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3•【字号】市政〔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23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定,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机制体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总体目标实现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308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将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转为正式收费的函》(桂建函字[2001]129号)收悉。
鉴于我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房字[2001]192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情况来看,除个别收费项目的设置需进一步补充、调整外,大部分收费标准基本可行。
经研究,现就全区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损伤园林植物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纳补偿费。
二、附表所列补偿费收费标准为全区统一标准,各地、市可在统一标准以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对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四、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费用收支情况接受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项目、标准表(略)
——结束——。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9•【字号】市政〔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灵川县、阳朔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9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3年修订)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绩效考评范围,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考评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对《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市政〔2020〕14号)进行修订。
一、考评机构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城市管理考评日常工作。
二、考评对象(一)县(区)单位(8个):灵川县、阳朔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以下简称“两县六区”)。
(二)市直单位(17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投资集团、市城建集团、市旅投集团。
(三)中(区)直单位(8个):广西电网桂林供电局、中国邮政桂林分公司、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桂林分公司、中国移动桂林分公司、广西广电网络桂林分公司、中国铁塔桂林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考评范围(一)灵川县灵川镇桂黄高架桥以南、定江镇、八里街片区的城镇建成区范围。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现将《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4日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五号))《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9日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31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市场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力度,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桂政办发〔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5日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有效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改善民生,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以人为本、节地节能、生态环保、安全实用的要求,到2020年,科学完善城镇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网络、生态环保规划,优化城市功能设计,扩大规划覆盖面,建立城镇规划、安全管理动态监控体系,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统筹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镇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燃气、给排水、防洪、供电、供气、消防、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南宁、柳州、北海、钦州、梧州、贵港、贺州、玉林、河池、来宾市等设区市及重点城镇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加强重点江河流域防洪控制性工程和城镇防洪堤坝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
深化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创新城镇建设投资、管理和运营体制,探索发行市政建设债券,鼓励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市政建设领域。
支持发展承载量大、快速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
一是加速提高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水平。
建成南宁地铁1号线、2号线,城市路网更趋完善。
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南宁、柳州、桂林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县级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旅游用地分类体系及旅游用地分类体系与城市规划分类体系衔接表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旅游用地分类体系及旅游用地分类体系与城市规划分类体系衔接表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04
•【字号】市政办〔2016〕46号
•【施行日期】2016.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旅游用地分类体系及旅游用地分类体系与城市规划分类体系衔接表的通知
市政办〔2016〕4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旅游用地分类体系》及《旅游用地分类体系与城市规划分类体系衔接表》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4日附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市政办〔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5日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探索开展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构建城市管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决策部署,聚焦服务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坚持以“721工作法”(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为抓手,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标准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管理工作精细化、便民服务常态化建设,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在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灵川县、阳朔县(以下简称“六区两县”)开展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共建共管、共治共享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新格局,为全市创新城市管理提供可以复制、推广的经验,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巩固提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助力桂林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
桂林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桂林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中涉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作为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管范围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面积大于10000㎡或投资大于400万元以上的附属绿地工程,应按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单独招标,不应混同其它工程项目招标。
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报项目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项目所在地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列内容:(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桂林市居住区及单位庭院绿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桂林市居住区及单位庭院绿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市政办[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桂林市居住区及单位庭院绿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07〕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强我市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的绿化整治工作,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切实改善市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现就做好2007年全市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居住区及单位庭院绿化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化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广量大,其绿化水平对城市整体绿化水平有着重要影响,与市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化,努力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优美、清新、健康、舒适的环境,既是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也是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实事工程。
因此,要把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化整治作为“城乡清洁工程”的深入行动和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2006年启动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引向深入。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全市居住区及单位庭院绿化实行“全市统一组织,城区全面负责”的工作机制。
桂林市居住区及单位庭院绿化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我市居住区及单位庭院绿化整治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因人员工作变动,对协调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名单如下:组长:刘明昱市政府副市长成员:齐军市政府副秘书长何秋明市园林局局长黄家城市建规委主任陆华军市市容局局长袁国华象山区副区长阳明七星区副区长王诗宏秀峰区副区长田继阁叠彩区副区长石自强雁山区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迎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迎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市政办[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迎检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9〕3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桂林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迎检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各项迎检准备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ОО九年三月十三日桂林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迎检工作方案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8〕556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于2009年3月-5月对2006年10月底之前原建设部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全面复查。
自治区检查组已于2009年1月8日-9日对桂林市进行了初检,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于3月18日-20日对桂林市进行复查。
为高质量做好国家园林城市迎检准备工作,顺利通过国家级复查,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和评审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桂林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迎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李志刚市长副组长:刘明昱副市长成员:樊伊宁市政府副秘书长何秋明市园林局局长黄家城市规建委主任、市房产局局长于超凡市市政局局长陆华军市市容局局长唐诚市环保局局长邓恢裕市爱卫办主任黄福喜象山区区长赵子兑生秀峰区区长黄洪斌叠彩区区长何运保高新七星区区长彭代元临桂县代理县长张洪伟市中山路置业建设管理公司总经理罗桂江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主任:樊伊宁(兼)常务副主任:何秋明市园林局局长副主任:李兰市园林局副局长张继元市创城办副主任唐建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夏荣岗市政府督查办主任谷海洪市规建委副主任唐伟市财政局局长助理鲁琳市市政局党组成员梁新强市环保局副局长李伟明市市容局副局长伍建民市房产局副局长陆荣祥市房改办主任龙桂海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江建和象山区副区长王诗宏秀峰区副区长田继阁叠彩区副区长聂云高新七星区副区长何新明临桂县副县长成员:市创城办公室全体人员,并根据工作方案从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
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
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十七号)《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12日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10月28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市区乱埋散葬的意见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市区乱埋散葬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市政[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市区乱埋散葬的意见(市政〔2006〕35号)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开展清理乱埋散葬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特别是水塔山、骝马山等景区经过“清坟还绿”后恢复了青山绿水。
但是,市区的乱埋散葬现象依然严重,共涉占地近1.03万亩,乱埋散葬坟墓5.97万座,治理乱埋散葬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治理目的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治理活动,确保二○○八年底前,我市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生活工作区、旅游风景区、园林绿地、山林实现无坟化,使市区乱埋散葬现象得到彻底根治,恢复青山绿水原貌,造福于民。
同时,探索形成新的管理体制,加快我市殡葬改革进程,促进“厚养薄葬,文明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形成。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治理工作按行政区划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二)迁(平)坟还绿的原则。
坟墓迁移至公墓的,原葬坟处要填坑植树;就地深埋的,不留坟头,并植草种树;就地改造和管理的,要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绿化美化。
(三)宣传教育为主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发出治理乱埋散葬工作的通告后,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宣传贯彻到群众中去;治理前和治理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忌简单粗暴。
(四)兼顾历史、丧俗的原则。
对历史形成的老坟场主要是进行改造、绿化美化与统一管理。
在平坟过程中,采取“挖上不挖下”的办法,不能随意挖动下面的棺木、金坛、骨灰盆;不能损坏主碑,将主碑拆除后在原坟上面挖坑放置好并用泥土掩埋,与地面相平,不留坟头。
三、治理范围与步骤第一批治理范围为(二○○六年年底前):各大公园内的坟墓。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市政办[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9〕12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贯彻落实〈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二十日桂林市贯彻落实《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方案加快城镇化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桂林实施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具有重大意义。
2009年是桂林“城市建设高潮年”。
为加快把城市建设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尽快提高我市城镇化水平和质量,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建办〔2009〕2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2009年我市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扩内需、调结构宏观政策,按照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市人大三届五次会议和全市建设工作会议总体部署,结合《2009年广西城镇化工作要点》要求,抓住城镇化战略实施的历史机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增强城镇综合实力和集聚、辐射、带动能力,完善城镇体系和提高城镇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发展中心城区,加强县城建设,大力发展小城镇,带动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推进城镇化,要坚持扩大规模,注重实效,走集约式城镇化道路;要完善功能,突出特色,实现“两个文明”协调发展;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依靠市场机制推进城镇化;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增强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市政办〔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桂林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桂林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总体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以下简称“城市双修”)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在桂林市开展“城市双修”试点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桂林市“城市双修”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助推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始终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将“城市双修”工作作为城市发展建设的主要任务,抓紧治理城市病,抓紧补齐城市短板,抓紧推进生态建设,着力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环境质量、塑造风貌特色,加快打造现代化山水历史文化名城和品位休闲之都。
二、工作目标在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城市双修”示范项目建设。
通过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生态和城市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初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品质较大提升、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风貌特色得到彰显的城市发展新格局。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高效推进桂林市“城市双修”工作,成立桂林市“城市双修”工作领导小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但市、县人民政府设有独立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九条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二)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新版精品资料】
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国土、水利、林业、交通、公安、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通过科学规划、积极建设、严格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目标。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
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提倡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分别为:(一)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新建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新建医院、学校、疗养院等单位不低于35%;(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改建旧居住区不低于25%;(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四)城市内河、湖泊等滨水绿地应达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城市出入口、公路、铁路旁的绿化带宽度应不低于30米;(五)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第九条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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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国土、水利、林业、交通、公安、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通过科学规划、积极建设、严格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目标。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
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提倡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分别为:(一)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新建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新建医院、学校、疗养院等单位不低于35%;(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改建旧居住区不低于25%;(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四)城市内河、湖泊等滨水绿地应达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城市出入口、公路、铁路旁的绿化带宽度应不低于30米;(五)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地率审核。
凡绿化建设指标达到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审查专用章”。
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未经审查的以及审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低于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园林绿化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按规定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备案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对不能按绿化方案建设绿地或绿化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建设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
对未能按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补建。
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并统一办理征地与搬迁,所需的绿化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预算。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及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市、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桂林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及建设工程的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规划绿地面积的75%。
绿化种植应当选择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合理配置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和花卉。
在城市道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8厘米,行道树应当选择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与道路景观协调、特色鲜明的树种。
主要道路两侧的围墙应选用透景的栅栏或篱笆。
地下设施建设其地表应当有符合相应绿化的土层。
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
第十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验,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园林绿化工作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确保城市园林绿化质量。
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需取得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
外市园林绿化企业来桂林市参加投标活动,应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度。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进行,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5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资料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把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山坡、石山、公园、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区域。
“绿线”内的绿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下列分工进行:(一)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广场、街旁小游园、小绿地、干道绿化带、风景林、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三)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城区政府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四)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五)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六)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城市居民应负责做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地养护规范进行,并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火灾、水灾、旱灾、雪灾、各种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及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
城市临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包门前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完成其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养护工作量和绿化养护定额,核拔公共绿地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养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园林、林业、交通、铁路、水利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养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养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三)居住区内的树木,归种植和管理养护的单位所有;(四)在私人庭院内,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自种的树木,归自种者所有。
城市树木所有权可申请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有关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时,对需大批量移植、砍伐树木及影响古树名木的项目,应当避让。
确需占用绿地或移植、砍伐树木的,应事先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
禁止破坏园林绿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和水体。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进行公示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
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化用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恢复原状,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在规定期限15天内恢复原状,并交由该绿地管理负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