客观、公正,维护学校教学考核工作秩序,规范对考核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学校优良学风、校风的形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The Rules is formulated based on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udents in Regular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Regulations for National Education Examination , Detailed 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Undergraduate Student Academic Affairs in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Punishments on the Students’ Violation of Discipline in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o maintain objective and fair , maintain the teaching and assessment order, standardize the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of non-compliance, cheating behavior, to promote the excellent study atmosphere and school spirit.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等通过注册取得浙江工业大学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等通过注册取得浙江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在职攻读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并坚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过程中有违纪行为,适用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学生虽有违纪行为,但是情节轻微或者悔改表现突出或者违纪原因特殊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酌情予以批评教育。
第八条除了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应为6到12个月,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
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时间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学生在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学生处分期间表现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同意,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执行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6个月。
对于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有其他违纪者,可酌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在籍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处分期间进步明显并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七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不顾事实,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考题
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考题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考试的目的是考核学生对学生手册的掌握情况,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考题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考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25分):1. 学生可在未报名注册情况下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有关课程,并在完成相应课程之后申请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业证书。
()2. 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学校修得的课程可以申请转换为我校的课程。
()3. 学生的成绩单上记载原始的学分、成绩,系统内部将按照转换后的学分、成绩计算学分及绩点。
()4. 各专业主修专业确认的选拔的标准是全校统一的。
()5. 有个学生大一上学期获得25学分,大一下学期获得30学分,但大二上学期只获得了7学分,此学生在大二上学期应该被退学警告。
()6.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7. 受处分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本学年内可以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8. 处分决定应有选择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9.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10. 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1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不处分。
()12. 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3. 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
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15.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的9-10月结合学生学年综合评价进行。
()16. 外设奖学金原则上在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中评定。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浙中大发〔201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的违纪处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校贯彻从严治校、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非毕业班学生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察看期至其毕业或结业时止。
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但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原期限的二分之一。
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个工作日。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9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违纪未遂的;(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万院学〔2007〕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校风,构建和谐校园,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浙江万里学院学籍的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以生为本,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重在教育的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涉外活动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理。
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预警、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二)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五)纠集校外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者;(六)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七)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八)其他应予以从重的情形。
- 62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够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实;(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三)有其他立功表现或其他应予以从轻的情形。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近五年大学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2016年,某高校学生因在宿舍内吸烟被学校处以罚款,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6年,某高校学生李某在宿舍内吸烟,被学校发现后,学校依据《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李某罚款100元的处罚。
李某认为该处罚过重,且学校未充分听取其申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学校依据《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对李某进行罚款并无不妥,但学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充分听取李某的申辩,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罚款决定,并要求学校重新作出处罚。
案例启示:此案提醒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听取学生的申辩。
二、2017年,某高校学生因网络言论被学校开除,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7年,某高校学生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些不当言论,被学校认为涉嫌侮辱他人。
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张某开除学籍的处罚。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的言论确实涉嫌侮辱他人,但考虑到其悔过态度良好,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开除学籍决定,改为给予张某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案例启示:此案提醒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悔过态度,合理运用处分手段,避免过度处罚。
三、2018年,某高校学生因被误认为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8年,某高校学生王某在期末考试中,被监考老师误认为作弊。
学校在调查后,认定王某作弊,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罚。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前,未充分调查核实王某的作弊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开除学籍决定,并要求学校重新作出处罚。
案例启示:此案提醒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问题时,应充分调查核实,避免因误判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2019年,某高校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9年,某高校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9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违纪未遂的;(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成教学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作弊除外)。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八条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上述行为为首或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3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两次偷窃(包括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四条损坏公私财物者:(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七)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一)3天以上,不满1周,给予警告处分。
(二)1周以上,不满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周以上,不满3周,给予记过处分。
(四)3周以上,不满4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4周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二条考试违纪者:(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内容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在考试用桌上、身体上涂写)、违纪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者(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和品行恶劣者:(一)男女非法同居,非法混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其他有损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作伪证者:(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留校察看期为1年(研究生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半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本科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第二十九条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学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
本科生处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定。
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