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认定为非法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排除在诉讼之外的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
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
人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法或不存在所称的证据,
法院将予以排除。
其目的是保护证据合法性和维护公正审判。
具体来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必须是以法定形式保存的,如法定
的书写格式、存档期限等,否则可能会被排除。
2. 必须符合法定范围: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例如侵犯他人隐私的证据、非法获取的证据等,都应该被排除。
3. 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证据取得过程中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暴力取证、贿赂等,都应该被排除。
4. 证据具有证明价值: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和证明力,否则对案件的判决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应该被排除。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当事人权益,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解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采用强制性的规定,即只要是通过刑讯、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得来的言词证据,必须要予以排除,没有裁量的余地。
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解读】被告方对于非法证据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
启动权在被告一方。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解读】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
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应对的一类法律原则,通常用于法庭对象间的证据审查。
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以及依据该证据作出的法律裁决。
一般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来源不明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以及以此为基础所作出的裁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
他曾指出,获得的证据必须来自真实、可靠的来源,而不是来自不可信任的来源。
随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司法系统中通常用来审查证据的狭义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保护人们免于被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以及培养公民文明素养。
它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以正确的方式获得真正有效的证据,而不是凭空捏造或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这将为法庭对象们提供一种有效的保护,使他们不会因遭受不公正的审判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而且,它也可以激励有关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获取有效的、真实的、可靠的法律证据,以便更好地进行审理工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性,它的效力总是受制于法律环境的影响,包括法律系统本身的,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国家,获受的证据必须经过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的有权机构进行鉴定,才能被排除;而在其他国家,证据必须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才能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用于多个场景中,以解决许多司法问题。
例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该规则,拒绝接受由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规则,要求司法机关拒绝接受由其他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此外,在新闻采访中,记者也可以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拒绝采用通过窃听、窥探等非法行为获得的信息作为发布的新闻来源。
总结从本文可以清楚地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保护当事人免受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当伤害的特殊法律原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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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时间:2012-12-05 15:22:00 作者:陈美芳新闻来源:正义网【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并设置了操作程序,通过约束侦查部门取证行为对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提供了救济措施,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
文章研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探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人权保障的进步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指出了需要注意和进一步完善的事项。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包括在总则中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并在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了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的定义在学界既有共识,又有争论。
定义非法证据的难点在于对何为“非法”的界定。
非法证据,根据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仅限于采取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通过非法取证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至于证据其他方面的不合法不属于此范围。
对于何为“非法”,笔者认为,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规定得不够具体,所以“非法”应该是指违反了宪法和其他一切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样相对而言更具有操作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人权保障条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采用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的根据。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刑事诉讼的重点,又是法律修改的难点。
2010年7月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实施以来,非法取证现象仍然屡禁不止,非法证据排除遭遇重重困难。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升到法律的层级,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并且制定了合乎我国国情的具体操作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客观要求和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产物,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制度。
新刑诉法直接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共有5条,其内容不仅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的补正即五十四条的规定,检察院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即五十五条的规定,还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则,即法庭调查(第五十六条)、证明责任(第五十七条)和判定标准(第五十八条),以保证其得到有效的实施,是证据制度的一项突破性的改革措施,这些内容基本构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保障人权的一整套制度。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地注重一面而忽略另一面,必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2]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公民对人权保障需求的日益强烈,加强人权保障已成为实现刑事司法价值目标,彰显司法文明进步,落实公民宪法权利的现实需要,因此,有“公民权利的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的修改和完善理应彰显人权保障的主旋律,并将这一立法目的贯穿始终。
而在作为诉讼基石的证据制度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人权保障无疑意义重大。
(一)剥夺了违法者的“劳动成果”为减少公权力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侵害的机会,通过制度设计剥夺违法者的违法所得是有效的方法。
具体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其直接的目的和动力就是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和其他实物证据,最终实现案件的侦破,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奥秘恰恰在于,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将侦查人员通过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所获得的“劳动成果”排除于法庭之外,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消除非法取证的动力,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从而有效保障了人权。
(二)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几乎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可见,虽然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但也存在犯罪嫌疑人由于无法承受刑讯逼供之苦而被屈打成招的现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方式,虽然可能使犯罪分子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被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甚至由于关键证据的排除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但也可能避免根据虚假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误判,真正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三)具有保障程序人权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主要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地位,他们的权利更易受到侵害,决定了他们的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法庭调查等程序设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有权亲自参与到程序中来,同时通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推动公安司法机关充分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人权,有效遏制违法取证现象的发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四)是落实公民宪法性权利的需要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保障条款无疑是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直接法律依据,如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再如宪法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但“宪法的存在价值不仅仅在于一纸之宣示,而在于获得切实的尊重和贯彻,并在那种违反宪法的行为发生之时,能够得到有效的纠正和禁止”,[3]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侦查人员违法所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方式,防止了侦查人员任意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防止将非法证据作为起诉和定罪的依据,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三、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彰显人权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实行,依赖于良好的制度设计,新刑诉法通过细化和规范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方式,为遏制违法取证行为提供了正当程序和制度保障,从而进一步彰显了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价值。
(一)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新刑诉法基本上采用了《规定》的内容,将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与联合国司法准则中的相关范围相比,我国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比较宽泛,前者多限于以违反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权利的方法收集到的证据,如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要求排除的非法证据仅限于使用刑讯获取的口供,这样规定可以说是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不扩大非法证据的范围,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势必影响对相关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从条款看,对非法言辞证据采用的是绝对排除的方式,即经查证属实一律排除在法庭之外,而对非法实物证据则采取相对排除的做法,即可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体现了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人权保障的意图,因为人权保障水平是衡量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是否是正当程序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刑事诉讼法的终极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关于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分析新刑诉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可知新刑诉法规定的非法取证的手段并未都在排除之列,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属于排除的范围不太明确,再加上“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规定与《规定》第一条高度一致,面对《规定》实施后带来的争议较大,且较难操作的“刑讯逼供”如何理解,“等”如何界定的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含义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并应当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此外,我国非法证据范围扩大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非法实物证据,在具体操作上还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索。
(二)非法证据的证明问题1.证明责任。
首先,被告方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规定,既赋予了有关诉讼参与人(通常是被告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权利,也明确了其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的义务,虽然新刑诉法对“线索或者材料”没有作明确说明,但参照《规定》第六条,应当是指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应当说这样的规定考虑了被告方通常难以承担证据非法的证明责任的现实,既是维护被告方合法利益的需要,也是避免被告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权而妨碍正常的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其次,公诉方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的规定明确了控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符合国际惯例,既然是举证责任,一旦举证不能,或举证要求达不到法定程度,则要承担证据被排除的法定后果,对公诉方既是压力,又是动力,增加了非法证据被排除的可能性;最后,法庭对非法证据有主动调查核实的义务,既是法院的职责所在,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疑有利于人权保障,在此不再赘述。
2.证明方式。
证明的最好的方式是向法庭提供原始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以上条款可以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问题,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防止刑讯逼供。
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在讯问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不是很多,再加上此条本身是一种选择性条款:“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意味着既可以录音、录像,又可以不录音、录像;“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意味着既可以录音,也可以录像,实际上会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有余地;证明也可以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方式进行,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经法院通知,或主动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这无疑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是非法证据得以排除的重要保障。
但是,侦查人员不愿意出庭、出庭后不愿意承认非法取证将是未来司法实践中可能面对的一个问题,所以,需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律师在场等制度的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
3.证明标准。
新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就是说,控方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使法庭确信该证据确系合法取得的程度,如此高的等同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如果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无疑将起到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但是由于侦查程序相对封闭,可以推出,多数案件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比较务实的办法是适度降低对证据合法性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