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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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外出活动安全预案

研究生外出活动安全预案

一、背景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外出活动已成为研究生学习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外出活动中,研究生可能会面临各种安全风险,如交通事故、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

为了确保研究生在外出活动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研究生安全意识,确保外出活动安全有序。

2. 建立健全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3. 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伤害。

三、预案内容1. 组织管理(1)成立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预案。

(2)各学院、研究所应建立健全外出活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2. 安全培训(1)对研究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然灾害防范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研究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外出活动审批(1)研究生外出活动需提前向所在学院、研究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2)外出活动应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人员、交通工具、应急措施等。

4. 安全措施(1)交通安全:外出活动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消防安全: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食品安全:外出活动应选择卫生条件良好的餐饮场所,注意饮食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4)自然灾害防范:关注气象预报,根据天气情况调整活动安排,遇到自然灾害时,及时撤离危险区域。

5. 应急处理(1)突发疾病:发现学生突发疾病,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同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2)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协助伤者救治。

(3)自然灾害:遇到自然灾害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寻找安全地带。

6. 信息报送(1)外出活动期间,各学院、研究所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研究生动态。

(2)发生意外事件时,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预案实施与监督1. 本预案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大学研究生走读管理规定

江苏大学研究生走读管理规定

江苏大学研究生走读管理规定
学院的管理模式一定是与学校的管理息息相关,学院也尽可能的为各位走读生创造出更好的学习条件和学习环境。

各位走读生进校前需要及时了解学校的相关的进校条件,在线下课程中,各位非全日制走读生如不具备进校条件的需要及时和辅导员及任课老师进行联系,商量对策,各个班级负责人也需要及时进行消息互通。

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做好防疫措施,常记防疫三件套:戴口罩、保持距离、注意个人卫生。

本次江苏大学的疫情防控的如此成功,首先得益于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其次有章法,不慌乱,做好后勤保障,最后常反思,反思这次疫情防卫中的弊端与漏洞,继续加强防范。

为了做好防控工作,返校的学生需要提前了解相关政策,未返校的学生也要严格遵守当地的疫情管理政策。

要求同
学们要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外出时一定要佩戴口罩,做好防范措施。

返校同学需要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切勿随意返校。

同学们在外面的学习、生活可能多有不便,如果在学习上遇到困难需要及时与导师、辅导员沟通,保持学习进度。

同学们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封闭管理政策,如果有意见或者建议,通过正当渠道进行反映。

同时鼓励全体走读生同学们要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一些活动,使全院走读生同学进一步明确学校、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和疫情防控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全院走读生管理。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院教育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学习,包括:学院派出的在校在籍的学生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及文化交流等活动项目。

第二章选派程序及标准第四条选拔程序: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学生工作部按一定比例遴选并进行政治审查,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外事工作小组评审,按一定差额向全院公示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拟定,党委会决定,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国(境)外有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形成最后录取名单。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出国(境)前管理第六条出国(境)学生,应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八条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外语培训。

第九条根据项目相关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学院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境)外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承诺书。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条学院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专项资金,列入学院年度国(境)外交流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由学院选派的学生出国(境)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等,学院资助学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所需费用的2/3。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科教…2014‟15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经校务工作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河海大学2014年3月31日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四三三”奖助工程计划,分为奖优、助学、解困三部分。

其中,奖优包含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费减免奖励;助学包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解困包含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金、新生绿色通道。

第三条奖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等除外),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应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评定。

所有参评对象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奖优励勤”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指标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按照各学院(系)参评对象人数,由研究生院按比例下达至各学院(系),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第八条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表现突出、潜心科研、积极进取的研究生。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的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必须签定《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

二、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在半年以上,还要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书》,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出境)时间计算在学习总年限内。

四、出国(出境)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五、休学出国(出境)的研究生,回校后持《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六、研究生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七、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需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申请批准后,到所在学院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八、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出,将按《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甲方:研究生导师乙方:研究生丙方: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学号为,在学期间因为原因出国(出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校纪校规,根据《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XX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特签定如下协议:1、出国(出境)的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

2、研究生在境外应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出国为研究生自愿选择的行为,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及后果自负。

3、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学习。

4、研究生导师作为担保人负责督促研究生按期返校。

研究生若未按期归校,导师要立即上报学院,学院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一份报研究生处备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河海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办法

河海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办法

河海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办法河海校科教〔201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等,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三条研究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课,不旷课,认真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各项作业和任务,经任课教师认可,方能获得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未注册、未选课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四条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研究生证、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在指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课桌上方备查,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30分钟以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五条闭卷考试考生只能带考试必备的书写、修改、绘图与计算工具,不得携带任何书籍和纸张;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任何类型的考试考生都不得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等物,已带入的应关闭并放在指定位置。

第六条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监考教师。

第七条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及答题纸。

第八条考场内应保持安静和环境卫生,不得抽烟和随地乱扔纸屑,不得随意离开座位。

第九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无论是闭卷还是开卷考试,考生均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学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第十条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或考场周围交谈或逗留。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

第三章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二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关闭通讯工具的;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4、拒绝出示研究生证或身份证的;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7、在考场内或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以及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生外出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

学生外出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

学生外出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护学生的安全,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注册的学生。

3. 外出登记的要求
3.1 所有学生在离开学校园区之前,必须向辅导员进行外出登记。

3.2 外出登记必须提前至少24小时。

3.3 外出登记须包括以下信息:
- 学生姓名
- 学号
- 外出目的地
- 可预计的离校时间
- 预计的返回时间
- 联系方式(手机或紧急联系人)
4. 辅导员的职责
4.1 辅导员负责接收和记录学生的外出登记信息。

4.2 辅导员有权根据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对
学生的外出申请进行审批或拒绝。

4.3 辅导员要及时通知学生是否被批准离校。

5. 学生的义务
5.1 学生应按规定提前申请离校,并提供准确的外出登记信息。

5.2 学生必须按时返回学校,并及时向辅导员报告返校情况。

5.3 学生如果需要延迟返回学校,必须提前向辅导员请假并取
得批准。

5.4 学生在外出期间应保持良好的行为和形象,不得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6. 外出违规处理
6.1 如果学生未经批准离校或未按时返校,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6.2 根据学校规定的纪律处分制度,对违规学生采取相应的纪
律处分措施。

7. 生效日期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学生外出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或违反规
定的情况,请及时与辅导员联系。

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政〔2005〕239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为了加强研究生公寓管理,规范研究生入住、宿舍调整、退宿等事宜,有效利用学校的学生宿舍资源,有计划地安排好研究生的住宿,使研究生住宿管理规范有序,学校制定了《河海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请参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通知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12月27日印发录入:刘长清校对:姚姗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研究生公寓管理,规范研究生入住、宿舍调整、退宿等事宜,有效利用学校的学生宿舍资源,有计划地安排好研究生的住宿,使研究生住宿规范有序,根据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住宿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宿申请及管理1、凡被录取为河海大学的硕士生、博士生,需要学校提供校内住宿者,在接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挂号信将申请住宿的回执寄回学校,并妥善保留挂号信存根备查,没有回执返回的学生一律视为不需要学校安排住宿,入学后学校不再为其安排住宿。

2、需住宿的研究生由学校统一安排,按指定宿舍楼、房间、床位就寝,不得私自调换和转让。

3、申请住宿时间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三年。

4、研究生入住时必须到所在公寓管理站填写个人详细资料。

5、研究生因各种原因,离开宿舍不能按时回校住宿者,必须到公寓管理站履行请假手续,回公寓后及时销假。

离开宿舍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者的,除在公寓管理站登记外,还必须到所在学院进行登记,详细说明去向并留下紧急情况联络方式。

6、南京市区内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7、研究生入住学生公寓遵循先交费后入住的原则。

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报到前必须先将住宿费打入学校发给的交费银行卡上,凭银行交费凭证到学生公寓管理站办理入住手续。

在校研究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将住宿费足额打入交费银行卡。

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交纳住宿费有困难的学生要到研究生院办理住宿费缓交手续,无缓交手续又不按时交纳住宿费者,不得入住学生公寓。

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保证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一条攻读博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4 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3年,最长不超过6 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2 年)。

第二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3 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5 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1 年)。

第三条硕博连读和直博生培养年限一般为5 —6 年,最长可延至7 年。

第四条攻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标准学制为2 年,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不超过4 年(在职学习的可延长1 年)。

二、培养计划第五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方向和本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报本人所在学院(系)备案,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课程和学分第六条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一般为18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一般为12 学分,非学位课程一般为6 学分;另设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一般为3 0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一般为18学分,非学位课程一般为9 学分,教学环节3 学分。

第八条各学科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对学分进行适当调整,上下浮动1-2 学分,具体学分数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并列入培养方案。

第九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由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和实践环节三部分组成。

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 5 学分,其中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不少于2 0学分,实践环节为5 学分。

可根据各专业领域特点,由各学院确定安排实验类课程、实习、生产实践、工程训练、前沿讲座等内容。

第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直博生应分别完成硕士阶段和博士阶段的所有课程。

第十一条对缺少本学科前期专业基础的研究生,在完成本学科规定学分的同时,导师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研究生补修前期的专业课程2-3 门,补修课程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

学生申请离校与暂住外出管理规定

学生申请离校与暂住外出管理规定

学生申请离校与暂住外出管理规定在学校中,学生的离校和外出是一个需要管理的问题。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制定了相应的离校和外出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离校和外出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一、离校申请学生在离校前,需要向学校提出离校申请。

申请的内容应包括离校的目的、离校时间段以及离校期间的联系方式等。

学校会在收到学生的离校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离校。

通常情况下,学生必须在离校前一天向学校提出离校申请。

二、离校管理责任学校对学生的离校管理负有一定的责任。

学校需要确保学生离校时的安全,同时要妥善保管学生的离校申请表和相关文件。

在学生离校期间,学校还需与学生保持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

三、离校审核标准学校对学生离校申请进行审核时,会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首先,学生的离校目的应合理,不能涉及违法违纪行为。

其次,离校时间段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最后,学生离校期间的联系方式应完备,以便学校与学生保持有效的沟通。

四、未经批准离校处理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离校的学生,学校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般情况下,学生需要在返校后向学校解释原因,并接受学校的处罚。

如果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学校,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暂住外出申请学生在校外的暂住外出,同样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生需要提供目的地、暂住时间段以及住宿的具体地址等信息。

学校会对学生的暂住外出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六、暂住外出管理措施学校对学生的暂住外出管理有一定的措施。

首先,学校会要求学生在暂住期间保持联系,并告知学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该如何与学校联系。

其次,学校还会要求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校,并在返校后向学校报备外出情况。

七、暂住外出的限制学校对学生的暂住外出有一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学生的暂住时间不宜过长,以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此外,学生的暂住地点也需要符合学校所制定的要求,不能选择一些安全风险较高的地方。

外出学习考察管理规定

外出学习考察管理规定

外出学习考察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外出学习和考察活动。

为了确保学生的安全和活动的顺利进行,学校制定了以下外出学习考察管理规定。

一、活动申请1.学生举行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应在活动前至少7天提出申请,由活动负责人向学校申请,提交活动方案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材料;2.活动申请包括以下内容:活动名称、地点、时间、目标、方案、参加人员名单等;3.学校审核符合申请要求的活动,出具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通知书。

二、组织与实施1.活动负责人应当事先对参加活动的同学们进行必要的安全、卫生教育和课程知识的讲解,确保参加人员的身体状况适宜参加活动;2.参加活动的同学应当认真听从活动负责人的教育讲解,自觉服从管理、保持纪律,互相帮助、照顾,团结协作、共同完成活动任务;3.在活动期间,应当按照预定方案按时返程,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当立即通知活动负责人并在第一时间与学校联系。

三、安全保障1.学校要求活动负责人对学生进行实地教育、现场指导,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2.活动中出现意外事故,活动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理,对事故进行调查,保护现场证据,填写事故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学校;3.学校要求活动负责人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对活动途中的食宿、交通、医疗等方面做好安排,确保学生在外出期间有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

四、宣传教育1.学校要求活动负责人对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进行科学有序的组织和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学校要求活动负责人要对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安全组织工作做好档案,并在学期末将档案和经验交学校存档;3.活动负责人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传达学校有关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安全教育常识等内容,引导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珍惜生命的观念。

以上是我们学校关于外出学习考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学校希望通过此规定的实施,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广泛的实践机会,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更加全面地发展。

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和谐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河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1、违纪后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2、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四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的一个学年度内不得参与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不得申报各种荣誉称号和担任学生干部,已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停止发放。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突出表现,满半年后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拒不改正错误或再次违纪,视情节可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学校未做出延后解除规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组织和煽动闹事,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或大小字报,散发、传播非法出版物和非法传单,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赴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所修课程的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范围第一条学生根据学校与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赴国(境)内外进行公费或自费交流学习所修的课程。

第二条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参与学校组织或自行联系赴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参加交流学习所修的课程。

第三条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参加交流学习所修的课程须获得学分且在本科学习年限内(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除外);各类交换生项目、实习实践交流、创新创业交流、学术文化交流、暑期班等,若所修课程获得学分,均按本办法认定。

第四条若学校与国(境)内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方法,按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办理。

第二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第五条学生所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的高校(机构)或修读的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须至少与我校相当。

第六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内容及要求,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对应课程相似度达50%及以上,经所在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通过,可替换为我校培养方案中的对应课程;若对应课程在校时已修读,成绩以相对高的课程认定。

第七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若非为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与相关对应课程相似度未达50%,经所在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通过,可认定为专业内选修课、专业外选修课、通识选修课、素质拓展学分等。

第八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时须为授课学时,不含自修、课外作业等时间,并须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转换,即理论课程1学分对应16学时,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1学分对应20学时,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1学分对应1周。

第九条课程学分转换后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对应课程学分相当(差额不超过1学分),可直接替代;交流课程学分较高且课程内容完整涵盖多门对应课程的,可申请一门课程替代我校多门对应课程,须保证两者学分总数相当;交流课程学分较低,根据课程内容也可申请多门课程替代我校对应的一门课程,须保证两者学分总数相当,否则不予认定。

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1、国家重点实验室土槽:973项目
实验池(2.5米长×1.9米宽×1.0米深);三角形有机玻璃薄壁堰;降雨装置;翻斗式雨量计;自动采集装置;测压管15根(5纵3横);
2、国家重点实验室土槽:淡水透镜体
介质填充区1个(2米长×1米宽×1.5米高);海水填充区2个(0.5米长×1米宽×1.5米高);开采井2口(1米高、直径0.02米);水位观测孔10个;取样孔260个;降雨装置;水泵;常规的流量计;电热鼓风恒温干燥箱;ST-70型标准渗透仪;ST-55型渗透仪;颗粒分析震筛机;
wyxu@ 岩土工程
(081401) 岩土所,岩土力学与堤坝工程实验室 渗流破坏 进行计算分析,研究渗流破坏 1 王 媛 025-83787163 水文学及
水资源
(081501) 水文水资源学院 流域水文模型、水文预报、水文学原理 水文学方法、全国水文科技规划,城市设计暴雨,城市防洪 1 芮孝芳 025-83786671 水文学及
国家自然基金 大型计算机群 1 左军成 15951828369
zuo@ 工程力学
(080104) 工程力学系 破坏力学理论与方法
破坏判据与安全度评估 973课题:混凝土坝-地基耦合系统破坏-失效机理 破坏力学实验室 1 任青文 025-83787781
HYPERLINK "mailto:renqw@" renqw@ 工程力学
四、访学研究有关问题说明
1、访学博士生的研究计划由所在培养单位导师和我校导师共同指导制定。我校导师具体指导该生访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并负责该生访学研究总结考核工作。
2、获批准接受的博士生所在培养单位及访学博士生需与我校签订《河海大学接受国内博士生访学研究协议书》。

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郝晓美;方国华;仲建峰;王慧
【期刊名称】《文教资料》
【年(卷),期】2017(000)007
【摘要】针对研究生全过程培养管理的各个环节,构建具有河海大学培养特色的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质量管理框架,包括运行、监督、反馈三个方面,结合具体运行实践详细阐述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创新能力提升等环节,完善进与出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建立后期用人单位回馈体系,建设研究生质量管理回路系统,全面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总页数】3页(P125-126,147)
【作者】郝晓美;方国华;仲建峰;王慧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江苏南京 210098;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江苏南京210098;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江苏南京 210098;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江苏南京21009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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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河海研〔2011〕47号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系):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外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河海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外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脱产研究生。

(二)本办法规定的外出是指研究生就读期间离开学校超过24小时以上(不含寒暑假、节假日)。

(三)外出事由分为因公和因私两类,因学校、院系或导师安排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科研课题、社会实践等外出的,属因公外出;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外出的,属因私外出。

(四)按外出目的地分为出国(境)和国内外出两类。

二、出国(境)管理
(一)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
1、研究生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应当有合作单位正式邀请函,研究内容应与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或主要内容与方向)一致。

2、研究生在国(境)外合作研究的时间一般为半年以内,确因研究工作需要不得超过一年。

(二)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应当有正式会议邀请函,会议主题应与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或主要内容与方向)
一致。

(三)出国(境)联合培养
1、申报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提交双方院(系、所)一级及以上(含指导教师)签署并经我校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处批准的正式联合培养协议(原件)。

2、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国(境)外科研工作内容必须与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方向一致,且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

3、联合培养起始时间应安排在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之后,其时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且不得延长。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
1、在校研究生申请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获批准后按退(停)学处理;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经批准后不纳入就业计划。

已纳入就业计划并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派遣的毕业研究生,学校不受理出国(境)留学申请。

2、自费出国(境)留学研究生如因护照、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境),停学一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学。

3、经批准办理退(停)学手续的研究生应办妥各项离校手续。

手续办完后其档案、户口转回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或受托管单位(须有受托管单位同意接收函)。

(五)因私出国(境)
1、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在读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日期间。

应届毕业研究
生最后一个学期不予办理。

2、因突发事件需出国(境)的研究生,可申请特批。

三、国内外出管理
(一)研究生在读期间因学校、院系或导师安排在国内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科研课题、社会实践的,属因公外出,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或协议书等有效文件,说明外出时间期限、地点、内容、安全和学习进度等。

(二)研究生因私外出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因突发事件必须外出者可申请特批。

四、外出审批权限
(一)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计划的情况下,外出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须履行学生申请、导师审批、学院备案程序;外出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须履行学生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学校备案程序;外出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须履行学生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程序。

一学期内因私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另须办理休学手续,有学校批准后休学。

各学院(系)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制订具体请销假管理办法。

(二)研究生如需出国(境),不论出国(境)时间长短均由研究生院审批。

须履行学生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程序。

五、外出安全管理
(一)学院(系)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研究生外出审批、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研
究生自我防范的能力。

因公外出的研究生由派出单位或导师为其购买外出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研究生导师应加强所指导研究生外出审核与把关,同时应在研究生外出前对其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研究生外出期间应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研究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外出者,按照《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研究生外出期间发生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除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外,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六、其他
(一)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研究生培养基地学习的研究生须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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