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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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药专利

申请中药专利

申请中药专利
中药专利申请是指申请人将中药相关的技术或发明提出申请并获得专
利权的过程。

中药专利主要包括药物配方、药物加工技术、治疗方法等。

申请中药专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真正的发明者或拥有者,即必须对发明或技术拥有知
识产权;
2.发明或技术必须具有新颖性,不能与现有技术雷同或相似;
3.具有实用性或适用性,即该发明或技术能够在实际应用中产生效果;
4.必须属于可专利化范畴,即符合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保护范畴。

在申请中药专利前,申请人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申请的
发明或技术具有独特性和实用性,并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此外,中药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申请书、说明书、权利
要求书和图纸等材料,以及申请费用,然后提交给专利局进行审查。

总之,中药专利申请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申请人具备一定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

申请人可以通过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来帮助完成申请过程,
并确保申请的专利获得有效保护。

中药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

中药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

中药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据《专利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下面分别就这三性的专利审查作一介绍。

1 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专利法》第22 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应当遵循技术方案完全等同的审查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当中记载了与专利申请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时,该申请才丧失新颖性。

例如:申请号为 90109821的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为: 一种癌前病变的阻断治疗药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将黄药子、夏枯草、拳参、败酱草、山豆根、白藓皮制成一定剂型。

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献《抗癌中草药制剂》(人民卫生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第187页)记载:抗癌乙丸,由黄独(即黄药子)60g、草河车(即拳参)60g、山豆根120g、败酱草120g、白藓皮120g、夏枯草120g各药共研细末,炼蜜为丸,主治癌症。

因此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2 中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2.1 中药产品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按照中药产品的组成可将其划分为多活性组分的复方产品和单活性组份的单方产品。

对于中药的复方产品申请来说,大多数申请的产品是以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工艺制成,而产品的医疗作用与生产该产品的原料配方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原料组成这一重要的技术特征是大多数复方中药专利申请的发明点之所在,因此,可以说,在评价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时,制备该产品的原料组成是决定性因素。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中药产品是组成成分不清楚的混合物,很难用其成分组成来描述中药产品,而在本领域的技术实践当中,通常是根据制备产品的原料组方是否相同来判断两个中药产品是否相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以产品原料表述产品的方式来描述中药复方产品,更适合于中药的技术特点。

民间自制中药如何申请专利

民间自制中药如何申请专利

民间自制中药如何申请专利摘要:本文将介绍民间自制中药如何申请专利的相关流程及事项。

首先,我们将解释为什么民间自制中药可以申请专利。

然后,我们将详细介绍申请专利的步骤、必备材料以及注意事项。

最后,我们将强调民间自制中药申请专利的重要性,并给予相关建议。

1. 引言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和民间,有许多祖传的民间自制中药方,这些中药方传承了几百年的历史,并被广泛应用于中医治疗中。

然而,由于这些中药方往往没有得到科学认可和临床实验证明,因此在商业化运作时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

为了保护这些民间自制中药方的知识产权,申请专利成为一个重要的途径。

2. 申请专利的原因为民间自制中药方申请专利有以下几个原因:•保护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可以保护民间自制中药方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侵权使用这些中药方而不给予合理的补偿。

•商业价值:一些民间自制中药方具有独特的疗效,甚至可以与传统中药方相媲美。

申请专利可以帮助创造商业价值,例如销售中药制剂或授权给药品公司进行生产与销售。

•推广应用:专利认可可以增加人们对民间自制中药方的信任,并推动其在医疗领域的广泛应用与推广。

3. 申请专利的步骤3.1 确定可申请的专利类型在申请专利之前,首先需要确定申请的专利类型。

针对民间自制中药方,主要可申请以下两类专利:•发明专利:适用于对现有技术具有技术创新的中药方,与传统中药方有明显差异的中药方等。

•实用新型专利:适用于对现有技术有较小的改进或创新的中药方。

3.2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专利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专利申请书:详细描述中药方的技术特点、实施方式等。

•说明书:对中药方的背景、目的、优点等进行详细说明,需要结合实例和实验数据进行支持。

•权利要求书:明确中药方的保护范围和专利主张。

•摘要:简洁描述中药方的技术特点和应用。

•相关附图:对中药方的结构、制备方法等进行图示说明。

3.3 递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就近的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

浅谈中药复方制剂的专利申请

浅谈中药复方制剂的专利申请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
要点一
总结词
说明书是专利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公开了专利的技术 内容。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在中药复方制剂的专利申请中,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对于专 利的授权和维权至关重要。常见的问题包括说明书内容过 于简单、缺乏必要的技术细节、实验数据不足等。为了解 决这些问题,申请人需要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中药复方制 剂的技术方案,包括组方、制备方法、使用方法等,并提 供充分的实验数据和效果证明。
中药复方制剂的成分较为复杂,通常由多种中药材组成,每 种中药材含有多种活性成分,因此其药效是多方面的,具有 综合治疗的作用。
中药复方制剂的特点
整体调节
中药复方制剂的作用不是简单地 针对某一症状或疾病,而是从整 体上调节人体机能,增强机体免 疫力,从而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
疗效稳定
中药复方制剂的疗效较为稳定, 不易产生耐药性,且副作用相对 较小,因此被广泛应用于临床治
撰写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撰写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摘要和附图等申请文件,详细描述发明内容。
保密审查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
提交申请
选择专利局
根据属地原则,向中国国家 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 局提交申请。
06 中药复方制剂专利申请的 未来展望
中药复方制剂专利申请的趋势
创新性
01
随着科技的发展,中药复方制剂的创新性将不断提高,更多具
有独特疗效的复方制剂将涌现。
国际视野
02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中药复方制剂的专利申请将更加注重国
际视野,寻求国际市场的认可。
知识产权保护
03
中药复方制剂专利申请将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专利布

中药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中药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中药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药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和传统中药疗效的逐渐被认同,中医药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中医药研究和应用也面临着许多的挑战,其中一项重要的挑战就是如何对中草药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并保证其药效和经济效益。

为了保护中草药的发明创造,中药发明专利申请逐渐成为中药产业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而中药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则是最重要的申请文件之一。

中草药的草药学性状、药理毒理、化学成分或分子标志物,有些与中国传统医学理论相符,有些则不一定。

因此,在申请中药发明专利时,必须结合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严谨的实验设计和实验过程,以确保专利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审核,以保证中药发明专利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背景、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缺陷、发明的目的、发明内容、实施方式、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图示和说明。

以下是中药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详细介绍:一、技术背景技术背景是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的前言部分,用以介绍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背景,以使专利审查员能够全面了解中药发明的研究领域、研究进展以及中草药在国内外应用的现状。

同时还需要说明该中药发明专利的价值和社会意义。

二、技术领域技术领域是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中药发明的技术分类、对象范围以及相应的技术细分领域和实际应用。

例如中药发明可以归为中草药的提取、中草药药效物质的筛选、中草药药效物质的合成等,具体的技术领域需要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实验研究成果。

三、现有技术的缺陷现有技术的缺陷是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二部分,在这一部分,需要详细介绍国内外中药研究领域的现有技术及其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之处可能是成分不纯、药效不稳定、药物配伍不合理等等,因此,中药发明专利需要对这些缺陷进行解决或改善,以提高中药发明的药效和安全性。

四、发明的目的发明的目的是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三部分,它主要表述为:从何方面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和创新以满足生产和需求的需要。

中药药方专利的申请程序

中药药方专利的申请程序

中药药方专利的申请程序
中药药方专利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前期调研:进行相关文献资料的查阅和比较,确保所申请的中药药方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

2. 资料准备:准备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中药药方的实施案例、实验数据、样品等。

3. 申请撰写:撰写中药药方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4. 申请递交:将申请文件递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相关地区的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

5. 审查程序:进入审查阶段,由专利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形式是否规范;实质审查则主要是对中药药方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

6. 公示与异议:经过审查通过后,专利局会对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申请进行异议。

7. 授权与公告:经过公示期,如果申请没有受到有效的异议,专利局将会授权该中药药方专利,并发布公告,颁发专利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中药药方专利的申请程序可能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有所差异,具体的程序还需根据相应的法规进行操作。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2)1.1涉及稀有中药材的发明 (2)1.1.1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 (2)1.1.2未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 (3)1.2涉及毒性中药材的发明 (3)1.2.1被禁止入药的毒性中药材 (4)1.2.2未被禁止入药的毒性中药材 (4)1.3涉及中药配伍禁忌的发明 (6)2.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 (7)2.1中药材名称的充分公开 (7)2.2技术效果的充分公开 (8)2.2.1 根据现有技术能够预测中药产品的医药用途 (8)2.2.2根据现有技术无法预测中药产品的医药用途 (9)3.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10)3.1一般性原则 (10)3.1.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0)3.1.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11)3.1.3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12)3.2常见类型 (12)3.2.1加减方发明 (13)3.2.2自组方发明 (21)附件极简中医药基本知识 (24)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凝聚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博大智慧,其传承创新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应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把握中医药发明创新的特点和方向,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临床价值为导向,做好中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动中医药产业在传承创新中高质量发展,切实把中医药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主要对中药领域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审查基准予以进一步规范。

1.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请问中药配方可以申请专利吗

请问中药配方可以申请专利吗

前不久有人咨询问中药配方这种是否可以申请相关专利呢?如果是可以申请的话,中药配方专利申请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其实和一般的发明创造相比,中药配方申请专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下面,我司简单的来了解下一些和中药配方申请专利相关的事项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哦。

中药配方可以申请医药类的发明专利。

据《世界专利数据库》统计,在世界中草药和植物药专利申请中,中药专利申请量占比达百分之44.4,但属于我国的中药专利申请仅占百分之0.3。

提醒:中药配方专利申请需要公开配方组份以及比例,否则就不能够被授权。

中药配方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那么该如何申请呢?以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为例,如果是中国籍的个人或中国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选择自己直接申请办理。

通常,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提交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

我国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图如下:
中药配方专利申请注意事项
1、专利是以公开换取保护,你的中药配方申请了专利之后,配方就会被公开(除非有证据证明你的配方涉及公共安全等重大利益)。

不过专利权人通常不会完全公开自己配方的核心,这是国内国际惯例。

2、中药种类繁多、历史悠久,由于地域差异、历史沿革等因素,很多中药存在“同药不同名”的情况。

建议申请人采用规范、专业的术语撰写申请文件,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中药配方专利申请,不一定要按西医的理论来阐述说明,可按中医理论来阐述自己
的配方,也无需权威试验室检查报告。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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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
据《专利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下面分别就这三性的专利审查作一介绍。

1 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
《专利法》第22 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应当遵循技术方案完全等同的审查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当中记载了与专利申请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时,该申请才丧失新颖性。

例如:申请号为 90109821的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为: 一种癌前病变的阻断治疗药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将黄药子、夏枯草、拳参、败酱草、山豆根、白藓皮制成一定剂型。

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献《抗癌中草药制剂》(人民卫生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第187页)记载:抗癌乙丸,由黄独(即黄药子)60g、草河车(即拳参)60g、山豆根120g、败酱草120g、白藓皮120g、夏枯草120g各药共研细末,炼蜜为丸,主治癌症。

因此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2 中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2.1 中药产品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按照中药产品的组成可将其划分为多活性组分的复方产品和单活性组份的单方产品。

对于中药的复方产品申请来说,大多数申请的产品是以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工艺制成,而产品的医疗作用与生产该产品的原料配方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原料组成这一重要的技术特征是大多数复方中药专利申请的发明点之所在,因此,可以说,在评价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时,制备该产品的原料组成是决定性因素。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中药产品是组成成分不清楚的混合物,很难用其成分组成来描述中药产品,而在本领域的技术实践当中,通常是根据制备产品的原料组方是否相同来判断两个中药产品是否相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以产品原料表述产品的方式来描述中药复方产品,更适合于中药的技术特点。

2.1.1 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的判断分如下几种情况如果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其原料组成是对现有方剂的改进,而制备方法属于常规方法,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信性的对比实验数据或者对比疗效资料,说明这种改进与已有技术相比产生了何种意外的突出效果,其创造性才可以被确认。

这种意外的突出效果可以是产生了新用途,可以是疗效的显著提高,可以是毒副作用的降低,也可以是成本的降低等。

这种改进可以是对现有方剂的加减,也可以是对现有方剂中药物的替换。

如果是对已知方剂的加减,申请人应当以可信性的举证资料说明这种加减之后给发明带来了何种意外突出效果。

例如,现有技术中的生脉饮口服液用于治疗心悸、气短等心气虚证,如果在此基础上增加
了黄芪,制成一种新的口服液,申请人应当有可信性的对比实验资料或者对比疗效资料,说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黄芪之后,制成的新产品与己知的生脉饮口服液相比具有什么突出的意外效果。

同理,在现有方剂基础上减去一味药,制成的新产品也需要如上所述的举证资料。

关于在已知方剂基础上的药物替换,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经过替换之后,形成的新的方剂与已知方剂相比没有实质性区别,这种方剂制成的产品,尽管在组分上与已知方剂已经有所不同,甚至不同名称的药物较多,但是,如果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一般性选择,也就是说,按照教科书的组方原则教导,进行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预料之中的事情,而且,这种替换也没有带来意外的突出效果,这种替换则被认为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如果专利申请的中药其组成是一种全新的配方,现有技术当中没有记载与之相近或类似的产品,这种全新的中药具备创造性。

如果一种中药,由于制备方法的不同使得所制备的产品性能产生了意外的突出效果,这种方法制备的产品具备创造性。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首先这种产品要具备新颖性。

也就是说,经过这种不同的制备方法生产出的产品,在产品的特征上应当有别于现有技术,如果是已知的产品,作为产品已经不具备新颖性,这种情况下只能获得方法专利。

2.1.2 中药单方产品的创造性判断对于单方中药专利申请来说,如果一种物质(植物、动物、矿物等)在文献中从未记载过,或者虽然记载过,但从未记载过具备药用作用,只要这种物质制成的中药,具有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用这种物质制成的药物具备创造性。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物质是与一定的方法联系在一起的,不管该方法是常规方法还是非常规方法,必须经过一定的方法将所述的物质制备成药。

只是原料物质则不能获得专利,因为这种物质只是一种发现。

如果一项中药产品的专利申请,是以一种从已知中药原料中提取的有效部位作为活性成分,且这种活性成分是新分离出来的过去未曾报道过的物质,由于和已有技术相比从该已知原料中分离出了新物质,只要申请人以可信性的药效资料证实了其医疗作用,该产品即具备创造性。

在此,对于分离方法是否是常规方法不作特殊要求。

2.2 中药方法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对于已知产品(复方或单方)的制备方法,在生产过程中如果采用了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提取、分离工艺、炮制工艺或其他制剂工艺,与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区别或产生了意外的突出效果,这种方法具备创造性。

对于提取、分离、炮制或其他制剂工艺来说,可以是某一过程方法的改进,也可以是多步骤的改进,而且,对于该方法的每一具体步骤来说,可能均属于常规方法,只要该专利申请的有益效果是由于工艺方法产生的,这种方法从整体上组合起来即具备创造性。

对于所产生的有益效果来说,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方法的改进给产品性能
带来了改善,如增加了新用途,或者使得原来的疗效有所提高,或降低了副作用,或延长了储存期、纯度的提高、口感的改善等。

另一种情况是给生产过程带来了改善,例如成本的降低、生产危险程度的降低、生产能耗的降低、原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环境污染的降低、工艺的简化、质量控制的再现性提高等。

2.3 中药用途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关于用途创造性的判断,应当是与现有技术的对比,也就是说,一种已知的产品过去没有这种用途,该用途也不能从其组成或现有技术当中容易地推导出来,专利申请给出了一种新用途,只要这种新用途是可信的,则被认为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创造性。

由于新用途发明的关键之处在于新的药理作用,因此,这种申请对于药效资料的可信性要求比较严格。

3 中药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
实用性,是指发明的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而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是能够达到实际目的且能够应用的发明。

对于中药来说,发明一种药物,应当是具有医疗作用的产品,能够再现性地达到其治疗目的,这种再现性包括了产品的再现性和医疗效果的再现性,如果所发明的产品疗效不固定,无再现性,不能达到其发明目的,则不具备实用性。

由此可见,一种中药产品专利申请,所发明的药物具备医疗效果是符合实用性的起码要求;而对于方法专利申请来说,该方法应当在产业上能够实施或使用;对于用途发明申请来说,该应用能够在产业上实现即可。

3.1 中药专利申请实用性的判断对于一件复方中药专利申请,如果现有技术当中没有记载与之相类似的药物,这种情况下需要证实该药物具有医疗效果,并且该药物能够工业化生产,其实用性才能够被确认。

对于单方中药专利申请来说,如果一种物质(植物、动物、矿物等)在文献中从未记载过,或者虽然记载过,但从未记载过具备药用作用,只要申请人以可信性的数据或临床资料证明用这种物质制成的中药,具有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并且该药物能够进行工业化生产,用这种物质制成的药物具备实用性。

3.2 中药专利申请当中不具备工业实用性的几种情况
3.2.1 专利申请的药物不具备医疗效果或医疗效果不可信有的申请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当中,从未公开过所申请药物的功用,只是给出了药物的组成和制法,这种申请由于该药物不具有医疗作用而无使用价值,不具备实用性;如果所申请的药物其医疗效果不可信,申请人也没有可信性的证据证实专利申请药物的确切医疗效果,这种情况下,该申请的药物因不具备医疗效果而不具备实用性。

3.2.2 专利申请的药物,其原料中存在不能工业化生产或不能大批量再现的物质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

专利申请的药物,如果其制备原料当中的某些成分只适合于手工制作,或者其产量很低,根本不能够进行产业化规模生产,这种产品不具各实用性。

例如,93114646.1号申请,其原料之一是使用昆虫
的血液,实施例使用蚂蚁或蜜蜂的血液,这种原料的获得很难在产业上进行规模生产,因此,不具备工业实用性。

再例如,申请号为90106424的申请,制备一种注射剂,采用人体大网膜为原料,由于人体大网膜的来源有限,使得该注射剂不能进行大规模工业化生产,因此,这种方法不具备工业实用性。

3.2.3 专利申请的药物有损公共利益有一种药物,属于闻药,是通过人体闻到药物的气味而发生作用,该申请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使人体闻到该药物气味后能够晕厥而失去反抗能力的药物,用于防身之用,但是,这种药物同样可以用于犯罪,有损公共利益,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3.2.4 专利申请的方法只限于手工操作,不适合于工业化生产例如:申请号为94106997的申请是一种治疗破伤风的药物,制备方法是把南瓜蒂埋藏在背风向阳的猪圈中一段时间后,将其炮制成片剂或胶囊。

这种制备方法是不能进行工业化规模生产的,不具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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