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登记瑕疵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张凯律师解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
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对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作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规定。
这等于同时给程序瑕疵的婚姻当事人提出了救济的时限:要么60日(行政复议)、要么3个月(行政诉讼),而不是“宣告无效婚姻”没有期限的限制。
其实,即便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的,婚姻当事人一般也要到了矛盾不可调和、利益冲突非常尖锐时才会想到采取诉讼的行动。
但此时估计早已过了行政救济时限,因此可以说以后很难以程序瑕疵来诉求婚姻利益。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张凯律师解析: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论婚姻登记瑕疵的职权纠正——评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论婚姻登记瑕疵的职权纠正——评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
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程皓楠
【期刊名称】《法治社会》
【年(卷),期】2024()1
【摘要】登记机关依职权纠正有形式瑕疵的婚姻登记有利于兼顾私法自治与依法行政两方面的要求。
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的实质争点在于婚姻登记的瑕疵能否适用职权纠正。
依职权纠正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律行政原则的要求,可以在现有法秩序中证立。
类比撤销判决的形成力,职权废除瑕疵行政行为的同时可能需要履行重作义务,才是完整的纠正;类比情况判决制度,职权纠正权要受利益衡量的约束。
离婚登记仅是私法行为的生效要件,系私法确认性行政行为,废除存在形式瑕疵的离婚登记并不会导致已消灭的婚姻关系复活。
本案二审判决以法安定性约束被告的职权纠正权,值得商榷。
【总页数】11页(P104-114)
【作者】程皓楠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婚姻登记瑕疵——以郑松菊诉浙江乐清民政局一案为例
2.婚姻登记类案件的起诉期限及错误婚姻登记的救济——张某不服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
3.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4.离婚登记的办理及其法律效力——梁某某不服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
5.冒名婚姻登记的法律救济以张某诉J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无效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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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这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结婚有一定的程序,需要按照规定才算真正结为夫妻。
但在生活中,会出现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婚姻程序,如用虚假的证明结婚、结婚登记时不在现场等等,造成瑕疵,这样想解除这种婚姻登记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
一、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结婚登记有着严格的条件规定和程序规定,比如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符合结婚的年龄,必须双方到场等等。
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在执行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在登记结婚时,比如未到法定婚龄用虚假证明登记结婚,弟弟用哥哥的名义登记结婚,妹妹用姐姐的名义登记结婚,或则一方未到场,两方均未到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则不属于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超越管辖权登记结婚等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婚姻家庭、社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二、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这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随着《婚姻法》的修改,过去对在办理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的制度,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原因无法再继续下去,什么情况你都得通过法院解决。
在《婚姻法》修改后的实施中,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是都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也不是什么都能由法院来解决。
比如说,男女一方未到场办理了结婚登记,按照新修改后的婚姻法和相关解释,要解除这一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作者:罗碧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8期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快餐式的婚姻屡见不鲜,然而,由于夫妻间婚前缺少交流以及沟通,使得夫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财产之间的纠纷、孩子抚养权以及夫妻感情不和睦等,离婚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以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为前提。
但是,当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
本文对我院接受婚姻案件中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进行阐述,针对各种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以望对后期的工作有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婚姻案件;结婚证;婚姻法;瑕疵;处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月,我国离婚率连续六年呈现递增状态,到2012年,我国离婚率仍然继续攀升。
不完全统计,有47.5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也就相当于平均每天就有五千多个家庭解体。
尤其是对于那些一线城市的人群来说,离婚率遥遥领先。
在某些城市,到民政局离婚人员远比结婚人员多。
相应的由于各种矛盾导致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有效的结婚证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大量离婚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当前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近年来,我院在在审查离婚案件时结婚证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当事人虚报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的;②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③未按照相关程序合理领取结婚证;④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
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是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
二、针对结婚证存在的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结婚证有瑕疵,有的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有的则是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不规范造成的瑕疵,是否据此认定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又通过何种途径来救济?本人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分别作出处理。
论婚姻的意思表示瑕疵
董 金 台
摘 要 :婚姻的 意思表 示瑕疵之 争源于其身份性与合意性 的混合特性 。婚姻 法第 2 、5 、1 l条 和 民法通则第 5 8 、5 9条的设 计为婚姻 的 意思表示瑕疵提供 了理论条件 ,也为其构建可撤销制度供 了效 力支撑 。由于婚 姻法第 l 1 条仅规定 因胁迫 而缔结的婚姻 可撤销 ,加之婚姻行 为存在与一般 民事行 为不同的身份 性 ,由此导致意思表示瑕疵 的婚姻撤销 直接适用 民法通则 的规 定有 些模 糊 ,也 因此为我 国婚姻 法理论 的 完善提供 了契机——借鉴 国外立法将我 国尚属真 空的欺诈婚 、重大误 解婚 、乘人之危婚等加入我 国可撤销婚姻之 列。 关键词 :婚姻 ;意思表 示;瑕疵 ; 撤 销
一
2 .身 份 行 为 中 “ 意 思 表 示 ” 的 存 在 辨 析 依 日本学者 中川 善之 助教 授之 见解 ,身份 行为 由身 份 的效果 意思 ( 心素 ) 、生活事 实 ( 体 素)、法律 的表 示方 式 ( 形式 ) 等三 个要 素构
、
成 。并且 ,心素 与体 素是一体 两面 的关 系 ,即有 心索必 有体 索 ,反之 , 无心素必无体素 。同时,中川善之助教授 主张 “ 事 实先行性 ” 的观点 , 事实先行性 ,是指法 律之 “ 事 实 ” 业 已存 在 ,而法 规 嗣后 加 以 追认 , 而且这也是其认 为身份行 为与财产 行为最大的区别。 由此得 出的结论就 是 ,身份 行为 仅具 有 “ 宣 示性 ”,财产 行为 则具 有 “ 创 设性 ” 。因此 , 在身份行 为中,“ 意思表示 ”仅起着辅助性作用而非决定性作用 。 ( 二 )婚姻意 思表 示瑕疵 的存在基础 ‘ 鉴于 “ 意思表示 ” 在婚姻 行 为 中的重要 地位 ,则 必然应 当考 虑 到 传统 民法 中法律行 为关 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介绍 ,可在婚姻法 的规定 中只 有 “ 胁迫” 一种情况 的存在 ,是 否就 意 味着其 他瑕 疵婚 姻就 没有 存 在 的必要 呢?答 案是否定的。瑕疵婚姻存在的基础有以下几个 方面 :首 先 是法律依 据 ,《 民法通则 》第 5 8 、 5 9条分别规定 了无效 和可变更或 可撤 销 的民事行为。其中第 5 8条第 三款 关于 “ 一 方 以欺诈 、胁迫 的手段 或 乘人之危 使对 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 的行为 ”是无效 的和第 5 9条关于 “ 行为人对行为 内容有重 大误解 的”可 变更 、可撤销 民事 行
2024年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案例一:婚前财产界定1.1 案例背景1.2 争议焦点1.3 法院判决2. 案例二:婚后共同财产分配2.1 案例背景2.2 争议焦点2.3 法院判决3. 案例三:离婚抚养费计算3.1 案例背景3.2 争议焦点3.3 法院判决4. 案例四:婚后买房产权归属4.1 案例背景4.2 争议焦点4.3 法院判决5. 案例五:婚内出轨导致的离婚赔偿5.1 案例背景5.2 争议焦点5.3 法院判决6. 案例六: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 6.1 案例背景6.2 争议焦点6.3 法院判决7. 案例七:同性婚姻法律地位7.1 案例背景7.2 争议焦点7.3 法院判决8. 案例八: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8.1 案例背景8.2 争议焦点8.3 法院判决9. 案例九:离婚诉讼中证据认定9.1 案例背景9.2 争议焦点9.3 法院判决10. 案例十:婚姻家庭暴力防治10.1 案例背景10.2 争议焦点10.3 法院判决11. 案例十一:跨国婚姻法律适用11.1 案例背景11.2 争议焦点11.3 法院判决12. 案例十二:再婚家庭财产纠纷12.1 案例背景12.2 争议焦点12.3 法院判决13. 案例十三:婚姻法修改对典型案例的影响13.1 案例背景13.2 争议焦点13.3 法院判决14. 案例十四:未来婚姻法发展趋势预测14.1 案例背景14.2 争议焦点14.3 法院判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婚前财产界定1.1 案例背景:甲乙双方在结婚前,甲方购买了一套房产,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婚后,乙方提出,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1.2 争议焦点:该房产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
因此,该房产应视为甲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记 程序 瑕疵婚 姻 关 系, 法律 效 力也 有 所 区别 , 能 简单地认 定为 有效 、 效或 可撤 销 。 当 其 不 无 应
在 立 法 中尽 快 明确 不 同情 形 、 同程度 的登 记程 序 瑕 疵婚 姻 关 系的 法律 效 力和 相 关的 诉讼 不
一
生 。 然 而 , 实生 活 中 , 合 我 国《 姻 法 》 其 ① 现 符 婚 及 司法解 释 所规 定 的结婚 条 件 的 申请登 记 结婚 者 , 却 可 能 由于结 婚 登 记 程 序 瑕 疵 而 导 致 婚 姻 关 系 处 于不 确 定状 态 。 婚 登 记 程 序 瑕 疵 , 指 在 结 结 是 婚 登记 的过程 中 , 婚姻 登 记 机关 存在 程 序 违法 或 在 欠 缺 结 婚_ 必 要 形 式 要 件 的情 况 下 仍 然 办 理 的 了结 婚 登 记 手续 。 结 婚 登 记程 序 瑕 疵 具 体 表 现 ② 为 非 管 辖 地 登记 , 结 婚 登 记 管 理 人 员 登 记 , 非 非 本 人 亲 自到 场登 记 , 疵 证 件 、 明 的 登记 ④ 除 瑕 声 ; 此 之 外 . 应包 括 姓 名 、 别 、 还 性 出生 年 月 、 婚 时 结 间登记 错 误 , 没有 及 时办 理 、 取 结婚 证 等情 形 。 领
21 0 2年第 6 期
法 治研 究
登记程序瑕癌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傅 贤国
摘 要 : 由于法律 对 登记 程序 瑕 疵婚 姻 关 系的 法律 效 力缺 乏规 定 , 上 法理 理 解 不一 难 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
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2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22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
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该条意义在于,让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能在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对婚姻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婚姻法对婚姻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引言:婚姻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登记作为婚姻的法律手续,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保护婚姻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婚姻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此时,婚姻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对婚姻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假冒登记、虚假登记、强迫登记等情况。
一、假冒登记假冒登记是指一方或双方伪造他人身份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行为。
婚姻法对于假冒登记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撤销假冒登记,二是追究假冒登记者的责任。
对于已经假冒登记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现婚姻登记存在假冒情况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
对于进行假冒登记的人,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假冒登记的,还可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虚假登记虚假登记是指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婚姻法对虚假登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撤销登记和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发现婚姻登记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申请婚姻登记的机关权力机关有权撤销该登记。
此外,申请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供真实材料进行登记。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相进行虚假登记的人,依照《婚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虚假登记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方还可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
三、强迫登记强迫登记是指一方或双方利用威胁、恶意欺骗等手段强迫对方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
婚姻法对于强迫登记同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撤销登记和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婚姻登记存在强迫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登记。
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和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
非本人亲自登记视角下婚姻关系之效力
非本人亲自登记视角下的婚姻关系之效力摘要:婚姻登记是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然而在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如结婚当事人之过失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婚姻登记存在各种瑕疵,并进而影响到结婚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
本文仅从非本人亲自登记入手,探讨在此情形下的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
关键词:婚姻登记行为;婚姻登记瑕疵;婚姻关系的效力我国婚姻登记职能是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以签发婚姻证书为表现形式并创设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告诉我们,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
然而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违反婚姻法律法规中的程序性规定的行为,换句话说,婚姻登记在程序方面存在种种瑕疵,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即非管辖地登记,非本人亲自登记,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以及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
一、从非本人亲自登记看婚姻登记瑕疵婚姻登记瑕疵就是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小毛病,即指婚姻登记的过程中违反婚姻法律法规中的程序性规定的行为。
在此所应强调的是,婚姻登记瑕疵特指婚姻登记程序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指结婚实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适用代理。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结婚登记就不是由男女双方亲自办理,而是由他人代理领取结婚证。
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男女双方有结婚合意,双方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种是男女双方没有结婚合意,双方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
之所以会出现非本人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究其原因,有四种情形,一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清二楚,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也予以了办理;二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他人代替,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审查不严,也予以了办理。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一
依 据《 条例》 第 9条的规定 , 结婚 当事 人只有 因受胁 迫结婚 的, 才能 向婚姻 登记部 门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 。同时 , 该条第 3款 对撤销结婚 登记作 了限定 , 即“ 婚姻登记机关 经审查认为受胁迫 结婚 的情况 属实且不涉及 子女 抚养 、 财产 及债务问题 的。” 言外 之意. 受胁 迫结婚者若 涉及子 女抚养 、 财产及债 务问题 的 , 婚姻
律依据。 轰动一 时的刘 红玲 与赵光武案 即是如此 。 这个案例充分 证 明了适用 民事诉讼 程序 ,提起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 可以有 效 解决 结婚 登记程序瑕疵纠纷 。 第 二 ,通过 民事诉讼程序 解决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纠纷可 以 克服行 政诉 讼的弊端 。 可 以将各 种婚姻关系之诉合 并审理 。 一次
性解决 。
在 民事诉讼 中, 不仅可 以对各种婚姻关 系合并审理 , 还可 以 就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等附带之诉 与婚姻 之诉合并审理 , 集中一 次性解 决问题 。如蒋某 ( 女) 自称 , 自1 9 9 3年年底 以来 , 就与某 行 政 单位 职工朱某对 外 以夫 妻名义 同居生 活至 1 9 9 9年朱某 因公
试论 婚姻登记 瑕疵 纠纷 的解决 途径
以《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为 中心
杨 小 明
( 四 川大 学 四川 成都 6 1 0 0 0 0 )
摘 要: 近年来 , 在 实务 中由于婚姻登 记在 程序 方面存在种种瑕疵而 引发的种种纠纷 时有发 生 , 《 婚 姻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了
婚姻 登记 程序瑕疵的救济途径 , 但 通过总结现 实裁判案例 , 我们 可以发现该规 定仍 有不足之处 , 本 文将试论如 何通过立法确立有效 的 婚 姻登记瑕疵纠纷的解决途径 。 关键词 : 婚 姻登记瑕疵 ; 婚姻 无效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 第一条规定 : “ 当事人 以婚姻法 第十 条规定 以外 的情 形 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判决驳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发布时间:2011-9-3来源:中国婚姻家庭网浏览次数:435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并没有兜底条款。
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讲,对当事人讲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
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其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因此,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轻易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
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其救济途径
公私 法属 性 的婚姻 登 记程序 瑕 疵 纠纷 的案件 , 当前我 国立 法仅规 定 通 过行 政 手段 解 决 , 绝对化 地排 除
了民事解决途径的存在 ,
及婚 姻 可撤销 的情形 , 使许 多不在 列举 范 围 内但 又难 以承认 其 有 效 性 的婚 姻 登记 游 离在 法律 的规 定
宋佳瑜 , 广 东省潮 州市湘桥 区人 民法院民二庭 书记 员( 5 2 1 0 0 0 ) 。
[ 1 ] 参见鹤壁 市山城 区 人 民法院( 2 0 1 1 ) 山行初 字第4 9号判 决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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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生 法学
第2 8卷第 3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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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程序瑕疵 的法律界定及主 要情形
名字和身份证号 , 提供虚假的材料导致山城区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 认定事实不 清, 不符合 合 法有 效 的婚姻 登记 条件 。该 结 婚 登记 违 背 法 律规 定 , 依 法 应 予 以撤 销 。依 照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5 4条第 ( 二) 项第 1目之规定 , 判决如下 : 撤销被告鹤壁 市山城区 民政局 于 1 9 9 6年 1 1 月2 6日为赵 红梅 与李 国兴 ( 结婚 登 记名 字 是李 全兴 ) 作 出 的结 婚 登记 行 为 , 并 由鹤 壁市 山
然而, 本 案折 射 出的法 律 问题却 不 可 忽视 : 1 . 对 婚 姻登 记 程 序 瑕疵 的 内涵法 律 并 无 明 确 的界 定 ; 2 . 本 案违 反 了行政 诉讼 的法 定 时效 ; 3 . 本 案 中被告 山城 区 民政局 已尽合 理 审查 义 务 , 因李 国兴 提供 虚 假材 料导 致 民政局 作 出婚姻 登 记行 为 , 过错方 主要 是李 国兴 , 山城 区 民政 局 在 无过 错 的情 况下 却成 为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
试论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家庭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婚姻家庭的和谐与否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国家安宁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与核心。
正由于婚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和调节,将之纳入法律的轨道,由此产生了婚姻法。
因此婚姻制度兼具了自然性与社会性,婚姻制度的功能和目的与个人利益的结合便是婚姻制度之生命之所在。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在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会被法院驳回,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瑕疵”不是一个法学上的惯常词语,没有一本法学词典对此有过精确解释,我国法律亦没有相关规定,但就目前诸多法律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所研究的对象来看,基本形成了共识:婚姻登记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因当事人或者登记机关的原因而导致欠缺婚姻登记的实体法要件或违反婚姻登记程序的婚姻进行登记的行为。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可撤销。
但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却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此类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试图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来解决由于婚姻登记瑕疵引发婚姻问题。
然而不管是行政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因程序自身存在的弊端以及该类纠纷的特点,都不适宜解决这类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制度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现状,也为彻底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以及后续问题铺垫了一条有效路径。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婚姻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程序,对于一对夫妻来说,婚姻登记是他们婚姻关系的第一步。
在实际操作中,婚姻登记可能存在一些瑕疵,这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探讨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并提出一些思考。
一、婚姻登记的瑕疵婚姻登记的瑕疵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手续不全:有些夫妻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完整地进行登记手续,造成婚姻登记的瑕疵。
3.程序违规:有些婚姻登记可能因为程序违规,例如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导致婚姻登记的瑕疵。
这些婚姻登记的瑕疵可能给夫妻双方带来诸多问题,例如在办理离婚手续或进行其他涉及婚姻登记的事务时,这些瑕疵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困扰和纠纷。
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存在一些困境和难点。
其中包括:1.证据不足: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最大的困难在于缺乏证据。
有些瑕疵可能是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夫妻双方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瑕疵的存在。
2.程序复杂:婚姻登记的程序复杂,对于一些瑕疵可能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审查,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司法效率:在一些地方,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可能需要依赖于司法程序,而司法程序的效率可能不尽如人意,这给夫妻双方带来了更多的不便和困扰。
这些困境使得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变得异常困难,给受影响的夫妻双方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和烦恼。
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有必要进行一些思考,以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1.建立完善的登记机制:为了避免婚姻登记瑕疵的发生,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登记机制,明确登记程序和要求,提高登记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登记机制,才能有效地避免婚姻登记的瑕疵。
2.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登记工作,避免程序违规和操作失误。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对于一些夫妻来说,他们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可能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造成了登记瑕疵。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合法地位的确认程序,对于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婚姻登记中可能存在一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证件不完整、程序不规范、证人不符合规定等。
这些瑕疵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进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困境。
本文将围绕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1. 司法审查困难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难度主要体现在司法审查环节。
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审查大量的婚姻登记案件,工作量大、审查难度大。
婚姻登记中的瑕疵种类繁多,审查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司法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难以把握标准和程序。
2. 法律适用不确定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不确定。
当婚姻登记瑕疵出现时,各地法院和司法机构的处理标准各不相同,难以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
3.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婚姻登记瑕疵导致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当事人在面对婚姻登记瑕疵时无法清楚地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为当事人在司法救济和维权方面带来了诸多困难。
二、婚姻登记瑕疵的思考1. 完善法律法规解决婚姻登记瑕疵审查困境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当修订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婚姻登记中各类瑕疵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明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司法救济途径,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审查标准和裁判基准。
2. 规范婚姻登记程序针对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应当从源头上加强对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和管理。
应当建立健全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婚姻登记程序,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申请严格予以审查和拒绝。
3. 健全司法审查机制应当建立健全的司法审查机制,加强对婚姻登记案件的审查和裁判。
应当加强司法机关的工作力量和技术装备,提高对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规范司法裁判程序,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婚姻登记瑕疵必然会导致婚姻无效吗
婚姻登记瑕疵必然会导致婚姻⽆效吗我们都知道,结婚需要到民政局进⾏婚姻登记。
但是,我们在进⾏结婚登记时,可能会因为⼀些特殊原因导致婚姻登记出现瑕疵,从⽽影响到婚姻登记的效⼒。
那么,这种登记瑕疵会直接导致婚姻⽆效吗?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婚姻登记瑕疵必然会导致婚姻⽆效吗当事⼈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结婚登记程序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作暂⾏规范》)(1)他⼈代理或冒名顶替进⾏结婚登记⼀⽅或双⽅没有亲⾃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续,⽽是由他⼈代理甚⾄冒名顶替进⾏结婚登记,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A、当事⼈明知他⼈代理其进⾏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续,但有公开举⾏婚礼、共同以配偶⾝份⽣活、凭结婚证办理准⽣证或申报⼦⼥户⼝等⾏为,表明双⽅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
只要查明当事⼈双⽅⾃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等级中的瑕疵是不⾜以影响婚姻效⼒的。
B、⼀⽅当事⼈不同意结婚,他⼈冒名顶替与另⼀⽅当事⼈进⾏结婚登记。
由他⼈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的结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当事⼈请求撤销结婚证的,⼈民法院应予⽀持。
(2)借⽤他⼈⾝份证件进⾏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活者不⼀致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或直接提起⾏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活的当事⼈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进⾏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法判断双⽅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若当事⼈坚持⾃⼰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系在1994年2⽉1⽇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的精讲讲义重点法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种无效情形是重婚。
我国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属于无效婚姻。
第二种无效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这既是为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虑,也是为了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维护亲属秩序。
第三种无效情形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
除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条文释义一、立法背景无效婚姻,亦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无效婚姻并非婚姻一个种类,其实质上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进行了规定,2001年《婚姻法》前的婚姻法亦对结婚的积极性要件和消极性要件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婚姻效力进行规定。
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最终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起一整套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
一般来讲,婚姻成立要件可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通常情形下,违背公益要件的婚姻关系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为无效婚姻;而违背私益要件的婚姻关系则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
从域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且总的趋势是无效婚姻的种类逐渐减少,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域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发展趋势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本次《民法典》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婚姻无效的事由仅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
婚姻登记瑕疵的类型
婚姻登记瑕疵的类型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结婚登记不符合相关程序,那么就属于结婚登记瑕疵,具体表现为什么?我在下文为您解答!1、非管辖地登记结婚。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
现实中,大多数当事人在异地办理结婚登记主要是“图方便”或者户籍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受到不正当阻挠所致。
2、非本人亲自登记。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清二楚,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也予办理了;另一种情形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审查不严,也给办理了。
3、使用假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例如,婚姻双方由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又想尽快办理登记结婚,就找他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当事人直接伪造身份证去相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审核人员审核不严,就造成婚姻登记瑕疵。
4、结婚证存在瑕疵的结婚登记。
即结婚证存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填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结合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5、结婚登记主体瑕疵。
即结婚登记机关指派不符合婚姻登记资质的人员为婚姻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在事婚姻登记机关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6、因故未领结婚证的瑕疵。
有的婚姻当事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也实际符合结婚条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是婚姻当事人个人原因),当时未予以发放结婚证,应该属于婚姻登记没有完全完成,也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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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登记瑕疵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认定
在实践中,常常会碰到这样情况,男女双方去登记结婚,可能因为其中一方有事无法按时到达民政局因此就找自己的亲戚冒名进行登记。
这样的结婚登记是具有瑕疵的,还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情况。
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来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结婚登记瑕疵不属于《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11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但是,由于程序具有瑕疵的的婚姻登记存在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
对于存在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程序,系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当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姻关系是特殊的人身关系,根据《婚姻法》的精神,要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登记程序中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婚姻)无效。
对于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婚姻登记瑕疵应如何救济
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婚姻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因此,对于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骗得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因此,对于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骗得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直接作出撤销登记的权限。
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所明确的,“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故婚姻瑕疵登记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二、婚姻登记行为的瑕疵是否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
从法律行为的性质来看,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它不过是对已有法律关系或事实的认可,不同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许可。
有效婚姻的关键在于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向结婚是否是真实意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具备这些条件就是有效的婚姻。
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出于公益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期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
故婚姻关系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可成立,既婚姻当事双方既有共同结合的意愿,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若当事人双方满足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即便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中存在瑕疵,但这种登记行为中的瑕疵I把那个不必然导致婚姻登记无效,就更谈不上婚姻登记无效。
三、是否受行政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结婚登记瑕疵排除在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之外,因此当事人想要撤销结婚登记的,就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
那么,这种问题会不会受行政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看,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诉讼,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以上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没有例外情形,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并不会对登记瑕疵进行例外适用。
尽管这一规定可能因为婚姻关系的特定性而造成司法处理上的不公平,但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还是应当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若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被撤销,无过错一方是否有赔偿请求权
从《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仅仅对于需要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件、权属证书等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进行审查,不对这些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对于伪造逼真的证件导致登记错误的,只能由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人来负责。
除非登记机关有重大过错,如非常明显的身份证伪造都不能分辨,否则登记机关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而婚姻登记出现瑕疵,大多都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弄虚作假造成的,如没有亲自去登记、借用他人身份、提交虚假材料等,并非国家机关侵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应该由弄虚作假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是一种民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