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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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2•【文号】环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工作计划,我局于2007年11月20‐22日,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省级实施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实施工作,解决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及总局领导关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指示精神,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

对照初步审查情况,继续完善、细化各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于2008年3月20日前报我局环境监察局备案。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安排专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与联系。

严格按照我局《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完成各阶段工作目标,确保2008年年底前全部国控重点污染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三、保证中央财政补助的现场核查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所辖地市环境监察机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等信息现场收集整理,并结合排污申报工作进行核对,列出此次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需实施联网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口的明细清单,按本通知附件四的格式一并报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有误的,经核实后,可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要求,以新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本地排放污染物总量大的企业替换,但要保证重点企业数量相同、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少于被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替换情况须在报总局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甘环监测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2〕11号)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为了解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现状,掌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措施,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2〕921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以下简称“企业自行监测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检查是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履行自行监测职责,理顺企业自行监测与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工作关系的基础性工作。

为保证检查成效,省厅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本区的检查工作。

二、加强培训为保证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我厅决定于9月27日下午在西北宾馆举办培训班,请各市州环保局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局长1名和监测站负责自行监测检查的技术人员(要求具备操作OFFICE软件的能力)1名参加,参会人员需培训前在邮箱****************(密码zice123456)内下载软件和课件,参会时自带笔记本电脑。

各市、州环保部门在积极派员参加培训的同时,负责对辖区内被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精心组织各地应按照《甘肃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做到任务、责任到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提交检查成果。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冀环办发〔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不断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作用,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明确责任。

各地要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统筹安排相关工作,协调联动各职责部门,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办〔2008〕25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全面检查辖区内国控企业的监测口规范化、监测站房建设与设备安装情况,在完成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及时进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要落实要求。

各地要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都要对每台套自动监测设备建立完整的有效性审核档案。

对第三季度有效性审核工作,各地要及时汇总分析整理,审核结果按照要求,务于10月2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放合格标志。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环境管理需要,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和重点企业率先应用自动监测有效数据,使通过审核的数据在总量减排核定、排污收费核定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在核定、汇总辖区内当年国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流量(水量)后,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要加强培训。

各地要根据按照《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环办便〔2007〕13号)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未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的企业报名接受环保部举办的培训班的学习,每个企业至少有一人取得培训合格证。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陕环办发[2012]173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73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验收、联网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38号)和省厅《关于报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的函》(陕环函〔2011〕612号)有关规定,为准确掌握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信息,结合环保部通报我省2012年前三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与环保部监控中心自动监控联网和数据质量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区)依据本年度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将辖区内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情况按照附件1的填报格式填报(填报表内容和操作方法请查看环保部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工作进度汇总中子菜单指标说明),并于12月31日前以电子版格式报送至省厅信息中心,由省厅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市(区)上报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情况信息审核后,及时填报至“环保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汇总栏”。

同时,从2012年四季度起各市(区)应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信息,以保证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情况能及时更新。

二、各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工作,及时登录环保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的动态调度平台(网址:http:///),查看核对各市(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情况相关信息,发现信息未更新或有错误的,及时与省厅信息中心联系进行调整。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情况的通报-陕环函[2014]4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情况的通报-陕环函[2014]4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情况的通报(陕环函〔2014〕4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国家环保部对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于2013年12月份进行了试考核,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考核,现将我省前阶段考核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如下:一、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进展情况2013年我省国控企业362家(不含重金属企业65家),纳入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的企业304家,其中有78家企业因设备故障、未验收等问题不符合考核条件暂缓考核,实际考核226家企业。

通过2013年12月份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试考核调整之后,目前我省12个市(区)已完成与省和国家监控数据的正常交换。

宝鸡、安康、商洛、杨凌4个市(区)组织得力,能够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考核成绩提高较快。

各市(区)纳入国家考核的企业数见附表1。

二、各市(区)传输有效率统计情况省监控平台对2014年1月1日至10日各市(区)的传输有效率进行了统计,详见附表2。

三、存在问题(一)部分市(区)环保部门对考核工作不重视,责任心不强。

渭南市、西安市问题较为突出,省执法局多次到两市环保局、监控平台、企业现场端检查督促,但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一拖再拖,相互推诿,有些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暴露出对辖区企业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监管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等问题。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8]4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8]4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8]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关于2008年年底前国控重点企业必须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的要求,我省全面展开了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

目前建设任务已基本完成,进入集中验收期。

为进一步加快与规范系统验收工作,尽快对各地拨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现有就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办法与有关要求1.验收申请。

各地应督促企业迅速完成建成系统的验收监测,按照《湖北省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连续监测系统项目验收方案》要求准备完整的验收资料,集中向省环境监察总队申请验收。

对验收资料明显不符合要求或严重缺项的,不予受理。

2.验收办法。

省环境监察总队、规财处、环境信息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组成验收组对系统进行现场验收,按照验收方案要求对《废水、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现场验收评分表》进行现场打分,得分80分以上通过验收,80分以下者不能通过验收。

无验收监测报告或不能联网的不能验收,验收监测报告不合格的不能通过验收。

现场验收评价表见附表一、附表二。

因全省国控企业数量大、验收时间紧张,为了加快系统验收进度,省局主要负责对废气监测系统进行验收,对于废水监测系统,省局在各地进行现场验收示范后,由各地参照省局的验收程序和方法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资料报省局备案,省局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3.验收合格后,企业凭环保部门下发的验收合格文件申领相关的建设补助,并应将在线监测系统钥匙移交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部门各一把,将系统运行维护委托给环境监测部门负责。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表

附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表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填表日期:填表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2012年制表1 国控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表2 国控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表表3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表(废水)一、手工监测开展情况:二、自动监测开展情况:表4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基本情况表注: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较多时可复印本页表格填写。

—12—表5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表(废气)一、手工监测开展情况:—13—二、自动监测开展情况:—14——15—表6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情况表注:①废气自动监测系统数量较多时可复印本页表格填写。

②采样方式的选项中不包括颗粒物和流速的采样方式。

—16—填表要求及指标解释一、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1、检查表封面需由填表人签字。

2、【表1国控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对国控废水企业、国控废气企业、重金属国控企业、十二五规划重金属企业需检查填写表1。

(重金属国控企业以及十二五规划重金属企业以下均简称重金属企业。

)【表2国控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表】对国控污水处理厂需检查填写表2;【表3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表(废水)】对国控废水企业、国控污水处理厂、存在重金属废水排放的重金属企业需检查填写表3;【表4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基本情况表】对国控废水企业、国控污水处理厂以及重金属企业中安装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的需检查填写表4;【表5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表(废气)】对国控废气企业、存在废气重金属排放的重金属企业需检查填写表5;【表6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情况表】对国控废气企业以及重金属企业中安装废气自动监测系统的需检查填写表6。

3、以下指标解释中凡是相同的指标,仅在首次出现时进行解释。

4、本次检查范围为环保部发布的《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11]144号文)中列出的国控企业,本次检查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和截止至2012年6月30日前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二、基本情况表相关指标解释(一)表1国控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控制级别】依据《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11]144号文),勾选“废水国控、废气国控、重金属国控、十二五规划重金属”选项。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附件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 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 工作曲线。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发[2010]410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发[2010]410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发[2010]410号2010年12月2日)各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全面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是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能力、监督企业合法排污的重要抓手。

今年以来,全省环保系统注重以服务减排为核心,以“增功能、保运行、促应用”为重点,全面提高了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

结合“十二五”期间对氨氮和氮氧化物纳入减排考核目标的工作需要和目前我省环境自动监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省市环保部门在自动监控工作的职责与分工问题全省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分级监控、属地管理。

(一)省级环保部门在自动监控工作方面的职责1、统一制定自动监控实施规划,统一制定建设、安装、运行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统一招标确定供货商和运营商准入资格,统一实施对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营、数据有效性审核以及数据应用的监督、稽查和考核。

2、负责重点国控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的自动监控平台监管、现场核查、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自动监控发现的超标企业进行处罚和督促整改。

(二)市级环保部门在自动监控工作方面的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所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验收和运营工作,组织排污企业从统一招标的自动监控供货商和运营商中,选择供货和运营单位,督促排污企业按期完成系统建设,确保运行质量。

2、负责对除附件名单以外的所有国控、省控及省控以下重点企业进行自动监控平台监管、现场核查、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以上企业自动监控发现超标情况进行处罚和督促整改。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川环办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116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截至6月29日,我省各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与环境保护部联网工作已全部完成。

为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稳定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环境管理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加强监控中心规范运行和确保监控数据安全。

一是明确人员,建章立制。

为确保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的要求,建立一支业务和技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工作队伍,按不同标准配备日常监控管理人员、公众监督举报接警管理工作人员、系统管理人员,市级监控中心要安排24小时值班人员。

同时,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控值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数据存储报送制度等。

二是加强监控数据安全性及传输稳定性。

按照《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联网运行管理的通知》(环办[2009]79号)对数据稳定联网率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控中心不间断运行管理工作,强化数据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监控系统安全保护体系,确保系统规范运行、数据安全、传输稳定。

三是落实运维经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监控中心日常运行费用保障。

二、继续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验收工作。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下达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预算的通知》(环函[2007]241号)、《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32号)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完善本级监控中心配套设施建设。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环函[2007]241 号)一、必要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0年,在GDP 年均增长7.5%的同时,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削减10%,作为“十一五”期间的约束性指标,必须完成。

在“十一五”开局之年2006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达2594.4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达1431.3万吨,两项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分别比2005年增长1.8%和1.2%,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形势更加严峻。

为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这一约束性目标的完成,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三大体系,从而通过严格科学的统计、监测和考核手段将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建设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占全国主要污染物负荷65%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自动监控是减排“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自动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实时地掌握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是监督重点污染源是否完成污染物减排指标的有效手段。

二、我局的职责与任务以及项目现状(一)职责与任务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局长令第28号)规定: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2、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1)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3)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4)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5)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6)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江苏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江苏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江苏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江苏省环境爱惜厅2021年10月目录1. 企业大体情形2. 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3. 监测点位示用意4. 执行标准限值及监测方式、仪器5. 质量操纵方法6. 监测结果公布方式和时限为标准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布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费》、《“十二五”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查方法》、《“十二五”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方法》、《环境监测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地址污染物排放(操纵)标准,环境阻碍评判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地市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备案。

本方案适用于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打算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一、企业大体情形二、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要求:企业应当依照环境监测治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建设、保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志牌。

三、监测点位示用意要求: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方式。

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方式中未作规定的,能够采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自行监测活动能够采纳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腕。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按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比例,标明工厂方位,四邻,标明办公区域、主要生产车间(场所)及主要设备的位置,标明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标明废水、废气排放口及其监测点位的编号、名称。

四、执行标准限值及监测方式、仪器五、质量操纵方法要求: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循国务院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质量治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六、监测结果公布方式和时限要求: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成立的发布平台上公布执行局信息,并至少保留一年。

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检查评分表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现场检查评分表[1]

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检查评分表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现场检查评分表[1]
3
检查期间有长时间异常或无故停运、不能实时传输数据的,扣3分;
(8)自动数据记录
数据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能够保存至少前推1年时间内的历史数据
3
1)无数据报表和历史数据的,扣3分;
2)数据报表和历史数据不完整的,扣2分;
(9)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5
1)未提供监督考核报告的,扣5分;
2)监督考核报告不规范、不完整的,扣3分;
(7)存在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任环保部门应对其下达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材料后,由责任环保部门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好档案记录
5
1)存在问题的企业无整改落实档案资料的,扣5分;
2)整改落实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扣3分;
5
1)未提供比对监测结果表或报告的,扣5分;
2)比对监测结果表或报告中存在错误的,扣3分;
(6)监督考核情况
责任环保部门每季度应当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开展至少一次监督考核,并出具监督考核报告;对一套设备的一次有效性审核,完整的报告资料包括:企业自检报告、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考核组成员名单、监督考核结论;根据企业自检报告、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监督考核的结论应正确无误
5
1)未按规定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表的,扣5分;
2)监督检查频次不足的,扣2分;
3)监督检查结果表填写不正确、不完整的,扣3分;
(4)监控中心的监控情况
对已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应与责任环保部门联网;监控部门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进行实时监督,能够提供各套现场端的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等结果
5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 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 测设备。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 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 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 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 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 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级)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级)

附件一: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省级)表1 省级监控中心硬件与系统软件自查表填写说明:1、在是否达标栏,是填“1”,否填“0”2、备注栏可说明超过标准规定,或不达标原因3、达标数量小计指各项考核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指标数量4、如果某设备没有采购,请在其对应各项指标后填“0”表2 省级监控中心核心应用软件自查表填写说明:1、在是否备该项功能栏,是填“1”,否填“0”2、备注栏可说明超过标准规定,或不达标原因3、达标数量小计指各项考核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指标数量4、已使用环保部统一配发的核心应用软件,可不填此表。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表3 省级现场端建设自查表-废水填写说明:1、1-3项分别填写企业名称、企业工商注册号、所属城市2、第4、21-22项,根据所提供选项在相应表格选择填写3、对于水、气兼有的企业在此表中只填写该企业废水排放口相应信息,废气排放口相关信息在表4中填写4、5-20项,符合要求请填写“1”,不符合要求请填写“0”5、对于使用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COD 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第11项填写“1”备注:表3(废水)及表4(废气)均需填报- 30 -表4 省级现场端建设自查表-废气填写说明:1、1-3项分别填写企业名称、企业工商注册号、所属城市2、第4、21-23项,根据所提供选项在相应表格选择填写3、对于水、气兼有的企业在此表中只填写该企业废气排放口相应信息,废水排放口相关信息在表3中填写4、排放口序号填写方式为:如果一个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填写A,如有两个及以上排放口,则依次编号为A、B、C、D……5、6-19项,符合要求请填写“1”,不符合要求请填写“0”- 31 -表5 省级其他方面自查表填写说明:1、在是否达标栏,是填“1”,否填“0”2、备注栏可说明超过标准规定,或不达标原因及其他需要填写内容3、达标数量小计指各项考核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指标数量4、组织管理制度的“项目组织”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选项- 32 -- 33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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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省级
附件一: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检查考核自查表(省级)
表1 省级监控中心硬件与系统软件自查表
填写说明:
1、在是否达标栏,是填“1”,否填“0”
2、备注栏可说明超过标准规定,或不达标原因
3、达标数量小计指各项考核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指标数量
4、如果某设备没有采购,请在其对应各项指标后填“0”
表2 省级监控中心核心应用软件自查表填写说明:
1、在是否备该项功能栏,是填“1”,否填“0”
2、备注栏可说明超过标准规定,或不达标原因
3、达标数量小计指各项考核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指标数量
4、已使用环保部统一配发的核心应用软件,可不填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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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省级现场端建设自查表-废水
填写说明:
1、1-3项分别填写企业名称、企业工商注册号、所属城市
2、第4、21-22项,根据所提供选项在相应表格选择填写
3、对于水、气兼有的企业在此表中只填写该企业废水排放口相应信息,废气排放口相关信息在表4中填写
4、5-20项,符合要求请填写“1”,不符合要求请填写“0”
5、对于使用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 COD 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第11项填写“1”
备注:表3(废水)及表4(废气)均需填报
表4 省级现场端建设自查表-废气
填写说明:
1、1-3项分别填写企业名称、企业工商注册号、所属城市
2、第4、21-23项,根据所提供选项在相应表格选择填写
3、对于水、气兼有的企业在此表中只填写该企业废气排放口相应信息,废水排放口相关信息在表3中填写
4、排放口序号填写方式为:如果一个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填写A,如有两个及以上排放口,则依次编号为A、B、C、D……
5、6-19项,符合要求请填写“1”,不符合要求请填写“0”
表5 省级其他方面自查表
填写说明:
1、在是否达标栏,是填“1”,否填“0”
2、备注栏可说明超过标准规定,或不达标原因及其他需要填写内容
3、达标数量小计指各项考核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指标数量
4、组织管理制度的“项目组织”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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