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及具体表现
非吸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非吸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金融秩序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二)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的;(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1.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等;单位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企业、非法集资机构等。
2.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3.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2)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复杂化,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财产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与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常见的犯罪形式包括:以虚假宣传、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通过设立虚假金融机构或以虚假项目为名进行集资;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集资等。
这些犯罪手段不仅隐蔽性强,而且传播速度快,给打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侵害公众的财产权益,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四是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然而,随着犯罪形式的复杂化,法律制度也需不断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打击犯罪;再次,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最后,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还对公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公众财产安全的行为。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故意、侵犯的客体以及造成的实际损害等。
三、疑难问题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要防止将正常的金融活动误判为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严厉打击真正的犯罪行为,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
这需要我们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四、疑难问题二:犯罪手段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多种多样,如虚假宣传、承诺高回报等。
在认定犯罪手段时,需要关注行为的欺骗性、手段的隐蔽性以及行为的规模和影响等。
同时,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各种手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认定。
五、疑难问题三:涉案金额的认定涉案金额是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涉案金额,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定以及刑罚的轻重。
我们需要从涉案资金的来源、流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涉案金额。
六、疑难问题四:刑事责任的承担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对于单位犯罪,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个人犯罪,如何根据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量刑,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此外,对于涉案资金的追缴和退赔问题,也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讨。
七、结论与建议针对上述疑难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二是要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三是要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理论研究,为准确认定犯罪提供理论支持;四是要根据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科学量刑并追缴涉案资金。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日益突出,对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且具有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特征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等。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2. 损害公众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伴随着高利贷、虚假宣传等行为,使公众遭受财产损失。
3. 危害社会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伴随着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2.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3. 犯罪结果:犯罪结果表现为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防范与治理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应采取以下防范与治理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金融机构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合力。
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者:王卫东刘通张桐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
另外,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尽完善,因此法院在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一个行为到底是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属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往往难以区分。
笔者认为,目前该罪在理论设置上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司法机关在适用该罪时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困境。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借贷;存款;金融秩序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演进以及适用趋势(一)立法背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指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罪是我国刑法在经历1997年大修后所新增加的罪名,在1979年版的刑法制定时,受我国当时经济体制的限制,以吸收公众存款方式侵犯金融秩序这一法益的行为尚不存在,也无法被预知,因此在1979年版的刑法中并没有该项罪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尤其是1992年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立,一些个人或单位为募集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一些金融机构亦在相互竞争中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该类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由于这类行为一般是通过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集中到单位个人手中,从而造成大量社会资金失控,不利于国家集中有限的资金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其次,行为人任意提高利率,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破坏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稳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最后,行为人一般不具有商业银行那样的强大的经济实力,在运作过程中缺乏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极弱,根本无法保证存款人资金的安全和利益,故既有可能给众多“储户”带来风险,造成财产损失,又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与防范策略——以西安市公安局侦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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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 日期 】 0 0 1 — 5 收 2 1 — 2 2
法律考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这一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学生及其父母来说,了解该罪名的考点和相关知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考点进行解析,并给出一些实用的解题技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该罪名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来实现这一目的。
2. 违反国家规定: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例如,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营金融业务等。
3. 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吸收公众的存款,包括但不限于虚构存款项目、高额回报承诺、非法吸引投资等手段。
4.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犯罪主体有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例如,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吸收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考点,我们来看几个实际案例:1. 案例一:小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个投资项目,声称每天可以获得10%的回报率,并且保证本金安全。
很多人被他的承诺吸引,纷纷投资了大量的钱。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小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消失了。
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小明通过虚构的回报承诺吸收了公众的存款。
2. 案例二:某公司未经批准设立了一家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经营。
然而,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不好,无法按时偿还存款。
这种行为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该公司未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违反了国家规定。
三、解题技巧和注意事项在解答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的考题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理解构成要件:要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公众对理财的关注度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了一个日益引人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以明确法律适用与实施的具体标准。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非法性、社会性、高回报性等。
三、疑难问题一:如何界定“非法性”与“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虽然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非法性”的界定仍然存在诸多模糊之处。
有的机构以合法的投资渠道进行融资,但其操作方式容易被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非法性”与“合法性”的界限,以避免误判和滥用法律。
四、疑难问题二:如何认定“高回报”的合理性高回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另一关键特征。
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高回报”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却成为了一大难题。
不少金融企业会采取高于正常市场回报率的产品进行推销,在一定程度内合法运营的情况下不应当直接视为违法,而如果无法达到这些超高的承诺收益就容易被判定为诈骗等违法行为。
因此,对于“高回报”的合理认定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行业平均利润率、投资风险等因素。
五、疑难问题三:刑事打击与金融创新的平衡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逐渐涌现。
这些创新模式在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容易触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边缘。
如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金融创新,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一大挑战。
这需要我们在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既要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又要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
六、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疑难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明确“非法性”与“合法性”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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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刑法没有特别规定,应当为一般主体,无论是普通民众、一般的企业单位,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权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即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而在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吸收公众存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后果。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尤其是在行为认定上学理和司法实践对其争议较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行为表现,201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符合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诱惑性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非法性即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
我国对市场主体从事金融活动采取严格的审批制,与此相适应,我国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从事各项金融活动需要经过审批,以及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此种金融活动。
如《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非法吸收公共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非法吸收公共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共罪属于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吸收公共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吸收公共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我国对非法吸收公共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不断完善。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应当依法进行,必须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一百七十六条: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共罪的客体要件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具体包括:(1)侵犯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2)侵犯了公众的财产安全;(3)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共罪的客观要件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具体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支付高额利息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处罚
30本刊特稿Special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是以揽存资金进行信贷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是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且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还是怀有还本付息的意图的。
行为方式同时满足司法解释第一条四项条件,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条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立案标准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公众对理财的日益关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为相关司法工作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金融犯罪,主要特点为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存款。
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
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和法律的完善,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也日益加大。
三、疑难问题之一:定罪标准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往往存在争议。
一是如何界定“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如何判断“高回报”等手段是否具有欺骗性。
在案件的审理中,对证据的收集、认定以及判决依据都存在较大争议。
此外,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在认定该罪的定罪标准时存在差异,使得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疑难问题之二:量刑标准的适用在量刑过程中,如何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量刑也是一大难题。
一方面,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如何提高刑罚力度以示惩戒;另一方面,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是否可以采取宽大处理政策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此外,对于涉及面广、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量刑公正也是一大挑战。
五、疑难问题之三:法律与金融监管的衔接在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过程中,法律与金融监管的衔接问题也是一大难点。
一方面,法律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能够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另一方面,法律应与金融监管政策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与金融监管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部分非法行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六、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疑难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与建议:1. 完善定罪标准:明确“非法占有为目的”和“高回报”等手段的具体认定标准,确保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侵害公众财产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也在不断增加,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危害及防范措施等。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一)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众的财产权益。
4. 客观方面:犯罪人实施了未经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三、司法认定中的问题(一)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吸收”是定罪的关键。
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且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具体如何认定,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如何区分正常融资与非法吸收在金融领域,融资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然而,如何区分正常融资与非法吸收是一个难题。
一般来说,正常融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而非法吸收则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但具体如何区分,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一)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这可能导致资金流向不明,给金融市场带来极大的风险。
(二)侵害公众财产权益由于行为人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能力和信用无法得到保障。
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
2021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2021年⾮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标准如何规定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
单位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然⼈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什么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规定了有⾮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什么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罪的⽴案标准是什么?法律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刑法》第⼀百七⼗六条:所规定的⾮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融管理法规⾮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为。
第⼀百七⼗六条:⾮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过司法解释。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法⾦融机构和⾮法⾦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法⾦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民银⾏批准,擅⾃从事的下列活动:(⼀)⾮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的⾮法集资;(三)⾮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拆借、信托投资、⾦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民银⾏认定的其他⾮法⾦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民银⾏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出具凭证,承诺在⼀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民银⾏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但承诺履⾏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吸案件法律难点(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非吸”)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法律难点众多。
本文将从非吸案件的定义、常见类型、法律难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非吸案件的定义非吸案件,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吸案件的常见类型1. 传统非吸案件:主要包括未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2. 网络非吸案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案件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
3. 变相非吸案件: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投资计划等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 企业非吸案件:一些企业为筹集资金,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三、非吸案件法律难点分析1. 非吸案件的定性问题非吸案件的定性是审理非吸案件的首要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吸收存款的界限,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1)合法吸收存款与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合法吸收存款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存款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二是是否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特点;三是是否承诺高额回报;四是是否具有非法性。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投资计划等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这类行为,如何认定其是否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和定罪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和定罪处罚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犯罪构成非法提高存款利率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
基于此,尽管世界各国的利率多由市场决定,央行也往往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办法影响市场利率。
中国则不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
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中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变相提高利率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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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及具体表
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及具体表现
1. 行为的实质非法性。
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生产经营、商品交易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性质。
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融资类型是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够实施的,则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为前提。
二是一些发生在生产经营与商品交易领域的行为,或者是一些带有传销性质的本身非法的领域的行为,往往不存在需要批准与否的问题,则只要行为在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需要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
2. 公开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媒介,如媒体、互联网、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否则无法让社会公众知道,犯罪行为难以达到目的。
当然,这种公开性的程度可以有深有浅,可以是在报刊、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上大张旗鼓地公开,也可以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因为其本身行为的非法性,这种公开性往往是有一定范围的,比如,相对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而言,可能是秘密的。
而且行为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和名义进行宣传,以掩盖其实质的非法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及具体表现
3. 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
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如仅仅是在本单位职工内部筹集资金,或者是在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即使筹集的资金数额再大,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外,这里不特定的“公众”不限于自然人,单位也构成,即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单位非法集资的,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 .还本付息的承诺。
即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
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有之意,只有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才符合“存款”的特征,如果没有还本付息的承诺,就不具有
“存款”的特征,行为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当然,这种还本付息的承诺,不一定非要以金钱兑现,以有价值的实物归还,债权债务的抵消也可以;回报也不一定以利息的名义兑现,以其他名义也可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及具体表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难以穷尽,有代表性的表现形式有:
(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屋产权份额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4)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5)以发行证券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7)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8)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