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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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滨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执行统一政策;(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二)代政府拟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及管理办法;(三)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超支预警报告机制,当基金接近警戒线时,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四条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为区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二) 编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三)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检查、审核;(四)负责处理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五)做好其它配套服务工作。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区直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滨城区各单位。

第六条上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参加区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上述各单位都要向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1.工伤范围和认定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或合格条件,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问题的首要工作。

这方面的主要政策和程序在第二章做了规定。

由于这一内容下一讲要专门讲解,这里只强调一点,即工伤认定政策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之一,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工伤保险的职能机构实施管理和操作,认定工伤是为了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权利,而不是据此处罚职工和企业。

2.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由于工伤补偿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或谋生能力的程度来提供的,有伤害就给补偿,无伤害不补偿,伤害重多补偿,伤害轻少补偿,“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第14条),因此,工伤保险要制定评残标准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操作实施。

这方面的内容在第3章做了规定,以后也要专门讲解,这里也要说明两点:一是劳动鉴定委员会是政府委托的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聘请合格的医生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执行鉴定政策性标准的技术工作。

因此,职工对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只能要求申请复查或重新组织鉴定,而且最高由省级鉴定机构决定(见第57条),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设鉴定机构。

这就是说,对于处理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不走劳动争议仲裁或上诉法院的程序。

二是只有被鉴定的职工才有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企业单位没有这种权利,因为企业不是被鉴定当事人。

近年来,有些伤残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访或者上诉法院,有的企业认为对本单位某职工伤残等级定高了也提出申诉,这两种作法都不符合规定。

3、工伤待遇项目和基本标准主要是:(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和就医路费在内的有关费用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见17条)。

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2)工伤津贴待遇——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后或评残后停发,改发伤残待遇或上班时领取工资(见19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特做如下规定。

二、投保对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三、保险金的比例
1、基本养老金部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其中公司承担20%,个人承担8%。

2、失业保险部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缴费基数的3%缴纳,其中公司承担2%,个人承担1%。

3、工伤保险部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缴费基数的 1.6%缴纳,由公司承担。

4、医疗保险部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的9%缴纳,其中公司承担7%,个人承担2%。

另外每人每年承担大额医疗保险费66元,其中公司与个人分别为33元。

5、生育保险部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缴费基数的 0.7%缴纳,由公司承担。

四、保险金扣缴办法
保险金个人部分由公司按月在工资中扣出,一并交至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以做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内容呢?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关于企业社保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企业社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企业作为社会保险的主要承担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企业社保的法律规定,包括社会保险的种类、缴纳义务、管理与服务等方面。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1.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够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也需按规定缴纳。

2.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时获得基本医疗救治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也需按规定缴纳。

3.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身体伤害或残疾,以及因工伤死亡后其遗属获得经济补偿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生育医疗费用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企业社会保险缴纳义务1. 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 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逃缴。

3. 企业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员工人数、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相关信息。

4. 企业应当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和稽核等工作。

四、社会保险的管理与服务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稽核和统计等工作。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等信息,并为其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有哪些规定?

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有哪些规定?

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有哪些规定?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主要规定了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关于基⾦管理和经办服务、⽤⼈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

交社保的⽬的主要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疾病、⼯伤、失业、⽣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南京市条例主要规定了基本、基本、、、关于基⾦管理和经办服务、⽤⼈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

第⼀章 关于基本养⽼保险第⼀条 第⼗五条规定的统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计发办法计发。

第⼆条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满⼗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五年的,可以⼀次性缴费⾄满⼗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五年(含依照第⼆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五年(含依照第⼆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的,个⼈可以书⾯申请终⽌职⼯基本养⽼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告知其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的权利以及终⽌职⼯基本养⽼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书⾯确认后,终⽌其职⼯基本养⽼保险关系,并将个⼈账户储存额⼀次性⽀付给本⼈。

第四条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办法的通知》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领取基本养⽼⾦条件时,基本养⽼⾦分段计算、统⼀⽀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办法的通知》执⾏。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湘政办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三章缴费年限第四章基本医保待遇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六章门诊慢特病与普通门诊统筹第七章职工大病保险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精神,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完善全省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等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并逐步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社保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社保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社保的有关规定有哪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社保制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社保制度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的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社保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社保制度是什么?社保制度是指国家为全体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目标是为人们提供一系列的基本保障,以解决因意外、疾病、失业等问题所导致的经济困境。

社保制度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二、社保的实施在我国,社保制度是由国家统一规划、地方分级实施的。

社保经费由社会历史贡献(即之前工作年限)和当前工资两部分组成,由企业、员工和政府共同缴纳。

社保制度在我国实施已有很长的历史,截至2019年,我国实现了社保覆盖的全民化,为全体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

三、社保的法律规定1、实行“缴费人的自愿性”。

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参保人员缴纳社保费是自愿的,但是新入职的员工基本都需要参加社保缴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

老员工、自营业者、退休工人、无业人员等情况需要进行缴纳,但是缴费的比例也不尽相同,例如老年退休工人的社保缴纳比例要低于普通职工等。

2、主要缴费比例和标准。

缴费人员需要根据自己的工资,依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社保缴纳。

每年社保缴费比例有可能会改变,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变化进行更新。

例如,2021年医保费比例为9%。

3、社保不退款。

社保费作为国家行社保制度的储备金,一旦缴纳即不退款。

如果缴纳过多,可以在下一次的缴纳中直接减免,也可以用于其它保险或基金的缴费。

4、社会统一支付。

缴纳人员和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缴费标准进行社保缴纳。

主要的缴纳方式有三种,企业对工作人员代扣代缴、代理机构代缴和缴费人现场或网上缴纳,这三种缴纳方式都是可以的。

5、社保储备金的管理与使用。

社保储备金来源于职工、企业和国家拨款的社保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工福利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工福利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工福利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中国的权威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与职工福利相关的政策。

职工福利是指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向员工提供的一系列额外的福利待遇或者服务,旨在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工福利政策,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等方面。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获得基本的养老金待遇。

根据该条例规定,企业应按照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经济生活。

此外,该政策还鼓励企业与职工共同参与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制度,使职工的养老金更加灵活和可操作。

二、医疗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医疗保险政策旨在保障职工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并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政策还注重对大病、特殊病种的救治和报销,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失业保险政策旨在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保障和就业帮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企业应按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便在员工失业时提供失业金。

政策还规定了一系列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帮助失业职工尽快重新就业。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要政策之一,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认定、待遇支付及职工的赔偿权益。

企业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发生工伤时职工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五、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强调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障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制度,提供安全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工发[2004]86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工发[2004]86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工发[2004]8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合法利益,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核准等项工作,做好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其行业划分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划分类别,并根据行业类别对应北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确定缴费费率。

《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缴费费率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规定核定。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应由工亡职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在外省市居住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4.企业依法破产、解散,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的,可以提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属于常驻外省市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当地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一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就医的医疗机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范围按北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社会保障工作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权益和提高社会福利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

这些体系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提供基本福利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共幸福。

法律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老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参保人在退休后获得合理的养老金待遇。

2. 《医疗保险法》:确保参保人在需要医疗服务时能够得到合理报销和补偿,提高公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3. 《失业保险法》: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援助。

4. 《工伤保险条例》: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

5. 《生育保险条例》:为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提供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法规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保障参保管理规定:规定了社会保障参保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确保参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 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缴纳方式和管理措施,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方针和政策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合理原则:保障社会保障待遇的公平合理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

2. 保障水平提高: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的水平,提高参保人的福利享受。

3. 平衡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4. 多层次保障: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福利需求。

通过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国家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完善,为公民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可靠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一、保险范围⒈参保人员范围:城镇就业职工及其他参保人员。

⒉参保人员的权益: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

⒊保险责任范围:医疗费用、住院津贴、门诊费用、慢性病治疗等。

二、参保手续⒈缴费: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⒉登记:参保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⒊持卡就医:参保人员需办理医保卡,就医时刷卡结算。

三、保险待遇⒈医疗费用:根据规定的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报销相关费用。

⒉门诊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⒊住院津贴: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住院津贴。

⒋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产前检查、分娩费用报销等。

四、参保资格⒈基本条件:具有法定劳动合同或以其它形式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职工。

⒉家庭成员:参保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享受同等保障。

五、保险费用⒈缴费基数:按月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⒉缴费比例: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⒊缴费方式: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摊缴纳。

六、参保流程⒈填写申请表:参保人员需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⒉提交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社保局。

⒊参保登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附件: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⒉医保药品目录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针对城镇就业职工和其他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服务的制度。

⒉参保人员: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

⒊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工资收入确定的用于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金额。

⒋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东政发〔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

参保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8.5%比例进行补缴。

补缴后补划个人账户,剩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免责期。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8.5%,个人账户划拨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

欠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欠费在3个月以上的,重新缴费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原按《东营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意见》(东劳社办〔2003〕3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自2011年9月1日起,按退休人员划拨个人帐户。

(三)失业人员参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3个月内继续参保缴费的,不设立免责期;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本市内流动就业,医疗保险关系自然接续,流动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中国医保制度

中国医保制度

一、中国社保体系及医保制度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羊毛出在羊身上);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中国的社保体系框架:(一)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1984年中国开始对原有退休金制度进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框架。

该制度的目标只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从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企业和雇员共同负担费用。

在北京,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给付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为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二)统账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详见后文)⏹(三)失业保险1999年1月22日,《失业保险条理》发布并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2%缴纳保险费,职工本人按照工资的0.5%—1%缴纳。

⏹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项⽬包括哪些?社会保险项⽬包括: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育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家建⽴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疾病、⼯伤、失业、⽣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项⽬包括哪些?社会保险项⽬包括:基本、基本、、以及。

养⽼保险:养⽼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项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的承受能⼒所建⽴的保障职⼯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伤保险:⼯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

劳动者由于⼯作原因并在⼯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强制实⾏的,由社会集中建⽴基⾦,对因失业⽽暂时中断⽣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育保险:⽣育保险是针对⽣育⾏为的⽣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育保险,在职⼥性因⽣育⼦⼥⽽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作、失去正常收⼊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津贴和⽣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两者的区别:(1)性质、作⽤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其作⽤是实⾏国家法律所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

商业保险是⾃愿性、赔偿性的,它运⽤经济赔偿⼿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遭到意外损失时,按照经济得到经济赔偿。

(2)⽴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法范畴。

商业保险是⼀种⾦融活动,双⽅的权利受经济合同保险,属经济⽴法范畴。

(3)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

社会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共同负担,国家或地⽅政府规定统⼀费率征收。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有关问题解说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有关问题解说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有关问题解说一、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政策主要精神1、五费合征的政策在2007年6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费合征”,在2008年6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五费合征”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行业统筹企业的社会保险费不适用此政策。

2、从2007年7月1日起,除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行业统筹企业外,不论用人单位有否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都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的标准自行计算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在网上申报申报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3、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

若只提不发或不提不发,则必须申报社保提供的保底数;若连续几个月工资一起发放,必须从实计算申报,不得按月平摊。

(见例题三)4、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中,按工资总额的45%计算的企业必须是生产型企业且其主营项目为纺织、印染、服装,其中的纺织仅指织布、针织(大小圆机)、无纺布。

5已参保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在2008年5月(费款所属期)前,其应缴数仍由社保部门提供,企业在网上自行不用申报。

6、2006年省社平工资22070元,即1839元/月(适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县社平工资25565元,即2130元/月(适用工伤保险费)。

7、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县社保部门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参保人员如需增减变动的应在当月20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手续,逾期办理的,当月多缴部分将被统筹。

8、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进行代扣代缴,每月10日前与单位缴纳部分一并在网上申报。

若不清楚本单位职工实际参保数的,在网上申报时可以先输入一个任意数,然后系统会提示社保提供的应缴数,企业只要输入提示的数据就可以了。

9、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年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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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根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231号),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我校从2012年4月起在职职工参加医疗、工伤保险,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现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泰安市实行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同时参加、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

离休人员不参保,医疗费仍由学校据实报销。

一、缴费比例
1、在职职工:单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按0.7%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

计入月缴费基数项目:为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贴、护幼10%、护教龄补贴”五项之和(不含两项住房补贴)。

2、退休职工:从2012年4月起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医保待遇;4月以后退休的人员,从退休的下月起单位和个人亦不再缴费,同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3、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其中单位承担60元、个人承担40元。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1、由市医保管理部门给个人建立门诊医疗基金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现仍按原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劳社发【2004】33号)规定,计入门诊医疗基金:
(1)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比例,计入门诊医疗基金。

35岁以下按3.5%记入,35岁至45岁以下按4%计入,45岁及以上至退休前按4.5%记入。

(2)退休职工:按本人计入门诊医疗基金基数的比例,计入门诊
医疗基金。

75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记入,75岁及以上按本人缴费基数的7%记入。

计入月门诊医疗基金基数项目:
2007年8月31日前退休人员,为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中“退休费、津贴、护幼中专10%、增资额、职岗补贴、副食补贴、教护龄补贴、地方补贴、地区补贴、生活补助、岗位津贴、增发补贴”十二项之和(不含两项住房补贴)。

2007年9月1日后退休人员,为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中“退休费、补贴”两项之和(不含两项住房补贴)。

门诊医疗基金,用于支付职工个人门诊、药店购药及住院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超支自负。

2、门诊慢性大病补助
符合门诊慢性大病补助条件,申报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者,按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2】6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在职和退休职工,符合门诊慢性大病补助条件申报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者,填写《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报表》一式两份及文件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由单位统一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经市医保经办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核鉴定符合条件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同时按规定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待遇。

目前,门诊慢性大病病种暂统一为25种(具体见泰人社发【2011】231号文件)。

(二)住院医疗待遇
1、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置,社区(乡镇)定点卫生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起付标准以内的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至8万元部分,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分别按87%、86%、85%的比例支付,同时报销比
例与缴费基数挂钩,最低缴费基数以上每增加20%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2%;退休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分别按92%、91%、90%的比例支付。

在职和退休职工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8万元以上至20万元部分按90%补助,20万元以上至25万元部分按60%补助,25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助,上不封顶。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项目、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等,按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2】6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3、参保职工定点医院住院有关规定及手续办理
(1)定点医院住院
①本人持“医保卡”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受理定点医院给参保患者办理住院备案手续。

②定点医院要在患者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网络办理备案手续。

外伤入院的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外伤经过详细情况说明,办理家庭病床的需提供《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设立家庭病床治疗审定表》、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在入院两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备案,批准后即时上传信息。

③费用结算。

出院时个人缴纳本人应承担部分即可,其他由市医保部门对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家庭病床费用进行审核、结算。

(2)转诊转院住院
①参保患者在市直定点医院间转诊转院的,要填写《泰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转往医院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办理备案手续;转往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由泰安市四家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解放军八十八医院、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市中医院),填写《泰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市医疗保险处审查同意后,即时办理相关手续。

②费用结算:个人或参保单位在转院患者出院30日内,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收费明细清单、收费凭据等结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审核、结算。

市医疗保险处按规定给予审核、结算、拨付费用。

(3)外地急诊住院
①参保患者因出差、公休、探亲等在外地出现的急、危重病住院,由参保单位在参保患者入院3日内,填写《泰安市异地居住(因公外出)人员住院登记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即时办理。

②费用结算:本人或参保单位在转院患者出院30日内,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急诊证明、住院收费明细清单、收费凭据等结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结算。

市医疗保险处按规定给予审核、结算、拨付费用。

(4)异地居住人员就医
①退休人员在泰安市区以外长期居住或用人单位派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由参保单位提供由本人申请填写的《泰安市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及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单位证明信,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②参保人员住院时,参保单位或个人要在参保患者住院3日内,填写《泰安市异地居住(因公外出)人员住院登记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③费用结算:参保单位或个人于患者出院后,携带异地居住参保患者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收费明细清单、收费凭据等结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住院窗口结算。

市医疗保险处按规定给予结算、拨付费用。

三、工伤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发生工伤,按工伤认定程序及补偿办法给予工伤补助。

未尽事宜或遇政策调整,按泰安市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四、我校教职工首次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由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共同承办;日常工作由校医院具体负责。

参保政策及有关问题,可咨询校医院和人事处劳资科。

联系电话:校医院6229781 6222120;
人事处劳资科6229968。

附件(附后):
1、《关于统一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
知》(泰人社发【2011】231号文件);
2、《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泰人社发【2012】61号文件;
3、《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
设施项目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2】62号文件);
4、《关于市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
劳社发【2004】33号文件)。

人事处校医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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