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管理办法(部令40号)解读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4两篇)
光荣院管理办法(二)光荣院管理办法(二)一、引言二、光荣院入院条件1. 退伍军人应提供退伍证明及相关证件作为入住光荣院的条件。
(1)年满60周岁或年满55周岁并患有特定疾病的退伍军人。
(2)无法独立居住或生活自理困难的退伍军人。
3. 入住光荣院的退伍军人应提交入院申请,并经过光荣院的评估和审核。
三、光荣院的服务内容1. 生活照料:光荣院将提供日常的生活照料,包括饮食、洗漱、穿衣等方面的服务。
2. 医疗护理:光荣院将提供定期的医疗服务和护理,确保入住者的健康状况得到妥善管理。
3. 心理支持:光荣院将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入住者缓解心理压力和困扰。
4. 康复训练:光荣院将提供康复训练和物理治疗,帮助入住者恢复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
5. 文娱活动:光荣院将组织各种文娱活动,如音乐会、舞蹈表演、手工制作等,丰富入住者的生活。
四、光荣院的管理规定1. 入住合同:入住光荣院的退伍军人应与光荣院签订入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安全管理:光荣院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入住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纪律要求:入住者应遵守光荣院的纪律要求,如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公共卫生等。
4. 投诉处理:光荣院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入住者的投诉,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五、光荣院的质量评估与监督1. 定期评估:光荣院应定期对入住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与入住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并及时改进。
2. 质量监督:光荣院应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光荣院的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六、光荣院管理办法的执行1. 光荣院应建立健全光荣院管理办法的执行机制,明确各项责任和任务。
2. 光荣院管理办法的执行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七、光荣院管理办法的改进与完善1. 光荣院应定期开展管理办法的检查与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
2. 光荣院应听取入住者及家属的意见与建议,积极吸纳外界专业意见,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通用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光荣院的正常运营,维护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光荣院的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光荣院的管理和运营,包括服务对象的管理、人员的管理、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等。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术语、概念的含义解释如下:1. 光荣院:指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养老服务的机构。
2. 管理人员:指光荣院管理层的负责人员。
3. 服务对象:指到光荣院休养、观察、康复或者生活的老年人。
4. 工作人员:指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人员。
5. 聘用人员:指服务对象生活必要人员和光荣院暂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服务对象管理第四条【服务对象入养管理】1. 光荣院接受老年人入养前,应当了解老年人家庭情况、健康状况和医疗护理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并签订入养合同。
2. 服务对象应按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光荣院,如有延期需与光荣院商议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条【服务对象生活管理】1.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食宿、医疗、文化娱乐、康复、保健和安全监护等基本服务。
2. 光荣院应定期考核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和需求,根据考核情况密切配合服务对象和家属合作,制定调整个性化服务计划。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人员管理原则】1. 招聘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严格考核和筛选,实行文件管理。
2. 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技能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工作人员】1.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护理经验和医疗护理技能。
2. 工作人员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工作时应当尽职尽责,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质量标准进行工作。
第八条【聘用人员】1. 服务对象生活必要人员如厨师、清洁工等,应由光荣院负责聘用,并需严格考核和筛选。
2. 光荣院聘用的员工应该通过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达到岗位要求。
第四章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九条【设施和设备建设】1. 光荣院要优先考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建设标准。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光荣院的管理,维护光荣院的秩序,提高光荣院的使用效率,确保光荣院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光荣院使用范围光荣院适用于所有因公殉职的英雄烈士的纪念馆或墓地。
光荣院内的设施和场地,以及相关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事宜,均受到本办法的约束。
三、光荣院的开放时间光荣院的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点至下午5点,周末和节假日全天开放。
光荣院的具体开放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时间由管理方发布通告。
四、光荣院的使用方式1. 光荣馆参观个人或团队可前往光荣院参观,需提前预约。
预约方式可选择方式、邮件或在线系统进行。
2. 光荣墓地祭祀英雄烈士的家属及亲友可前往光荣墓地进行祭祀。
每个家庭最多可每年祭拜一次,祭祀日期需提前预约。
3. 重大纪念活动重大纪念活动包括英雄烈士诞辰纪念、忠诚事迹宣讲等。
举办单位需提前向管理方申请,并按照管理方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
五、光荣院的管理责任1. 光荣院管理方光荣院的管理方负责光荣院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清理、设施维护、安全巡逻等。
管理方需要保证光荣院的安全和整洁,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设施。
2. 光荣院使用方光荣院使用方指个人、团队或组织。
光荣院使用方应遵守光荣院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尊重英雄烈士的形象和荣誉,不得损坏光荣院内的设施和场地。
3. 安全责任管理方和使用方对光荣院的安全负有共同责任。
管理方要加强安全巡逻和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光荣院的安全。
使用方应保持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得随意触碰陈列物品,不得私自点燃火源。
六、违规处理如果发现光荣院使用方有违规行为,管理方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暂停使用权限、永久取消使用权限等。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管理方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2023修正版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光荣院是一个专门用于表彰个人或组织在特定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机构。
为了更好地管理光荣院,确保评选活动的公正、透明和规范进行,制定了光荣院管理办法。
2. 管理机构光荣院设立管理机构,由多个组成部分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光荣院的发展战略和决策。
- 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光荣院的入选成员。
- 秘书处: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维护光荣院的日常运转。
3. 评选条件光荣院的评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杰出贡献:被评选者在特定领域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取得了显著成就。
- 推荐人支持:有正式的推荐人推荐并支持被评选者的入选。
- 良好声誉:被评选者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道德品质。
4. 评选程序光荣院的评选程序如下:- 推荐人提名:推荐人向评选委员会提名被评选者,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 提名审核:评选委员会对提名的被评选者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评选条件。
- 审核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将在光荣院的官方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公众参与:公众可以对审核结果进行反馈和意见,评选委员会将综合考虑。
- 终审决定:评选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和公众意见,做出最终的评选决定。
5. 入选权益入选光荣院的个人或组织将享有以下权益:- 荣誉称号:被授予光荣院的荣誉称号,以表彰其在特定领域的卓越贡献。
- 证书颁发:颁发入选证书,以正式确认入选身份。
- 参与活动:被邀请参加光荣院组织的各种座谈会、研讨会等重要活动。
- 资金支持:根据光荣院的资金情况,入选者还可能获得一定的奖金或经费支持。
6. 职责和义务入选光荣院的个人或组织将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维护声誉:作为光荣院的成员,应当继续努力,维护自身的声誉和道德品质。
- 参与活动:积极参与光荣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为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 宣传推广:帮助光荣院宣传推广,增强其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7. 组织运营光荣院的组织运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透明:评选活动的进行应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令第40号《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
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一、引言光荣院是一个致力于纪念和表彰在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的地方。
为了确保光荣院的管理规范和有效运作,本文将介绍光荣院的管理办法,旨在营造一个合适的环境,使光荣院可持续发展。
二、光荣院的设立和管理机构1. 光荣院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旨在表彰在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2. 光荣院的管理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他们负责光荣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
三、光荣院的收录条件1. 个人:被收录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 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做出重大创新或贡献;b) 在文化艺术、教育、医药卫生等领域具有卓越成就;c) 在国防和军事建设领域做出杰出贡献;d) 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就。
2. 集体:被收录的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 在国家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b) 在社会公益事业中表现出色;c) 在民生领域做出杰出贡献。
四、光荣院的收录程序1. 个人申请:个人可向光荣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将由光荣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 集体提名:各级政府、国内相关机构、社会团体等可向光荣院提名符合条件的集体,并提供相关的背景资料。
3. 评审和决策:光荣院评审委员会对个人申请和集体提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决策。
4. 公示和反馈:评审结果将在光荣院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向申请人或提名方反馈。
五、光荣院的权益和责任1. 光荣称号:被光荣院收录的个人和集体将享有光荣称号,以表彰他们的卓越成就和贡献。
2. 社会声誉:光荣院将积极宣传和推广被收录者的成就,提升其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影响力。
3. 社会荣誉:光荣院将定期举办表彰活动,向被收录者授予奖章、荣誉证书等荣誉称号。
4. 责任义务:被光荣院收录的个人和集体应继续为国家建设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传承和发扬先进的精神和价值观。
六、光荣院的运作方式1. 日常管理:光荣院的管理机构负责光荣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保证光荣院的正常运转。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安全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光荣院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居民安全意识和教育1.居民应加强安全意识,认识到个人安全是社区稳定和谐的基础。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居民安全教育活动,强调预防火灾、防范盗窃、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面的知识。
2.每层楼的安全门为全封闭管理,只有持有门禁卡的居民和访客才能进入,居民应严格控制门禁卡的使用权限。
卡的遗失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处进行挂失。
三、公共区域安全管理1.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修复、维护公共区域的相关设施,确保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
居民应当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贴乱画、乱倒垃圾等行为。
2.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防止堵塞消防通道。
居民应定期清理自家门前的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禁止在楼道内存放易燃物品,禁止在公共区域吸烟。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四、居民楼安全管理1.高层住宅楼应设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居民应自觉参与消防演习活动,熟悉逃生通道和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2.禁止在阳台、窗台等位置乱堆放物品,确保外立面和阳台的整洁。
居民应定期检查窗户和阳台的防护装置,确保其牢固可靠。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拉乱挂物品。
居民应定期检查电线的安全状况,避免电线老化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五、居民个人安全管理1.居民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盗窃和抢劫的意识。
进入住宅时应确认门锁已正确锁好,遇到可疑人员或情况时应及时向物业报告。
2.禁止在住宅内使用明火,居民应确保使用电器和燃气设备时的安全性。
遇到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燃气,并向物业报告。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私装电线等行为。
居民应遵守用电安全规定,合理使用电器,防止电线老化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光荣院是一个重要的公共机构,负责为军人、退休军人和烈士家属等提供生活和就业支持。
为了更好地管理光荣院,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光荣院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分为五个大点进行讨论。
一、光荣院的设立和职责1.设立光荣院的背景和目的2.光荣院的基本职责和服务对象3.光荣院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4.光荣院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5.光荣院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合作二、光荣院的入住管理1.入住申请和条件审核2.入住人员的待遇和权益保障3.入住费用和收费标准4.入住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要求5.入住人员的退院和离院程序三、光荣院的生活保障服务1.饮食管理和餐饮服务2.住宿管理和居住环境3.医疗保健和健康管理4.日常生活和文化娱乐活动5.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服务四、光荣院的就业和培训支持1.就业机会和岗位安排2.就业辅导和职业培训3.就业权益保障和薪资管理4.退休军人的创业和就业支持5.就业成果评估和调整措施五、光荣院的评估和监督体系1.光荣院的自评和互评机制2.外部专家评估和监督3.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和权力4.质量反馈和改进措施5.对光荣院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光荣院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从设立和职责、入住管理、生活保障服务、就业和培训支持以及评估和监督体系五个大点进行了全面的讨论。
光荣院作为一个重要的公共机构,其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对于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
希望本文能够为光荣院的管理者和服务对象提供参考,推动光荣院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光荣院管理办法:养老服务标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养老服务标准规定1. 引言2. 服务内容饮食服务为光荣院的居民提供营养均衡、口味可口的饮食服务,确保居民的健康饮食需求得到满足。
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定期体检、日常保健、疾病治疗、医疗监护等,确保居民的身体健康。
心理疏导服务提供心理咨询、康复训练等服务,帮助居民缓解心理压力,保持良好心态。
居住环境服务提供安全、舒适、整洁的居住环境,包括住房设施、卫生设备等。
3. 服务标准3.1 饮食服务标准饮食种类应包括主食、肉食、蔬菜、水果等,并且要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以满足不同居民的口味喜好。
食物应新鲜、卫生,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贴近居民的饮食文化和饮食习惯。
提供营养均衡的食谱,根据居民的身体状况和健康需求,提供相应的膳食方案。
3.2 医疗护理服务标准定期为居民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血压、血糖、体重等指标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配备专业护理人员,提供日常的生活护理,包括饮食、卫生等方面的照顾,并为需要的居民提供疾病治疗和护理。
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居民,提供相应的医疗监护,确保居民的健康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3.3 心理疏导服务标准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居民调整心态,缓解心理压力,并及时介入解决重大心理困扰。
组织康复训练、健身活动等,以提升居民的身体素质和心理幸福感。
3.4 居住环境服务标准提供安全、卫生、整洁的住房环境,设施设备应完善、可靠,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清洁,定期消毒,确保居民的居住环境安全。
4. 总结制定光荣院的养老服务标准规定是为了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使居民能够过上安全、舒适、幸福的晚年生活。
饮食、医疗护理、心理疏导和居住环境是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必须按照明确的标准进行提供。
只有确保服务的标准化和个性化,才能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光荣院管理办法:公共区域使用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公共区域使用规定一、公共区域的定义公共区域指光荣院内的共享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大厅、走廊、楼梯、电梯、停车场、花园、健身房、游泳池等区域。
二、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定1.保持整洁:居民及访客在使用公共区域时,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废弃物。
如有垃圾产生,应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2.遵守安全规则:在公共区域内禁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过度喧哗、走廊奔跑、拖拉重物、乱停乱放等。
3.禁止占用共享设施:居民及访客在使用公共区域设施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长时间占用共享设施,如电梯、健身器材等。
若有需要,应与其他人员协商合理的使用时间。
4.管理员值班规定:光荣院设有管理人员值班,居民及访客应尊重管理员的工作。
任何问题或疑问,可向管理员咨询或寻求帮助。
5.禁止随意改动装修:在公共区域内,禁止居民和访客私自更改或拆除公共设施、装修材料等。
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1.对于违反公共区域使用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责令整改的工作,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
2.对于经多次劝阻仍不听劝告、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进入公共区域、禁止使用部分设施,甚至报警处理。
3.对于严重违反公共区域使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非法占用等,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附则1.本管理办法由光荣院物业公司制定并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补充。
2.居民及访客在进入光荣院前,应提前了解和熟悉本管理办法,自觉遵守规定。
3.如有其他特殊公共区域使用规定,将由物业公司额外发布通告或公告。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荣院的管理,提高光荣院服务质量,保障烈士墓地的安全和尊严,根据《烈士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指为记念革命烈士和英雄,敬献先烈而建造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光荣院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等方面。
第二章光荣院的建设第四条光荣院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烈士精神,铭记历史。
(二)保护烈士墓地的安全和尊严。
(三)体现功勋和感恩主题。
第五条光荣院应当建设在城乡交通便捷、文化底蕴丰厚、历史文化传统悠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地方。
第六条光荣院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计安置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并配备适当的文化记忆设施。
第三章光荣院的管理第七条光荣院的管理应当高度重视烈士墓地的保护和尊严,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遵守烈士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烈士墓地的安全和尊严。
(二)加强光荣院的巡查和监管,落实日常管理、清洁卫生、防火等安全工作。
(三)加强服务执勤,保障举办各种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八条光荣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管理程序,加强光荣院的内部管理和外部联动协作。
第四章光荣院的维护第九条光荣院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景观美化、设施维修和清洁卫生等维护工作,保证光荣院环境整洁、美观、有序。
第十条光荣院应当落实日常检测、维修和更新文化记忆设施的工作,确保设施设备齐全、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光荣院应当定期进行大拂拭、消毒、处理废弃物品等维护清洁工作,保证环境卫生。
第五章光荣院的使用第十二条光荣院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些有益的服务,如展示文物、讲解烈士精神等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光荣院应当开放人民群众日常参观和举行相关活动,以便泛博群众对光荣院的进一步了解和认识。
第十四条光荣院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所涉及附件如下:暂无附件。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政府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服务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集中供养和服务需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
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权益保护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权益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光荣院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居民的基本人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光荣院的所有居民,包括老年人、特殊群体和残疾人等。
第三条光荣院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居民的身心健康、生活安全和尊严,推动光荣院的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光荣院应当依法尊重居民的个人意愿,为居民提供公正、公平、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第二章:居民的基本权益第五条光荣院应当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的居住环境,确保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第六条居民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光荣院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尊重居民的决定。
第七条居民有权自由出入光荣院,并且可以自由与外界交流,接受来自家人和朋友的探望和关心。
第八条光荣院应当保护居民的财产权益,不得侵犯或限制居民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
第九条光荣院应当保护居民的人身安全,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居民的安全。
光荣院应当建立良好的护理制度,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适度的护理服务。
第三章:居民的权益保障机制第十一条光荣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光荣院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经营管理制度,向居民公布光荣院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居民有权参与光荣院的决策、评议和监督,光荣院应当充分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光荣院应当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与居民进行交流、倾听和开展活动,增进居民的社交互动。
光荣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光荣院应当从员工管理、服务质量、食品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管和监督,确保居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光荣院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等。
第十八条居民对光荣院的管理办法有异议或不满意的,有权提起申诉,经充分调查后,光荣院应按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告知结果。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光荣院的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保护光荣院住户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一种特殊的居住区域,主要面向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旨在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和谐、尊严的生活环境。
第三条光荣院的管理以依法、科学、公平、透明为原则,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光荣院的管理工作由光荣院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住户共同参与。
第二章入住与退房第五条入住光荣院的申请人须为退役军人或退役军人家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光荣院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住户如需退房,应提前向光荣院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光荣院的权益与义务第七条光荣院住户有权享受光荣院正常运营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物业维护等。
第八条光荣院住户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共同维护光荣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光荣院住户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光荣院的管理规定,尊重他人,不得损害光荣院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光荣院的安全管理第十条光荣院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光荣院住户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光荣院应定期开展安全演习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住户的应急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光荣院住户应加强对自身住房的安全管理,配合光荣院管理委员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五章光荣院的环境卫生第十三条光荣院应加强对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绿化、道路、垃圾处理等的清洁。
第十四条光荣院住户应保持住房内外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垃圾。
第六章光荣院的社区活动第十五条光荣院应定期组织社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升住户的文化娱乐水平,增加邻里之间的交流。
第十六条光荣院住户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保持良好的邻里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第七章光荣院的纪律与处罚第十七条光荣院住户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损害光荣院的利益或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可被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其他相应的纪律处分。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行为规范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行为规范规定1. 引言光荣院作为居民生活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权益,特制定本办法,明确光荣院的管理要求和居民的行为规范。
2. 定义2.1 光荣院光荣院指居民集体居住的建筑群,包括住宅楼、公共区域和设施等。
2.2 居民居民指在光荣院内合法居住的个人或家庭单位。
3. 光荣院管理要求3.1 入住管理1.居民入住光荣院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和户籍证明。
2.入住后,居民需向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供必要的住户信息。
3.每户居民须遵守光荣院内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规范、住户会议规定等。
3.2 安全管理1.居民应保持居室内外环境整洁,并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禁止乱放、乱堆杂物。
2.爱护并妥善使用公共设施,避免恶意损坏。
3.禁止在住宅楼内吸烟、放鞭炮等有火源的行为,严禁乱扔烟蒂、火柴等造成火灾隐患。
3.3 噪音管理1.居民应尽量减少噪音干扰,尊重邻居的休息时间。
禁止高声喧哗、大声播放音乐等。
2.高层居民需注意扩声器的使用,避免影响楼下居民。
3.4 环境卫生管理1.居民应主动参与光荣院周边环境的美化和卫生清扫工作。
2.禁止乱丢垃圾,要按时按点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位置。
3.5 社区活动管理1.物业管理部门将不定期组织社区活动,居民可根据自愿参与,增进彼此之间的交流与了解。
2.在社区活动中,居民应遵守公序良俗,互相尊重并遵守活动规定。
4. 行为违规处理4.1 违规行为认定1.物业管理部门将依据《光荣院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2.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入住管理要求、安全管理规定、噪音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社区活动管理规定等。
4.2 处罚措施1.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将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通知,并要求立即整改。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水停电、停止使用公共设施等。
5. 附则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2 光荣院居民有义务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供建议和意见。
光荣院管理办法:院内设施使用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院内设施使用规定1. 引言光荣院作为我们社区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保障所有居民的利益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院内设施的使用,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同时也提供一个和谐、愉快的生活环境。
2. 院内设施的分类和使用规定2.1 室内设施2.1.1 会议室•会议室主要用于各类会议、培训等集体活动,需提前预约使用,使用时请保持室内整洁,会后请及时关闭电器设备,妥善保存会议桌椅等设施。
•使用会议室时,请将室内用具摆放整齐,如有损坏或故障,请及时报告维修。
2.1.2 娱乐室•娱乐室主要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内设电视、音响等设备供居民使用。
•使用娱乐室应遵守秩序,不得大声喧哗,音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离开时请关闭电器设备,确保娱乐室的安全。
2.1.3 健身房•健身房提供给居民进行锻炼身体的场所,使用健身器械时,请正确使用,并保持设备干净整洁。
•健身过程中请注意安全,健身后请及时清理汗水和垃圾,维护健身房的卫生。
2.2 室外设施2.2.1 篮球场•篮球场用于居民进行篮球活动,使用时请保证人数适中,不得超出场地容量。
•使用时请注意球场的整洁,篮球场仅供篮球活动使用,禁止其他活动。
2.2.2 花园和绿化带•花园和绿化带是居民休闲散步、欣赏花草的场所,禁止在此区域进行烧烤或搭帐篷等活动。
•使用时请勿破坏花草和公共设施,保持花园整洁干净。
3. 使用设施的注意事项•使用设施时请爱护公共财物,禁止随意涂写、刻画,不得损坏设施。
•使用设施时请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发现设施故障或者异常情况,请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不得私自修复或更改设施。
•居民使用设施时应保持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活动。
4. 管理办法执行和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设施使用规定的,管理人员有权进行警告、劝离等处理措施。
•对于恶意破坏设施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将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结语本《光荣院管理办法:院内设施使用规定》是为了管理和规范光荣院的设施使用,旨在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光荣院的管理,维护光荣院的良好秩序,提升光荣院的形象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光荣院的定义光荣院是为表彰和纪念国家、社会和军队英雄,为其提供适当安葬和纪念场所的地方。
三、光荣院的管理机构光荣院的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设立,并委派专人进行管理。
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光荣院的管理细则和规范,并对光荣院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光荣院的开放时间光荣院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放时间对外开放。
在特殊情况下,光荣院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并提前通知公众。
五、进入光荣院的条件和规定1.光荣院仅对持有有效联系件的人士开放,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进入;2.进入光荣院的人员应保持庄重和敬意,不得做出影响公共秩序和光荣院正常运营的行为;3.携带危险物品、燃烧物、易燃易爆物品等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光荣院;4.不得擅自攀爬光荣院的建筑和墓碑。
六、光荣院的参观规则1.参观者需自觉遵守光荣院的公共秩序,不得有辱英雄和军人形象的行为;2.参观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进行其他扰乱光荣院秩序的行为;3.参观者不得触摸、涂写、刻划或以其他方式损坏光荣院的建筑、墓碑和设施;4.参观者不得乱丢杂物和吸烟,保持光荣院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5.参观者不得在光荣院内进行商业广告、摄像摄影等商业活动,可以进行个人纪念拍照,但不得影响他人的参观。
七、违规行为处理1.停止参观者的参观资格,并予以劝离;2.向有关机关报告,由有关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3.追究违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光荣院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将另行制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院内设施使用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院内设施使用规定1. 引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光荣院的设施设备,提升院内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规定对光荣院内的设施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希望广大居民认真遵守,共同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2. 设施使用范围及责任2.1 光荣院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楼梯、电梯、门禁系统、消防设施等。
所有的居民都有权使用这些设施,同时也有责任妥善使用和维护这些设施。
2.2 居民应当正确使用设施,不得故意损坏、破坏设施或者私自修改设施设置。
如发现设施异常或者有损坏,应及时向物业报告并配合处理。
2.3 居民需要按照规定使用门禁系统,不得私自擅自调整系统设置,如有需要,应及时向物业提出申请。
3. 公共区域使用规定3.1 居民在公共区域内进行交流、活动时,应保持秩序、注意文明礼貌,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3.2 在公共区域禁止丢弃垃圾、吐痰、乱涂乱画等行为,要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
3.3 公共区域内禁止吸烟,防止烟雾对他人的影响。
3.4 公共区域内不得逗留、滞留时间过长,不得堆放个人物品或妨碍通道。
4. 电梯使用规定4.1 使用电梯时,居民应尽量不要超载,按照电梯的负荷限制合理分配人数。
4.2 进入电梯时,应礼让他人,先出后进,遵守秩序。
4.3 不得故意按错楼层按钮,以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使用。
4.4 婴儿车、购物车等大件物品应乘坐货物电梯,不得占用乘客电梯。
5. 门禁系统使用规定5.1 居民应妥善保管好门禁卡,不得将门禁卡交给他人使用。
5.2 居民需要进入或退出光荣院时,应主动刷卡,不得将门禁卡随意递给他人。
5.3 失去门禁卡时,应及时向物业报备挂失,以免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
6. 消防设施使用规定6.1 居民应了解和熟悉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6.2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消防通道、走廊等地堆放可燃物品,以免引发火灾。
6.3 在发生火灾、煤气泄漏等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向物业报警,并按照规定的应急程序进行自救或疏散。
光荣院管理办法:管理费用收取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管理费用收取规定1. 引言2. 管理费用的定义管理费用的收取旨在保障光荣院的长期稳定运营,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3. 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3.1. 收费标准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由光荣院管理委员会在社区居民大会上提议,并建议由社区居民大会投票决定。
收费标准应该公平合理,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经济状况。
3.2. 收费周期管理费用一般按月收取,具体的收费周期由光荣院管理委员会决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布。
3.3. 缴费方式光荣院管理委员会应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方式,以方便社区居民的缴纳。
3.4. 管理费用的使用管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光荣院的运营、维护和改善。
光荣院管理委员会应对管理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公示,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并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4. 管理费用的调整和减免4.1. 调整管理费用的调整需要经过光荣院管理委员会提议,并由社区居民大会以投票形式通过。
调整时应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确保调整合理合法。
4.2. 减免社区居民因特殊困难无法支付管理费用的,可以向光荣院管理委员会申请减免。
减免的条件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实际情况。
5.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时缴纳管理费用的社区居民,光荣院管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发出催缴通知书,提醒居民及时缴纳管理费用违规居民可扣除相应的权益,如停用光荣院设施的使用权违规居民可被纳入社区信用记录,并受到相应约束如居民拒绝缴纳管理费用,光荣院管理委员会有权果断终止其使用权6. 总结本文规定了光荣院的管理费用收取规定,包括管理费用的定义、收取方式、使用、调整和减免、以及违规处理等。
通过规范的收费制度和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确保光荣院的正常运营和维护,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
光荣院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管理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社区居民的权益。
光荣院管理办法:医疗护理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医疗护理管理规定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光荣院的医疗护理工作,提高护理质量,保障老人的健康和福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光荣院内的所有医疗护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护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第三条医疗护理机构设置根据老人的需要,光荣院应当设立相应的医疗护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务室、护理部等。
第四条医疗护理机构的职责1.医务室应当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随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2.护理部应当制定和执行老人的护理计划,确保老人得到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3.医疗护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护理技能。
第三章医疗护理服务第五条医疗护理评估1.对于新入院的老人,医务室和护理部应当及时进行医疗护理评估,了解老人的健康状况和需求。
2.医疗护理评估应当涵盖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医疗诊断、日常生活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医疗护理计划1.根据医疗护理评估结果,护理部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医疗护理计划。
2.医疗护理计划应当明确老人的护理目标、护理方法和护理措施。
第七条医疗护理执行1.护理部应当组织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护理计划进行医疗护理服务。
2.医疗护理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规范,确保操作安全和卫生。
第四章老人权益保障第八条信息保密医护人员应当严守老人的个人隐私,对于获得的老人信息和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疼痛管理医务室和护理部应当建立疼痛管理制度,及时评估和处理老人的疼痛状况,保障老人的舒适和疼痛缓解。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条质量评估和监控医疗护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供改进方案。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对于老人及其家属的投诉,护理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妥善解决问题,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光荣院所有,并由光荣院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修订与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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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
来源:民政部网站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
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在院集中供养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
第十条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档案。
集中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由光荣院主管部门核准后出院。
集中供养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准集中供养对象人数,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三章供养服务
第十一条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一)提供饮食;
(二)提供生活必需品;
(三)提供住房;
(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
(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七)其他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
光荣院应当保持集中供养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集中供养对象患病的,光荣院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助当地医疗机构予以治疗。
光荣院应当建立集中供养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集中供养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
第十四条光荣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集中供养对象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拐杖、轮椅或者其它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安排好物质文化生活,组织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
对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的集中供养对象,光荣院可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丰富日常生活。
第十六条光荣院应当关爱集中供养对象,为其组织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社会交往活动,使集中供养对象得到精神慰籍。
第十七条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
光荣院应当给集中供养对象发放零用钱,具体标准由光荣院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光荣院供养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章院务管理
第十九条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光荣院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光荣院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专业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光荣院应当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满足集中供养对象的需求。
其中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条光荣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光荣院全体人员推选产生,集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
院务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
院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光荣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光荣院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对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公开院内工作流程、经费开支等情况,明示服务宗旨和项目,并接受集中供养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光荣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开展以改善集中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集中供养对象自愿参加光荣院组织开展的农副业生产活动,光荣院应当给予报酬。
第二十四条光荣院应当建立荣誉室或者陈列室,收集、编撰、陈列、展示有关烈士、因战因公牺牲军人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光荣事迹,与驻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区等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
第五章建设规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兴建、改扩建光荣院,每所光荣院床位数应当不低于50张,床位利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光荣院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安全需要进行设计,符合无障碍标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集中供养对象居住用房每间应当不小于15平方米,配置卫生间和洗澡间。
光荣院应当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
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光荣院应当配置应急呼叫设备,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配置取暖、降温设备。
光荣院应当维护好照明、通讯、消防、报警、取暖、降温、排污和水电供应等设施和生活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光荣院应当设立医疗室,并视条件配备常用和急救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及药品。
第三十条光荣院应做好室外绿化、环境美化工作,为在院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安静、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集中供养对象应当珍惜荣誉,遵守光荣院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光荣院和光荣院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集中供养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集中供养资格;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集中供养资格。
第三十三条光荣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集中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光荣院造成集中供养对象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
(三)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福利机构中设立的光荣间、光荣楼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