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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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3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现将《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规划计划处。

联系人:胡晓风电话:63651216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1 范围1.1本规程规定了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编制要求、规划成果审批程序、规划实施要求和规划编制中的术语定义。

1.2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区县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同时适用于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编制。

1.3跨区县区域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含勘查开发规划)、矿区规划等参照本规程编制。

2 引用标准、规定下列标准、规定所包含的条文为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施行时,所示标准、规定均有效。

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土资源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要求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国土资源部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指南地质矿产部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中国地质调查局矿产地数据库建设工作指标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标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3 定义3.1勘查规划区:为引导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优化矿业布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市场需求,在空间上划分出的勘查区域。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5号市地勘局,市地调院,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地勘单位:二○一○年一月十二日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规范地质矿产勘查行为,维护勘查秩序,确保勘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的管理,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勘查)等。

中央财政、中央地勘基金等中央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从其规定管理。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合作推进、或与区县政府共同投资推进、或区县政府垫资推进等方式开展的勘查项目和市场勘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勘查项目的管理。

重庆市地质调查院(下称市地调院)负责勘查项目立项论证、招投标、设计审查、预算编制、组织勘查项目监理、质量安全监管、野外验收和成果审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勘查项目监理、质量安全监管、野外验收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据《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庆市地质勘查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发布市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指南,确定地质矿产勘查项目重点内容和区域。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申请加大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扶持的复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申请加大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扶持的复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申请加大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扶持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申请加大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扶持的复函巫山县人民政府:《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扶持的请示》(巫山府文[2008]162号)及凌月明副市长的批示,已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我局处理。

我局对此十分重视,及时组织相关处室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一、巫山县属国家级贫困县,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我局历来非常关注和支持你县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为配合你县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划,自2009年起,你县申报备案的县级投资项目,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我局均予以支持,同时,在已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的基础上,同意每年(2009-2011年)增加200公顷新增耕地计划。

二、你县拟在2009-2011年申请市级收购新增耕地4000公顷(其中2009年收购2000公顷,2010年收购1340公顷、2011年收购660公顷),我局认为难度比较大。

其原因:一是新增耕地4000公顷,实施土地整理规模应达4万公顷或实施土地开发规模近5400公顷,投资高达3亿元以上;二是市级收购新增耕地的资金是每年市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年度收购资金总量根本无法满足收购的需求。

因此,建议你们实事求是地确定工作计划,同时,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规定,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积极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三、我局将根据各年度市级收取耕地开垦费的情况,在你县确保年度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基础上,对你县富余新耕地指标的收购申请予以倾斜安排。

四、市级新增耕地指标收购价格是有规定的,如果要提高收购单价,须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市领导批示予以明确具体的标准,否则,我局只能按已有的规定价格予以安排收购计划。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局办件大厅矿业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3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局办件大厅矿业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3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局办件大厅矿业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局办件大厅矿业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3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矿业权人及矿业权申请人:为进一步规范局办件大厅矿业权行政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滚动提醒。

二、市局办件大厅在受理勘查许可申请时,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对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市局办件大厅申办延续登记的,不予受理;在受理采矿许可申请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对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市局办件大厅申办延续登记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被相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未能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市局办件大厅申办延续登记的,应在违法案件处理并执行完毕后30日内,向市局办件大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同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及执行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和矿业权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矿业权延续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市局办件大厅方可受理。

矿业权出让合同未到期,因矿山整合、督察整改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市局办件大厅申办延续登记的,由矿业权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报告后,市局办件大厅方可受理。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矿山复绿”及工矿废弃地地质环境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矿山复绿”及工矿废弃地地质环境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矿山复绿”及工矿废弃地地质环境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136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矿山复绿”及工矿废弃地地质环境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局: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国土资厅发〔2012〕36号)文的要求,开展全市“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同时,查清全市工矿废弃地地质环境现状,确保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重庆市“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编制并报部。

决定立即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把握这次调查的契机,积极主动配合专业队伍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区县矿山地质环境总体情况。

二、各区县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在查清本辖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分类推进治理。

即:在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资金来源就是企业的保证金)。

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分期治理。

对于纳入《重庆市“矿山复绿”行动方案》中属政府责任范围内的,可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号文,按程序申请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同时,各区县要研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治理。

三、各区县要结合“矿山复绿”行动,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要充分利用保证金制度调动企业主动去治理的积极性,为“矿山复绿”行动的实施打好基础,还没有建立保证金制度的要积极协调、抓紧出台、迅速实施。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渝国土房管〔2017〕349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349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调院,市地质矿业协会,市国土房屋档案馆,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防止因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安全工作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涉及使用民爆危化物品,实施钻坑探等重型山地工程,可能形成安全隐患,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务必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认识,落实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主动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抓好矿产资源勘查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行为,监督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维护好矿产资源勘查秩序。

地勘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要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最大效益的发展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勘查项目安全有序推进,切实维护单位、职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安全职责(一)地勘单位是勘查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勘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严格执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健全安全制度,编制安全预案,落实安全措施,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能投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依法依规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50号)、《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13号)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及相关规定,现就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征收28个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详见附件一),其余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煤矿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28个国有煤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其所在的矿业公司为申报和缴纳单位,统一进行申报和缴纳。

三、申报单位应在每年7月15日前,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在8月底前完成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同时在下一年度3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下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报。

四、申报单位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在每年3月10前,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提交减免申请资料。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审批工作。

减免额度超过应缴数50%的,应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免)减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详见附件二);2、相关财务报表;3、符合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4、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资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

【期刊名称】《重庆国土房产》
【年(卷),期】2003(000)002
【总页数】2页(P43-4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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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渝规资〔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各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现就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矿业权退出补偿(一)自然保护区整体退出的探矿权由市财政资金补偿。

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市级审批发证采矿权关闭退出的,由市、区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偿。

区县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关闭退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补偿政策并保障经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给予关闭退出矿山企业转产扶持、退出奖励等相关政策。

(二)申请补偿应具备以下条件:1.自2017年1月1日起自然保护区整体退出探矿权和关闭退出采矿权,以及2018年4月15日起“四山”管制区关闭退出采矿权,市及区县财政未予以补偿,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补偿申请的;2.通过了退出验收。

(三)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1.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名单的煤矿已按化解过剩产能退出标准补偿的,或因建设项目压覆关闭的探矿权、采矿权已作压覆补偿的;2.探矿权、采矿权通过调整范围方式退出的;3.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4.政府已确定关闭的矿山擅自生产,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四)市级审批发证矿业权,市财政按以下标准补偿:1.探矿权整体退出注销的,以最终提交的地质报告为准进行定额补偿,达到普查程度150万元/个,达到详查程度200万元/个,达到勘探程度300万元/个;2.市级审批发证采矿权关闭退出的,煤矿600万元/个,地下开采非煤固体矿山300万元/个,露天开采石灰岩矿(含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规模大型300万元/个、生产规模中型180万元/个、生产规模小型120万元/个,地热水120万元/个,矿泉水40万元/个。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46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7号)的要求,决定开展第二轮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划编制的重要性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指导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对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勘查开采活动,促进矿山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必须统一思想,提高对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必要性、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将规划编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做好。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编制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落实规划编制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落实规划编制经费和规划数据库建设经费。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报送煤矿区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报送煤矿区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报送煤矿区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报送煤矿区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市地勘局、有关地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实施煤矿整合做好煤矿区地勘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73号)精神,规范编制《煤矿区资源整合方案》(下称《资源整合方案》,代替173号文中“煤矿调研评价报告”),科学布置煤炭地质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勘查技术规范,现将编制《资源整合方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委托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要求,以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为依据,结合以往勘查成果报告、储量报告、民采及老窑分布等情况,根据渝国土房管发[2008]173号的要求,以煤炭资源为基础,对整合计划中的独立保留矿山、新建矿山和2个以上的整合矿山进行认真梳理,综合研究,分别填报《区县煤矿资源整合情况调查评价汇总表》,分别归类评价,提出直接设置采矿权或补做地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编制《资源整合方案》,为进一步申办煤炭采矿权开展补做地质工作提供依据。

二、本次评价工作力求全面、快速、简单、实用。

《资源整合方案》由报告文本、《区县煤矿整合情况调查评价汇总表》和有关图件组成,报告文本是《汇总表》的编制说明。

(一)《资源整合方案》文本要明确目的任务,充分收集地质资料,认真梳理矿井类型,仔细清理汇总储量数据,科学提出地质工作建议,文字简单、精炼、准确,表、图规范清晰。

《资源整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目的任务;2、地质概况(行政区内的褶皱断层、含煤地层、可采煤层、煤质);3、煤田地质工作情况(普查以上);4、资源整合矿井分类情况;5、整合矿井资源现状简要评价;6、下一步工作意见;7、存在问题及建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2022年第2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4月10日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库建设和信息采集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名录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以下称“技术服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服务,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出让技术报告、采矿权出让技术报告、探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探矿权实地核查报告、采矿权实地核查报告、储量报告、矿山储量年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报告。

第三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程序正当。

接触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称“监督管理系统”)。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地质矿业协会,各在渝地勘单位及储量检测机构:为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质量,为矿业权有偿使用和储量登记统计提供数可靠数据,切实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当前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科学编制,严格评审矿产储量报告是确保矿产资源储量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是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价格、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必要手段。

储量评审制度实施以来,我市的矿山储量报告编制质量有了一定提高,储量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但随着我市矿业及矿业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储量认定改为备案管理后,储量报告的编制和评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

一是报告编制不规范,质量不高。

主要表现为报告内容不全,错漏众多,叙述不清,前后矛盾,重点不突出;报告图件未按要求制作,要素不齐,图示、图例、图签不规范、标注不全,各图件之间不统一;报告的文字、图件、表格衔接不够,附件不全等。

二是储量数据变化大,依据不充分,可靠性差。

主要表现为一些报告与以前储量报告提交的储量不符,或与矿山实际保有的储量不符;原来资源枯竭的矿山,出现煤层变厚、采空区变小、容重增加,从而使保有储量大幅增加的现象;新建矿山或资源接替矿井中,矿区范围内出现大量采空区、薄化带、溶蚀区,储量计算的基础数据的确定依据不充分,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合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合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合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合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2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重庆地研院、市地调院、市地环总站,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单位:为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市推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和审查(国土资源部审批采矿权除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实行合并编制,名称统一为《XX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

二、2017年7月1日起,全市新设采矿权应当编制“三合一方案”;已设矿山因矿区范围调整、变更开采方式等须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三合一方案”。

三、“三合一方案”应按照《XX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件2)编制,并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2)、《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1-2011)的规定。

四、按照“谁发证、谁审查”的原则,市局和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三合一方案”审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渝国土房管函[2005]721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渝国土房管函〔2005〕721号)巫山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报批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函》(巫山府函[2005]65号)收悉。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受市政府委托,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予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你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生态环境脆弱。

提出在强化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的规划定位恰当。

你县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特点、区位特点、基础设施条件、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目标、规划项目和保障措施,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你县位于渝东矿业经济区,是重庆市的煤炭基地县之一,煤、石灰岩、铁矿、冶金用石英岩资源丰富,石煤、铜矿、天然气具有一定潜力,矿业经济在县域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石灰岩矿的开发要“工厂化、规模化、环保型”,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延长产品的产业链,培育新的增长点,为你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

四、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依据《规划》,加强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合理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加大规模结构调整力度,减少矿山数目,提高集约化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建立环保型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最低开采规模和开采准入条件;实行储量动态管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3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3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3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及评估范围,到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重要矿产资源的分布、矿业权设置和开采情况,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简称《审查表》)。

(二)经审查,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重要矿产资源已设置矿业权、矿产地范围重叠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依法按规定报批,并办理压覆储量登记。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与市级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论证和管理,将矿产资源保障程度研究和需求分析作为批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参考依据。

(四)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

(五)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的,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08•【字号】渝府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2]437号)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组织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我市做好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资源利用“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合理利用我市的天然气、煤层气、地热、天青石、毒重石、锰矿、铝土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大力发展锶盐、钡盐、锰合金、铝氧原材料等的深加工,促进资源的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三峡库区生态环境质量。

二、搞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机制。

积极开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础地质调查评价积极开展全市地质环境及矿泉水、地热、渝东南岩溶石山地区、渝西红层干旱地区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积极开展重要矿产资源潜力的调查评价,逐步建立和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和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勘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申请要件(一)采矿权审批登记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设、延续、变更(包括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申请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2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申请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提交纸质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经验证一致后收取;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整个资料上加盖骑缝章。

提交电子文档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供。

(三)向市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的,申请人应向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询要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附件3的格式要求将查询结果报市局。

(四)2018年7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的范围拐点坐标全面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对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意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对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意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对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对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根据你司《关于征求对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建议的函》(国土资规函〔2006〕42号)的精神,我局有关领导组织长期从事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工作的专家对如何搞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工作进行了研究。

现将主要意见报送你司,供参考:
一、关于新一轮规划的时间安排和规划期问题
鉴于上一轮规划时间仓促,规划期也较短,待县级规划编制审批完后,规划期只剩下1-2年,严重影响了规划作用的发挥。

为此,建议部里尽快启动新一轮规划的编制工作,并适当将规划期延长至2015年为宜。

同时,应为各地规划实施中期的修编留有余地。

二、关于规划的指导思想问题
规划的指导思想应结合当前中央和国家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转
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来确定,要体现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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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函[2005]72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1.09
【实施日期】200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
(渝国土房管函〔2005〕721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报批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函》(巫山府函[2005]65号)收悉。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受市政府委托,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予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你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生态环境脆弱。

提出在强化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的规划定位恰当。

你县根据本地区的资源
特点、区位特点、基础设施条件、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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