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屠宰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方法与程序探讨
健 康 安 全 的 目的 ”
检 疫 过 程 中发 现 的病 害 动 物 和 病 害 动
屠 宰 场 方 法 程 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关 键 词 病 害 动 物 病 害动 物 产品 生 物 安 全 处理
物 和 病 害 动 物 产 品 生 物 安 全 处 理 设 备, 在《 病 害 动 物 和 病 害 动物 产 品 生物
安 全 处理 规程 》 ( G B 1 6 5 4 8 一 一 2 0 0 6 ) 实 施 前 ,只 有 1 个带锅炉的高温处理灶 :
( 重庆 市 忠县 忠州 镇 畜 牧兽 医站 , 重庆 忠 县
文章编号: 1 0 0 8 — 0 4 1 4 ( 2 0 1 3 ) 0 7 — 0 0 6 8 — 0 3
摘 要 分 析 了笔 者 所 在 屠 宰 场 病 害动 物 和 病 害动 物 产 品 生物 安 全 处理 的 现
状 和 问题 . 从 具 体 操 作 实 际 中 的 方法 和 程 序 方 面 。 提 出 了适 应 该 场 实情 的 工 作 措 施 和 改进 意见 。 认 为 保 证 生 物 安 全 处理 的合 法性 和 科 学性 , 应 采取 “ 检 疫一 认 定一 通 知 一
规 程》 ( G B1 6 5 4 8 —1 9 9 6 ) 执行 , 即 对 须
销 毁 的 .送 至本 县城 的垃 圾 处 理 场 予
以掩 埋 : 对须高温处理的 , 采用 一般 煮 沸 法 在 高 温 处理 灶进 行 ;对 须 消 毒 处 理 的 ,也 采 用 一 般 煮 沸法 在 高温 处 理 灶进行 。 在《 病 害 动物 和病 害 动 物 产 品 生 物 安 全 处 理 规 程 》( G B 1 6 5 4 8~ 2 0 0 6 ) 实施后 , 该 场 为 节 约 生 物 安 全 处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无害化处理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高温法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深埋法深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5月11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适用:高温、焚烧。
三、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适用:漂白粉消毒法、高温处理、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缄盐液浸泡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盐腌消毒。
四、病畜鬃毛的处理:沸水中煮沸2——2.5小时(适用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五、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肉品检验人员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隔离存放。
其后按照以上之一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检疫和检测及处理按有关规定执
行。
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合同、协议书模板——可编辑、可修改
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防止动物疫情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病、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必须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销售、运输、食用和随意抛弃。
二、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三、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六、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他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七、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做好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为强制性标准,替代GB16548—1996,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1] 中文名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外文名safety regulations for biological dealing with sick animals and sick animal products 标准编号GB16548-2006 标准性质强制性标准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16548—1996的修订[1] 。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标准性文件的有关部分,依据相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而成。
本标准与GB16548—1996的主要区别在于:——将标准名称改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将适用范围改为“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术语和定义”中,明确“生物安全处理”的含义;——在销毁的方法中增加“掩埋”一项,并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1] 。
正文编辑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物安全处理hiosafety disposal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是针对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的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措施。
其目的是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防止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传播和扩散,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经济损失。
该规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生物安全监测和防控措施:对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监测,实施有效的防控措施,包括隔离、消毒、灭杀等,以防止其传播和扩散。
2. 进出口检验和检疫:加强对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出口的检验和检疫,确保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的动植物检疫标准,避免引入外来的害动物和病害动物。
3. 生物安全培训和宣传:开展生物安全培训与宣传,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和公众的生物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增强其防范和应对害动物和病害动物的能力。
4. 应急预防和处置:建立健全害动物和病害动物应急预防和处置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突发的生物安全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和深化。
5. 法律法规和责任追究:建立完善相关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对于保障国家的生态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屠宰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生物安全处理措施
D O I:10.3969/J.I SSN.1671-6027.2023.07.017动物检疫是屠宰场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流入市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可及时发现不合格的畜牧产品,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理,以避免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在市场中流通。
部分屠宰场在对有毒有害畜牧产品进行处理时,存在处理不规范和不到位的情况,给病原菌的扩散与传播埋下了隐患,这是屠宰场管理工作开展中需要加强重视的问题。
应掌握生物安全处理过程中的有效方法以及具体操作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标准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屠宰场动物检疫工作的科学开展,保障屠宰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1病害动物及产品生物安全处理的现状目前许多屠宰场虽然在经营期间都加强了生物安全处理设备建设,但是购置的设备种类比较少,数量也较为有限,比较常见的处理设备有高温处理灶和焚化炉,而购置化制机的屠宰场相对较少。
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生物安全处理程序主要按照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中的相关程序进行操作,检疫人员需要按照记录表格式要求进行信息填写与记录,而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进行处理,最后相关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部分屠宰场在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过程中,前期阶段主要按照并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要求和标准进行处理,主要方法就是销毁处理、高温处理和消毒处理,销毁处理时会将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运送到专门的垃圾场进行掩埋处理;高温处理和消毒处理则使用购置的高温处理灶进行煮沸处理。
后期在专门的处理规程实施后,虽然明确了不同类型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生物安全处理方法,但部分屠宰场为了节约成本,还是采用以往的处理方式,需要销毁和化制病害动物采用统一掩埋方式,需要消毒处理的染疫动物还是进行高温煮沸。
2病害动物及产品生物安全处理的问题目前,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设备、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等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
(1)生物安全处理设备数量不足、种类不完善,没有按照当前病害动物生物安全处理规范要求购置化制机,需要进行化制处理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没有进行正确处理;(2)销毁程序不合理,在实际开展相关生物安全处理工作时,还是采用老一套的方法策略,一味重视经济效益,没有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焚毁处理,而是进行垃圾场掩埋,无法保证处理效果;屠宰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生物安全处理措施李艳1,郭红燕2,任雅楠3(1.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农业农村局畜禽防疫站,河北邯郸056000;2.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康庄分所,河北邯郸056003;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农业农村局,河北邯郸056000)摘要:屠宰场中的病害动物以及病害动物产品中存在较多病菌,通常会采用多种方式方法对其处理和消除,以免对人畜健康造成威胁。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
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
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
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
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
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
害化处理。
四、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处
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便进
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机
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
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不断增加,对水生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病死水生动物以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存在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各地纷纷制定了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本文将就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一、背景介绍病死水生动物以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存在对食品安全构成了威胁。
它们可能携带有细菌、寄生虫等病原体,一旦被人类食用,就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等健康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势在必行。
二、无害化处理规程的目的和意义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规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防止病原体通过水生动物产品的传播而引发疾病。
无害化处理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消费者对水生动物产品的信任度。
三、无害化处理规程的实施为了确保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下几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1.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识别和监测在水生动物产品销售和加工过程中,需要设立专门的检测环节,确保能够及时发现病死水生动物以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2.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处理方式处理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例如埋葬、焚烧、填埋等。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式,并确保能够有效杀死病原体,并防止其进一步传播。
3. 监管和执法无害化处理规程的执行需要有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执法人员参与其中。
他们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规程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专家观点和理解在研究和制定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过程中,我们联系到了几位专家,请他们分享他们的观点和理解。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为强制性标准,替代GB16548—1996,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1] 中文名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外文名safety regulations for biological dealing with sick animals and sick animal products 标准编号 GB16548-2006 标准性质强制性标准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16548—1996的修订[1] 。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标准性文件的有关部分,依据相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而成。
本标准与GB16548—1996的主要区别在于:——将标准名称改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将适用范围改为“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术语和定义”中,明确“生物安全处理”的含义;——在销毁的方法中增加“掩埋”一项,并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1] 。
正文编辑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物安全处理hiosafety disposal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无害化处理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高温法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深埋法深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防止疾病传播和污染,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该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1. 病害动物的检测与确认:对动物进行检查、采样,确定是否携带病原体或疾病,以及病害的种类和程度。
2. 无害化处理方法:包括消毒、灭菌、烧毁、埋藏、压缩等方法,根据病害种类和处理量进行选择。
3. 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火化、油炸、烘干等处理,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4. 处理场所和设备的规划和建设:根据无害化处理的需要,设计和建设处理设施和设备,保证处理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
5. 处理过程的监督和记录: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确保无害化处理的质量和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 处理后的动物产品的利用:将处理后的动物产品用于动物饲料、肥料等用途,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该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病害传播和污染,确保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 1 -。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物安全处理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3.1 运送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3.2 销毁3.2.1 使用对象3.2.1.1 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绵羊梅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
山羊关节炎脑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传染性贫血病、猪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3.2.1.2 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3.2.1.3 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4 从动物体割除的病变部分。
3.2.1.5 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实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6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3.2.2 操作方法3.2.2.1 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
3.2.2.2 掩埋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无害化处理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高温法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深埋法深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下)
2022年第9期 05·政策窗口·(续第8期第5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加强全程追溯管理。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规模、设施装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①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②清洗消毒制度;③人员防护制度;④生物安全制度;⑤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环境清洗消毒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屠宰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方法
X u m u s h o u y i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畜牧业、养殖业企业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不仅吃得起肉,喝得起奶,对肉制品、奶制品的质量也有了很高的追求,在这些要求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保证食品质量的安全才能对品质有更高的追求。
在畜牧业、养殖业的高速发展中,一些不好的现象常有发生,很多瘟疫的来源都是对病害动物的处理不得当,造成严重的后果。
保证食品安全提供优质货源,屠宰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一、屠宰场检疫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屠宰场是肉制品走进市场的第一道大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各种各样的疾病也“走进千家万户”,疾病的到来必定是不速之客,怎么有效准确的防治屠宰场带来的病菌,让安全绿色食品更好的服务人们,是屠宰场等肉制品加工厂应思考并做好的工作。
不新鲜的肉类食品,瘟疫疾病而死的动物是不可以走进市场的。
在严格把控后淘汰下来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变质的肉类食品,尤其是病害动物的尸体本来都含有大量病毒细菌,在这种情况下,变质后的病害动物尸体更是布满了各种病菌,正确处理这些尸体,才能在源头上减少流入社会的可能性,目前来看,很多屠宰场的检疫设备并不完善,做不到对有病害动物进行疏而不漏的筛选,在收购各种动物时,对一些不合格养殖标准而养殖的动物,不能有效的排除。
另外,对一些不符合出场的肉制品,国家有相关的规定,对这些进行处理,很多屠宰场只有一个高温处理灶台,也没有符合规定的焚化炉,很多的屠宰场只是把这些动物尸体带到其他地方掩埋,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造成第二次污染,促使病菌流入社会,这些情况已经不符合国家的要求,对病害动物进行适当的处理。
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处理问题1、设备、设施不够完善根据国家要求,对病害动物的尸体处理,需要用化制剂对其进行化制处理,很多屠宰场因为各种原因达不到处理标准,主要因为屠宰场设备不够完善,相应的措施要求也不够明确,以至于出现多数屠宰场对病害动物只是进行掩埋,甚至有的屠宰场把病害动物尸体丢在垃圾场,这种情况使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甚至还有一些不良商贩,对一些掩埋或者丢弃垃圾场的病害动物进行挖掘再次利用,让不合格肉类食品再次走进社会,危害人们和社会公共安全。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为强制性标准,替代GB16548—1996,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1] 中文名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外文名safety regulations for biological dealing with sick animals and sick animal products 标准编号GB16548-2006 标准性质强制性标准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16548—1996的修订[1] 。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标准性文件的有关部分,依据相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而成。
本标准与GB16548—1996的主要区别在于:——将标准名称改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将适用范围改为“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术语和定义”中,明确“生物安全处理”的含义;——在销毁的方法中增加“掩埋”一项,并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1] 。
正文编辑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物安全处理hiosafety disposal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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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为强制性标准,替代GB16548—1996,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1]
中文名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外文名safety regulations for biological dealing with sick animals and sick animal products 标准编号GB16548-2006 标准性质强制性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16548—1996的修订[1] 。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标准性文件的有关部分,依据相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而成。
本标准与GB16548—1996的主要区别在于:
——将标准名称改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将适用范围改为“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术语和定义”中,明确“生物安全处理”的含义;
——在销毁的方法中增加“掩埋”一项,并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1] 。
正文编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物安全处理hiosafety disposal
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1 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3.2 销毁
3.2.1 适用对象
3.2.1.1 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
病、痒病、绵羊梅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传染性贫血病、猪密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钧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孩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3.2.1.2 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3.2.1.3 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4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
3.2.1.5 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6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3.2.2操作方法
3.2.2.1 焚毁
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
3.2.2.2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 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掩埋坑底铺2 cm厚生石灰;
d) 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 m以上。
e) 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3无害化处理
3.3.1 化制
3.3.1.1 适用对象
除3.2.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
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
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
3.3.1.2 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3.3.2消毒
3.3.2.1 适用对象
除3.2.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绒。
3.3.2.2操作方法
3,3.2.2.1高温处理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蹄、骨和角的处理。
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骨、蹄、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
3.3.2.2.2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和一般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
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溶液温度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 h,1 m2的皮张用10L消毒液,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也可按100mL 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l 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 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
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l%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3过氧乙酸消毒法
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蔽中浸泡30 min。
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4碱盐液浸泡消毒法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毛消毒。
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氢氧化钠)中,室温(18℃~25℃)浸泡24 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5煮沸消毒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鬃毛的处理: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h一2.5h。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