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5:残疾人居家安养定点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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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5:

残疾人居家安养定点服务协议书甲方:长春市XX区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XXX 机构

长春市XX区残疾人联合会制

残疾人居家安养定点服务协议书

甲方:长春市XX区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

乙方系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机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乙方试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和甲对乙方给予资金支持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乙方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注册情况

机构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类型:;

注册机关:;

主管部门:;

注册时间:;

开业时间:;

详细地址:。

第二章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具体行使对乙方的监督管理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规范、良好的安养服务;有权根据需要审查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甲方发现乙方在托养残疾人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影响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安全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如果乙方没有实质性的改正行为,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三)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数额和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期限和数额发放补贴资金。

(二)乙方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补贴资金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建立补贴资金专项资金账户,保证财务账簿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与管理,在甲方认为有必要随时接受甲方对于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查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四)乙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开展残疾人安托养服务。

(五)乙方保证为居家安养残疾人提供规范、良好的安养服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第三章特别条款

第四条乙方擅自变更服务性质或停业或未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经甲方或有关监管机关指出、提醒后不及时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金支持。

第五条乙方提供虚假文件骗取补贴资金的,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取消补贴资格;已经获得的补贴资金应当全额退还给甲方。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告知,并出具下一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服务承诺的证明。

第四章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七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长春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协议受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调整。

第八条当事人因执行本协议及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十条当事人各方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如本协议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有抵触,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乙方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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