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下治理垃圾短信侵权问题之思考
是否应该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
首先,短信垃圾短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它们会占据人们的手机存储空间,影响正常通讯,甚至给人们带来诈骗和骚扰。
据统计,全球每天收到的垃圾短信数量已经达到了数十亿条,这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因此,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短信垃圾短信的存在也是一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许多垃圾短信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用户的手机号码,并对用户进行骚扰和诈骗。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用户的隐私权,也给用户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因此,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也是在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也是在倡导健康的通讯环境。
垃圾短信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通讯,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
如果我们能够取消这一辩题,就能够更好地引导人们关注通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营造一个更加健康的通讯环境。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
首先,短信垃圾短信辩题的存在可以引起人们对通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
通过辩论的形式,可以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短信垃圾短信对生活的影响,进而更加重视通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其次,短信垃圾短信辩题的存在也可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通过辩论的形式,可以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短信垃圾短信的危害,进而促使相关部门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垃圾短信制造者的打击力度,从而更好地保护人们的通讯安全和个人隐私。
最后,短信垃圾短信辩题的存在也可以促进技术的进步。
通过辩论的形式,可以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短信垃圾短信的产生原因和传播途径,进而促使相关技术人员加大技术研发力度,研发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范和打击垃圾短信,从而更好地保护人们的通讯安全和个人隐私。
总的来说,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通过辩论的形式,可以更好地引起人们对通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技术的进步,从而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论垃圾短信广告的侵权责任
论垃圾短信广告的侵权责任【摘要】本文对手机垃圾短信广告进行了法律分析,就垃圾短信广告侵权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形式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由于短信的多种发送方式,导致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化,因而责任承担的主体及承担的方式也多样化。
本文分别从短信广告发送方、移动通信运营商及行政机关的责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垃圾短信广告侵权责任所谓垃圾短信,是指没有经过接受者同意的其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广告性的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的短信息。
据官方调查,我国手机用户平均每周收到8.29条垃圾短信,其中商品广告类短信居多。
垃圾短信广告的泛滥已经严重损害了手机用户的权利。
目前手机短信广告的发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机间点对点发送、网站发送和电脑软件发送。
由于短信的多种发送方式,导致垃圾短信广告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化。
但在短信广告发送过程中能够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有两部分主体:一是短信的直接发送者,二是提供发送服务的企业。
前者包括发布广告的企业和个人,后者主要是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
一、短信广告发送方责任追究1、侵犯人身一般来说,未经接收者同意发布广告短信算不上侵权。
但是,在被告知并遭拒绝后,如果仍然发送,就构成侵权,手机用户可以要求信息提供商停止侵权行为。
生活安宁权是公民隐私权的一个内容。
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承担责任的基本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活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韩国就规定,对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一经查处,处3000万韩元(1美元约合1010韩元)的罚款。
2009年9月21日提交审议的《江苏省广告条例(草案)》明确,未经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短信息。
违反规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工作心得:关于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及规制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及规制的思考一、垃圾短信的概念及危害短信的出现,当初仅仅是电信运营商为了解决手机话费过高而推出的低廉文本信息服务。
自此之后移动短信逐渐发展成为一门产业并对人类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
短信天生具有快速便捷低成本的特点,深受手机用户的喜爱。
但在手机短信的传播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新型信息传播方式为载体的垃圾短信逐渐成为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
所谓垃圾短信是指事先未经接收者同意而强行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群发送的包含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恶意攻击、广告等内容的短信息。
垃圾短信构成要件可概括为:发送者主观上具有过错、事先未经接收用户同意、侵犯了接收者合法权益。
恶意的手机短信发送者通过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不论方式和内容的具体形式如何均造成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后果。
垃圾短信的泛滥从长远来看将危及整个电信业的行业利润,也会扰乱人们日常生活乃至社会稳定,可以说垃圾短信已成为一种信息公害和社会污染源,给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在全国范围内乃致世界都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垃圾短信给用户、电信业务市场、社会乃至国家都造成了较大危害,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垃圾短信发送者通常不分时间与场合向普通手机用户发送各类垃圾短信,而手机用户则必须打断正常的生活工作进程去处理这些垃圾短信,由此手机用户的生活安宁权和通信自由权均会受到侵犯。
侵犯他人隐私权。
信息时代的隐私权已越来越显得极其重要了。
华伦和布兰迪斯在他们的文章中将隐私权描述为“不受侵扰的权利”。
垃圾短信不仅侵扰手机用户生活,而且一般还涉及到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因为只有知道了用户的诸如电话号码、职业、网上搜索历史乃至住址等信息之后不法之徒才能精确地向用户定点投放各类垃圾短信,比如常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当用户曾在网络上浏览过某网上商城中的某些产品后,用户日后就有可能在手机上接收到推荐用户当初浏览过但还未购买的产品的信息。
这种情况无疑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数据安全法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
一、引言数据安全法是国家对数据安全问题的重大立法,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数据安全法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数据安全法问题入手,展开全面的评估和探讨。
二、数据安全法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1. 垃圾短信和骚扰通信方式的泛滥在数据安全法实施后,企业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同时用户的个人信息也得到更好的保护。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营销目的,仍然通过用户信息进行垃圾短信和骚扰通信方式的推送。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也违反了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 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加大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和信息化程度的提升,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日益增加。
一些企业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由于技术和管理上的不足,导致了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
这不仅损害了用户的权益,也违反了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3. 跨境数据传输合规难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数据传输已成为企业日常业务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由于各国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同,企业在跨境数据传输过程中往往面临合规难题。
数据安全法在跨境数据传输方面的规定复杂多变,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4. 数据安全责任不清晰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对于数据安全的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在数据安全事件发生后难以追究责任。
尤其是在多方共享数据的情况下,数据安全责任更加模糊不清,这给数据安全法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1. 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针对垃圾短信和骚扰通信方式的问题,应当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对违法企业给予严厉处罚,形成威慑效应。
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让用户更加便捷地举报垃圾短信和骚扰通信方式行为。
2. 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对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企业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数据安全意识的培训,确保个人信息得到有效的保护。
3. 推动国际合作,建立统一标准针对跨境数据传输合规难题,国家应当推动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与协商,推动建立统一的跨境数据传输标准和机制,为企业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合规指导。
申论考试热点:综合治理垃圾短信的几点对策
申论考试热点:综合治理垃圾短信的几点对策在积极探索治理办法的同时,总结了以下几点对策:(一) 加强立法我国利用手机短信作案的犯罪事件出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很重要原因就是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对此进行规定,而且,参照国外的立法情况,仅仅对垃圾短信的发送者进行经济制裁是远远不够的。
目前亟待补充的立法主要有:(1)向手机发送批量病毒的刑事犯罪设置。
这是因为,现行刑法第286条第三款所规定者仅是向计算机发送病毒的行为,而手机并非计算机,因而我国立法部门唯有通过另行立法,才能法之有据地惩治此类危害行为。
(2)增设传播淫秽信息罪。
这样,对利用手机大肆传输淫秽信息、情节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刑法即可有效予以惩治。
(二)要加强对手机号码的管理,推行手机入网“实名制”国内手机号码管理制度比较混乱,犯罪分子可以很方便的申请到手机号码进行犯罪活动,事后抛弃号码逃之夭夭以躲避制裁,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手机发号方面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机入网实名制就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所谓手机实名制,是普通的用户到运营商或者户网运营商入网的时候,必须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提供自己的有效信息,今后所有用户在入网时都将按真实身份登记。
这种从源头上管理手机的办法十分有效,它能够为用户营造安全无污染的短信环境,能够方便运营商和公安机关对不法分子的监控,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三)电信监管部门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各省通信管理局都应着眼于通信业健康发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问题。
网站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运作,加强内容监管,各通信管理局和公安厅及其他政府部门平时也要保持联系,共同依法打击短信犯罪因此,我们除了应与短信经营商签订杜绝滥发垃圾短信行为协议外,更应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予以控制。
一是应实行流量控制,日发送量达到一定数值后,采用的监控系统就提示运营商采取管理措施;二是实施内容监控,建立屏蔽词库,发现有问题的短信,系统就向工作人员报警,经查询确认是有害短信后予以屏蔽。
治理垃圾短信之法律制度设想
治理垃圾短信之法律制度设想[摘要]如今手机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便捷”,当下垃圾短信泛滥、手机诈骗等层出不穷,已然成为手机用户不能承受之重。
本文以垃圾短信治理为出发点,针对现阶段我国垃圾短信立法的缺失,试图从实名制及短息广告经营许可角度规制垃圾短信。
[关键词]垃圾短信;实名制;短信广告经营许可据新浪网统计数据, 2007年我国垃圾短信发送量已达3538亿条。
?譹?訛短信因其便捷性、经济性成为了大众青睐的联络方式,然现今垃圾短信泛滥,给用户带来极大困扰,治理垃圾短信是促进通讯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之举。
一、关于垃圾短信的基本问题1.垃圾短信的界定目前理论界对垃圾短息还未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分类,垃圾短信大致可分三类为:病毒传播型; 诈骗型;广告型,包括企业的商务广告包括促销、销售及非法广告如开发票、办假证、倒卖走私物等。
因此笔者认为垃圾短信是指在内容上违法,或是未经用户没有征订的广告性质(排除公益性质)的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短信。
2.发送垃圾短信之行为的性质认定主流观点认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侵害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而也有人辩称:宪法第14条规定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并据此认为发送短信的行为是公民通讯自由,其实不然。
任何权利的实质是自由,但自由均有限度,故权利的行使亦有其边界,越过了边界便不再是自由,而是对权利自由的破坏。
?譺?訛发送垃圾短信已然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安宁权和健康权,并构成对他人通信自由的侵犯,并非行使通信自由,不可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如今的垃圾短信已带来了诸多社会危害:1.利用短信发送诈骗短信,侵害部分人的财产权;2.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如利用手机短信宣扬反社会思潮、以“爱心捐助”之名诈骗财物;3.扰乱社会秩序,如传播谣言、黄色信息及分裂国家的短信;4.部分商家兜售公民手机号码,侵害公民隐私;5.部分有车族认为垃圾短信的存在,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几率,侵害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
手机不良短信的民事侵权行为与治理之策
手机不良短信的民事侵权行为与治理之策作者:胡春雷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24期摘要:短信作为手机的一种副属性通讯功能在短短几年内得到惊人的发展。
然而,正当我们享受短信沟通的便捷与快乐时,名目繁多的不良短信亦接踵而至。
因此,笔者试图基于侵权法理论,以我国现行法律为背景,规范分析不良短信民事侵权责任,积极寻求不良短信的治理之策。
关键词:不良短信;侵权责任;治理[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4-0399-01一、手机不良短信的定义及其类型随着我国手机使用的普及,手机短信也迅速地冲击着我们的生活,成为人与人之间沟通交往的主要方式之一。
手机短信有其特有的优点,它方便、快捷、趣味性强。
但是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令人担忧。
什么是不良短信?有学者认为,不良短信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包括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收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
从我们大多数人的经历来看,我们收到的不良短信息应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骚扰型。
多为一些无聊的恶作剧,或是一些黄色短信,这些短信多为点对点的发送,特别是熟人之间。
第二类:短信诈骗,分为两类:1、虚假的中奖信息诈骗短信、虚假的招工信息诈骗短信、虚假贷款信息诈骗等。
2、诸如点歌、留言、彩铃、成人故事等sp短信,这种多为资费诈骗型短信。
第三类:广告类短信,这种短信在日常生活中也表现为两种:1、提供非法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例如销售各种黑车、代办各种文凭等2、部分企业的商务广告,包括各种促销打折活动等等。
像这些如同牛皮癣一样的群发短信广告,以流氓式的入侵方式,使得我们这些手机用户不胜其烦。
二、手机不良短信所侵犯的民事权利属性与责任的分析(一)不良短信所侵犯的公民权利1、侵犯公民的安宁权“垃圾短信可以理解为侵犯了公民的生活安宁权。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罗澍认为,公民有保持自己生活安宁不被外界不必要因素干扰的权利。
垃圾短信的法律思考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9 522 0)6150 10 - 9(090-0.1 0
关 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05 D 2.
所谓垃圾短信 , 是指未经接 收者同意的, 包含违 反法律规定或具 性 , 在得到某些 网络服 务功能时, 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不仅对网络服 有广告信息 内容的, 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 或 侵害接收者通信 自 由、 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 良风俗的信息。 伴随着短信业务给人们带 来便利的同时, 垃圾短信也给人们正常的使用手机短信带来了很大的 负面影响。垃圾短信泛滥 , 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
更改个人资料信息, 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 , 可 如果终止使用服务, 是否 的是运营商, 他们可以且有义务对传输群发性短信者实行控制。 一旦 可 以删除个人资料信息。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搜集的是用户 的个人信 通过监控确定了可疑手机号码, 就可 以立即实施管理措施 ,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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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 ) 06
垃圾短信的法律思考
张
摘
信行 为 , 防止垃圾 短信 的骚扰 已经成为一 个热点 问题 。
浩
要 被称为“ 第五媒体” 的手机短信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 也带来了大量的垃圾短信。 如何通过法律来规范短
( ) 情权 一 知
一
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做法 , 及时出台相关法规 。第
,
明确界定垃圾短信 的概念。考虑到技术发展的可能性, 在立法上
应当将包括图像和声音的短信都纳入垃圾短信规制的范围内, 做到对 立法中区别对待 。 第二 , 在短信的监 管上将监督权从运营商手中分离 出来, 消除既是经营者又是监管者的角色混乱。 国家应设立独立的部
垃圾短信的侵权与责任承担
垃圾短信发送者的侵权与责任承担一、侵犯公民权利之(一)、侵犯公民生活安宁权垃圾短信常常无预料的进入用户手机,打断用户的工作,扰乱用户的休息,且用户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短信,同时也会造成用户手机的有形磨损和可能不该支付的费用支出。
垃圾短信发送者依据自己的便利而滥发短信的行为,损害了手机用户利益,侵犯了用户的生活安宁权。
(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对于垃圾短信及其发送者来说,手机用户往往是不希望接收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因此,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侵犯了手机用户的通信自由权。
(三)、侵犯公民消费自由权在手机用户没有订制、申请某种短信服务的情况下,垃圾短信发送者擅自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就相当于商业上的“强买强卖”行为,侵犯了用户的消费选择权和事先知情权,即便有些短信是无偿的,但是人们无缘无故的频频被广告短信所烦扰,侵犯了用户的消费自由权。
二、侵犯公民权利的责任承担(一)、垃圾短信发送者行为构成的直接侵权及移动运营商的连带责任垃圾短信的发送者一般利用网站和计算机软件将一些诸如违法广告信息发送至用户的手机,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运营商应对短信的发送承担监控义务,如果运营商明知某条短信为侵权短信,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在其责任承担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二)、移动运营商的违约责任不论手机短信息通过什么方式发送,都要经过移动电信运营商的短信网关才能到达对方手机上。
电信运营商既然提供短信服务,理应承担所发信息(包括广告)的审查之责。
而且这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在广大的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手机用户交钱为的就是能够得到方便快捷的通讯服务。
显然,运营商提供的垃圾短信不是手机用户所想要得到的,并且该垃圾短信还给手机用户带来的很大的不便,比如收看垃圾短信降低了工作效率。
这显然违背了当时双方达成的合同,从这个角度讲,运营商实际上在合同履行上构成了不当履行,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
短信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短信的政治和社会问题短信作为一种交流工具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短信的便利性和高效性被广泛认可,但是在使用短信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些短信所带来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在我们认可短信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认真思考和探讨短信所带来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政治问题:短信作为一种信息传播手段,它也被政治利用。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和执政党会利用短信的方式来进行宣传和选民互动。
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民意表达的公正性和信息自由的基本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短信接收者还是发件人都可能会受到政治压迫和控制。
社会问题:除了政治问题,短信的社会问题也同样需要我们思考。
短信便利的同时,也容易被用来进行欺诈、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垃圾营销等行为。
当我们接收到一些未经许可的短信广告时,我们不仅会浪费时间,也会遭受侵犯个人隐私的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这种垃圾短信的方式不仅不利于企业品牌形象,也会让消费者感到厌烦和不信任。
此外,一些非法的文化、社交、娱乐等内容也会通过短信进行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公共道德的侵犯,也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很大的危害。
因此,在短信的使用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也应该对这种非法和有害信息进行抵制和反击。
如何应对:对于政治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公正的选举和信息自由的原则,避免政治利用短信,防止民意受到侵害。
对于社会问题,企业应该建立规范、透明和可靠的信息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信息和非法内容的产生。
个人的防范和对有害信息的抵制也非常重要。
我们可以通过设置屏蔽功能、加强账号安全、举报违法信息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和个人权益。
结语:短信的政治和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关注和面对。
我们应该摒弃政治利益和商业私利的驱动,重视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共同创造一个公正、安全和和谐的信息通信环境。
是否应该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
首先,短信垃圾短信是一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它会给人们带来骚扰和困扰。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20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手机用户平均每天收到垃圾短信超过10条,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因此,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是符合人们的利益的。
其次,短信垃圾短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垃圾短信条例》规定,发送垃圾短信将被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
因此,辩论短信垃圾短信的辩题实际上是在为违法行为辩护,这是不应该被鼓励和支持的。
最后,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也符合社会的发展潮流。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各国也在加强对于垃圾短信的打击力度。
因此,取消这一辩题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短信垃圾短信辩论辩题。
首先,辩论短信垃圾短信这一辩题有助于增加人们对于垃圾短信问题的认识。
通过辩论,人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垃圾短信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从而更加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垃圾短信的打击。
其次,辩论短信垃圾短信这一辩题也有助于促进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
通过辩论,可以激发社会对于垃圾短信问题的关注,从而推动相关部门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于垃圾短信的打击力度。
最后,辩论短信垃圾短信这一辩题也可以促进相关科研和技术的发展。
通过辩论,可以激发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对于垃圾短信过滤和识别技术的研究,从而为解决垃圾短信问题提供更加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总的来说,虽然短信垃圾短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辩论短信垃圾短信这一辩题有助于增加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促进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以及推动相关科研和技术的发展。
因此,不应该取消这一辩题。
垃圾短信侵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垃圾短信侵权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目前,垃圾短信问题困扰着很多人。
文章针对垃圾短信侵权问题进行了法律方面的阐释。
【关键词】垃圾短信侵权法律一、垃圾短信的定义和现状垃圾短信是指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的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
从侵权法的角度分析,垃圾短信应该是未经接受者同意的,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
据介绍,目前的垃圾短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赌博信息;二是以抽奖、中奖为诱饵的诈骗信息;三是办假证、假公章、贩卖走私黑车、枪支等不法信息;四是利用短信息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五是短信服务商擅自提供的信息服务。
广大的手机用户中每天传播着数以亿计的信息,大量格调不高的非主流信息充斥其间。
大量的垃圾短信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同时在一些突发事件时,手机媒体甚至成了传播谣言危害社会稳定的工具。
因此,对于这些垃圾短信在监管和禁止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难度,而且加之目前针对此项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空白,所以在治理垃圾短信方面,政府和有关部门显得有些无能为力。
但是,垃圾短信已成为一种新的信息公害和社会污染,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加紧对其进行遏制已迫在眉睫。
二、垃圾短信侵权的主体和客体(一)侵权主体由于短信的多种发送方式,导致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化。
如:服务商依据自己的便利,向用户发送的各种服务和娱乐广告造成侵权;公司向用户发送各种娱乐短信造成的侵权;普通用户之间发送的一些广告、娱乐信息、黄色信息以及其他短信造成的侵权等等。
也就是说,在垃圾短信广告发送过程中能够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有两部分主体:一是短信的直接发送者,二是提供发送服务的企业。
他们有的谎称对方中奖的诈骗信息,承诺办理假证件、假公章、贩卖走私黑车、枪支、毒品等不法信息,传播一些淫秽、色情信息和恐怖信息等;他们有的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利用接受者爱占便宜的弱点来获取非法利益;也有的是发泄私愤,故意干扰与自己有过节的人的正常生活。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机已成为广大公民不可缺少的工作和生活必需品,因手机短信的便捷和实惠,人们之间的短信联络越来越多,各种娱乐信息和广告行为也随之加入短信行列,据统计全国平均每天有超过三亿条的短信在发送。
但随着短信的快速发展,一些垃圾短信也给人们带来了不少烦恼,例如每天你会收到无数条你不想看的广告信息、娱乐信息、甚至黄色信息,干扰了你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使你不得不花费时间和精力来查看和删除这些信息。
垃圾短信侵害了我们的权利,但你不知道对方是谁总觉得一时拿他没有办法,一忍了之。
笔者认为,垃圾短信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通讯权利,我们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向侵权者讨个说法。
下面笔者就短信侵权法律特征,责任承担主体等具体问题,作简要阐述如下:一、短信侵权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而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侵权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有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
对照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一)垃圾短信具有违法性,黑广告、黄色信息不用累述,未经对方同意强行向其发送大量的广告短信,明显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具有违法性;(二)垃圾短信直接干扰了公民的正常通讯自由,黄色短信更是对人的精神损害,损害事实存在;(三)垃圾短信的发送行为与对方因此而导致的工作、生活受骚扰,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四)垃圾短信的发送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不快乐,搔扰他人生活,而故意为之,甚至是恶意相加,其过错显而易见。
因此垃圾短信是侵权行为。
二、短信侵权的责任主体1、运营商的责任手机用户发送和接收短信是基于和手机运营商签订了服务合同,运营商按合同要求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短信的技术支持,用户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垃圾短信侵权问题探究
垃圾短信侵权问题探究摘要:手机短信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沟通和交流方式,但大量的垃圾短信频频出现,直接侵害了手机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为明晰垃圾短信侵权责任,本文主要从主体、客体、责任承担等几个方面分析垃圾短信的侵权问题。
关键词:垃圾短信;人身财产权;侵权责任1.问题的提出随着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机技术的更新换代,手机已经成为了大众日常生活所离不开的工具,手机短信也成为了传递讯息的重要载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由短信制造的问题。
例如通过基站伪装,包含诈骗链接的短信,以及包含各种赌博、色情、暴力的短信,侵犯了我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些垃圾短信以接近病毒扩散的方式进行传播,危害巨大,本文就是对垃圾短信的侵权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
2.垃圾短信的概念垃圾短信是指违背了善良风俗,违背了接受者的自身意愿而发送的包含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商业类、广告类,以及其他违反了行业自律性规范的短信息,垃圾短信主要表现在于侵害了接收者的自主权以及因为信息内容侵害到的其他人身及财产权利。
3.垃圾短信的危害3.1侵犯了接收者的生活安宁权垃圾短信的发送和接收不分时间,无论是在工作还是休息的时间,都会对我们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因为删读短信会不必要的浪费时间,或者因为短信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3.2侵犯了接收者的通信自主权短信的接收者实质上只希望与有限的用户取得联系,不希望接收来自陌生号码的不良信息,垃圾短信是对于短信接收者通信自主权利的侵犯。
3.3侵犯了接收者的财产所有权短信的接收取决于客户的消费定制,无论短信接收是否为有偿服务,垃圾短信的强制接收都有悖于接收者的消费自愿,同时垃圾短信中所包含的诈骗信息和链接,接收者容易受其误导损失金钱,这也是对接收者财产权利的侵犯。
4.侵权主体垃圾短息的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商家和短信服务商以及相关合作平台,个人作为垃圾短信的侵权主体主要动机有几个方面,包括:(一)出于个人泄愤或骚扰的目的给对方编制发送的若干包含暴力色情内容的短信;(二)出于诈骗的目的,在短信中包含中奖信息或者诈骗链接骗取接收者的财产的垃圾短信;(三)出于非法销售的目的,短信中包含各种枪支弹药以及违禁物品的信息。
垃圾短信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垃圾短信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内容摘要::垃圾短信;违法性分析;成因及其防范策略:随着我国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以及网络科技的创新,手机短信业务也因其价格便宜、形式新颖、方便快捷,博得了广大手机用户的青睐,但一段时间以来,绝大部分手机用户在享受到通信便捷的同时都曾遭遇且正在面对垃圾短信的骚扰。
文章主要列举垃圾短信的危害,分析其形成原因,从立法的角度讨论出可行的应对策略。
一、垃圾短信的法律界定及违法性分析(一)垃圾短信的概念界定垃圾短信是指信件发送人以商业或其他目的,没有经过收件人请求或允许,而向收件人发送的对收件人没有价值的信息。
国内手机垃圾短信大致分四大类:第一类:是"骚扰型",多为一些无聊的恶作剧,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第二类:是"欺诈型",此类短信多是想骗取用户的钱财,如中奖信息,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第三类:非法广告短信,如出售黑车、麻醉枪之类,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第四类:SP(短信业务提供商)违规群发,误导用户订制短信业务,发送号码多为SP接入代码,一般为四位数字。
发送号码不分网内网外,既有通过移动号码对联通用户发送的,也有外地联通号码对本区用户发送的。
(二)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垃圾短信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
所谓生活安宁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生活安静不受骚扰,实质就在于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个人有权享受自己的生活不被外界随意打扰,而垃圾短信的发布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垃圾短信显然侵害了接受者的正常的生活秩序与状态。
2.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包括权利人进行通信的自由,也包括权利人有权拒绝接受未经其同意的信息,但是就垃圾短信而言其接受者不能不接受,因此侵害了通信自由,而通信秘密指权利人有权保持其通信内容、通信方式和通信地址等权利,目前很多垃圾短信的发布者通过窃取他们手机号码发布垃圾短信,因此侵犯了权利人的通信秘密。
浅议垃圾短信背后的侵权问题(一)
浅议垃圾短信背后的侵权问题(一)目录一、侵权主体3二、侵权客体4三、规责原则5四、举证责任5五、责任承担6六、解决之道7论文摘要:短信息在为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垃圾短信通常包含虚假和欺诈的广告宣传、传销、骚扰、色情和封建迷信等内容,这些垃圾短信无处不在,几乎所有的手机用户都曾经并继续遭受其骚扰,甚至出现了诸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
随着短信业务的发展,短信的媒体属性越来越明显,其所承载的功能也就因此越来越多,监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垃圾短信对人们的财产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的侵害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针对垃圾短信所带来的新的侵权问题,垃圾短信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界纷纷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垃圾短信的治理,包括建议对恶意利用短信进行欺诈或者肆意传播淫秽短信等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制裁,执法机关、电信运营商等为此已采取了各种措施加以打击。
不过,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只有依法打击才能治本,但当前治理垃圾短信的一个不利因素就是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甚至还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
同时,其他行之有效的措施也需要尽快地付诸实践,以达到清除垃圾短信,净化手机短信服务的目的,使短信的功能价值能够真正实现。
关键词:垃圾短信短信服务商电子证据在我国,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手机短信业务因其价格便宜,形式新颖,方便快捷,赢得了广大手机用户的青睐,而手机短信开始被人们称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大媒体”。
我国的手机用户数量大约为2.5亿,平均每天有超过3亿条短信在用户的拇指间传送,占到全世界总量的三分之一。
由此可见,短信已成为手机用户间进行联络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承载着用户间传递的各种信息,为彼此间的沟通架起了一座桥梁。
所谓手机短信是指由手机用户或者短信服务商发送的经由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短信网关而以电子数据信号的方式传递给某一特定用户或不特定的用户群的表达发送人一定意图的文字、图片、音乐或是三者的结合。
垃圾短信侵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和消解的开题报告
垃圾短信侵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和消解的开题报
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短信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通信
方式之一。
移动短信商机广阔,但同时也带来了垃圾短信的无处不在的
困扰,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骚扰,甚至威胁到了人们的个人
隐私权。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运营商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
短信管控,但仍难以根治垃圾短信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短信垃圾短
信侵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问题亟待解决。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讨短信垃圾短信侵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问题,分析现
有法律对于短信垃圾短信侵权与隐私权的保护有哪些缺陷,并提出改善
和完善的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三、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搜集、归纳与分
析现有文献中有关短信垃圾短信侵权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立法,
深入剖析法律与实践问题的矛盾,进而分析造成原因与解决方法。
四、论文结构
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课题研究的背景、目的、方法和意义;第二章介绍了我国有关短信垃圾短信侵权和隐私权保护的
规定。
第三章分析短信垃圾短信侵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第四章探讨
短信垃圾短信侵权和隐私权保护的消解思路。
第五章提出建立完善的法
律制度的设想。
第六章为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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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下治理垃圾短信侵权问题之思考[摘要]随着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手机的普及化,手机短信以快捷、便利、低廉等优势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不可缺少的沟通交流渠道,但在人们享受这种沟通方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商品促销、广告宣传、骚扰、色情等手机垃圾短信的出现,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手机用户的财产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民事权利。
目前,由于相关法规缺失、监管不力、法律责任不明确等因素,导致因垃圾短信而产生的纠纷频频出现,受害者却难以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
[关键词]垃圾短信;侵权责任;民事权利《侵权责任法》的正式施行是对我国侵权法理论的全新总结,是民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保障公民权利、构建和谐社会将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机己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工作和生活必需品。
但是,在人们在充分享受着手机短信带来便利的同时,垃圾短信不请自来地闯进大家的视野,手机用户被动无奈地接受着侵扰。
在注重私人权利保护的今天,由于相关法规缺失、监管不力、法律责任不明确等因素,导致因垃圾短信而产生的纠纷频频出现,受害者难以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
一、垃圾短信的危害(一)手机用户的危害案例:2009年3月的一天,用户王先生开始收到某通讯商江苏分公司发来的短信:“换首彩铃吧,回复数字801得3首火爆彩铃,仅需2元。
还免费送你:爱情买卖、烟花易冷、偏爱等巧首手机铃声。
XX移动”、“尊敬的动感地带客户:为感谢您对中国移动的支持与信赖,做人生的赢家全球通话剧巡演来到,现在发送短信至动感地带至10086即可抢票”等信息。
此后,该通讯商江苏分公司频繁发来短信,从3月至6月,三个月时间内王先生收到了几十条完全相同的上述短信。
最近一段时间,该公司变本加厉。
其手机保存了2009年5月19日至2009年6月26日期间的该类短信,37天一共收到39条。
其间有时每天收到两条,有时收到三条,并发展到后来的一天四条、五条。
这些短信有的是在深夜收到的,有的甚至是凌晨收到的,无休止的短信骚扰严重影响了王先生的睡眠质量,进而影响王先生的工作和生活质量,而后,王先生的心情也一天比一天糟糕。
从案例中可以发现,很多手机用户都是感同身受。
这种现实状况已严重影响了广大手机用户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其中手机垃圾信息中的低俗、下流的黄色骚扰短信则严重忽视了接收用户性别尊严的存在,在手机用户本身没有接收意愿的前提下,骚扰短信不仅严重的侵犯了手机用户的生活安宁,引起用户的不愉快甚至于反感和愤怒,而且侵害用户的精神健康权利。
(二)社会环境的危害广大的手机用户接收到的垃圾短信中很多都是有关低价倾销商品,倒卖赃车、文物和枪支弹药,代办各类假证件和假车牌及各种其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内容。
这其中一些诈骗类手机垃圾短信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诈骗类手机垃圾短信不仅严重的扰乱了社会市场金融秩序,而且对社会经济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和后果。
因此,为了保持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环境的稳定,对手机垃圾短信的治理已迫在眉睫。
二、垃圾短信所侵犯的民事权利(一)侵犯财产权短信服务商向手机用户擅自推行有偿信息服务或以无偿信息服务为诱饵使手机用户上当受骗,支付并非自愿的费用,这对于用户来说,是财产利益上的损失。
以下就是典型的此类短信:“用户您好,您免费试用的无线业务即将到期,默认继续试用15元每月,如需取消请发送XX到XXX,感谢您的使用。
”[1]如果用户一时疏忽没有按照短信中的要求回复,就会被默认为继续制定这一业务,从而造成用户资费的损失。
这种方式利用了用户的疏忽,使用户的财产权受到损失。
[2]另外,一些非法手机用户发送的中奖信息以及预测命运、爱情、钱运、官运等信息,利用一些人爱占便宜或是迷信的心态,骗取他们的钱财,此类垃圾短信很容易使人上当受骗,使财产受到损失。
(二)侵犯隐私权生活中收到p (三)侵犯通信自由权通信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有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进行通信,不受外来干涉和妨碍的权利。
[4]通信自由权具体到手机短信方面是指广大的手机电话用户既有随意发送短信息的自由,也有随意接收短信息的自由,并且手机用户有自主地决定发送或接收哪种类型,拒绝接收哪些类型短信息的自由。
[5]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在实际的生活中广大的手机用户常常只能够决定如何发送短信息、发送哪些内容的短信息,由于短信息传输不需要广大手机用户事先的许可和同意、具有可直接传输的特性,这就使得广大的手机用户对于接收或拒绝哪些内容和类型的短信息显得无能为力。
在没有经过用户本身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向其手机发送含有各种假发票、中奖信息、旅游广告及其他形式的非法广告甚至下流、低俗的黄色信息。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广大的手机用户是不希望接收到这类骚扰信息的,因此侵权人的这些行为就是属于侵犯广大手机用户通信自由的违法行为。
三、治理垃圾短信之策目前我国现有的规制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遏制和治理日益猖獗和泛滥的手机垃圾短信,不足以保护广大手机用户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具体表现如下: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手机垃圾短信的定义以及手机垃圾短信的分类等明确的界定,缺乏对于滥发垃圾短信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在电信运营商发送手机垃圾短信的侵权行为没有进行明文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大对发送手机垃圾短信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对手机垃圾短信进行法律规制的成功经验,采取较严厉的处罚措施来遏制和规制手机垃圾短信,坚持采用法律规制等多种措施来治理垃圾短信对手机用户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
(一)法律角度1.完善立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关手机通讯的专门法律目前未健全,需要立法机关和学者们共同努力,加强立法工作,健全法律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有法可依是法治国家的前提,因此要对垃圾短信进行规范应做到有法可依,健全法律体系,配以完善的法律规范,对违反国家法律强行性规定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加大处罚力度,使手机垃圾短信的发送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与此同时,通过手机垃圾信息侵害广大手机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在这种背景之下,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建立起了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6]我国有关专家向立法机关呼吁,国家应该借鉴外国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制定一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以维护广大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遏制和治理手机垃圾短信。
2.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增强普通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利用手机短信侵犯广大手机用户合法权利的电信运营商,应当通过相关的报刊、杂志和社会舆论等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只有这样才能提醒广大的手机用户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严厉打击利用手机垃圾短信进行侵犯公民民事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3.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投诉机制为了有效地遏制和治理手机垃圾短信,减少手机垃圾短信对相关社会主体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营造一个良好的、健康的手机使用环境,国家相关执法部门联合起来建立一种长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来治理手机垃圾短信,以此来达到遏制和治理手机垃圾短信的目的。
相关的职能部门应接受广大手机用户对于手机垃圾短信的投诉和举报,对广大手机用户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
对确实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应该移送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电信行业角度1.落实手机入网实名制目前我国已经推行手机用户入网实名制,但情况并不太理想,通常为了便利手机用户,很多用户不需要提供自己的个人身份证就可以使用。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实行了手机实名制,其对治理垃圾短信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有效解决垃圾短信问题,必须落实手机实名制。
持卡者需将其个人基本信息与卡号绑定,登记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实行信息共享,且公安机关要做好用户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卡号的取消同样需要进行相关的注销登记,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7]2.加强行业自律手机垃圾短信的发送基本上都要通过提供电信增值服务的提供商的协助才能顺利完成,电信运营商作为电信服务的提供者,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不顾公共利益。
除此之外,应该保护好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这也是加强行业道德自律。
因此,企业在追逐利益的同时必须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按收政府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电信运营商要积极参与到消灭垃圾广告短信的行动中来,彻底净化通讯服务行业。
因此,要加强电信行业自律,建立一个健康、稳定的行业环境,并坚决反对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公共效益的行为。
3.加快反垃圾短信的技术开发垃圾短信的发送有多种方式,但任何方式都要经过短信息中心,所以电信运营商可以通过技术研发、使用技术手段及时更新、升级设置垃圾短信监控和拦截功能,从而更好地达到治理手机垃圾短信的目的,为手机用户提供优质、清洁的通讯环境。
(三)手机用户角度很多手机用户对垃圾短信侵权性质并不了解,认为这只是普通的广告行为,大多直接删除或不予理睬,因此纵容了垃圾短信的泛滥。
为保证短信息通信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发挥积极作用,遏止短信息所带来的消极作用,广大用户应当提高垃圾短信防范意识,了解诈骗等不良短信的传播渠道,不能轻信陌生的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内容,而且要增强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意识。
在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广大的手机用户还应积极主动地支持电信运营商实行的手机入网实名制度,在办理移动通讯手机入网业务时,应该按照手机入网实名制度的相关要求出示个人身份证件。
只有在全社会防范垃圾短信的意识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垃圾短信,有助于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陈娟.垃圾短p[7]荆培才.治理垃圾短信的法律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7( 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