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之海洋法共41页文档
第五章海洋法41页PPT

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 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第三节 各海域的法律地位 和法律制度——内海水
• 概念:(p.114)幻灯片 19 • 内海水的法律地位:同陆地领土 • 注意《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幻
• 法律地位:公海自由(含义?)具体内容 • 四大自由(航行、飞越、电缆管道、捕
第三节 各海域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大陆架
•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联系:重叠 •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根据、权利
义务、范围(p.125)
第三节 各海域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
• 概念:(p.127) • 法律地位4点:共同继承财产、不得主张或行使主
权不得据为己有、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权利、 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
• 开发制度(单一和平行) • 国际海底管理局:(p.129) • 对《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修改:原因、修
改的主要内容、与《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 关系(两者为同一文本)
第三节 各海域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公海
• 概念:(p.134)内水、领海、群岛水域、专
属经济区以外的全部海域。(“区域”也 除外)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 三、海洋法的编纂——联合国时期 • 联合国三次海洋会议:1958、1960、1973-1982 • 1958年海洋法四公约: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捕鱼与养护 生物资源公约》。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4年《关于执
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 一、海洋法的概念 • 定义:P.109 海洋法是规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5-26
• ★案例: 1927年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
号案”。1927.9.7法院判决土国胜诉,法 院认为并无惯例规定对碰撞事件的船舶需 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可以共同管辖。 •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 行为、贩运奴隶和偷渡、非法广播及贩运 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 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 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 的飞机行使。
5-23
• ③各国船舶在公海上,对需要救助的遇险
难船舶应给予救助。 • ④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的国家船 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 • 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各国自由航行权 的行使和维护公海的良好秩序。
5-24
•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
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 基于公海自由原则的结果,公海将形成 “无法的真空状态”。因此国际法势必要 进一步订定标准,依此标准来解决有关公 海中发生的事项,应由何国管辖的问题。
5-10
• 4、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
辖,只有四种情况下才管(P224)。 • 沿海国①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 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 ②也不得对外 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 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 • 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 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
•
5-4
• 三、海洋法的编篡: • 1、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制定了
七个有关海战与海上中立的条约。1930年国 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达成 协议。 • 2、1945年杜鲁门宣布为了维护与利用海床及 底土的自然资源,邻接美国海岸直至水深一 百英寻 的大陆架的海底,属于美国管辖与控 制。
国际法(7海洋法2010)

注意地质学上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的区别
第六节 大陆架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目的对大陆架有固有 的主权权利。但是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 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三、相邻和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大陆架公约的“协议-等距离中间线 和特殊情况原则”和海洋法公约的“公 平原则”。
第七节 专属经济区
第七章 海洋法
Law of the sea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基线 第三节 内水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第六节 大陆架 第七节 专属经济区 第八节 公海 第九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一节 概论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 在各种海域从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1.古罗马时期认为海洋是“共有之物”。 2.中世纪为欧洲分割海洋时代。 3.17世纪开始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斗争,19 世纪确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 4.二战后的新海洋法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海域和 制度。
冲之鸟岛 冲之鸟岛是专属经济区吗?
第八节 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 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它是 全人类的共同资源。 公海自由原则(四或六大自由) 二、公海自由原则(四或六大自由)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 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 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 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 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内水
二、港口 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 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包括陆域(码 头、仓库、船坞)、和水域(航道)。 港口对外国船舶是否开放,由沿海国自由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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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 Nhomakorabea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国际法之海洋法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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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国际法分论1第十章海洋法第一节概说第二节海域的划分第三节内海第四节领海第五节毗连区第六节专属经济区第七节大陆架第八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第十一章海洋法第九节群岛水域第十节公海第十一节国际海底区域3第一节概说一、海洋法的概念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三、海洋法的编纂四、中国的海洋立法4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海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3、规定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4、明确各国在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5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一)公海和领海制度的确立在古罗马时代,海洋被认为是“共有之物”,各国都有利用海洋的权利。
随着罗马势力的扩张,出现了罗马统治者对海洋拥有管辖权的主张;进入中世纪以后,封建君主如同对于土地一样,也对海洋提出了领有权或者主权主张。
进入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出于追求巨大的航海贸易利益,提出了海上自由航行的要求,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提出了海洋自由原则,至19世纪上半叶,法、英、美、俄等当时的大国都接受了公海自由自由原则,公海制度由此形成。
17世纪初意大利学者真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的海域的主张,开始形成领海的概念,从而将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
之后,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陆地上的控制权“以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的主张,即所谓“大炮射程论”,进而确定领海宽度为3海里。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至19世纪上半叶,在公海制度形成的同时,由沿海国对其沿岸一带狭窄海域行使主权的领海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直至20世纪中叶,国际海洋法一直把地球海洋基本上分成领海和公海两部分,因此,有“领海以外即公海”之说。
(二)大陆架和200海里海洋权制度的确立第二次大战结束以后,国际海洋法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沿海国的管辖权不再局限于领海,而是扩展到了原先实行公海制度的广阔海域。
国际法之海洋法

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具有专属 的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 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 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及水域上 空的地位。 •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 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2)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权利。
3、军用船舶通过(有、没有、习惯法) 4、领海管辖权 • 1.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2.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 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 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毗连 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 •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 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管制。 •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 属经济区或公海。 •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南海争端
• 五六十年代以前,南中国海沿岸国家从来就没有对我国南 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海洋意识的增强, 随着对南海的认识加深,随着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南中国 海沿岸国家纷纷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 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开始占岛。80年代,印度尼西 亚、文莱也趁火打劫,混水摸鱼,向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 求,并且,利用东盟组织联合起来向我国政府施加压力, 促使南沙群岛国际化,使我国南海及南沙群岛问题的解决 越来越困难,越来越被动。
国际法课件7章第七章 海洋法

第二节 基线
二、群岛基线 (一)群岛和群岛国的定义 (二)群岛基线的划定
第三节 内海水
一、内海水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 内海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它包括 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 的海域。 2. 内海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1)所有外国船舶不得驶入内海;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内海,必须驶入指定的港 口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3)对于遇难或基于履行条约义务或按照国际公约 规定行事的目的,外国商船被允许驶入内海时,要 遵守沿岸国的法律; (4)在内海中不得享有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的编撰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2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 会议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 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年3月17日在日内瓦举行 争议较大,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开幕,历时9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当代第一部国际海洋法典 海洋宪章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三)领海的外部界限 1. 平行线法 2. 共同正切线法 3. 交圆法 (四)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的分界线 一般以中间线为界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一)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 1、属地优越权 2、捕鱼和开发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 3、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 4、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的规章制度的 权利。
古代 “共有之物” 海上霸权
殖民帝国
扩展贸易
分割可利用资源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国际法第七章 海洋法

❒ 缅因湾海洋边界划界案(1982) ❒ 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洋边界案(1985) ❒ 几内亚比绍-塞内加尔海洋边界案(1989) ❒ 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关于陆地、岛屿及海洋边界 案(1990) ❒ 法国-加拿大关于圣•皮埃尔—密克隆海洋区域争 端案(1992) ❒丹麦-挪威关于格陵兰-扬马延海洋边界案(1993) ❒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海洋划界案(2019) ❒厄立特里亚-也门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案(2019) ❒卡塔尔-巴林海洋划界与领土争端案( 2019 )
第七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与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1973-1982 UnclosⅢ Unclos 1982
1960 1958
UnclosⅡ UnclosⅠ
海洋宪章
(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优于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割据 领海 公海
飞机? 停止?
无害通过
不 同
公海自由
大陆与岛屿间海峡
无害通过
连接外国领海的海峡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行
特殊条约制度
EEZ 航行与飞越自由 HS
EEZ HS
二、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
(一)群岛水域主权
(二)无害通过权与群岛海道通过 权(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 paபைடு நூலகம்sage)
胡锦涛
东京 暖春之旅
2019/06
东海问题原则共识
专题讲座材料
1.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 分析:余民才
2.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内涵 与发展趋势:金永明
❒ 九段线--传统海疆线
国际公法第八讲海洋法

(二)国际航行海峡
? 1. 国际航行海峡,主要指两端都是公海或 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构成世界 航海通道的海峡
? 2.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船舶和飞机
八、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 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1:公海自由—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 捕鱼自由
? 2. 大陆架的宽度 a. 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b. 超过200海里,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 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七、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 (一)群岛水域 ? 1.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
有主权 ? 2. 两种航行制度:
a. 无害通过制度:所有国家船舶享有通过除 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b. 群岛通道:
实践中,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结合
? 2. 刑事管辖:一般不管,只对于扰乱港口 安宁,受害人是沿岸国或国民,案情重大, 或者船旗国领事或船长请求时沿岸国才管
? 3. 民事管辖: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 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 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只有当涉及港口 国公民利益、其他船舶以外的因素,或涉 及船舶本身在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 利义务时,港口国才予以管辖。
? 1.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 水域,从领海基线起量不超过 200海里
? 2. 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沿海国不拥有领土 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 3.沿海国对在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 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 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 的限制。
国际法与海洋法

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措施
养护措施
为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国 采取一系列养护措施,包括限制捕捞 量、禁止某些捕捞作业方式、设立禁 渔期和禁渔区等。
管理措施
各国还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管理措施, 以确保渔业活动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这些措施包括捕捞许可制度、渔船 和渔具管理制度、渔获物报告制度等 。
06 国际法与海洋法在海底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定
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应和 平相处,避免使用武力或威 胁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相应 的解决机制和程序。
尊重人权和基本 自由原则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是 指各国应尊重和保护人权和 基本自由,不得侵犯或剥夺 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国 际法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公 约和宣言等文件确立了人权 保护的基本标准和原则。
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02
各国应加强在海洋执法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海上犯罪活动,
维护海上安全。
推动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03
各国应积极推动国际法与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和平
解决海洋争端提供更多途径和选择。
THANKS 感谢观看
07 总结与展望
国际法与海洋法的重要性及挑战
重要性
国际法与海洋法为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活动提 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有助于维护国际海洋 秩序和各国海洋权益。
挑战
随着海洋资源争夺和海洋环境问题的加剧, 国际法与海洋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如规则的 不完善、执行不力、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等 。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近代海洋法
近代海洋法确立了领海无害通 过权、公海自由等原则,并出 现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新 的法律制度。
现代海洋法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二)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 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海港。根据《海洋法公约》,为 了划定领海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 永久性工程应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 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因此,海港的范围 从其伸入海面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起,包括港口 所占水面和出入港的航道等水域以及码头、仓库、 船坞和灯塔等陆域的整个海港水域都是内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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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和空气一样属于“大家共 有之物”,如罗马法便从国内法的角度确认了海洋 的这一地位,但它还不是国际法上海洋法的概念。 公元前508年到公元前348年间罗马与地中海 东部国家迦太基曾经签订了关于航海规则的条约, 规定:罗马的船舶不得在迦太基湾和地中海南部航 行,迦太基的船舶不得在拉奇海湾行驶。但总的来 说,从古代到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航行是完全自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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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 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捕拿商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有 一项重要限制,那就是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这 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领海和内水制 度的主要区别,在内水中,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除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 海域被包围在基线内成为内水外,在被包围的海域 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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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 预定到港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 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 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2)外籍船舶到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 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 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3)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接受港务监督及派出的引航员强制引航。
《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

《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第一节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二、海洋法的编纂1.1958年UnclosⅠ:《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1958年仅将海洋划分为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四部分。
2.1960年UnclosⅡ:为解决领海宽度问题而召开,失败。
3.1982年Unclos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宪章”)第二节基线一、基线的概念基线(baseline)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
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在群岛国的情形时还有群岛基线。
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我国采用)∴采用直线基线的后果就是内水扩大,领海向外推,领土扩大。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的限制:1.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9:1之间;2.基线不超过100海里,至多可超3%,最长不超过125公里;3.群岛国基线不应使另一国专属经济区隔断。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它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由港口、海湾、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组成。
内水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与陆地领土相同,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允许不得在内水中航行。
内水与领海的主要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港口港口(ports)是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
三、海湾1.概念:海湾(bay)是明显的水曲。
2.标准:UnclosⅢ标准3.历史性海湾:指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岸国内水的海湾。
第四章海洋法_国际法

第四章海洋法_国际法第四章海洋法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海洋约占地球的71%之面积。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陆地资源的减少,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越来越显得迫切和重要,因此国际海洋法亦有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海域的划分并且确定了各国在其内的权利和义务。
它对各国及其人民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求了解和掌握内水、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其他有关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国际海洋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海洋法的发展史一、海洋法概念二、历次海洋法会议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节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亦称内海。
包括领海基线内的海湾、海峡、海港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二、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它具有领土主权。
未经许可,外国船舶不得进入其内从事航行、捕鱼,或其他海洋活动。
但以下两种情形不在此限:一种是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另一种是由于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其领海基线的效果使原来未被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而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与领海中相同的无害通过权。
第三节领海及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领海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得超过12海里。
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可采用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确定。
领海外部界线可采用交圆法、共同正切法或平行线法确定。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的制度(一)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领土地位,因此,国家对其领海的资源有开发利用权并有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执法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国家须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亦即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二)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连续不停和迅速穿过领海,在穿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
国际法之海洋法讲义

海洋法讲义: 2017年11月30日
(一)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地位比较
正常基线: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
领海基线
直线基线: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三)国际海底区域
1.范围: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大陆架以外)
2.权属: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由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保留区)
3.平行开发制:由缔约国有效控制或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合同区)。
国际法学课件第7章 国际海洋法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 内 水(internal waters)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海洋法上的内水是领海基线以内的所有海域:包括邻接海岸之间的 水域、海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 主权。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应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 该国指定的港口。 3、在和平时期,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 得进入一国的内水。战争时,中立国家的军舰必须得到许可方可进入 沿岸国的内海。军舰在滞留时享有豁免权,沿岸国不得为执行搜查、 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而进入军舰内部。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 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 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 中国的渤海湾湾口宽度为57海里,自
古以来该湾就在中国主权控制之下, 带有历史性海湾的性质,历史上一向 被承认为中国的内水。渤海湾湾口有 一系列的岛屿,将湾口分为8段,最宽 的湾口只有22.5海里。因此,将这些 岛屿相连划直线基线,渤海湾仍属中
和大陆架法》
第二节 领海及毗连区
•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
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就称为基线,
• 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
法律地位的不同而区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
• 国家在不同范围的水域内行使不同的权利。 • 由于基线决定着内水的范围,所以如何划定基线对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