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2023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2023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6.07
•【字号】新政办发〔2023〕31号
•【施行日期】2023.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
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3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粤府办〔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2日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统一领导。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受省食安委委托,会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7]5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2
【实施日期】2017.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业经十二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2日
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
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6]166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6〕1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强化各地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评议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委)统一领导。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会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评议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
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评议考核工作需要,8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印发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
第七条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实地检查。
每年1月25日前,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检查组或评议考核组,依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评议考核方案、细则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
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检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连同背景资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食品安全办。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评议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2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省政府食品安全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7]2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5
【实施日期】2017.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陕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及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2023.3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docx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3月7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每年6月30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1•【字号】德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德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105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德办发〔2016〕42号)规定,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考核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第三条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县(市、区)政府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机制运行、经费保障和措施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对各地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价。
对市级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根据其所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分类进行。
评议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社会共治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门 和 单位 对 相 关 指 标 评 审 结 果 的 公 平性 公
, ,
;
工作 情 况 进 行全 面 总 结 和
自
评 打分 形 成 自
,
(
二
)
对本行政区域 内涉及多 环节 的 区
,
,
评 报告 于 次年
,
1
月
。
1
5
日
前 报 送 国 务 院 食 品域 性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未 及 时 组 织 整 治 造 成 严
(
、
安 全 委 员 会 办公 室 对
底 前 国 务 院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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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根 据 需 要 会 同 相 关第 八 条 部 门 和 单位 组 成 考 核 组 依 据 考 核 方 案 及 其
,
考 核采 取评 分法 基 准分 为
,
1
00
分
。
考 核 结果 分 A
1
、
B、C
三个 等级
。
得分
,
自
评 报告 中 相 关 指 标 内 的
1
。
容 进 行考 核评 审 于 次 年
月
底 前 形 成 书 面 第 九 条
。 (
考 核 结 果交 由 干 部 主 管 部 门 作
、
意见 送 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办公 室
各部为 对 各 省 区 市 人 民 政府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
监 督管 理 责任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查
食 品 安 全 组 织领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不 断提第 四 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新兵办发〔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3〕46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兵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7日经兵团同意、由兵团办公厅印发的《兵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新兵办发〔2016〕97号)同时废止。
2023年9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强化师市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职工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考核工作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兵团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师市。
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由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食安委)统一领导。
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兵团食安办)受兵团食安委委托,会同兵团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兵团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师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72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72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日张掖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职尽责与协作配合能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战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参照《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结合张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
对县区政府,重点考核全面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情况;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重点考核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履职尽责情况。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组织领导情况。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最新解读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最新解读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最新解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评议考核如何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将如何运用?围绕这些问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问: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出台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维护和促进全民健康。
办法出台后,考核的规范性、权威性、导向性都将得到提高。
办法从考核目的、对象、内容、步骤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体现了奖惩分明的原则,从而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问: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如何组织实施?答:根据办法,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问:考核结果将如何应用?答:办法规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A、B、C 三个等级。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省(区、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7•【文号】国办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8月17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实地检查。
每年11月底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
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办法

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办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评价的制度,以确保食品安全这一目标的实现。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质量、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及社会责任四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在食品质量方面,考核包括产品标准、原料检验、生产工艺、装箱和包装、中检机构验收等内容。
其次,在食品卫生方面,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厨房环境清洁、餐具清洁等。
此外,在食品安全方面,考核内容也很多,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材料及表面处理、污染物、农药残留等。
最后,在社会责任方面,考核主要是以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权益等方式。
考核办法有助于促进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以保障食品安全,提升食品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保障食品消费者的权益。
一般来说,考核办法都包括自查、抽查、定期评审等内容,有利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针对不同的情况,相应的安全要求也会有所差别,例如,涉及较高风险的食品,必须进行更高级别的抽查,以确保食品安全。
总之,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办法有助于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加强自我考核,确保安全健康食品供给广大消费者。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完成,企业应当对负责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
例如,可以建立一套完备的记录制度,每一个生产环节都必须做到认真记录,并将记录保存以便检查。
此外,应当及时对原料采购的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要关注原料等保质期,以及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的原料,以及处理不良原料的情况,这些都是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必须重视的要素。
此外,还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团队的管理和培训,进行能力检测和技能考核,以确保食品的安全。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和处置机制,即在出现问题时,要及时发现,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回和替代等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
在实际的考核办法中,企业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定期评审、自我检查等食品安全活动,以保障食品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二 条考核对象为各省( 、 市) 人民政府。 第 条 考核 T作 f { 1 罔务院食品安全委 员会统一领导。国
务 院食 品安 全委 员 会 办 公 室受 罔 务院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委 托 ,
会同同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 员单位实施 考核 r 作、 同务院食品安 全委 员会成员单 位根据职责分] , 对各 省 ( 、 市) 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
设、 保 障水平 等责任落实情 况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 考核指标 和分值在年度食 品安 全1 _ 作 考核方 案及 其细则中体现 , 并根
据 年 度 食 品 安 全 重点 1 - 作进 行 凋 整 第六条每年 1 月 1日至 l 2月 3 1日为 一 个 考 核 年 度 。国
( = )省( 区、 市) 人 民政府或其 相关部 门隐瞒 、 谎报 、 缓 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 四 )本行政 区域 内发生特 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或者
政 策 法 规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食 品安全 工作评议 考核 办法 的通知
国 办发[ 2 0 1 6 ) 6 5号 各省、 『 1 治【 ) ( 、 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 、 各直属机构 : 《 食品安全 _ 『 作评 议号核办法》 已经 周务院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清认 真贯彻执行 。 因务院办公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弩核 等 级 为 C级 :
第 五条 譬核主 要从食品安 全 一 r 作措施 落实情况 干 ¨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两 个方 面 , 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 、 监督管理 、 能 力 建
( 一 )对发生在本行政 区域 内的食品安全事故 ,未及时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有 效 处置 , 造 成 严 重 不 良影 响 或 者 重 大损火的 ; ( 二 )对 本行 政 区域 内 涉 及 多环 节 的 区 域 性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术 及时 组 织 整 治 , 造 成 严 重不 良影 响 或 者 重大 损 失 的 ;
2023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PPT

01
评议考核办法概述
Overview of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Review Methods.
考核目的与意义
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意识和食品安全水平,确保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环节的合法合规运行。
主内容和要求
除了要明确评议考核对象和范围、评议考核的指标和标准,还需要加强对于餐饮、 食品加工企业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引导消费者正确选 择食品,提高监管效能和公众信任度。
加强信息公开
1.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 信息和监管措施,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2.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执法力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执法公开制度,让执法行为 透明化、公开化,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06
督导和反馈机制
Supervision and feedback mechanism.
评价结果汇报
1.根据2023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评价结果汇报应包括 以下内容: 2.食品安全生产单位经营管理情况评估结果,包括食品生产、销售、检 测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3.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评估结果,包括检测设备、人员能力、技 术水平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4.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监管效果评估结果,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有效 性、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5.以上内容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食品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为评估结果 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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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通知汇报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od Safety Work 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Measures in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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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X市人民政府、X区管委会及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工作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
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7月底前组织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
每年12月底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次年1月5日前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
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次年3月15日前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考核结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
第八条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因监管不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引起区域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引起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X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
理。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分管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抄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条对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考核,与国务院食安委对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同步进行。
对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按照《X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抄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一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X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