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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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通用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光荣院的正常运营,维护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光荣院的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光荣院的管理和运营,包括服务对象的管理、人员的管理、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等。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术语、概念的含义解释如下:1. 光荣院:指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养老服务的机构。

2. 管理人员:指光荣院管理层的负责人员。

3. 服务对象:指到光荣院休养、观察、康复或者生活的老年人。

4. 工作人员:指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人员。

5. 聘用人员:指服务对象生活必要人员和光荣院暂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服务对象管理第四条【服务对象入养管理】1. 光荣院接受老年人入养前,应当了解老年人家庭情况、健康状况和医疗护理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并签订入养合同。

2. 服务对象应按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光荣院,如有延期需与光荣院商议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条【服务对象生活管理】1.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食宿、医疗、文化娱乐、康复、保健和安全监护等基本服务。

2. 光荣院应定期考核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和需求,根据考核情况密切配合服务对象和家属合作,制定调整个性化服务计划。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人员管理原则】1. 招聘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严格考核和筛选,实行文件管理。

2. 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技能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工作人员】1.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护理经验和医疗护理技能。

2. 工作人员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工作时应当尽职尽责,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质量标准进行工作。

第八条【聘用人员】1. 服务对象生活必要人员如厨师、清洁工等,应由光荣院负责聘用,并需严格考核和筛选。

2. 光荣院聘用的员工应该通过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达到岗位要求。

第四章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九条【设施和设备建设】1. 光荣院要优先考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建设标准。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光荣院的管理,维护光荣院的秩序,提高光荣院的使用效率,确保光荣院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光荣院使用范围光荣院适用于所有因公殉职的英雄烈士的纪念馆或墓地。

光荣院内的设施和场地,以及相关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事宜,均受到本办法的约束。

三、光荣院的开放时间光荣院的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点至下午5点,周末和节假日全天开放。

光荣院的具体开放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时间由管理方发布通告。

四、光荣院的使用方式1. 光荣馆参观个人或团队可前往光荣院参观,需提前预约。

预约方式可选择方式、邮件或在线系统进行。

2. 光荣墓地祭祀英雄烈士的家属及亲友可前往光荣墓地进行祭祀。

每个家庭最多可每年祭拜一次,祭祀日期需提前预约。

3. 重大纪念活动重大纪念活动包括英雄烈士诞辰纪念、忠诚事迹宣讲等。

举办单位需提前向管理方申请,并按照管理方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

五、光荣院的管理责任1. 光荣院管理方光荣院的管理方负责光荣院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清理、设施维护、安全巡逻等。

管理方需要保证光荣院的安全和整洁,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设施。

2. 光荣院使用方光荣院使用方指个人、团队或组织。

光荣院使用方应遵守光荣院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尊重英雄烈士的形象和荣誉,不得损坏光荣院内的设施和场地。

3. 安全责任管理方和使用方对光荣院的安全负有共同责任。

管理方要加强安全巡逻和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光荣院的安全。

使用方应保持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得随意触碰陈列物品,不得私自点燃火源。

六、违规处理如果发现光荣院使用方有违规行为,管理方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暂停使用权限、永久取消使用权限等。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管理方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

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

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光荣院建设,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供养工作,促进光荣院事业健康发展,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光荣院运行和高效管理,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重点优抚对象入院休养规定一、集中供养对象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2、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3、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1)、个人向乡民政办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等情况);(2)、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情况);(3)、填写入市光荣院孤老烈属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其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优待证(复印件)等;(4)、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推荐,审查意见(盖章); (5)、县(市、区)民政局初审查意见(盖章),市民政局审定签订集中供养协议;(6)、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光荣院与主管部门签订集中休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二、集中供养生活标准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用于补充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令第40号《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

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安全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安全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光荣院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居民安全意识和教育1.居民应加强安全意识,认识到个人安全是社区稳定和谐的基础。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居民安全教育活动,强调预防火灾、防范盗窃、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面的知识。

2.每层楼的安全门为全封闭管理,只有持有门禁卡的居民和访客才能进入,居民应严格控制门禁卡的使用权限。

卡的遗失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处进行挂失。

三、公共区域安全管理1.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修复、维护公共区域的相关设施,确保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

居民应当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贴乱画、乱倒垃圾等行为。

2.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防止堵塞消防通道。

居民应定期清理自家门前的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禁止在楼道内存放易燃物品,禁止在公共区域吸烟。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四、居民楼安全管理1.高层住宅楼应设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居民应自觉参与消防演习活动,熟悉逃生通道和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2.禁止在阳台、窗台等位置乱堆放物品,确保外立面和阳台的整洁。

居民应定期检查窗户和阳台的防护装置,确保其牢固可靠。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拉乱挂物品。

居民应定期检查电线的安全状况,避免电线老化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五、居民个人安全管理1.居民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盗窃和抢劫的意识。

进入住宅时应确认门锁已正确锁好,遇到可疑人员或情况时应及时向物业报告。

2.禁止在住宅内使用明火,居民应确保使用电器和燃气设备时的安全性。

遇到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燃气,并向物业报告。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私装电线等行为。

居民应遵守用电安全规定,合理使用电器,防止电线老化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6
【相关文献】
1.光荣院管理办法 [J],
2.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我省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建设迈上新台阶 [J],
3.光荣院管理办法 [J],
4.光荣院管理办法 [J], 无
5.光荣院里的“老孝子”——记万载县仙源乡光荣院院长张生云 [J], 邹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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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公共区域使用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公共区域使用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公共区域使用规定一、公共区域的定义公共区域指光荣院内的共享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大厅、走廊、楼梯、电梯、停车场、花园、健身房、游泳池等区域。

二、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定1.保持整洁:居民及访客在使用公共区域时,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废弃物。

如有垃圾产生,应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2.遵守安全规则:在公共区域内禁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过度喧哗、走廊奔跑、拖拉重物、乱停乱放等。

3.禁止占用共享设施:居民及访客在使用公共区域设施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长时间占用共享设施,如电梯、健身器材等。

若有需要,应与其他人员协商合理的使用时间。

4.管理员值班规定:光荣院设有管理人员值班,居民及访客应尊重管理员的工作。

任何问题或疑问,可向管理员咨询或寻求帮助。

5.禁止随意改动装修:在公共区域内,禁止居民和访客私自更改或拆除公共设施、装修材料等。

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1.对于违反公共区域使用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责令整改的工作,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

2.对于经多次劝阻仍不听劝告、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进入公共区域、禁止使用部分设施,甚至报警处理。

3.对于严重违反公共区域使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非法占用等,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附则1.本管理办法由光荣院物业公司制定并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补充。

2.居民及访客在进入光荣院前,应提前了解和熟悉本管理办法,自觉遵守规定。

3.如有其他特殊公共区域使用规定,将由物业公司额外发布通告或公告。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荣院的管理,提高光荣院服务质量,保障烈士墓地的安全和尊严,根据《烈士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指为记念革命烈士和英雄,敬献先烈而建造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光荣院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等方面。

第二章光荣院的建设第四条光荣院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烈士精神,铭记历史。

(二)保护烈士墓地的安全和尊严。

(三)体现功勋和感恩主题。

第五条光荣院应当建设在城乡交通便捷、文化底蕴丰厚、历史文化传统悠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地方。

第六条光荣院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计安置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并配备适当的文化记忆设施。

第三章光荣院的管理第七条光荣院的管理应当高度重视烈士墓地的保护和尊严,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遵守烈士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烈士墓地的安全和尊严。

(二)加强光荣院的巡查和监管,落实日常管理、清洁卫生、防火等安全工作。

(三)加强服务执勤,保障举办各种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八条光荣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管理程序,加强光荣院的内部管理和外部联动协作。

第四章光荣院的维护第九条光荣院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景观美化、设施维修和清洁卫生等维护工作,保证光荣院环境整洁、美观、有序。

第十条光荣院应当落实日常检测、维修和更新文化记忆设施的工作,确保设施设备齐全、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光荣院应当定期进行大拂拭、消毒、处理废弃物品等维护清洁工作,保证环境卫生。

第五章光荣院的使用第十二条光荣院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些有益的服务,如展示文物、讲解烈士精神等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光荣院应当开放人民群众日常参观和举行相关活动,以便泛博群众对光荣院的进一步了解和认识。

第十四条光荣院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所涉及附件如下:暂无附件。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光荣院的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保护光荣院住户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一种特殊的居住区域,主要面向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旨在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和谐、尊严的生活环境。

第三条光荣院的管理以依法、科学、公平、透明为原则,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光荣院的管理工作由光荣院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住户共同参与。

第二章入住与退房第五条入住光荣院的申请人须为退役军人或退役军人家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光荣院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住户如需退房,应提前向光荣院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光荣院的权益与义务第七条光荣院住户有权享受光荣院正常运营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物业维护等。

第八条光荣院住户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共同维护光荣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光荣院住户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光荣院的管理规定,尊重他人,不得损害光荣院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光荣院的安全管理第十条光荣院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光荣院住户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光荣院应定期开展安全演习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住户的应急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光荣院住户应加强对自身住房的安全管理,配合光荣院管理委员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五章光荣院的环境卫生第十三条光荣院应加强对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绿化、道路、垃圾处理等的清洁。

第十四条光荣院住户应保持住房内外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垃圾。

第六章光荣院的社区活动第十五条光荣院应定期组织社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升住户的文化娱乐水平,增加邻里之间的交流。

第十六条光荣院住户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保持良好的邻里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第七章光荣院的纪律与处罚第十七条光荣院住户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损害光荣院的利益或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可被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其他相应的纪律处分。

光荣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光荣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光荣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光荣院是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集中收养其他老年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收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收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收养需求。

集中供养、收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社会资本,盘活现有资源,提升建设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积极探索光荣院集中建设和管理的模式。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收养对象第七条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抚恤优待对象,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其他孤老、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为集中收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收养待遇。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收养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和社会开展收养服务。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行为规范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行为规范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居民行为规范规定1. 引言光荣院作为居民生活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权益,特制定本办法,明确光荣院的管理要求和居民的行为规范。

2. 定义2.1 光荣院光荣院指居民集体居住的建筑群,包括住宅楼、公共区域和设施等。

2.2 居民居民指在光荣院内合法居住的个人或家庭单位。

3. 光荣院管理要求3.1 入住管理1.居民入住光荣院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和户籍证明。

2.入住后,居民需向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供必要的住户信息。

3.每户居民须遵守光荣院内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规范、住户会议规定等。

3.2 安全管理1.居民应保持居室内外环境整洁,并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禁止乱放、乱堆杂物。

2.爱护并妥善使用公共设施,避免恶意损坏。

3.禁止在住宅楼内吸烟、放鞭炮等有火源的行为,严禁乱扔烟蒂、火柴等造成火灾隐患。

3.3 噪音管理1.居民应尽量减少噪音干扰,尊重邻居的休息时间。

禁止高声喧哗、大声播放音乐等。

2.高层居民需注意扩声器的使用,避免影响楼下居民。

3.4 环境卫生管理1.居民应主动参与光荣院周边环境的美化和卫生清扫工作。

2.禁止乱丢垃圾,要按时按点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位置。

3.5 社区活动管理1.物业管理部门将不定期组织社区活动,居民可根据自愿参与,增进彼此之间的交流与了解。

2.在社区活动中,居民应遵守公序良俗,互相尊重并遵守活动规定。

4. 行为违规处理4.1 违规行为认定1.物业管理部门将依据《光荣院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2.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入住管理要求、安全管理规定、噪音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社区活动管理规定等。

4.2 处罚措施1.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将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通知,并要求立即整改。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水停电、停止使用公共设施等。

5. 附则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2 光荣院居民有义务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供建议和意见。

光荣院管理办法:员工职责分工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员工职责分工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员工职责分工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光荣院的运营和维护,确保员工的工作职责明确,增加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此《光荣院管理办法:员工职责分工规定》。

一、职责分工原则1.充分发挥员工的专业能力和优势,实施合理的职责分工。

2.确保工作分配合理、明确,杜绝职责模糊和交叉。

3.依据光荣院相关岗位职责制定员工职责分工规定。

二、岗位职责分工1. 行政管理岗(1)光荣院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和管理。

•组织光荣院各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负责制定和修改相关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做好员工考勤、薪资发放等行政工作。

(2)人力资源专员•负责招聘、培训和员工关系管理等工作。

•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和薪资福利发放。

•组织员工培训和员工活动。

2. 运营管理岗(1)游戏运营专员•熟悉光荣院游戏产品,负责游戏日常运营管理。

•处理玩家的反馈和投诉,并及时回复和解决问题。

•负责游戏内活动的策划和组织。

•定期分析游戏数据,提出运营改进意见。

(2)用户服务专员•负责处理用户的各类问题,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

•协助游戏运营专员解决玩家投诉和问题。

•协助新用户进行游戏操作指导和解答。

•定期收集用户反馈,提出对游戏的改进建议。

3. 技术支持岗(1)技术支持工程师•负责公司产品的技术支持,解决用户的技术问题。

•提供方式、邮件和在线聊天等多种方式的技术支持。

•协助开发团队进行问题排查和修复。

•定期发布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

(2)测试工程师•负责光荣院游戏的测试工作,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等。

•及时发现并报告游戏中的问题和缺陷。

•协助开发团队进行游戏的bug修复和版本发布。

《光荣院管理办法》颁布 解决优抚对象养老难.doc

《光荣院管理办法》颁布 解决优抚对象养老难.doc

《光荣院管理办法》颁布解决优抚对象养老难-为了规范和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民政部近日颁布了《光荣院管理办法》。

这是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了解,我国最早的光荣院可以追溯到1958年,当时的称谓叫烈属养老院(有的地方叫光荣敬老院),是国家为照顾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没有亲属可以依靠的烈士家属而建立的。

1982年2月1日《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在光荣院安度晚年,鼓舞部队士气,服务拥军优抚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目前,优抚对象老龄化趋势明显,全国60岁以上的优抚对象471万人,70岁以上的379万人,80岁以上的217万人,90岁以上的31万人,优抚对象养老问题成为优抚工作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截至2009年底,全国1401家光荣院集中供养了4.6万余名孤老优抚对象。

但是,还约有38万孤老优抚对象分散供养,其中相当大一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集中供养。

办法在暂行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残废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以及未满十六岁的烈士遗孤和因残、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的基础上,增加了五类人员,即:孤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孤老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孤老红军失散人员、孤老退伍军人等,扩大了集中供养对象的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兴办光荣院;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办法还确定了供养对象住房等基础设施标准,明确了供养对象日常生活、学习娱乐、医疗保健、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等各个方面的供养服务。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延续了国家抚恤优待优抚对象的一贯传统,对提升优抚对象幸福感、荣誉感,保证优抚对象共享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重要作用。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光荣院的管理,维护光荣院的良好秩序,提升光荣院的形象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光荣院的定义光荣院是为表彰和纪念国家、社会和军队英雄,为其提供适当安葬和纪念场所的地方。

三、光荣院的管理机构光荣院的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设立,并委派专人进行管理。

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光荣院的管理细则和规范,并对光荣院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光荣院的开放时间光荣院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放时间对外开放。

在特殊情况下,光荣院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并提前通知公众。

五、进入光荣院的条件和规定1.光荣院仅对持有有效联系件的人士开放,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进入;2.进入光荣院的人员应保持庄重和敬意,不得做出影响公共秩序和光荣院正常运营的行为;3.携带危险物品、燃烧物、易燃易爆物品等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光荣院;4.不得擅自攀爬光荣院的建筑和墓碑。

六、光荣院的参观规则1.参观者需自觉遵守光荣院的公共秩序,不得有辱英雄和军人形象的行为;2.参观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进行其他扰乱光荣院秩序的行为;3.参观者不得触摸、涂写、刻划或以其他方式损坏光荣院的建筑、墓碑和设施;4.参观者不得乱丢杂物和吸烟,保持光荣院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5.参观者不得在光荣院内进行商业广告、摄像摄影等商业活动,可以进行个人纪念拍照,但不得影响他人的参观。

七、违规行为处理1.停止参观者的参观资格,并予以劝离;2.向有关机关报告,由有关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3.追究违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光荣院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将另行制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医疗护理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医疗护理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医疗护理管理规定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光荣院的医疗护理工作,提高护理质量,保障老人的健康和福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光荣院内的所有医疗护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护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第三条医疗护理机构设置根据老人的需要,光荣院应当设立相应的医疗护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务室、护理部等。

第四条医疗护理机构的职责1.医务室应当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随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2.护理部应当制定和执行老人的护理计划,确保老人得到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3.医疗护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护理技能。

第三章医疗护理服务第五条医疗护理评估1.对于新入院的老人,医务室和护理部应当及时进行医疗护理评估,了解老人的健康状况和需求。

2.医疗护理评估应当涵盖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医疗诊断、日常生活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医疗护理计划1.根据医疗护理评估结果,护理部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医疗护理计划。

2.医疗护理计划应当明确老人的护理目标、护理方法和护理措施。

第七条医疗护理执行1.护理部应当组织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护理计划进行医疗护理服务。

2.医疗护理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规范,确保操作安全和卫生。

第四章老人权益保障第八条信息保密医护人员应当严守老人的个人隐私,对于获得的老人信息和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疼痛管理医务室和护理部应当建立疼痛管理制度,及时评估和处理老人的疼痛状况,保障老人的舒适和疼痛缓解。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条质量评估和监控医疗护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供改进方案。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对于老人及其家属的投诉,护理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妥善解决问题,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光荣院所有,并由光荣院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修订与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光荣院是一个重要的公共机构,负责为军人、退休军人和烈士家属等提供生活和就业支持。

为了更好地管理光荣院,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光荣院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分为五个大点进行讨论。

一、光荣院的设立和职责1.设立光荣院的背景和目的2.光荣院的基本职责和服务对象3.光荣院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4.光荣院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5.光荣院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合作二、光荣院的入住管理1.入住申请和条件审核2.入住人员的待遇和权益保障3.入住费用和收费标准4.入住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要求5.入住人员的退院和离院程序三、光荣院的生活保障服务1.饮食管理和餐饮服务2.住宿管理和居住环境3.医疗保健和健康管理4.日常生活和文化娱乐活动5.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服务四、光荣院的就业和培训支持1.就业机会和岗位安排2.就业辅导和职业培训3.就业权益保障和薪资管理4.退休军人的创业和就业支持5.就业成果评估和调整措施五、光荣院的评估和监督体系1.光荣院的自评和互评机制2.外部专家评估和监督3.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和权力4.质量反馈和改进措施5.对光荣院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光荣院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从设立和职责、入住管理、生活保障服务、就业和培训支持以及评估和监督体系五个大点进行了全面的讨论。

光荣院作为一个重要的公共机构,其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对于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

希望本文能够为光荣院的管理者和服务对象提供参考,推动光荣院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光荣院管理办法:床位分配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床位分配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床位分配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光荣院作为一家老年人护理院,为了更好地管理床位分配,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光荣院管理办法:床位分配管理规定》。

二、床位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床位分配应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尊重意愿原则:尊重老年人的自愿选择,充分听取家属的意见。

3. 非诊断性原则:床位分配不以疾病或病情严重程度作为主要依据。

4. 优先原则:有特殊需求或病情危急的老年人优先安排。

三、床位分配程序1. 老年人申请入院。

2. 院方进行初步评估,了解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护理需求。

3. 根据床位的供应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确定是否接纳老年人。

4. 如确定接纳,根据可供选择的床位情况,向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选择。

5. 老年人及其家属选择后,签订入院协议,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6. 完成入院手续后,安排床位。

四、床位分配依据1. 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包括身体状况、病史、疾病诊断等。

2. 老年人的功能状况: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行动能力等。

3. 老年人的社会支持:是否有家人或亲属照顾,是否有其他社会资源的支持。

4. 床位的供应情况:包括床位的数量、类型和分布等。

五、床位管理与调整床位管理是指对床位的有效利用和分配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管理床位,保证老年人的护理质量,需要进行床位管理和调整。

1. 床位管理:光荣院应建立完善的床位管理制度,包括床位的登记、使用和转让等。

同时,要定期对已入住的老年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床位调整。

2. 床位调整:床位调整是指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护理需求,对床位进行调整。

调整床位时,应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与家属沟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床位分配管理规定的行为,光荣院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取消床位分配结果。

2. 暂停或取消老年人的入住资格。

3. 终止入院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光荣院所有的床位分配管理工作。

光荣院管理办法简版

光荣院管理办法简版

光荣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光荣院是一个专门用于表彰个人或组织在特定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机构。

为了更好地管理光荣院,确保评选活动的公正、透明和规范进行,制定了光荣院管理办法。

2. 管理机构光荣院设立管理机构,由多个组成部分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光荣院的发展战略和决策。

- 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光荣院的入选成员。

- 秘书处: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维护光荣院的日常运转。

3. 评选条件光荣院的评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杰出贡献:被评选者在特定领域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取得了显著成就。

- 推荐人支持:有正式的推荐人推荐并支持被评选者的入选。

- 良好声誉:被评选者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道德品质。

4. 评选程序光荣院的评选程序如下:- 推荐人提名:推荐人向评选委员会提名被评选者,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 提名审核:评选委员会对提名的被评选者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评选条件。

- 审核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将在光荣院的官方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公众参与:公众可以对审核结果进行反馈和意见,评选委员会将综合考虑。

- 终审决定:评选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和公众意见,做出最终的评选决定。

5. 入选权益入选光荣院的个人或组织将享有以下权益:- 荣誉称号:被授予光荣院的荣誉称号,以表彰其在特定领域的卓越贡献。

- 证书颁发:颁发入选证书,以正式确认入选身份。

- 参与活动:被邀请参加光荣院组织的各种座谈会、研讨会等重要活动。

- 资金支持:根据光荣院的资金情况,入选者还可能获得一定的奖金或经费支持。

6. 职责和义务入选光荣院的个人或组织将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维护声誉:作为光荣院的成员,应当继续努力,维护自身的声誉和道德品质。

- 参与活动:积极参与光荣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为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 宣传推广:帮助光荣院宣传推广,增强其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7. 组织运营光荣院的组织运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透明:评选活动的进行应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光荣院管理办法:访客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访客管理规定

光荣院管理办法:访客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维护光荣院内的安全和秩序,确保居住者的隐私和生活质量,光荣院管理办法特制定了本次访客管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访客进入光荣院的情况,并旨在确保居民的私人空间和安全,使得访客的进出行为符合规范,以维护整个社区的和谐氛围。

2. 登记访客2.1 登记流程所有进入光荣院的访客都必须在进入之前进行登记。

居民需提前向光荣院管理办公室申报访客信息,并经过核实后方可进入。

登记流程如下:1.居民填写访客登记表格并提交到管理办公室。

2.管理办公室核实访客信息并遵守相关法规。

3.一经核实,访客被授权进入光荣院。

2.2 登记信息要求•访客姓名•访客联系号码•访问日期和时间•所访问的居民单位•访问目的或事由2.3 登记形式•居民可直接填写纸质登记表格并提交给管理办公室。

•居民可选择在线登记系统进行访客登记,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管理办公室。

3. 限制和特殊要求3.1 访客时限每位访客在光荣院内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若需要延长访问时间,访客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并经过居民的同意。

3.2 特殊要求•定期维护人员:必须提供有效的员工证明和工作时间,并与管理办公室联系。

•临时护理人员:必须提供有效的联系明和授权证明,并经过光荣院居民同意。

•大型聚会或活动:必须提前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并获取批准。

4. 安全和纪律1.访客未登记或未经授权进入光荣院。

2.访客无故滞留或在未被授权的区域活动。

3.访客对居民及其他访客进行言语或身体上的侵犯。

4.访客在光荣院内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5. 处罚和违纪记录若访客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办公室将做出相应处理。

处理方式如下:1.首次违纪:发出警告,并对其行为进行登记。

2.重复违纪:禁止访问光荣院一段时间,并记录违规行为。

3.严重违纪:取消访客资格,并报告给相关部门。

6. 结束和修订本《光荣院管理办法:访客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光荣院居民代表和管理办公室的共同协商,并在光荣院内进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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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

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在院集中供养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

第十条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档案。

集中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由光荣院主管部门核准后出院。

集中供养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准集中供养对象人数,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三章供养服务
第十一条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一)提供饮食;
(二)提供生活必需品;
(三)提供住房;
(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
(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七)其他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

光荣院应当保持集中供养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集中供养对象患病的,光荣院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助当地医疗机构予以治疗。

光荣院应当建立集中供养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集中供养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

第十四条光荣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集中供养对象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拐杖、轮椅或者其它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安排好物质文化生活,组织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

对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的集中供养对象,光荣院可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丰富日常生活。

第十六条光荣院应当关爱集中供养对象,为其组织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社会交往活动,使集中供养对象得到精神慰籍。

第十七条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

光荣院应当给集中供养对象发放零用钱,具体标准由光荣院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光荣院供养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章院务管理
第十九条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光荣院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光荣院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专业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光荣院应当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满足集中供养对象的
需求。

其中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条光荣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光荣院全体人员推选产生,集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

院务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

院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光荣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光荣院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对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公开院内工作流程、经费开支等情况,明示服务宗旨和项目,并接受集中供养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光荣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开展以改善集中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集中供养对象自愿参加光荣院组织开展的农副业生产活动,光荣院应当给予报酬。

第二十四条光荣院应当建立荣誉室或者陈列室,收集、编撰、陈列、展示有关烈士、因战因公牺牲军人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光荣事迹,与驻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区等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

第五章建设规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兴建、改扩建光荣院,每所光荣院床位数应当不低于50张,床位利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光荣院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安全需要进行设计,符合无障碍标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集中供养对象居住用房每间应当不小于15平方米,配置卫生间和洗澡间。

光荣院应当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

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光荣院应当配置应急呼叫设备,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配置取暖、降温设备。

光荣院应当维护好照明、通讯、消防、报警、取暖、降温、排污和水电供应等设施和生活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光荣院应当设立医疗室,并视条件配备常用和急救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及药品。

第三十条光荣院应做好室外绿化、环境美化工作,为在院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安静、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
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集中供养对象应当珍惜荣誉,遵守光荣院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光荣院和光荣院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集中供养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集中供养资格;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集中供养资格。

第三十三条光荣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集中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光荣院造成集中供养对象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
(三)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福利机构中设立的光荣间、光荣楼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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