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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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

物送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226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服务〔2013〕2262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上报的《关于重新审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甘环发〔2013〕255号)收悉。为了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规定,2012年10月我们研究制定了试行收费标准,现收费标准已到期,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收费标准不变,继续执行原标准。现将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包括废物库贮存费、服务费、容器费及运输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由省核与辐射安全局负责收取。收费对象主要是使用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源的单位。

三、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属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

四、省核与辐射安全局实施收费前应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按时参加收费年审,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2个月须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届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收费政策重新审批。

附件: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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