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时间:2012-12-05 15:22:00 作者:陈美芳新闻来源:正义网
【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并设置了操作程序,通过约束侦查部门取证行为对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提供了救济措施,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文章研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探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人权保障的进步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指出了需要注意和进一步完善的事项。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包括在总则中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并在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了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非法证据的定义在学界既有共识,又有争论。定义非法证据的难点在于对何为“非法”的界定。非法证据,根据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仅限于采取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通过非法取证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至于证据其他方面的不合法不属于此范围。对于何为“非法”,笔者认为,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规定得不够具体,所以“非法”应该是指违反了宪法和其他一切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样相对而言更具有操作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人权保障条款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采用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的根据。”[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刑事诉讼的重点,又是法律修改的难点。2010年7月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实施以来,非法取证现象仍然屡禁不止,非法证据排除遭遇重重困难。修改后的刑诉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升到法律的层级,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并且制定了合乎我国国情的具体操作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客观要求和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产物,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制度。
新刑诉法直接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共有5条,其内容不仅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的补正即五十四条的规定,检察院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即五十五条的规定,还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则,即法庭调查(第五十六条)、证明责任(第五十七条)和判定标准(第五十八条),以保证其得到有效的实施,是证据制度的一项突破性的改革措施,这些内容基本构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保障人权的一整套制度。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地注重一面而忽略另
一面,必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2]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公民对人权保障需求的日益强烈,加强人权保障已成为实现刑事司法价值目标,彰显司法文明进步,落实公民
宪法权利的现实需要,因此,有“公民权利的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的修改和完善理应彰显人权保障的主旋律,并将这一立法目的贯穿始终。而在作为诉讼基石的证据制度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人权保障无疑意义重大。
(一)剥夺了违法者的“劳动成果”
为减少公权力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侵害的机会,通过制度设计剥夺违法者的违法所得是有效的方法。具体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其直接的目的和动力就是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和其他实物证据,最终实现案件的侦破,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奥秘恰恰在于,通过既定的法律程序,将侦查人员通过侵犯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所获得的“劳动成果”排除于法庭之外,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消除非法取证的动力,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从而有效保障了人权。
(二)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几乎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可见,虽然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但也存在犯罪嫌疑人由于无法承受刑讯逼供之苦而被屈打成招的现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方式,虽然可能使犯罪分子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被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甚至由于关键证据的排除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但也可能避免根据虚假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误判,真正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还
当事人一个清白。
(三)具有保障程序人权的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主要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地位,他们的权利更易受到侵害,决定了他们的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法庭调查等程序设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有权亲自参与到程序中来,同时通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推动公安司法机关充分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人权,有效遏制违法取证现象的发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四)是落实公民宪法性权利的需要
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保障条款无疑是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直接法律依据,如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再如宪法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但“宪法的存在价值不仅仅在于一纸之宣示,而在于获
得切实的尊重和贯彻,并在那种违反宪法的行为发生之时,能够得到有效的纠正和禁止”,[3]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侦查人员违法所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方式,防止了侦查人员任意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防止将非法证据作为起诉和定罪的依据,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三、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彰显人权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实行,依赖于良好的制度设计,新刑诉法通过细化和规范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方式,为遏制违法取证行为提供了正当程序和制度保障,从而进一步彰显了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价值。
(一)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新刑诉法基本上采用了《规定》的内容,将非法证据的范围划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与联合国司法准则中的相关范围相比,我国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比较宽泛,前者多限于以违反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权利的方法收集到的证据,如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要求排除的非法证据仅限于使用刑讯获取的口供,这样规定可以说是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不扩大非法证据的范围,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势必影响对相关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从条款看,对非法言辞证据采用的是绝对排除的方式,即经查证属实一律排除在法庭之外,而对非法实物证据则采取相对排除的做法,即可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体现了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人权保障的意图,因为人权保障水平是衡量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是否是正当程序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刑事诉讼法的终极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关于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分析新刑诉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可知新刑诉法规定的非法取证的手段并未都在排除之列,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