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仓储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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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不可抗力;保管物自身的原因或顾客自身的原因;顾客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未 特别交付保管者,保管人只按一般物品承担赔偿责任;法定其他事由。
Biblioteka Baidu 仓储合同
一、概念及特征
•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为存货 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
• 特征:
• 仓储合同是商事保管合同,因而凡有关仓储合同的法律没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保 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保管合同
一、概念及特征
•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 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特征: 1.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寄物托管。; 2. 保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 3. 保管合同是要物合同,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 4. 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双务、无偿合同; 5. 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6.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4. 货物的保全。 5. 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6. 允许检查仓储物的义务。 7. 出具仓单的义务。
三、对存货人的效力
• 交付仓储物的义务。 • 支付报酬的义务。 • 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 瑕疵担保的责任。 • 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四、仓单
1. 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要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
注意
• 保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这 与委托合同相同,而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
• 法定保管合同:法定保管合同不是依当事人的意思 所成立,而是在具备法定要件时,当事人一方即须 承担保管责任。
• 归责原则:法定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负严格责任。只要顾客携带的物品发生毁损、灭 失,无论其是否交其保管,也不论保管人有无过错,保管人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
和标记; •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 储存场所;
• 储存期间;
• 仓储费;
•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 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2. 性质:仓单是物权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自付证券。 3.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
•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成立于保管人与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仓储合同自 成立之时生效。
•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二、对保管人的效力
1. 验收仓储物的义务。 2. 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3. 危险通知的义务。遇有下列情况,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 第三人就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的; •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变质或其他损坏的; • 货物临近失效的。
让仓储物的权利。
感谢下 载
二、对于保管人的效力
• 保管人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 危险通知的义务; •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留置权; • 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三、对于寄存人的效力
• 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 偿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 告知及声明义务。
四、保管合同的负险负担
• 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有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有过错(包括故意、过失)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iblioteka Baidu 仓储合同
一、概念及特征
•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为存货 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
• 特征:
• 仓储合同是商事保管合同,因而凡有关仓储合同的法律没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保 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保管合同
一、概念及特征
•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 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特征: 1.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寄物托管。; 2. 保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 3. 保管合同是要物合同,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 4. 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双务、无偿合同; 5. 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6.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4. 货物的保全。 5. 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6. 允许检查仓储物的义务。 7. 出具仓单的义务。
三、对存货人的效力
• 交付仓储物的义务。 • 支付报酬的义务。 • 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 瑕疵担保的责任。 • 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四、仓单
1. 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要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
注意
• 保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这 与委托合同相同,而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
• 法定保管合同:法定保管合同不是依当事人的意思 所成立,而是在具备法定要件时,当事人一方即须 承担保管责任。
• 归责原则:法定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负严格责任。只要顾客携带的物品发生毁损、灭 失,无论其是否交其保管,也不论保管人有无过错,保管人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
和标记; •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 储存场所;
• 储存期间;
• 仓储费;
•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 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2. 性质:仓单是物权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自付证券。 3.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
•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成立于保管人与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仓储合同自 成立之时生效。
•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二、对保管人的效力
1. 验收仓储物的义务。 2. 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3. 危险通知的义务。遇有下列情况,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 第三人就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的; •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变质或其他损坏的; • 货物临近失效的。
让仓储物的权利。
感谢下 载
二、对于保管人的效力
• 保管人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 危险通知的义务; •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留置权; • 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三、对于寄存人的效力
• 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 偿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 告知及声明义务。
四、保管合同的负险负担
• 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有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有过错(包括故意、过失)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