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集中供养审核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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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令第299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山东省政府令第299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山东省政府令第299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山东省政府令第29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6年4月27日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一、引言光荣院是一个致力于纪念和表彰在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的地方。

为了确保光荣院的管理规范和有效运作,本文将介绍光荣院的管理办法,旨在营造一个合适的环境,使光荣院可持续发展。

二、光荣院的设立和管理机构1. 光荣院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旨在表彰在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2. 光荣院的管理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他们负责光荣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

三、光荣院的收录条件1. 个人:被收录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 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做出重大创新或贡献;b) 在文化艺术、教育、医药卫生等领域具有卓越成就;c) 在国防和军事建设领域做出杰出贡献;d) 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就。

2. 集体:被收录的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 在国家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b) 在社会公益事业中表现出色;c) 在民生领域做出杰出贡献。

四、光荣院的收录程序1. 个人申请:个人可向光荣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将由光荣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 集体提名:各级政府、国内相关机构、社会团体等可向光荣院提名符合条件的集体,并提供相关的背景资料。

3. 评审和决策:光荣院评审委员会对个人申请和集体提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决策。

4. 公示和反馈:评审结果将在光荣院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向申请人或提名方反馈。

五、光荣院的权益和责任1. 光荣称号:被光荣院收录的个人和集体将享有光荣称号,以表彰他们的卓越成就和贡献。

2. 社会声誉:光荣院将积极宣传和推广被收录者的成就,提升其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影响力。

3. 社会荣誉:光荣院将定期举办表彰活动,向被收录者授予奖章、荣誉证书等荣誉称号。

4. 责任义务:被光荣院收录的个人和集体应继续为国家建设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传承和发扬先进的精神和价值观。

六、光荣院的运作方式1. 日常管理:光荣院的管理机构负责光荣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保证光荣院的正常运转。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促进农村敬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敬老院是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组织,属乡镇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畴。

第三条农村敬老院以乡(镇)政府兴办为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根据实际设立分院,归属乡(镇)敬老院管理,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民政局批准,并在县事业单位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农村敬老院实行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双层管理,以乡(镇)政府为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执行五保供养政策、实施日常事务管理,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农村敬老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对象,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农村敬老院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对外代养业务,对于没有光荣院的乡(镇)应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严禁接受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

第七条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民政局备案,并由五保对象本人、五保对象亲友和所在敬老院三方签定《入院供养协议》,同时填写《入院登记表》。

入院对象要严格遵守《院民守则》以及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做到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五保对象入院供养,确保所在乡(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80%以上。

第三章院务管理第九条农村敬老院院务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盘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光荣院管理办法:床位分配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床位分配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床位分配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光荣院作为一家老年人护理院,为了更好地管理床位分配,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光荣院管理办法:床位分配管理规定》。

二、床位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床位分配应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尊重意愿原则:尊重老年人的自愿选择,充分听取家属的意见。

3. 非诊断性原则:床位分配不以疾病或病情严重程度作为主要依据。

4. 优先原则:有特殊需求或病情危急的老年人优先安排。

三、床位分配程序1. 老年人申请入院。

2. 院方进行初步评估,了解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护理需求。

3. 根据床位的供应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确定是否接纳老年人。

4. 如确定接纳,根据可供选择的床位情况,向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选择。

5. 老年人及其家属选择后,签订入院协议,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6. 完成入院手续后,安排床位。

四、床位分配依据1. 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包括身体状况、病史、疾病诊断等。

2. 老年人的功能状况: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行动能力等。

3. 老年人的社会支持:是否有家人或亲属照顾,是否有其他社会资源的支持。

4. 床位的供应情况:包括床位的数量、类型和分布等。

五、床位管理与调整床位管理是指对床位的有效利用和分配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管理床位,保证老年人的护理质量,需要进行床位管理和调整。

1. 床位管理:光荣院应建立完善的床位管理制度,包括床位的登记、使用和转让等。

同时,要定期对已入住的老年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床位调整。

2. 床位调整:床位调整是指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护理需求,对床位进行调整。

调整床位时,应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与家属沟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床位分配管理规定的行为,光荣院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取消床位分配结果。

2. 暂停或取消老年人的入住资格。

3. 终止入院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光荣院所有的床位分配管理工作。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合财社[2010]33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0〕336号)各相关单位:根据我市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光荣院建设,做好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光荣院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光荣院建设经费,是指省、市财政、发改部门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安徽省光荣院建设规划(2009-2011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合肥市光荣院新建、扩建和更新必要设施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三条资金来源渠道:1、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省、市级发改委预算安排的资金;3、省、市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4、市级财政专户利息收入;5、其他用于光荣院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资金补助及我市配套标准根据《规划》,我市2009-2011年期间建设市级光荣院1所,总投资297万元,由省级补助我市资金118.8万元,市级承担178.2万元。

光荣院床均基本建设投资费用控制在2万元以内,床均设备配置费用控制在0.7万元以内,床均合计投资费用控制在2.7万元以内。

2024年敬老院及散居五保供养工作方案(2篇)

2024年敬老院及散居五保供养工作方案(2篇)

2024年敬老院及散居五保供养工作方案____年敬老院及散居五保供养工作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敬老院及散居五保供养工作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尊严,本方案旨在制定____年的敬老院及散居五保供养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建立一套完善的敬老院及散居五保供养制度,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生活、医疗、精神等多个方面的需求。

3. 推动老年人的社会融入和参与,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三、工作内容1. 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提升设施和服务水平。

(1)新增和改建一批敬老院,增加床位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2)提升敬老院的设施条件,包括改善居住环境、完善设备设施、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务等。

(3)增加专业的医护人员和护理设施,提供全天候的健康照顾。

2. 完善散居五保供养机制,解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1)加强五保供养政策宣传,确保老年人能够及时知晓自己的权益和申请流程。

(2)健全五保供养管理机构,加强对散居五保供养对象的核查和评估。

(3)确保散居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生活费补贴、基本医疗保障等。

3. 拓宽老年人的精神文化活动渠道,提高生活质量。

(1)丰富敬老院的文化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音乐、舞蹈、书法等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2)建立老年人学习交流平台,提供机会让他们学习新知识、技能,提高自我价值感。

(3)加强社区和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定期组织老年人参加集体活动,增强社交和交流。

4. 加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提升健康水平。

(1)推广健康体检和健康教育,加强老年人的健康管理意识。

(2)完善老年人的医疗保障体系,提供全面医疗保险保障。

(3)加强慢性病管理,提供持续性的疾病诊治和康复服务。

四、工作措施1.加大财政投入,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1)增加财政投入,确保敬老院及散居五保供养的基本经费。

(2)鼓励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敬老院及散居五保供养事业中。

山东省政府令第299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山东省政府令第299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山东省政府令第299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山东省政府令第29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6年4月27日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湖南省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办好光荣院,使孤老优抚对象更好地度过晚年,以鼓舞部队士气,发扬人民群众拥军优属的
优良传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接收自愿入院的下列优抚对象:
1、孤老烈属
2、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
3、孤老残废、复员军人
未满十六岁的烈士遗孤和患有残病生活不能自理、
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也可接收入院。

第三条光荣院必须牢固树立关心老人疾苦,对老人负责,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要为老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安排好老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组织老人参加政治学习,把光荣院
办成他们欢度晚年的幸福之家。

第五条住院老人的口粮、食油等,由老人所在社队无偿供给。

其他方面所需经费开支从当地民政部门抚恤事
业费中支付。

第六条光荣院的工作人员,要选择对老人有深厚革命咸感情,热心为老人服务,革命责任心强,并能坚持正
常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光荣院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他们不断提高政
治觉悟,树立勤勤恳恳、无微不至关怀照顾老人的
工作精神和作风。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精兵简政、实际工作需要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确定所属光荣
院的编制比例、定员定额和经费开支标准,并严格
执行。

光荣院各项经费开支,要精打细算,厉行节
约。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属光荣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草案)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光荣院入住条件和服务

光荣院入住条件和服务

光荣院所需经费例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

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光荣院入住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顶起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1、提供饮食
2、提供生活必需品
3、提供住房
4、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
5、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6、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7、其他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狮子口镇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安葬关爱细则

狮子口镇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安葬关爱细则

狮子口镇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安葬关爱细则为了让我院集中供养人员逝世后的安葬活动;充分体现关爱、人性化,更好地昭示后人寄托哀思,特制订本细则:第一条本院集中供养人员逝世后由院民理事会主持治丧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治丧委员会,并行使一切权利。

第二条本院集中供养人员逝世前的医药费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如出现个人承担部分数额较大,除申报大病救助后的剩余部分,由本人、亲友、福利院三者分担。

在逝世时,院民理事会应将其钱、物点清,所有现金除交医药费外,其余一律归福利院所有,任何亲友不得动用其钱物。

第三条本院集中供养人员逝世后,福利院只通知经常来看望的亲戚、朋友和所在村(居委会)领导参加吊唁活动,根据故人生前遗嘱和亲友要求,可领取骨灰盒带回安葬。

第四条本院集中供养人员逝世后,按照本地风俗习惯办理丧事,根据故人生前遗嘱出资或亲友出资可请道士、和尚做斋、念佛超度。

如果亲友要求延长停放时间,从延长之日起,一切开支均由提出要求的人承担。

第五条对通知来参加吊唁活动的亲戚朋友福利院只招待一餐饭。

亲戚朋友如有特殊要求,自己出资,福利院可提供厨房、餐厅等用具和临时住处。

第六条对福利院有特殊贡献和模范遵守院规、院纪的故人,经院民理事会讨论,可以适当追加开支。

第七条本院集中供养人员逝世后的丧葬经费不得超过一千元(含骨灰盒、灵车火化费、鞭、纸、蜡、香、生活费、活动费)。

第八条参加吊唁的亲戚朋友,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可以向院民理事会提出正当要求,扩大开支,自己出资可用于另外租车,请乐队、跳丧鼓和生活费用等。

第九条本院集中供养人员逝世时,院民理事会必须参加现在清点,当场登记所有遗产(钱财、物品)产权交福利院集体。

院民理事会可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条凡来参加吊唁的亲戚和朋友,必须听从院民理事会的安排,无权将五保老人的遗产赠送、变卖。

第十一条本院集中供养人员逝世后,所欠公、私钱财,本人遗产可以拆除,尚欠部分由前来参加吊唁的亲戚朋友在送葬之前与院民理事会协商处理。

光荣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光荣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光荣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光荣院是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集中收养其他老年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收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收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收养需求。

集中供养、收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社会资本,盘活现有资源,提升建设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积极探索光荣院集中建设和管理的模式。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收养对象第七条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抚恤优待对象,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其他孤老、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为集中收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收养待遇。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收养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和社会开展收养服务。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苏民优[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07〕12号)各市民政局:光荣院承担着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任务,是优抚工作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阵地。

为了进一步提高光荣院的基础设施水平,推进光荣院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文明光荣院”活动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光荣院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7〕1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2、《江苏省文明光荣院(室)标准》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附1:江苏省光荣院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光荣院(室)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为孤老优抚对象安度晚年而举办的优抚事业单位,直属当地民政部门管理。

附设在敬老院的光荣室(间),依托乡镇管理。

第三条光荣院接收下列优抚对象:1、孤老烈属;2、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3、孤老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未满十六周岁的烈士遗孤和患有残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

第四条光荣院孤老优抚对象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要将光荣院孤老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

第五条光荣院要有良好的养老环境和必要的硬件设施基础。

要设立卫生室、文化娱乐室,配备适宜的健身和康复器材。

第六条领导班子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孤老优抚对象服务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作风民主。

退出现役(1-4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批准服务指南

退出现役(1-4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批准服务指南

退出现役(1-4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批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退出现役(1-4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批准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四、受理机构当地街道办事处,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民政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需要长年医疗或日常生活需要护理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各社区居委会民政窗口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材料提出申请;2、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核材料;3、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办理;4、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和申请人办理入院手续(优抚医院)。

十二、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无期限承诺期限:10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集中供养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确认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需真实有效。

十八、咨询途径电话咨询: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部门服务窗口:各社区居委会民政窗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夏令时14:00-17:0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

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

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第四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烈士的评定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修订)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修订)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务院令第791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烈士褒扬条例》已经2024年9月1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9月27日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中英勇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

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烈士褒扬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褒扬、纪念和保护烈士,维护烈士尊严荣誉,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烈士、缅怀烈士、学习烈士、捍卫烈士、关爱烈士遗属的氛围。

第四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第六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22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章程

2022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章程

2022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_______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区编办。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加强退役军人工作力度,精准服务退役军人。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军队退役就业创业扶持;退役军人优抚帮扶;退役军人走访慰问;退役军人权益保障。

第三章党的领导第十一条本单位党员纳入中国共产党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支部委员会管理。

第十二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党组织担负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健全本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章举办单位第十六条举办单位的权利为:(一)明确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三)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四)审核事业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五)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情况;(六)考核事业单位工作运行情况;(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最新光荣院管理办法

最新光荣院管理办法

最新光荣院管理办法最新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

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在院集中供养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

第十条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档案。

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烈⼠褒扬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601号颁布⽇期:2011-07-26执⾏⽇期:2011-08-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烈⼠的评定第三章烈⼠褒扬⾦和烈⼠遗属的抚恤优待第四章烈⼠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弘扬烈⼠精神,抚恤优待烈⼠遗属,制定本条例。

第⼆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

烈⼠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国家对烈⼠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保障烈⼠遗属的⽣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活⽔平。

全社会应当⽀持烈⼠褒扬⼯作,优待帮扶烈⼠遗属。

国家⿎励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为烈⼠褒扬和烈⼠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第四条烈⼠褒扬和烈⼠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财政预算。

烈⼠褒扬和烈⼠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提供良好的场所。

各级⼈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学习、宣传烈⼠事迹。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褒扬⼯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的烈⼠褒扬⼯作。

第七条对在烈⼠褒扬⼯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章烈⼠的评定第⼋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评定为烈⼠:(⼀)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为、执⾏国家安全⼯作任务、执⾏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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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集中供养审核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光荣院集中供养审核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民政部令第40号《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四、受理机构
当地街道办事处,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及以上民政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各社区居委会民政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通过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核材料;
3、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审批和通知入院。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无期限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集中供养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核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需真实有效。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部门服务窗口:各社区居委会民政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夏令时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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