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讲_物权的取得、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民法教学课件物权的变动(PPT学习课件 ) 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答案:
①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②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本案的以下事实值得注意(直接法条依据见《物权法》第106条、《
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
(1)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为甲、乙共有,公示的权利状态为甲一人所有,不符
(2)第三人丙信赖了公示的权利状态(甲一人所有),为善意且无过失。
(3)甲、丙之间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登记。
2、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物权公示效力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未经登记不生效 力)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以不动产登记簿 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
(4)善意保护效力(因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其正当权利不会因错误 的登记而被剥夺。)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运用
他物权,如订立地上权契约、地役权契约、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约、抵押权契约等等。行政方法,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
过划拨或特许为别人、自然人创设他物权,如创设土地使用
权、采矿权、水产资源捕捞权、取水权、狩猎权等等
2、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物权不复存在,物 权消灭有广义、狭二义。广义的物权消灭包括以下 两种情况:
(2)继受取得。
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物权。物权之继受取
得可再分为:
a. 移转之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的物权完整地转移给
新物权人。发生此种继受取得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
遗赠、等。
b. 创立之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
外的物权。此种继承取得的方法有民事与行政两种方法。民
事方法系指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方式为他人创设
(三)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物权变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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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我国立法选择
案例: 甲和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
之后,双方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乙向 甲交付了全部房款,甲向乙交付了房屋,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但事后不久,甲 和乙之间的房屋买卖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终被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具体是: 5月1日的电脑买卖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是债权债务
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电脑义务; 5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
动:转移货币所有权给甲; 5月3日甲交付电脑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转移电脑所有权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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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的内涵
物权行为就是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 为。
(5)如果不是乙的过错导致房屋毁损灭失,买受人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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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的立法--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 的区分原则
第1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 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
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 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 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
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此种立法例,所以又 称奥地利主义。瑞士、韩国民法典均采用 债权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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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形式主 义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 原则。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第3章 物权的变动和公示
•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模式 • • 一、 债权意思主义 • (一)债权意思主义释义 • 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所有权即行移转,但 非经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不得对抗第三 人。即,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仅依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就发生移转,但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 的对抗要件。也称作意思主义,以法国、日本为 代表。
为前要受到限制。
• 4、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 事例1 甲有黄杨木一段置于园中,邻人乙将该木雕
刻成价值数万的木雕杰作。二人就该作品的所有权归属 发生争议。 • 事例2 甲雇乙掘地,乙发现金银一罐,大声欢呼,为 路人丙所见,抢先占有之。
• 1)自我劳动 处分权在为相应公示行为前要受到限制。 • 2)先占 • 例如,捕获野兔、拾取道路垃圾等。《物权法》没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我国《物权法》并未使用“物权变动”这一较抽 象的术语,而是采用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这样具体的表述。
•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 (一)物权的取得 • 1.物权的原始取得 •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权利的 绝对发生,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的方式。 • (1)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现有主 体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例如,对自己劳 动创造的物(农民收获的粮食、工厂生产的商品等)取 得最初的所有权,以及依先占而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等; • (2)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权,但法律上不予承认, 而是依靠法律或国家权力而强制取得。例如,通过国 有化措施或刑罚手段而没收他人的财产以及因时效而 取得所有权等;
• (三)对债权意思主义的评价 • 1、优点 • 使交易过程变得简洁且富有效率。当事人根 据一个有效的债权契约(买卖合同)便可以直接发 生物权变动,没有比这更为简洁的交易过程了。 • 2、缺陷 • 1)不利于确切判断权利的归属 • 物权是否产生以合同为准,公示不是物权变 动的生效要件,对于第三人来说,不能确切判断 权利归属,从而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不能基于公 信力予以确定地保护。
物权的效力、变动及公示公信原则
第一节物权的效力〔一般物权所有的、共同的的效力〕一、概念: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和保障力,是有物权的特点和内容所决定的,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二、四效力说1排他效力〔一物一权主义〕含义:之同一标的物的无上已经成立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也即在一物之上不能设立或允许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
具体表现: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已占有为前提和内容的他物权只能有一个〔用益物权〕例外情况: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和所有权并存用益物权和所有权并存同一标的物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适用〕非以占有为目的的他物权并存以占有为目的他物权与非以占有为目的他物权并存二、优先效力〔即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1、对内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基本原则:成立在先,权利优先。
例外情况: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对外优先效力〔又叫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及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在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具体表现:①所有权的优先性②担保物权的优先性③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④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三、追及效力含义: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落于将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击到物的所在,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复原物。
具体表现: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善意取得外,物权人有权向任何第三人请求返复原物,追击效力来源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也就是物权人有权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预,目前我国的追击效力仅限于盗赃物和遗失物的流转。
例外:1、ps:物权法的113条:也叫遗失物追击效力的法律阻却事由。
2,、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阻却事由〕四、物上的请求权效力含义:即物权人在在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物的圆满状态,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1. 什么是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是指对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物权变动的公示,是指将对物权进行变动的事项公之于众,通过公示的方式告知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物权变动公示的重要性2.1 确保权益的合法性物权变动涉及到财产关系和权益的转移,公示能够确保权益变动的合法性,防止非法侵占和侵犯。
2.2 维护公平正义公示物权变动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到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避免权贵阶层的秘密交易和非法转移,保障公平正义。
2.3 增加交易安全性公示物权变动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让各交易当事人能够全面了解物权的状况,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交易纠纷。
3. 物权变动公示的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3.1 公告公示将物权变动的相关信息通过报纸、官方网站、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告,以便社会公众了解。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变动物权的基本信息、受让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以及公告期限等。
3.2 网络公示在政府官方网站、物权交易平台等互联网媒体上进行公示,使更多的人能够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网络公示可以提供在线查询服务,方便交易当事人随时查询物权变动信息。
3.3 物权登记备案将物权变动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提供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交易文件等材料,确保变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物权登记备案是物权变动公示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律保护权益的手段之一。
3.4 司法公示在法院公告栏、法院官方网站等地方进行公示,将法院认定的物权变动事项告知社会公众,确保权益的公正裁决和司法透明。
4. 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物权变动的公示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具体效力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的公示是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拥有证据效力,能够确保权益的合法转移和公正受让。
•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有特殊规定,需要进一步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官方机构。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理论分析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 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法律教育网原创保护交易安全。
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同时, 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例题]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间房屋。
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张先生将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张先生将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
《民法典》: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民法典》: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 不动产登记制度
①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如房屋登记的面积、界址发生错误)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②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可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 异议登记失效 (注意: 既不阻却债权,亦不阻却物权, 仅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 ,异议登记不当,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③预告登记:
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一房数卖)。
1. 登记后, 买方对房屋享有的仍然是债权而非物权;
2. 登记后, 卖方仍然可以出卖该房屋, 仍然是有权处分, 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3. 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意: 不阻却债权, 仅阻却物权) ;
4. 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2) 动产交付制度。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交付包括三类, 即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和拟制交付。
①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②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典型的情形即“先租 (借) 而后买”。
指示交付。
在学理上又称为“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
占有改定。
典型的情形即“先卖而后租 (借) ”。
③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仓单、提单)。
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
第二部分物权变动考点1 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学习提示】本考点最主要的是能够区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的不同,其次是要掌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形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取得:类型概念示例原始取得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意志为根据直接取得先占、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劳动生产、征收、善意取得等继受取得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2.消灭:类型概念示例绝对消灭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书被烧毁相对消灭物权转让书被卖掉【例题•单选题】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是()。
A.甲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建造完成了房屋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答案】A【解析】选项BCD: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先占都属于原始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思考】若签完合同后,甲后悔,不想去过户,乙该怎么办?答:乙有权要求甲去办理过户。
若甲坚决不去,乙可以根据生效的合同,让甲承担违约责任。
【苏苏总结】两者关系债权行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1)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2)物权是否发生变动,登记、交付与否,不是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行为产生物权的变化(1)物权变动的公示一般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2)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本质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对财产的影响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的减少,却会使得消极财产(义务)增加直接导致积极财产的减少一物多卖可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1)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2)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处分权不需要需要无权处分(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变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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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E楼层的增建,开发商自始至终未经业 主同意,擅自压缩住宅层高和使用面积,且多 出的3套住房既没有分摊公用面积,也没有缴 纳维修基金。为此,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这一 做法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将2E层住 房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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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的原因(了解)
1、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混同、先占等。
3、法律的规定,如征收、没收、留置权、优 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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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行为(了解) 1、涵义 物权行为,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是指物权变动
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 负担行为,是指使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行为。
在法院一审期间,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因不服虹 口区规划局的这一行政行为,另行提起行政诉 讼。虽然虹口区规划局补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被法院判决撤销,但是,金殿苑业主委员会要 求确认加层产权归业主所有的诉讼请求,却未 能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金殿苑业主委员会不服,便向市二中院提起上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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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包运公司辩称,系争房屋是由华凉 公司出资建造和销售的,而金殿苑业主委员会 并未出资,产权应属于包运公司所有。
华凉公司在不改变整幢大楼框架结构和外观的 前提下,在楼房内部的第二层增加一层楼板, 在向有关部门补办了手续后,将2E层房屋作 为使用权房销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即使此举违法,也应由行政部门处罚,但2E 层房屋产权不应属于金殿苑业主委员会所有。 金殿苑业主所购买的房屋完全符合产证上的要 求,并不构成任何侵权。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型态。
1.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提示】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属于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
【提示】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指物权转让的含义,即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
回顾与总结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提示2】法律文书须具有改变原物权关系的形成效力,不包括给付判决。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基于上述三款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公示的方式是如何的
物权公⽰的⽅式是如何的物权是指⼈对依法享有的所有物的⽀配使⽤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当物权变动时,需要对其进⾏登记等,这就是物权的公⽰。
那么物权公⽰的⽅式是如何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物权公⽰的⽅式是如何的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法。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法。
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法,是权利存在的外⾐。
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的状态。
交付是让与动产的物权的公⽰⽅法。
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切变动形式的公⽰⽅法,⽽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为的让与动产物权的公⽰⽅法。
所谓让与,包括转让所有权与设定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配⼒,移转于受让⼈。
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交付。
物权法对各种交付⽅式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第⼆百零⼋条【物权公⽰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百⼀⼗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统⼀登记制度。
统⼀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政法规规定。
第⼆百⼆⼗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是⼈对其所有物所拥有的权利。
但是当对其所有物进⾏变动、登记等。
就要⽤到物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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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物权
第⼆部分:物权 ⼀、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 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种,在这⼀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效⼒(物权的优先效⼒物上请求权): (⼀)排他效⼒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所有权 2、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1、所有权——他物权 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优先效⼒ 物权的优先效⼒体现在如下两个⽅⾯: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资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排他之相容 同⼀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的物权。
这⼀原则有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他物权成⽴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三)追及效⼒ (1)含义:物在召唤主⼈,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之⼿物权⼈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使其权利。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物权的保护这⼀块)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随意创设,即当事⼈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近年本章分值有所降低,预计分值在8分左右。
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考案例分析题。
学习注重理解掌握重点法条。
重点关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物权变动专题三所有权专题四用益物权专题五担保物权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物的特征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特征。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知识点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例: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等属于从物。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与孳息(1)原物VS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 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有现实交付与交付替代两种形态。
1.现实交付所谓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现实交付是最为典型的交付形态。
2.交付替代当现实交付不可能或没必要时,可以其他方式替代交付。
交付替代方式包括:(1)简易交付。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如,承租人甲想要购买租用的相机,遂与出租人乙订立买卖合同,由于甲已占有该相机,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乙向甲转让相机所有权时,自不必先令甲返还,然后再向甲交付。
(2)指示交付。
是指指示占有标的物之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租用乙的相机,丙看见该相机后爱不释手,遂与乙订立买卖合同。
正常情况下,乙向丙转让相机所有权的过程是:甲将相机归还于乙,乙再将相机交付于丙,同样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这一繁复过程可简化为:乙指示甲直接将相机交付于丙。
(3)占有改定。
所谓改定,改定的是占有人身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甲购买乙的相机,买卖合同订立后,乙表示相机已归甲,但要求甲让自己再用一个月,甲同意。
表面看起来乙尚未向甲交付相机,但实际上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因为甲同意乙继续占有相机后,甲的占有人身份便由自主占有人改定为他主占有人,乙则通过间接占有的方式取得相机的自主占有。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的变动(一篇)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的变动(一篇)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的变动 1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物权设定的类型和条件,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创设某项物权。
从物权人的角度,也叫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变更包括广义和狭义两重含义: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了物权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狭义的物权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化,主要是指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化。
物权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和合同规定移转物权,从而使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
物权的消灭就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暂时或永久性地消灭物权。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区分为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前者是指因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后者是指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因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被称为原因性的事实,而物权变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的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
这两种不同事实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
原因行为遵守债权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变动的结果依靠物权法的规则来解决: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区分原因性的事实和结果性的事实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被称为区分原则。
例如,我国《物权法》第6条和第9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物权依据登记发生法律效果即排他性效果;而第15条规定,作为这些物权变动的原因的合同行为的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物权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概念、形态和原因理解了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则物权变动就必然体现为人与物的关系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是物权这一静态属性的动态描述。
因此,本文的观点就是:物权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物权关系的三种形态变动。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三种形态: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间物权法意义上关系的发生,表现为特定主体对物权的取得。
物权取得分为:①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如无主物之先占、时效取得等;②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可分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
移转取得是他人之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创设取得是他人之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指物权客体的变更和物权内容的变更,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
物权客体的变更,是标的物在量上的变化,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权利质的变化即内容上的改变。
至于主体的变更,一般来说包含在物权的发生或消灭中。
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不复存在,表现为物权的丧失。
物权丧失又可分为:①绝对丧失,是物本身的灭失,依附其上之物权绝对灭失,如房屋焚毁、食品耗尽等;②相对丧失,是物本身并未灭失,物权离去一主体与另一主体相结合。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两点原因:物权变动,是一种存在于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变动。
根据造成这种变动的原因,一般可将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种。
其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变动原因是法律行为。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主体意愿的表现。
权利主体出于个人之意愿,使人与物之关系发生变动,这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本质所在。
依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因此以法律行为为原因之物权变动成为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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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选项A: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选项B:预告登记的作用在于使得权利人擅自处分不动产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3)选项C: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选项D: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考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2014年)
A.预购商品房
B.租赁商业用房
C.房屋所有权转让
D.房屋抵押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