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四稽[2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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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四稽〔2009〕48号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
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稽查队:
为进一步加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局安全质量稽查大队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况,对《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稽查大队管理办法》(中铁四安质〔2007〕247号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五日
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局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进局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环保管理方式;强化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环保检查的随机性、针对性、突然性、有效性,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全局工程项目施工中安全、质量、环保工作的动态监督管理,督促项目经理部在施工现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根据中铁四人〔2007〕227号文件制定、依照中铁四安质〔2007〕247号文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以及局有关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在集团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总监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局安全质量稽查大队下属现有东北、天津、福州、西
南四个稽查队,各稽查队管辖范围是:
1.东北稽查队: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以东)内局在建工程项目;
2.天津稽查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太原以东)、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以西)内局在建工程项目;
3.福州稽查队:福建省、江西省、浙江省内局在建工程项目;
4.西南稽查队: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内局在建工程项目;
各稽查队编制管辖区域内在建项目网点分布图,并标出里程和道路情况。
如需要成立新的稽查队,另再明确其管辖区域。
第五条负责区域内局在建工程项目的(不含局工程指挥部项目)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的稽查工作。
第六条对施工组织、施工技术进行监督指导工作。
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方案实施、安全、质量、环保、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责任、权利、义务
第七条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区有关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程、规则以及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违法、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安全质量稽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制定并落实安
全质量稽查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各稽查队具体制度有:①安全质量责任制度;②安全质量稽查制度;③安全质量考核评比制度;④安全质量稽查报告、报表管理制度;⑤安全质量文件、通报、通知管理制度;⑥项目安全质量档案、台账管理制度;
3.负责追踪验证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对在安全、质量、环保、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方面取得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工程项目,及时收集、总结、上报,以便交流推广,对好的典型提出通报表彰;
5.对稽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或上报;
6.全面掌握管辖区域内工程项目情况;建立健全区域范围内工程项目台帐和项目管理档案;对新中标工程要及时纳入区域管理范围;
7.与局和各子(分)公司负责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保持必要的联系与沟通。
督促子(分)公司对所属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解决消除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8.对在管辖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业主、监理投诉或媒体不利报道,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跟踪整改结果。
第八条权利:
1.有权进入被稽查施工现场;有权检查、调阅、复制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采取询问、现场检查检测、拍照或摄像等方法收集相关资料,并做好稽查记录。
被稽查项目领导应主动配合稽查人
员的工作,自觉接受稽查;
2.有权向各子(分)公司调阅、查阅和索取与稽查内容有关的资料;
3.对发现项目违反有关安全、质量、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局规章制度行为的现场人员(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长、项目安全总监、安质部长等)直接进行区域通报、现场指正、限期整改、罚款、停工整改等,有权要求相关主管单位对不称职人员进行更换要求,情节严重的,报局有关部门处理并监督落实;
4.对区域内工程项目申报“安全标准工地”、“优质工程”以及项目经理部领导的评先、评优有建议权和否决权;
5.对安全、质量、环保等工作做出突出成绩、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及控制影响扩大的有功人员有表彰、奖励的建议权。
第九条义务:
1.根据上级领导授权,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2.稽查队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
3.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除要求及时纠正外,必要时指导其拟定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方式、方法,并对其人员进行有关方面的教育;
4.平时对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的
宣传教育;
5.加强与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并及时将所获信息转告所管辖区域的施工项目,搞好项目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安全质量稽查人员工作纪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办法和制度;
2.服从指挥、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3.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公平公正、按章办事、执法必严、不徇私情、严格把关、处事果断、不留后患;
4.用好、用准、用足安全质量工作的“三大权力”;
5.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意识和行为,坚决抵制和制止,重大问题可越级报告;
6.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安全质量问题和隐患,立即要求定期整改;
7.发生事故,立即按规定和程序以及时限要求报告上级领导和部门,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隐瞒;
8.按时上报各种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报告、报表。
第五章报告、报表、通报
第十一条工作总结和计划安排报告。
各稽查队每月、每半年、每年度向稽查大队书面报告本期内工作总结及下一期段的工作计划安排。
上报时间:月度报告在次月3日前;半年度报告在7月3日前;年度报告在次年度1月3日前。
第十二条各稽查队每星期五上午9:00时前向稽查大队上报本星期在本区域内所稽查项目的《稽查队安全、质量、环境动态周报表》(表样见附件1)。
稽查大队整理汇总后当日送交局安全质量监察部。
第十三条各稽查队在每次月3日前向稽查大队报上一个月《月份安全质量稽查情况报表》(表样见附件2)。
第十四条各稽查队每次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向稽查大队上报上季度的《安全质量稽查队管辖区域内工程项目汇总表》(表样见附件3)。
第十五条各稽查队在本区域内对项目的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情况及对安全质量隐患的整改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通报内容上报稽查大队,同时抄送相关的子(分)公司。
第十六条稽查大队及时将各区域内的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情况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第六章稽查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各稽查队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随机安排稽查时间和被查项目。
原则上区域内项目每2个月至少1次,安全质量重点、热点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
稽查不提前通知;每次稽查的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既可以是综合性检查,也可以是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各稽查队在稽查前制订稽查计划安排,明确稽查的目的、内容、方法。
稽查计划书由稽查队长签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稽查依据:
1.国家、省(市)、部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工地考评办法》、《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违章处罚标准》;
3.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市政等及其他行业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及安全方面的其他规定;
4.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市政等及其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二十条稽查队在稽查工作中要有详细的稽查记录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发现的重大安全质量隐患和有关安全质量方面的技术疑难问题以及存在的较大组织管理问题及时向所属子(分)公司告知,同时向局有关领导、稽查大队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查队下达《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稽查整改通知书》、《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稽查罚款单》责令其整改,视情节轻重另给予项目经理部领导和责任人
500~2000元的罚款处理。
具体主要内容如下:
1.安全、质量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不到位;
2.未制定安全质量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质量责任目标分解;
3.未组织编制、落实各级安全、质量、环保责任制度;
4.安全、质量、环保等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
5.50人以上的施工队伍(包括劳务工)未配备专职安全员;
6.未制订创建“安全标准工地”规划及措施;
7.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现场演练;
8.施工组织设计未经上级批准或施工方案中未制定有针对性安全质量技术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
9.未坚持安全质量教育制度或安全教育无培训影像资料,无考试(卷)记录的;
10.未建立环境因素、危险源辨识、分级台帐;
11.安质检工作人员、特殊工种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12.未组织日常和定期安全质量检查;
13.安排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14.未编制各种机具安全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5.未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安全、质量活动;
16.未督促员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17.各种类安全质量管理台账不齐全,施工过程原始记录不齐全、不详细、不真实;
18.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或标志位置不准确、不够;
19.未组织对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检查、检验、保养;
20.各工序未设置工序(工艺)牌和质量标准牌;
21.对发生的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22.关键工序、重点部位未执行旁站制度;
2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4.未按规定对分项、分部或关键工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违章作业不制止或制止不力;
25.隧道、地铁施工未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数据不准确;
26.施工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
27.对外协队伍、劳务人员的安全、质量、环保管理不到位;
28.特种设备未进行检测、检验、标识、标定就投入使用;
29.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
30.未按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或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出现安全防护不到位现象;
31.对重大事故征兆、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不到位;
32.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岗位缺岗,无专人负责;
33.未严格执行国家、省、部、行业、股份公司、局有关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其它强制性标准;
34.铁路营业线施工未签订安全协议,施工中没有设备管理单
位人员旁站,没有专项的安全保证措施;
35.铁路营业线施工未按规定要点、登记、销记,未安排驻站联络员,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和线路防护;
36.未经允许擅自改变施工技术方案或执行方案不力,造成安全质量施工隐患。
第二十三条按照《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违章违规处罚标准》,稽查队下达《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稽查整改通知书》、《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稽查罚款单》责令其整改和进行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三条存在的问题均可追溯到子(分)公司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下达停工整改决定时,原则上只针对有问题、有隐患的施工工序。
《罚款单》须注明违反法规、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对主要管理人员的罚款,稽查大队要督促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执行。
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执行罚款时,可对稽查队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进行复查,无合理解释的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领导和责任人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由个人将罚款自行上交局财务部。
第二十八条整改完毕后,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将整改情况及建议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稽查队,稽查队进行验证或移交子(分)公司安质部到现场督促整改落实。
—11—
第七章考核评比
第二十九条根据各稽查队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的综合情况及各稽查队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评比。
考核评比工作由稽查大队负责组织,局领导审定考核评比结果,每年进行一次,在次年的1月15日前结束。
具体考核评分和内容如下:1.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效果(20分)。
依照各稽查队辖区内项目施工的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情况和发生事故情况进行评分。
未发生任何事故为满分(20分);年累发生较大责任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责任工程质量事故取消评比资格;年累发生责任死亡2人或经济损失10~30万元(含10万元,不含30万元)的责任工程质量事故,扣20分;年累发生责任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5~10(不含10万元)万元的责任工程质量事故,扣10分。
2.项目安全质量信誉(10分)。
辖区内工程项目每接到业主或监理单位的投诉,经核定属实每一次扣2分。
3.安全质量管理工作(70分)
(1)稽查频次(15分)。
按各辖区内的项目危险源类别划分,对重点、热点项目每月不少于一次,一般项目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达不到要求的每少一次扣1分。
(2)对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和隐患(15分)。
对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和隐患未发现每项扣1分,发现后未追踪整改每项扣1分。
(3)安全质量稽查管理制度(10分)。
每缺少一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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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质量稽查报告、报表、通报(20分)。
每迟报一次扣1分,每少报一次扣2分,通报每少发一次扣2分。
(5)安全质量项目管理档案、台账(10分)。
没有总台账扣5分,每少一个项目的管理档案扣2分。
考核评比程序:各稽查队自评分—稽查大队评分—相关部门评分—局领导审定。
《安全质量稽查队年度考核评分表》见附件4。
第三十条每年度开展一次对稽查队长和稽查员的评先工作,具体时间和程序按照《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根据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评选。
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1.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正直,公正果断,工作认真细致,敢于承担责任,原则性强;
2.综合能力较全面,专业能力强,对问题善于钻研分析,发现问题的准确率较高,处理问题科学合理、果断;
3.勤学习、肯钻研,在平时工作中脑勤、腿勤、眼勤、嘴勤、手勤,所经手的各种类安全质量稽查资料齐全完备、有序;
4.所管辖的项目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均处于受控状态,获得的表彰和荣誉较多,并且在考评期内没有发生任何安全质量方面的等级责任事故;
5.廉洁自律,遵章守纪。
第三十一条各稽查队在区域内对各项目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每半年度的评比办法由各稽查队根据所在区域和工程特点制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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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考核评比办法,考核评比办法报局稽查大队审批备案后执行。
考核评比结果上报局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局稽查大队以及相关部门。
第八章奖励、处罚
第三十二条奖励:
1.在年度被评为第一名的稽查队和被评为安全质量先进个人的按照《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奖惩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2.稽查队在区域内对各项目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每半年度评比中取得前二名的项目,对项目经理部领导和安质部长在全局通报表扬。
第三十三条处罚:
1.由于稽查不力,在稽查队区域内发生等级责任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事故,将负连带责任,对稽查队长和稽查员按照《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奖励及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2.对稽查队平时稽查不力,现场混乱,安全质量问题和隐患较多、较大,业主及监理对安全质量方面投诉较多。
稽查频次达不到规定要求,报告、报表、通报不及时上报或漏报。
违纪突出等现象。
轻者在稽查大队内部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
3.各稽查队在区域内对各项目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每半年度评比中取得最后二名的项目,对项目经理部领导和安质部长在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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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其他奖罚按照《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局集团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局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对稽查队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和执行工作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处罚、调离岗位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局安全质量稽查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铁四安质[2007]247号《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稽查大队管理办法》。
附:1.《稽查队安全、质量、环保动态周报表》
2.《月安全质量稽查情况报表》
3.《安全质量稽查队管辖区域内工程项目汇总表》
4.《安全质量稽查队年度考核评分表》
5.《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稽查整改通知书》
6.《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稽查罚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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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稽查队安全、质量、环保动态周报表
—16—
附件2:
月份安全质量稽查情况报表
主管:编制:
注
①工程类型:主要是指哪些类型的工程,如铁路、高速公路、市政、房建工程等。
:
②状态评价分四个级别,分别是:可控、基本可控、基本失控、失控。
③每月28日前报局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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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____安全质量稽查队管辖区域内工程项目季度汇总表年月日
—18—
—19—
附件4:
安全质量稽查队年度考核评分表
部门:
考核人员:考核日期:年月日—20—
附件5:
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稽查整改通知书
施工单位:编号:年号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稽查队、受稽查单位或部门、局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各一份。
—21—
附件6:
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稽查罚款单
施工单位:编号:年号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40,稽查队、被稽查单位或和部门、局财务部、局安全质量稽查—22—
大队各一份。
主题词:安全质量稽查管理办法
抄送:机关本部各部门,安质部⑶,安全质量稽查大队⑶。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09年2月5日印发
—23—
打印、装订:林静校对:吴凤平共印65份—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