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药的管理和规范使用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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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渔场环境和渔业产品的安全,加强对渔业用药的管理,提高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渔场及其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渔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用药管理原则1. 绿色用药原则:优先选择绿色、无公害、无残留的药物,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农药使用。
2. 合理用药原则:根据病症、鱼体情况、水质等因素,合理选择用药种类、用药量和用药方式。
3. 安全用药原则: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正确使用药物,确保用药安全。
4. 预防为主原则:重视病害预防,加强饲料管理,提高动物免疫力,降低疾病发生率。
三、用药管理流程1. 药物采购阶段(1)明确用药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药品种和用药量。
(2)选择合格药品:选择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兽药,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3)严格审核用药手续:购药时需经过渔场负责人和兽医的审批,并做好用药记录。
2. 药物使用阶段(1)确保用药正确:根据动物种类、体重和病情,按照药品说明书正确使用药物。
(2)注意用药安全:在用药过程中,严格遵守用药剂量、间隔和次数,避免药物过量或连续使用过久。
(3)监测用药效果:用药后定期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3. 药物存储和处理阶段(1)药品储存要求:药品储存应干燥、通风、阴凉、避光,避免与粮食、饲料混放。
(2)药品包装处理:用完的药品包装应正确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药品过期处理:过期的药品应按照规定销毁,避免再次使用。
四、用药记录管理1. 用药记录内容:用药记录应包括药品名称、用药时间、用药量、使用部位、使用方法、效果评价等信息。
2. 用药记录保存:用药记录应保存在渔场档案中,备查历史记录。
3. 用药记录审查:定期对用药记录进行审查,确保用药合理合法。
五、用药风险评估1. 风险评估内容:对每一次用药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药物安全性、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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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一、用药管理1.渔药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2.用药前应了解药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副作用等。
3.用药时应根据病情和药品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和剂量。
4.渔药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用药限制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如氯霉素、氟喹诺酮类等。
2.限制使用抗寄生虫类渔药,如硫酸铜等。
3.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水生动物。
4.对于进口药品的使用,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用药规定1.对于绿色食品渔药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渔药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不得对水生动物产生负面影响。
3.用药后应及时观察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对于残留超标的渔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产品安全。
四、用药操作1.用药时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2.应根据水生动物的生长阶段、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用药量和给药时间。
3.在给药时应注意观察水生动物的反应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4.给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用药工具和废弃药品,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五、用药监督1.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药品使用情况。
2.相关部门应对绿色食品渔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3.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用药记录1.每次使用渔药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2.对于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也应做好记录。
3.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4.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5.七、紧急措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用药、增加换水次数、使用增氧机等措施缓解病情。
同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工作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准则规定使用渔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以保证绿色食品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九、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我部门所有。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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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渔药规章制度有哪些一、水产渔药管理制度1.水产渔药使用许可制度水产渔药使用许可制度是指渔业主体在使用水产渔药前需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经审核合格后才能使用。
许可制度有利于监督和管理水产渔药的使用情况,保障水产资源和环境的安全。
2.水产渔药清单制度水产渔药清单制度是指将合格的水产渔药列入清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
只有清单中的水产渔药才能在水产养殖中使用,不在清单中的水产渔药禁止使用。
这种制度可以规范水产渔药市场,防止水产渔药的乱象。
3.水产渔药检测制度水产渔药检测制度是指对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水产渔药进行检测,确保水产产品的质量安全。
对水产渔药残留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水产渔药使用管理制度水产渔药使用管理制度是指规定水产养殖中水产渔药的使用方法、用量、频次等细则。
对水产渔药的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确保水产资源和环境的安全。
二、水产渔药标准制度1.水产渔药国家标准水产渔药国家标准是指国家对水产渔药的生产、质量、使用等方面的相关标准。
对水产渔药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水产渔药的质量安全。
2.水产渔药行业标准水产渔药行业标准是指水产渔药行业自行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对水产渔药的生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提高水产渔药的生产和使用水平。
三、水产渔药管理体系1.水产渔药管理部门水产渔药管理部门是指对水产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水产渔药管理部门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对水产渔药进行监管。
2.水产渔药管理人员水产渔药管理人员是指具有相关的水产渔药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对水产渔药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人员。
水产渔药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水产渔药管理的水平。
3.水产渔药管理制度建设水产渔药管理制度建设是指建立健全水产渔药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和工作流程。
提高水产渔药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水产资源和环境的安全。
渔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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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管理制度一、渔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渔药生产管理制度(1)明确渔药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生产资质和设备设施,符合生产工艺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
(2)强化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准入标准和使用要求。
(3)建立渔药生产档案和追溯体系,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和溯源。
2、渔药销售管理制度(1)设立渔药销售许可制度,对销售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防止无证销售和渗入假冒伪劣产品。
(2)加强对渔药销售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对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和纠正。
3、渔药使用管理制度(1)明确渔药使用的范围和对象,规定不得滥用和超量使用渔药。
(2)制定渔药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使用指导和技术支持。
(3)开展渔药使用培训和宣传,提升渔民的渔药使用意识和技能。
(4)建立渔药使用档案和监测体系,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测。
4、渔药监测管理制度(1)建立渔药监测网络和机构,对渔药残留和环境排放进行监测和评估。
(2)开展定期的渔药残留检测和环境监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3)建立渔药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追溯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5、渔药处罚与奖励管理制度(1)对违反渔药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包括罚款、停产、吊销资质等。
(2)对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鼓励遵守规则和守法经营。
二、渔药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督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完善制度框架和执行机制。
2、加强对渔药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升大众和渔民的意识和参与度。
3、建立渔药管理工作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和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
4、建立渔药管理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5、密切监测和评估渔药使用情况及其对水产资源和水环境的影响,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加强督导。
三、渔药管理制度的持续改进和优化1、开展渔药管理制度的定期评估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和改进。
2、结合水产资源和环境变化情况,不断完善渔药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如何规范使用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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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使用渔药渔药残留是目前水产品最常见的污染源,导致水产品中药物超标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滥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是主要的罪魁祸首。
规范用药是防止水产品种药物残留超标,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及跨越“绿色壁垒”的根本措施。
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如何规范使用渔药,以供广大养殖者参考。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规近几年,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农业部193号公告明令禁止使用21类40余种兽药及化合物。
国家把规范用药纳入法制轨道,有法可依,养殖者、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希望广大养殖者严格执行。
二、科学合理使用药物科学合理使用渔药是保证水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水产养殖用药进行了规定: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
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禁止使用假、劣渔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
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该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三、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药物进入鱼体内,一般要经过吸收、代谢、排泄等过程,不会立即从体内消失。
药物或其代谢产物以蓄积、贮存或其他方式保留在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浓度。
在休药期间,鱼体组织中存在的具有毒理学意义的残留通过代谢,可逐渐消除,直至达到“安全浓度”,即低于“允许残留量”,或完全消失。
当然,休药期随鱼的种类、药物种类、制剂形式、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及组织中的分布情况等不同而有差异。
经过休药期,暂时残留在鱼体内的药物被分解至完全消失或对人体无害的浓度。
由此可见,休药期的规定是为了减少或避免供人食用的水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食品安全。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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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渔业用药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水环境,提高渔业养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渔业生产经营者和相关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淡水养殖、海水养殖、水产加工等环节。
三、用药管理原则1. 合法用药原则。
渔业用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药物,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或者在养殖水域中投放任何禁用药物。
2. 安全用药原则。
使用药物必须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浓度、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严禁擅自超量使用或者滥用药物。
3. 责任管理原则。
养殖场负责人要严格管理用药行为,确保用药操作人员具有相关资质,且定期进行用药知识培训,加强用药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用药问题。
四、用药管理程序1. 用药前准备(1)准备用药前应仔细查看标签、说明书,了解药物名称、成分、用途、用法、剂量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2)按照用药需求选择适合的药物种类,确保药物质量安全可靠。
2. 用药操作(1)用药前应检查水质和养殖环境,了解水产生长情况,确保用药的必要性。
(2)使用药物应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浓度和用量,准确计量,严禁擅自调整浓度和用量。
(3)用药过程中,针对不同的药物,应选择合适的投放方式,如投施、喷洒、浸泡等。
(4)用药期间要严格控制饵料、饲料及水质情况,防止药物滞留及残留。
3. 用药监测(1)用药后应进行水质监测,观察养殖水体变化,并定期进行药残检测。
(2)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药物投放量或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 用药记录使用药物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用药记录,记录药物种类、浓度、用量、时间、水质情况及监测结果等信息。
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用药管理监督1. 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养殖场进行用药管理情况检查,了解用药情况及药物残留情况。
2. 信息公开相关管理部门应公开渔业用药的种类、用法、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监测结果等信息,提高养殖从业者的管理意识和自觉性。
渔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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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管理制度随着渔业的发展,渔业养殖用药在促进渔业生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渔药残留、渔药过量使用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给渔业产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压力。
为了规范渔业养殖用药,保障水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我国建立了相应的渔药管理制度。
一、渔药管理的现状1、渔药使用的普遍性当前,我国渔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药物,如防腐剂、抗生素、消毒剂、杀菌剂等。
渔业生产中的投药量占到了总用量的75%以上,而投药频率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这些渔药的使用为渔业生产提供了便利,但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2、渔药滥用现象由于渔业生产的特点和市场需求,为了追求更快速的增产和更好的市场表现,渔民普遍存在过量使用渔药的现象。
在养殖过程中,渔民会直接将渔药投入水域,也会在水产养殖的过程中将渔药直接喂鱼,这些行为导致了渔药残留量严重超标,严重损害了水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3、渔药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当前渔药管理工作当中,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
首先是监管不力,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较低,缺乏对渔药的全面监测。
其次是渔民的知识水平较低,对渔药的使用和管理不够重视,缺乏对渔药使用的正确认知和科学指导。
再次是法制不够健全,对于渔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渔药管理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
二、渔药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渔药管理的目标(1)保障水产品的安全和质量,避免因渔药残留而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
(2)规范渔药使用,减少渔药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污染。
(3)促进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提高水产品的品质和竞争力。
2、渔药管理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渔药管理需以科学为依据,合理控制渔药使用量和频率。
(2)严格监管原则:加强监管力度,保障渔药的质量,杜绝假冒伪劣渔药的流通。
(3)依法管理原则: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渔民依法使用渔药。
(4)公开透明原则:完善渔药使用信息公开机制,提高渔民和消费者对渔药使用的知情权。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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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渔用药物虽然能够治疗所养殖的鱼虾蟹的疾病,但因为水产品最终将摆上百姓的餐桌,所以对其防病治病所使用药物的安全性必须加以重视。
为防止水产品中所含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食品卫生法规定,在鱼虾蟹等水产品中不得含有抗生素或合成抗菌剂或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为了防止药物残留,必须了解药物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休药期。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及禁用渔药。
一、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养殖过程中对水产动物病虫害的防治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辅原则。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的渔药。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高效、速效、长效以及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生物性渔药与渔用生物制品。
鱼虾蟹发生病害时应对症下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加大用药量、增加用药次数或延长用药时间。
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休药期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水产养殖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素类药物。
二、养殖水产品的病害预防鱼虾蟹等生活在水中,一旦发生了病害,通过水的传播会很快发生流行,并经常呈现大范围扩散趋势,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另外患病的鱼虾蟹等随着病情的加重不摄食,加上水产品生活在水里,给治疗和隔离带来很大困难。
治病用药液全池泼洒、药浴或打针都很不方便,有的病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
因此,水产动物病害防治首要的是注重预防。
做好病害预防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减少损失,提高养殖效益。
预防工作必须通过多种途径,采取综合措施,才能达到目的。
渔药的管理和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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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药的定义、分类及特点1.定义渔药是“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的一切物质。
2.分类目前大多以其使用目的进行分类。
大体可分9大类:⑴环境改良剂以改良养殖水域环境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底质改良剂、水改良剂和生态条件改良剂。
⑵消毒剂以杀灭水体中的微生物(包括原生动物)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
包括氧化剂、双链季铵盐、有机碘等。
⑶抗微生物药指通过内服、浸浴或注射,杀灭或抑制体内微生物繁殖、生长的药物。
包括抗病毒药、抗细菌药、抗真菌药等。
⑷抗寄生虫药指通过药浴或内服,杀死或驱除体外或体内寄生虫的药物以及杀灭水体中有害无脊椎动物的药物。
包括抗原虫药、抗蠕虫药和抗甲壳动物药等。
⑸生物制品通过物理、化学手段或生物技术制成微生物及其相应产品的药剂,通常有特异性的作用。
包括疫苗、免疫血清等。
广义的生物制品还包括微生态制剂。
⑹微生态制剂是一类活的微生物制剂,具有改善机体微生态平衡的作用。
主要是细菌或真菌,对动物有益,可改善动物的代谢,无致病性,对致病微生物并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
微生态制剂除活的细菌等外,一般还包括促进这些微生物生长的物质,称为益生元(Prebiotics),如寡糖。
活的微生物制成的微生态制剂则称为益生菌(Probiotics)。
⑺中草药指为防治水产动植物疾病或养殖对象保健为目的而使用的药用植物,经加工或未经加工,也包括少量动物及矿物。
⑻其它包括抗氧化剂、麻醉剂、防霉剂、增效剂等药物。
3.特性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
渔药是与渔业生产及水生生物如观赏鱼类有关的药物,又称水产药,可另列一类。
尽管在多数情况下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是渔药有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
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生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
用于水生动物的药物与兽药以及人用药物的关系较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
渔业用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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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预防渔业病害的发生,规范渔业用药行为,提高渔业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生产效益;2. 预防和减少渔业病害的发生,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3. 规范渔业用药行为,防止滥用、误用和残留超标;4. 加强渔业用药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渔业养殖、捕捞、加工、销售、餐饮等环节。
四、渔业用药管理1. 渔业用药品种管理:渔业生产者应使用国家批准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渔业用药品种。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禁用药物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的渔业用药。
2. 渔业用药标签管理:渔业用药产品标签应清晰、规范,标注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含量、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3. 渔业用药使用管理:渔业生产者应按照渔业用药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更改用药剂量和用药次数。
禁止在休渔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渔业用药。
4. 渔业用药残留管理:渔业生产者应加强渔业用药残留管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渔业用药残留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量。
五、渔业用药监管1. 政府部门监管:渔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渔业用药的监管,建立健全渔业用药监管体系,对渔业用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2. 企业自律:渔业生产者应自觉遵守渔业用药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渔业用药质量安全。
3. 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渔业用药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使用禁用药物或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渔业用药的,依法予以查处。
2. 违反本制度,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渔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药使用规则
![渔药使用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a3ff5df0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9c.png)
渔药使用规则渔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尽量减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行为的发生;水产饲料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的渔药:地虫硫磷(大风雷)、六六六、林丹(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化莰烯)、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克百威、大扶农)、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二甲苯胺脒)、氟氯氰菊酯(百树菊酯、百树得)、氟氰戊菊酯(保好江乌、氟氰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消治龙)、磺胺脒(磺胺胍)、呋喃西林(呋喃新)、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那斯(P-138)、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杆菌肽锌(枯草菌肽)、泰乐菌素、阿伏帕星、喹乙醇(喹酰胺醇羟乙喹氧)、速达肥(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已烯雌酚(乙烯雌酚、人造求偶素,包括雌二醇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甲基睾丸酮(甲睾酮、甲基睾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
使用渔药,在收获季节前要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漂白粉休药期≥5天,三氯异氰尿酸休药期≥10天,土霉素休药期(鳗鲡)≥5天、(鲶鱼)≥21天,新诺明、新明磺休药期≥30天,氟苯尼考休药期(鳗鲡)≥7天,二氯异氰尿酸钠≥10天,二氧化氯≥10天。
渔用药物管理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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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用药物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严格遵守药品使用相关规定,不得存放和使用国家水产品输入国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渔用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环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准则。
二、渔用药物的保管设独立的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药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三、对所购进的渔药入库前,质量监督员必须严格检查药品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具说明书。
检查是否有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查看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批准文号,经过验收合格后,保管员办理入库,并做好明显标识,包括:品名、数量、入库日期。
四、所购买的渔药尽可能在近期内使用,避免长期存放。
超过有效期的渔药要予以销毁,确保不使用过期药品。
五、贮藏时注意渔药本身的理化性质及其成分与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空气、光线等)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并进行密闭、避光、上架、分类标识、贮藏,避免发生“错药”事故和严全隐患。
六、渔药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每次提供给养殖场的药物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有效成份、产品使用说明。
七、使用高效、速效、长效和毒副作用小、用量小的鱼药;严格禁止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结晶紫、硝基呋喃等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所列的禁用药物。
八、在采用某种药物治疗疾病之前,必须首先要确认病原,对疾病作出正确地诊断,杜绝乱用、滥用药物,防止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九、对给药处方制定给药台帐,建立给药处方档案。
使用者不得擅自更改药物使用方法与用途。
严格按规定在休药期禁止用药。
1。
管理制度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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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渔药渔业是我国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而渔药是保障水产养殖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规范渔药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管理制度渔药展开讨论,探究其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渔药的重要性1.1 保护水生态环境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保护水生态环境,防止渔药过度使用对水体造成污染。
渔药过量使用可能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过度繁殖或水体缺氧。
这不仅会影响养殖水产物的生长和品质,还可能对其他水生生物造成危害。
因此,建立管理制度能够限制渔药使用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1.2 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养殖水产品的质量。
通过规范渔药的使用方法和使用量,可以降低渔药残留对水产品的影响,保证水产品的安全性和食用价值。
此外,管理制度还可以指导养殖户选用合适的渔药品种,并提供使用指导,以确保渔药能够发挥最佳效果,提高水产品的产量和品质。
1.3 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渔药的建立有助于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合理使用渔药可以保护水产资源,预防疾病的发生和扩散,提高养殖效益。
同时,管理制度还可以防止非法渔药的滥用和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渔业市场的秩序,促进渔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2.1 制定渔药使用规范建立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制定渔药使用规范。
该规范应明确渔药的种类、使用方法、使用剂量等详细内容,同时规定禁止使用的渔药品种和禁药期,以及渔药残留的标准限值等。
渔药使用规范应根据不同水产品种和养殖环境的差异进行细化和个性化,确保其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2 加强渔药使用监管为了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加强渔药使用的监管是必须的。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渔药使用档案,并定期对养殖户的渔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渔药市场和渔药经销商的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渔药的违法行为。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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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渔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概述第一条渔药使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水产养殖环境,合理使用渔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渔药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水产品养殖场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渔药使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渔药使用程序,强化对渔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渔药的合法合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风险。
第二章渔药的选择与采购第四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品种和疾病情况,选择适当的渔药,并保证采购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五条渔药的采购应有相应的合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渔药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剂型、规格、生产许可证号等。
第六条渔药的使用应与养殖业务紧密结合,避免过度使用或滥用渔药。
第七条渔药的采购原则:优先选择绿色环保、低毒无残留的渔药产品,避免使用高毒药物,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渔药的存储与使用第八条渔药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禁止与饲料、餐具等物品混放,并保证存放环境干燥通风、温度适宜。
第九条渔药存放设施应设有标签,标明渔药名称、批号、保质期、存放日期等信息,防止混淆使用。
第十条渔药的使用应根据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和病情等因素作合理的配比和用药计划。
第十一条渔药使用前应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遵循使用方法和用药剂量,禁止私自增减用药量。
第十二条渔药使用时应佩戴防护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渔药。
第十三条使用结束后,养殖场应及时清理残余渔药,并将渔药残余物进行正确处理,防止对环境和水产品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章渔药使用的记录与报告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建立渔药使用记录,记录渔药的名称、规格、使用剂量、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和使用效果等。
第十五条渔药使用记录应及时更新,并保留至少一年。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及时向养殖主管部门报告渔药使用情况,必要时提供使用记录和相关证明。
第五章渔药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养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的渔药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养殖场合法、合规使用渔药。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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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生产中的渔药使用行为,维护渔业资源和水产品品质安全,保障渔业生产和消费者的健康,根据《水产养殖渔药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在渔业生产中使用渔药的管理。
第三条渔药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严格按照渔药使用规范使用,确保渔药使用的合法、安全和有效,保护水产资源和水环境。
第四条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生产中渔药使用的检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用药行为,维护水产品品质和养殖环境。
第五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执法部门合作,建立渔业生产中渔药使用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用药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二章渔药使用管理第六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在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兽医、水产兽医指导下,严格按照批准的渔药使用范围和标准使用渔药,保障渔药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七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渔药购进、使用、销售、库存等相关制度,确保渔药的来源合法,使用符合规定。
第八条每个水产养殖场应当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渔药的购进、使用情况、使用人员和使用方法等,做到有据可查。
第九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产养殖企业的渔药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渔药使用的安全和合规。
第三章渔药使用风险防控第十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对渔药使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建立风险防控台账,明确风险责任人和防控措施。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增强员工对渔药使用的安全意识,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渔药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渔药残留检测,确保水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渔药残留限量。
第十三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渔药使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对渔药使用事件及时报告、处置,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渔药使用违规行为。
渔场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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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场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场药品的管理,维护渔场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依据《渔业法》、《水产养殖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渔场药品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养殖业的渔场,并由渔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遵守执行。
第三条渔场药品管理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和规范操作的原则,确保药品使用合理、安全有效。
第四条渔场药品管理部门应负责具体的药品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渔场人员的药品管理培训,提高药品管理水平。
第五条渔场药品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药品台账和档案,确保药品信息真实、完整,便于药品的追溯和管理。
第六条渔场负责人应加强对药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药品管理出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药品管理漏洞带来的风险。
第七条渔场药品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生产企业、监督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获得药品信息、技术指导等支持。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八条渔场药品采购应按照《药品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格性。
第九条渔场药品采购应选择正规的药品经销商或供应商,保证药品来源可靠。
第十条渔场药品采购应认真审核药品的注册证、许可证、合格证明等资质文件,确认药品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渔场药品采购应进行药品采购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渔场药品采购应按照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防止超量采购或浪费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渔场药品采购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和清查,及时更新收发存档案记录。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四条渔场药品储存应采用专用的药品储存间或柜,确保药品的安全保质。
第十五条渔场药品储存应根据药品的性质、规格、存储条件等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存储。
第十六条渔场药品储存室应定期进行通风、消毒和除湿处理,确保药品的品质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渔场药品储存应做好药品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渔场药品储存应定期检查和清点库存药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十九条渔场药品储存间应定期进行药品保质期检验,对过期或损坏的药品及时处理。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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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场安全用药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水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渔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渔场所有养殖区域、渔药使用人员及渔药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渔场安全用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科学用药,合理用药;3. 安全第一,保障健康;4. 规范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渔场成立安全用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渔场安全用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用药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订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渔药使用培训和宣传教育;3. 监督检查渔药使用情况;4. 处理渔药使用中的违规行为;5.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渔场安全用药工作情况。
第六条渔场设立渔药管理员,负责渔药采购、储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渔药采购与储存第七条渔药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购买和使用禁用、限用渔药。
第八条渔药采购应从正规渠道进行,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渔药质量。
第九条渔药储存应遵循以下要求:1. 储存地点应通风、干燥、避光,避免高温、潮湿、污染;2. 不同种类、不同用途的渔药应分开存放;3. 渔药标签应清晰、完整,便于识别;4. 定期检查渔药储存条件,确保储存安全。
第四章渔药使用第十条渔药使用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渔药使用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对水生生物和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渔药使用过程中,应做好以下记录:1. 渔药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2. 使用时间、地点、方法、剂量;3. 养殖品种、数量、生长情况;4. 水质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使用渔药后,应进行效果观察和评价,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渔场定期对渔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分。
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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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渔业用药行为,防止药物滥用和药害产生,保障渔业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渔业生产中的药物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选择、使用方法、药物存储和废弃等方面。
三、渔业用药安全管理机构1.设立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部署和督导。
2.设立渔业用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渔业用药管理工作,包括药物的采购、分发、使用和废弃等事务。
四、药物选择1.根据不同的病害和症状,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治疗。
2.在选择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品种、剂量和使用方法,确保用药正确、安全。
3.禁止使用已经禁止或未经注册的药物,禁止使用未知来源的药物。
五、药物使用1.按照药物的使用说明和药物使用指导,确保用药准确。
2.在使用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保存方式和有效期,确保药物的有效性。
3.使用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剂量,避免药物过量使用。
4.对于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药物,要慎重使用,避免对水产品和环境造成污染。
六、药物存储1.药物存储应该放置在阴凉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
2.药物存储应该放置在儿童和动物无法接触的地方,避免误食。
3.在存储药物时,应该注意药物的有效期,在药物过期前使用完毕。
七、药物废弃1.药物使用后的残留物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理,禁止乱丢乱倒。
2.对于有毒有害的药物残留物,应该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定期清理药物废弃物,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药物废弃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八、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应该立即停止使用药物,并进行整改。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惩罚,例如停止使用药物、暂停生产等。
3.对于造成水产品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监督检查1.建立渔业用药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渔业用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建立用药记录和用药档案,确保用药情况的可追溯性和可查性。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0c98545c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a9.png)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养殖过程中的渔药使用,保障水产资源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产养殖中涉及的渔药指水体、池塘、鱼塘等水域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杀菌、杀虫、杀藻等药剂。
第四条渔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渔药种类和使用标准,不得超标使用。
第五条渔药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规程,不得滥用、乱用渔药。
第六条渔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养殖水质要求,不得污染水体。
第七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不得擅自使用渔药。
第八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接受检测和监管,确保渔药使用合规。
第九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渔药的种类和使用第十条渔药分为杀菌、杀虫、杀藻等不同种类,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的渔药。
第十一条渔药的使用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渔药的使用必须注意用量,不得超标使用。
第十三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清理存放渔药的场所,防止渔药变质。
第十四条渔药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使用目的等信息。
第十五条渔药使用完毕后必须正确处理残留渔药,不得直接排放到水体中。
第十六条渔药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养殖水体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第三章渔药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渔药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药的审批、登记、监测等工作。
第十八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渔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渔药管理工作,确保使用合规。
第二十一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渔药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药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鱼药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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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对鱼药使用的管理,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水产资源和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三、鱼药的定义1. 鱼药是指用于预防和治疗鱼类疾病、促进生长、提高抗病力或改善水质的药物。
2. 鱼药按其药物性质和用途可分为抗生素、抗菌素、抗寄生虫药、抗真菌药、维生素、生长激素等。
四、鱼药的管理1. 鱼药的购买(1)单位和个人购买鱼药应在药品经营企业或合法药品销售机构购买,并保存购药票据。
(2)购买鱼药时应根据养殖环境、鱼种、疾病类型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鱼药,并按照药品说明书的使用方法和用量使用。
2. 鱼药的储存(1)储存鱼药的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阴凉的环境,远离光线和高温。
(2)储存鱼药的容器应密封,标明药品名称、有效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3. 鱼药的使用(1)在使用鱼药前,应先测定水质和病原体,确诊疾病类型。
(2)按照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连续使用,不得擅自增减用量或更换药品。
(3)在使用鱼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鱼类的反应,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药或就医。
4. 鱼药的废弃处理(1)废弃的鱼药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处理,不得随意倒入水体或土壤中。
(2)废弃的鱼药包装物应分类投放,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
1. 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鱼药后,应把药品名称、购买日期、使用日期、用量、疗效、剩余量等相关信息填写在鱼药使用登记表中并保存备查。
2. 鱼药使用登记表应定期整理,保存备查,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管理责任1. 负责人应对单位和个人在鱼药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保证鱼药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鱼药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七、处罚规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产养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涉及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进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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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的管理和规范使用一、渔药的定义、分类及特点1.定义渔药是“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的一切物质。
2.分类目前大多以其使用目的进行分类。
大体可分9大类:⑴环境改良剂以改良养殖水域环境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底质改良剂、水改良剂和生态条件改良剂。
⑵消毒剂以杀灭水体中的微生物(包括原生动物)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
包括氧化剂、双链季铵盐、有机碘等。
⑶抗微生物药指通过内服、浸浴或注射,杀灭或抑制体内微生物繁殖、生长的药物。
包括抗病毒药、抗细菌药、抗真菌药等。
⑷抗寄生虫药指通过药浴或内服,杀死或驱除体外或体内寄生虫的药物以及杀灭水体中有害无脊椎动物的药物。
包括抗原虫药、抗蠕虫药和抗甲壳动物药等。
⑸生物制品通过物理、化学手段或生物技术制成微生物及其相应产品的药剂,通常有特异性的作用。
包括疫苗、免疫血清等。
广义的生物制品还包括微生态制剂。
⑹微生态制剂是一类活的微生物制剂,具有改善机体微生态平衡的作用。
主要是细菌或真菌,对动物有益,可改善动物的代谢,无致病性,对致病微生物并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
微生态制剂除活的细菌等外,一般还包括促进这些微生物生长的物质,称为益生元(Prebiotics),如寡糖。
活的微生物制成的微生态制剂则称为益生菌(Probiotics)。
⑺中草药指为防治水产动植物疾病或养殖对象保健为目的而使用的药用植物,经加工或未经加工,也包括少量动物及矿物。
⑻其它包括抗氧化剂、麻醉剂、防霉剂、增效剂等药物。
3.特性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
渔药是与渔业生产及水生生物如观赏鱼类有关的药物,又称水产药,可另列一类。
尽管在多数情况下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是渔药有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
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生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
用于水生动物的药物与兽药以及人用药物的关系较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
当然,在渔药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水生动物药物,国内外对渔药的研发及应用主要也集中于此。
渔药可直接用于鱼体,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施放在水中,因此其药效受水环境的诸多因素如水质、水温等影响,这是与人用药物及兽药的较大差别之一。
以上从渔药的定义谈起,渔药的分类因对其药理作用研究尚不够充分,远不如兽药分类那么完备;渔药的特性也决定了非常有必要理顺渔药与兽药在管理工作上的关系,克服重复管理、管理上的盲点、死角等现象。
二、渔药残留危害及监控近年来,渔药残留因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而引起广泛关注,对残留的监控与管理也引起了足够重视。
1.概念渔药残留的定义是指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在其组织、器官等蓄积、贮存或以其他方式保留的现象。
目前水产品中主要有喹诺酮类、抗生素类、磺胺类和呋喃类以及某些激素等残留。
2.危害一般来说渔药残留可造成以下危害(详见表1):①毒性作用。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水平通常都很低,除极少数能发生急性中毒外,绝大多数药物残留,在人类长期摄入这种水产品后,药物会不断在体内蓄积,当浓度达到一定量时,通常就会对人体产生慢性、蓄积毒性作用,如磺胺类可引起肾脏损害,特别是乙酰化磺胺在酸性尿中溶解度降低,析出结晶后损害肾脏;氯霉素可以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导致白血病的发生等。
②产生过敏反应和变态反应。
有些药物具有抗原性,当这些药物残留于水产品被人摄入后,能使部分敏感人群致敏,刺激机体形成抗体,当再接触这些药物或用于治疗时,这些药物就会与抗体结合生成抗原抗体复合物,产生过敏反应,严重者可引起休克,短时期内出现血压降低、皮疹、喉头水肿、呼吸困难等严重症状,如青霉素、四环素、磺胺类及某些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等。
呋喃类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表现在周围神经炎、药热、噬酸性白细胞增多为特征。
磺胺类药的过敏反应表现在皮炎、白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和药热等。
青霉素类药物引起的变态反应,轻者表现为接触性皮炎和皮肤反应,严重者表现为致死性过敏性休克。
四环素的变应原性反应比青霉素少,但四环素药物可引起过敏和荨麻疹。
③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
由于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残留,并通过有药残的水产品在体内诱导某些耐药性菌株的产生,给临床上感染性疾病的治疗带来一定的困难,耐药菌株感染往往会延误正常的治疗过程。
至今,具有耐药性的微生物通过动物性食品移生到人体内而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④导致菌群失调。
在正常情况下,人体肠道内的各种菌群是与人体的机能相互适应的,但是残留的影响会使这种平衡发生紊乱,造成一些非致病菌的死亡,使菌群的平衡失调,从而导致长期的腹泻或引起维生素缺乏等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
⑤产生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
残留药物会不断在体内蓄积,当浓度达到一定量时,便会对人体产生毒性作用。
对人类会产生较强的“三致”作用的药物有孔雀石绿、双甲眯等。
⑥激素作用。
一些激素及其类似物,主要包括甾类同化激素和非甾类同化激素,在肝、肾和注射或埋植部位常有大量同化激素残留存在,人们一旦食用含有其残留的水产品,可产生一系列激素样作用,造成人类生理功能紊乱,如潜在发育毒性(儿童早熟)及女性男性化或男性女性化现象。
⑦病原生物产生抗药性。
长期滥用药物导致的药物残留会使细菌发生基因突变或转移,使部分病原生物产生抗药性。
如鳗鲡赤鳍病病原菌嗜水气单胞菌对药物的平均耐药率为69.4%;人工分离的大西洋鲑疖疮病病原菌杀鲑气单胞菌55%的菌株对土霉素有抗性,37%的菌株对噁喹酸有抗药性。
此外耐药性质粒又可在人和动物的细菌中相互传播,对人类也构成潜在威胁。
⑧水环境生态毒性。
水生动物用药以后,药物以原型或代谢物的形式随粪、尿等排泄物排出或直接在水环境中泼洒药物均会造成水环境中药物的残留。
这些药物残留会对低等水生动物有较高的毒性作用;使水环境中对药敏感的种群减少或消失;低剂量的抗菌药长期排入环境中,会造成敏感菌耐药性的增加,且耐药基因不仅可以贮存于水环境中,而且可以通过水环境扩展和演化;此外,进入环境中的渔药残留,在多种环境因子的作用下,可产生转移、转化或在动植物中蓄积。
表1部分渔药残留的危害值得指出的是,大多数药物在机体作用下都会发生生物转化,形成极性较强、水溶性较大的代谢产物。
然而目前的研究多针对原形药物,对代谢产物的涉及较少,但其残留的危害,应引起足够关注和重视。
如磺胺甲基异噁唑的代谢产物乙酰-磺胺甲基异噁唑;恩诺沙星的代谢产物环丙沙星现已被禁用等。
3.监控水产品中渔药残留的监控最重要的是从源头抓起,加强渔药的安全、科学、合理使用,实施渔药生产、销售和规范使用的管理。
(一)国外管理机构及其职能(1)1986年在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立食品中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RVDF),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负责讨论药物残留的有关问题,并决定食品中兽药允许残留量(MRL)。
(2)美国:涉及到兽药残留管理的有三个机构,他们分别是国家环保局(FPA)、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和农业部(USDA)。
残留计划由农业部食品安全与监督局(FSIS)负责具体实施。
美国FDA的海湾水产品实验室(GCSL)将研究兽药残留极其检测方法作为主要工作,发表了许多论文,有的被列为AOAC方法。
1982年,在美国农业部的资助下建立了“避免食品动物中残留数据库(FARAD)”,供兽医和养殖者查询,现已发展为国际性数据库(SFARAD)。
(3)欧盟:1971年发布“饲料添加剂导则”,首次提出药物的安全与残留问题,1990年颁布了动物源食品中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标准,并以2377/90/EEC指令规定了建立MRL的原则和方法,以后都已补充规定的形式增加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规定。
(4)日本:日本农林水产省水产厅发布“渔用药物使用指南”,对药物使用方法、休药期等进行规定,并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修订、补充。
(5)澳大利亚:1992年颁布《国家残留监督管理法》、《国家残留扣押法》和《国家残留结果规定法》,以及《农业和兽医化学物质使用法》。
由此可见,国际上对药物残留的管理已经比较完备,我国可以借鉴其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措施。
(二)监控体系的建立国外对渔药残留的控制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
具体表现在:①对药物的使用规范和安全性有制定了严格的法规。
②对渔(兽)药开发、生产的各阶段均有规范指令文件予以控制,如实验室管理规范(GLP)、临床实验技术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LP)等。
③对动物的药效实验研究及其临床试验均具有完整的研究报告和有关的详细记录,以供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
④对一些致癌类的药物和对人体构成潜在威胁的药物规定为不得检出,并研制出极为灵敏的检测方法。
⑤可使用的化学治疗药物规定了不会对人类与环境造成危害的允许残留的限量,同时根据药物的代谢情况确定了相应的休药期。
因此我国需要建立有效的监控网络,其中最主要的是残留监控实验室网络的建设,它包括国家级渔药残留监控基准实验室、区域性检测实验室、省级实验室以及监控检测点(站)等。
基准实验室应该是该网络的中枢,它主要负责检测方法的确定与验证,检测实验室间的协调,争议的仲裁,检测数据的最终判定以及与国际相应组织的联系与交涉;区域性的检测实验室负责对省级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检验人员的培训,对区域内有影响的对象进行监测;省级实验室以及监控检测点(站)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实施监控的末端。
(三)国外推荐使用、禁限用渔药品种目录的制订不同国际组织和不同国家对禁限用药物有不同的要求,并都有明确的法规或管理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又经常不定期修改,所以养殖者要经常关注这些变化。
联合国及世界各国禁限用药物见附件1。
(四)最高残留限量(MRL)的制订出于对食品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考虑,MRL评估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①世界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派员组建,负责确定药物的MRL,并经该组织的食品兽药残留委员会(CCRVDF)作出进一步评价后公布。
②欧盟规定,对几乎所有的兽药包括应用于水产已数十年的知名化学药物,都要进行MRL评价,此项工作已于1999年12月结束。
MRL评估的结果是将兽药分4个附录,分别为:有确定MRL的兽药、无需提交MRL的兽药(宠物用药)、暂定MRL的兽药及未确定MRL的兽药,最后一类已被禁止使用。
欧盟批准使用噁喹酸、土霉素等19种。
就用药的鱼类而言,鲑鳟鱼的MRL标准亦可应用于其它无相应标准的鱼类。
③美国的FDA兽药中心(CVM)负责动物药品的制造、经营和使用,CVM 负责批准用于食品动物的药物种类,并确定药物残留允许量(tolerence)及休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