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导致出现纠纷时,通过私人力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
在中国,由于金融机构借贷的制度不够健全,以及受到法律资源不足的影响,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债务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现状、特点和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现状在中国,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较为普遍。
由于金融机构的借贷制度不够健全,很多个人和小微企业只能通过民间渠道进行融资,而这种融资方式往往伴随着高息、高风险。
当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和债权人往往会通过私下协商、借条、担保物等方式进行债务解决。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监管和保护,很容易导致债权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利益纠纷,进而扩大成为社会矛盾。
1. 高效性:相比较于司法救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更为高效。
由于司法救济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并且周期较长,而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则可以通过私下协商和协议进行迅速解决。
2. 风险性: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在没有法律监管和保护的情况下,借款人和债权人容易陷入纠纷,甚至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
3. 法律不规范性: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操作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1. 缺乏法律监管和保护。
在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中,由于缺乏法律监管和保护,当出现债务纠纷时,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和维护。
四、解决方案1. 完善金融机构借贷制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金融机构借贷制度的改革力度,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支持力度,减少民间借贷的需求和风险。
2. 健全法律监管和保护制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法律监管和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为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3. 提高法律意识。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对法律的认知和依法意识,减少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风险和纠纷发生。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法关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法关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相信很多考生都想知道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如何区分,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考民诉法关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的内容,供大家复习参考。
【问题】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
【回复】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私立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我国在通过公力救济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称为自助权或自卫权。
但这种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也就是指请求权人来不及请求官方机构援助,而且如果不即时处理则其请求权无法行使或行使确有困难时,可以出于自助或自卫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也可以这样理解,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只有在公力无法救济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私力救济,也就是说,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的补充。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未经法定程序,采取自力救济手段,直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私力救济是法律允许的一种救济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私力救济往往容易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
本文将从私力救济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私力救济的概念与法律依据(一)私力救济的概念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依赖于国家机关,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自力救济手段,直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
(二)私力救济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民事主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采取自力救济手段,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一)合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能够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
2.促使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私力救济行为可以促使侵权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承担侵权责任。
3.减少诉讼成本与诉讼相比,私力救济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二)违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法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纠纷升级。
2.承担法律责任违法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3.加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可能被依法加重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4.影响社会和谐违法的私力救济行为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论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救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自卫行为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
自助行为虽然具有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简便、快捷、减少环节和担负起对公权力补救功能的作用。
然而,如把握不得当会给整个社会秩序及他人的权益带来损害,现代社会以公力救济为普遍,原则上不允许私力救济,仅在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措施的特别情况下,例外的肯认私力救济。
但在市场繁荣、人际交往频繁的现实生活中私力救济同样不可或缺,但是私力救济行为时常会转化为侵权行为,为此对自助行为有必要进行界定,明确定位正当的私力救济的限度,使私力救济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首先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应当从“度”上把握,即自力救济是否逾越了必要的保护自己权利的度。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逾越必要的度都会转化为侵权行为。
如在已经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人身伤害后,继续对对方进行伤害和报复,就够成对对方人身权利的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超过必要程度的自助行为也构成侵权。
其次自力救济行为的手段是否涉及不法。
如一户村民用砖头石块阻挡邻居通行的道路,邻居进行报复在该户村民的屋外房角挖大坑造成房屋倒塌就属于自助行为手段不法的侵权行为。
又如商场超市对偷拿其商品的顾客非法拘禁等。
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
也是判定私力救济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之一。
过失并非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民法通则》规定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但却是侵权行为与私力救济的区别所在。
有过失的私立救济必转化为侵权行为,无过失的私力救济则不构成侵权。
最后当事人进行私力救济前是否及时主动寻求公力救济。
当事人在采取私力救济后如果在合理时间内不能与对方和解解决纠纷,应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自助行为就会转化为侵权行为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我认为,正当性标准可参照密尔《论自由》一书核心的自由原则或伤害原则:一是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此不得干涉,至多可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二是只有当个人行为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应接受社会或法律惩罚。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按照性质能够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实行保护。
2.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实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实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①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实行中的。
正在实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有防卫问题。
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①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有。
②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③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④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理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
自助行为主要在于保护债权,如留置权。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作者:————————————————————————————————日期: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法律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案情】2014年10月,张某以510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松狮犬,并不惜花800来元给爱犬烫眼睫毛,每月又花600来元购买优质狗粮饲养爱犬。
2015年3月25日,松狮犬被贺某驾驶的面包车意外撞死,张某与贺某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5月8日,张某再次约贺某协商赔偿一事时,私自扣留了贺某的肇事面包车。
贺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所扣车辆,并赔偿因扣车造成自己误工损失3000元。
张某答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无奈之下的私力救济行为,遂提起反诉要求贺某赔偿购犬、养犬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6800元。
【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行为不构成私力救济,判决张某返还贺某面包车,贺某赔偿张某松狮犬损失5100元。
驳回贺某、张某其他诉讼(反诉)请求。
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焦点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力救济?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贺某撞死松狮犬在先,张某在与贺某多次谈不拢赔偿的无奈情形下扣押肇事车辆的行为构成私力救济;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私自扣押事故车辆,属于协商无果之愤怒下的个人报复行为,构成新的侵权,不构成私力救济。
焦点二是张某养犬支出的费用与贺某因扣车误工的损失是否构成间接财产损失?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些损失如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这些损失经查证属实也不应认定为财产损失。
【评析】笔者分别同意两个争议焦点的第二种意见。
我们说“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权利的核心要素。
完整的民事权利救济体系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虽然存在诸如可能引发暴力、激化冲突、缺乏程序公正等缺陷,但由于公力救济的滞后被动性,使私力救济逐渐成为法律上的正当权利。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探析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王沥平 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
【 摘 要】 民事权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 并由公力救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 固然公力救济有着较高权 威 性 , 但其效率低、 周 期长等弊端也较明显 。 在崇尚多元化争端解决模式的现代社会 , 私力救济的生存空间 , 客观上不同程度得到了拓展 , 在社会架构 中 也 实 际 发 挥 了 不 可替代的作用 。 本文通过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概念的理解 , 以及私力救济存在正当性的分析 , 对私力救济进行粗浅的探讨 , 力求 整 体 上 能 更 好 理 解 私力救济 。 【 关键词 】 私力救济 正当性 局限 改进 是民事 领 域 至 关 重 要 的 一 个 问 题 。 我 们 所 处 的 时 代 是 民事权利 , 权利的时代 , 权利与每一 个 社 会 主 体 都 息 息 相 关 , 没 有 权 利, 公民与法 人就难以存在 。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 利 , 有权利必有救济, 无法获得法律 保护的权利是没有任何 生 命 力 的 。 因 此 , 对民事权利进行救济就成了 私力救济伴随着历 史 与 人 性 与 生 俱 来 , 是人们解决纠 应有之义 。 其中 , 纷时最本能的反应 , 任何人都不 能 无 视 于 它 在 定 纷 止 争 中 的 作 用。虽 然法治 倡 导 的 是 一 种 普 适 主 义 的 理 性 规 则 秩 序 , 但是事实上, 在纠纷解 无论多么发达的公力救济都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 绝大多 决领域 , 数民间纠纷的解决仍然是通过私力救济的手段 。 民事关系系平等主体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本能地会使当事人之 唯有矛盾难以平等协商时, 才 间选择 私 力 救 济 的 方 式 解 决 双 方 的 矛 盾 , 有明显诉诸国家法律武 器 之 必 要 。 因 此 , 认真地研究私力救济存在的 并对其加以正确的认识, 使之成为公力救济必要的补充和重要的 基础 , 支撑力 量 , 对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促进法秩序的确立和和谐社会 的生成有重大意义 。 私力救济的能力也是有 限 的, 或自主解决通常是最合理的选择 。 然 而 , 一旦没有进行私力救济 的 条 件 或 无 法 达 到 预 期 结 果 , 当事人往往就不 得不求助于更为正式的社会救济或公力内 , 被称之为它的存在是一种原始的,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侵犯其民事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以及申请撤诉权利。
这些权利确保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还拥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取赔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当事人需要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律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积极参与调解,并在必要时撤回诉讼申请。
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在民事诉讼中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法律救济、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申请撤诉权利、合理行使诉讼权利1. 引言1.1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私人或法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辩护、申请证据、申请调解等方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诉讼是一种诉讼方式,即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答辩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保护方式,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民事诉讼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的判决、裁定。
1.2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障和实现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和申请撤诉权利。
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是指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解决纠纷。
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保障了当事人的法律利益。
当事人的辩护权利是指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申辩,充分陈述自己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私力救济的概念
私力救济的概念目次一、私力救济的表达二、私力救济的概念:观点与分歧三、私力救济的界定与特征四、私力救济的分类私力救济的观念已荡涤到边缘,但其实践依然盛行。
任何关注现实和历史的人们,都不可能对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毫无知觉。
但所见观点,几乎压倒一切地把私力救济视作边缘性现象-落后、不文明、应予抑制和抛弃。
而私力救济的概念究竟是什么?人们却模糊不清。
各类辞书、教科书和专著,要么对它浅尝即止,蜻蜓点水般作些消极评判,要么干脆置之不理,甚至其表达也杂乱无章。
因此,考察私力救济的概念便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它也构成本文的基石。
一、私力救济的表达私力救济的表达多种多样,其他类似表达至少有自力救济、(私)自力救助、自力救护等,其他相关术语还有自助(行为)、自救(行为)、自卫(行为)、私了、自决、私刑等。
称自力救济者居多,其次为私力救济,两者基本可等同。
在日本,民法称“自力救济”,刑法称“自救行为”,国际法中又表述为“自助”,众多表述实质上是同义的。
1使用自力救助/护表达的人不多。
不少人将私力救济等同于自助,但自助、自卫只是私力救济的一类。
私了,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一般指私人就争议事项私下协商,不通过法定机构和程序而自行息解纷争。
私了侧重与公了相对,它不象私力救济不包括中立第三者的介入,因为民间调解便属私了,故它并不完全等同于诉讼外和解。
私了通常为和平解决纠纷,但也可能涉及强制。
私了侧重于当事人之间私下双向了结纠纷之结果,而私力救济更强调当事人单方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尽管它本质上仍属双方的互动。
私了一词在某种程度上还带有本不可“私了”之意,尤其在描述刑事事件的私了时。
国际法和政治学领域的自助、报复或自决亦属私力救济范畴,甚至战争也不过是扩大了、最激烈的私力救济。
克劳塞维茨指出,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战争使用暴力没有限度,受国际法的限制微不足道,限制与暴力并存,且实质上并不削弱暴力的力量。
从民法角度分析私力救济
从民法角度分析私力救济发表时间:2013-04-18T11:48:24.683Z 来源:《学术月刊》2013年3月供稿作者:王玲于彩辉[导读] 所以,我们要防止一些恶势力介入到私力救济当中,破坏社会的良好秩序。
王玲于彩辉(王玲,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河北石家庄 051132)(于彩辉,石家庄铁道大学人文分院,河北石家庄 050043)[摘要]私力救济曾是原始社会人们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因领土或财产发生矛盾时,这种本能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血腥暴力方式大量存在。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纠纷解决被纳入到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中来,公力救济逐渐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
[作者简介] 王玲(1978—),女,法学硕士,讲师,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方向。
于彩辉(1978—),男,法学硕士,讲师,石家庄铁道大学人文分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方向。
[中图分类号] D92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3)03-0102-03简单来说,私力救济就是当事人依靠私力来保护自我权益的救济,是救济权的一种表现方式。
所谓救济权是指“当事人的一些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危险时,以相对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来消除因侵害或危险而产生的状态,其目的是恢复原来的权利的圆满状态或实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1]徐昕教授认为: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时,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的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私人力量实现权力,解决纠纷。
[2]一、私力救济的特点(一)私力救济以认定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为前提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救济权,必然有它存在的前提条件,即当事人与他人发生纠纷或者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
就“当事人认定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这个前提而言,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是一种主观状态。
(二)私力救济必须诉诸私人力量这是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一个最显著的区别。
救济权的界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从权利与权力的视角
权 利 ;然 后 ,对 救 济 之 “ 力” 进 行 辨 析 ,认 为 公 力救 济 和 私 力救 济 的 区别 在 于所 依 托 的 权 利 与 权 力 的 差 异 , 因此 ,救 济 权 是 从 最 初 的 一 种 私 人 的权 利 在 国 家 出现 后 演 化 为 一 种 国 家权 力 与 私 人 权 利 的 并存 体 。 因 此 ,现 代 社 会 的 救 济权 ,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权 利 体 系 下 . 如 何 实 现 应 有 权
利 、 定 权 利 和 现 实 权 利 最 大 限度 的统 一 , 终 是 一 个 法 始 令 人 困 惑 的难 题 个 非 常 有 意 义 的 方 法 常 常 被 应 用 . 一 那 就 是 权 利 推 定 。 陆 法 系 国家 在 确 认 权 利 的 过 程 中 . 大 总是存 在某些 应该 被法律 确认但 却被 法律 “ 列 的权 漏 利 ” 而 这 些 权 利 又 是 现 实 生 活 中不 可 或 缺 的 组 成 部 .
是 先 于法 律存 在 的 . 此 . 利 可 以分 为法 定 权利 、 因 权 现 实 权 利 和 应 有 权 利 . 定 权 利 只 是 权 利 的 一 部 分 . 以 法 所 “ 授 权 即 自 由 ” 则 上 是 一 种 狭 隘 的 实 证 主 义 法 律 原 法 原 则 . 它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 ]2 ) [(2救 6 p9
可 能 与 法 定 权 利 体 系 完 全 一 致 .二 者 之 间 始 终 存 在 着
一
定 距 离 现 实 权 利 与 法 定 权 利 之 间 的 差 距 越 小 . 明 说
法 治 的程 度 越 高 , 之 , 明 法 治 内部 存 在 弊 端 。 ]3 ) 反 说 [(3 2p7
私力救济法律后果_民法(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于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在民法中,私力救济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私力救济并非无限制,其法律后果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本文将从民法角度出发,探讨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
二、私力救济的概述(一)私力救济的概念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自助、报复、和解等行为。
(二)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2. 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留置、扣留等。
3. 违法行为: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自行拆除非法建筑、驱逐非法侵入者等。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一)合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权利人可以恢复原状: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自己的权利状态。
2. 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权利人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遭受侵害,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
3. 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支持: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向国家机关请求支持,如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二)非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规定的私力救济行为无效:权利人采取的非法私力救济行为,如暴力、胁迫等,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权利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给他人造成损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 国家机关介入处理: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国家机关可以介入处理,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私力救济的注意事项1. 依法行使权利:在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
关于民间借贷私力救济方式的探析1. 引言1.1 民间借贷的背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民间借贷也有着自己的一套规矩和习惯。
借贷的双方往往是亲戚朋友或者同村邻居,信任和口碑在这种借贷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且,民间借贷往往是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都是口头约定和信用为基础的。
民间借贷的背景被较为扎实的社交关系所支撑,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比如逾期不还、纠纷处理困难等。
在这种情况下,私力救济方式就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借贷纠纷的方法。
1.2 私力救济方式的定义私力救济方式是指当一方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无法通过法律诉讼等正式途径得到有效救济时,通过采取一些非正式的手段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私力救济方式通常包括人身威胁、财产侵害等非法行为,也包括口头协商、通过第三方斡旋等和解方式。
在民间借贷中,私力救济方式往往被视为一种非正规的解决争端手段,一般不受法律认可。
私力救济方式的目的在于通过威胁或者实际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达成和解。
私力救济方式往往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问题,比如可能导致暴力冲突、造成财产损失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慎重对待,并且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争端。
私力救济方式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种非正规解决手段,具有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在实践中,应尽量避免采取私力救济方式,而是通过法律途径和和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正文2.1 传统民间借贷模式传统民间借贷模式是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民间之间进行借贷交易的一种常见方式。
在古代,由于缺乏发达的金融体系,民间借贷成为了人们解决资金需求的主要途径之一。
传统民间借贷模式通常是由个人或家庭之间直接进行借贷,没有经过金融机构的中介。
借贷双方可以是亲戚、朋友或邻居,也可以是商家或乡绅。
这种借贷模式通常以口头约定为主,借贷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都是双方私下协商确定的。
在古代社会中,传统民间借贷模式在农村地区尤为流行。
农民往往在播种、收割等农忙季节需要大量资金,而在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很难得到长期的信用贷款。
民事纠纷中,私力救济更利于维权【四辩稿】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大家好。
对方辩友的辩论可谓精彩,但百密终有一疏,下面由我来指出对方辩友几点偏颇之处。
第一,(公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司法最终解决并不等于唯一解决,也并非更利于解决。
私人争执本质上属于私人之事,私人之间无法解决的纠纷才诉诸国家,故法治原则不排除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
私力救济和社会型救济实质上对应着私人自治原则。
私人自治与司法最终解决并行不悖,共同构成现代法治的两面。
没有对私人自治的尊重,排除私人在法律执行中的作用,决不等于真正的或有效的法治。
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强调私人救济走上犯罪道路的情况,对方辩友可明白,我们的私人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走上暴力已经不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了吧?第三,农民工讨薪难,为何农民工冒着犯罪的风险也不去法院求助呢?素质低不能概括所有的工人阶层吧?恐怕更多的是公力救济程序繁琐,成本高昂吧?!私力救济的盛行不正是映照了公力救济的不力么?第四,公力救济不力时,私人救济就一定不力么?对方辩友犯了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一个洞口,大人钻不进去,小孩子难道就一定钻不进去么?人民群众是我们智慧的源泉啊!第五,公力是文明的标志——只能表明它还需要随着文明的发展不断完善,并不能说在现阶段比私力救起更好的维权作用。
再说,按照马列经典,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和法律会消灭,当时的文明是建立在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的基础上的啊。
第六,过分强调程序正义,会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导致实体正义的迟到,更不利于维权。
而且不能否认,复杂的程序给我们带来了低效率的问题。
(回到我方的观点,私力救济具有非程序性,它追求实体正义,注重结果胜过过程,更有利于维权)我方坚持认为民事纠纷中,私力救济比公力救济更有利于维权。
第一,从选择性上来看,在民事纠纷中私力救济更便利,直接和更有主动性。
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权利被侵害而公力救济反应缓慢的情形,如果不采取自力救济,权利将永久或在一段时间内就不能实现了,贝卡利亚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为更好保护权利,自力救济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一、概念解释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二、观点费里德曼:当事者在自行解决纠纷是也总会顾及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本案被诉诸法庭,法院将会对此做出何种裁判。
换言之,当事人是在法律的阴影下,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纠纷。
公力救济客观上成为私力救济的背景,法院裁判是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标准答案,对诉讼结果的预测为私立救济目标提供了参考和方向。
冯晓光: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将自力救济纳入公力救济监管之下的程序性规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在民法典制定中参考。
(如何看待这种说法?)用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法律程序是人类文明社会对争端解决方式的最佳选择。
私力救济探讨
私力救济探讨作者:沃近晏昕来源:《科学与财富》2011年第09期[摘要] 私力救济是人类最原始最简单的救济方式,它起源于人的本能和人类早期的无政府状态,私力救济方式作为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对于提高效益、实现正义、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但它自身又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对其加以规制来充分发挥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法律规制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保护方式,是指利害关系人或权利人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己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因此而发生的冲突。
一、历史渊源私力救济,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
在那时遇到严重的冲突,一般都由个人或氏族解决。
这源于人的本能和人类早期的无政府状态,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由于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而社会上又不存在一个具有强制力的公共权威机构,一旦产生利益冲突,出现侵害权利的现象,人们就会凭借自己的力量对对方实施报复,以实现对自己的正义,同态复仇、血亲复仇、部族战争成为社会的基本秩序。
但是这种“私力救济”因为缺乏理性,制度规范和强制力的保障,常受到个人的报复情感、双方力量对比关系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随意性、不可靠和不公正,往往会超出“同态”的限度,落入“冤冤相报”的怪圈。
我国古代对于私力救济的态度十分复杂,在先秦时期采取允许和鼓励的态度,这一时期复仇之风盛行,到了战国时态度开始转变,甚至出现了对“私斗者”的处罚。
在由汉至南北朝这一阶段,法律对于以武力维护权利的限制时宽时严,直至元朝又开始鼓励私力救济,明清律虽承认特定情形下的强力型私力救济,但原则上要求诉诸官府,至清朝,除现场即时报仇杀死凶犯的免刑外,一律按照“擅杀”之罪处罚私自报仇者。
由此可见,国家虽对私力救济时有限制,但是却不能完全废止,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根源。
尽管公力救济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获得了优势,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对于纠纷的解决,但是它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为避免其固有的缺陷,以私力救济作为补充是完全合理的,私力救济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人们的自主心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是一种很好的纠纷解决机制。
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一、私力救济的优缺点1、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
广义的私力救济包扩自力请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主行为,狭义的私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
自力救济在民法理论上属保护制度之范畴。
2、从消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从积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直观性的、对抗性的自我保护方法。
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济是比较单一和不完善的,因为自力救济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并且合法与与非法之间的限度难以界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4、但是私力救济具有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5、法律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可能全面预见。
6、法律发生作用往往是事后的和补救性的,对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当前正在发生的利益冲突显得不是很实用。
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
7、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自力救济行为广泛存在,并且大部分纷争都是通过自力救济而得以解决的。
以来的历史传统和生活习惯,“好人不打官司”,“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是民众的普遍心理。
因此,把纠纷化解在民间,通过私力解决,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并且是合乎社会道德的。
9、可以说,自力救济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百姓的“习惯法”。
第四,公正与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标。
10、然而当今世界又是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
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承受诉讼之重,直接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为此,各国纷纷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调解,诉讼外调解,行政裁决等、仲裁、自救等制度。
目前我国法院案件负担也不容乐观。
因此,自力救济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的有效途径。
私立救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私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对他人实施援助、救助或者补偿的行为。
私立救济在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私立救济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法律后果也相应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私立救济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私立救济的法律特征1. 自愿性:私立救济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不存在强制性质。
2. 主体多样性:私立救济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不受国籍、地域等限制。
3. 法律关系复杂:私立救济涉及多方主体,包括救助者、被救助者、第三方等,其法律关系复杂多变。
4. 法律适用灵活:私立救济的法律适用较为灵活,既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据双方约定。
三、私立救济的法律后果1. 权利义务关系(1)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私立救济中,救助者有权要求被救助者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救助费用、提供劳动等。
同时,被救助者有权要求救助者履行救助义务,如提供救助资金、物资等。
(2)救助者与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私立救济中,救助者与第三方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例如,救助者对被救助者提供救助,而被救助者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救助者与第三方产生纠纷。
2. 违约责任(1)救助者违约责任:在私立救济中,如果救助者未按照约定履行救助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被救助者违约责任:如果被救助者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支付救助费用、不履行劳动等,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知识产权保护在私立救济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例如,救助者提供的物资、技术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
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4. 税收法律后果(1)救助者税收:在私立救济中,救助者提供的物资、资金等可能涉及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救助者提供的物资、资金等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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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论文摘要】民事权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由公力救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固然公力救济有着较高权威性,但其效率低、周期长等弊端也较明显。
在崇尚多元化争端解决模式的现代社会,私力救济的生存空间,客观上不同程度得到了拓展,在社会结构中也实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从私力救济的必要性、正当性和限制性的分析,对私力救济进行粗浅的探讨,力求整体上能更好理解私力救济,并简要分析私力救济在当代社会存在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私力救济;正当性;必要性:局限On the Civil Rights Private ReliefMa WenxianAbstract: Civil rights dispute resolution public relief and private relief and public relief has been dominated. Course of public relief has a higher authoritative, but its low efficiency, long cycle and other defects are more obvious. Advocating diversification dispute settlement mode of modern society, the private relief living space, objectively different degrees of development, actually played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social structure. In this paper, from the necessity of private relief, the legitimacy and limitations of the analysis, the private relief shallow discussion, and strive to better overall understanding of the private relief and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private relief in contemporary society.Key words:private relief, legitimacy, necessity, limitations民事权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由公力救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固然公力救济有着较高权威性,但其效率低、周期长等弊端也较明显。
在崇尚多元化争端解决模式的现代社会,私力救济的生存空间,客观上不同程度得到了拓展,在社会结构中也实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尽管私力救济的存在会引发诸如违法犯罪、扩大损害等问题,但我们不能否认它存在的巨大优势性。
尤其在乡土风情气息浓郁、人口众多的中国,私力救济的作用尤其重大。
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今天,私力救济的存在给了我们一个“拯救自己权利的权利”。
在权利时代的今天,我们更应操控好自己的这一权利,突出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重视不同社会成员在纠纷解决中的需求差异,在法治的基础上提倡社会成员的自治性,讲公平正义,兼顾效率,提倡协商和双赢,通过法律规制和疏导私力救济,这样有利于对私力救济行为进行理性的控制,并建立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以完善对公民民事权利的真正保障。
一、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概念在现代法学领域,随着法学认知的成熟及社会私力救济行为的逐渐类型化,私力救济被定义为当事人认定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
当人们在确定自己某项权益正在或即将遭受到不利侵害时,因公力救济本身具有的周期性和滞后性,导致对私权利救济的不及时,从而法律规定可允许私权利人可自力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由法律在事后予以认可。
[1]因此,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是一种补救措施,其作用是补充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时间差,以更好的保护私人之权利,防止侵害的扩大。
(二)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特征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纠纷解决的非强制性当事人采用私力救济解决纠纷,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无需依靠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双方的问题最终能否得到解决,绝大程度是得益于双方的主观认同。
这就必然使得纠纷的解决呈现非强制性的特点。
这也是与公力救济的本质区别。
2.纠纷解决的自治性私力救济不同于公力救济就在于它不依靠国家强制武器,完全是基于人性的需求,依赖当事人或社会共同体的需求和自主选择。
私力救济可以由当事人单方自行实现,即自助或自行“执法”,也包括双方的协商和解和“压服”。
同时,私力救济也可能通过第三方介入解决纠纷。
3.纠纷解决依据的灵活性私力救济在适用规范上具有灵活性,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特别注重民间社会规范本身的作用。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私力救济正是民间社会规范的主要实施机制。
由此,私力救济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获得期待的解决结果,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规避法律的一种途径,需要进行合理的指导和限制。
4.救济的直接性这是私力救济最大的优势,因为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
因此,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尝试协商或自主解决通常是最合理的选择。
然而,私力救济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没有进行私力救济的条件或无法达到预期结果,当事人往往就不得不求助于更为正式的社会救济或公力救济。
二、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西方社会私力救济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称之为它的存在是一种原始的,赤裸裸的人类恶的本性体现。
虽然它被视为不文明、落后的纠纷解决方式,却在文明国家存在、利用了几千年,且在文明日益发达的今天,私力救济的作用日益显得重要。
因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问题有必要值得探究与思考,所以我结合理论基础与人文基础两方面对其正当性加以解释,并对私力救济的优点和公力救济的缺陷体现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私力救济的正当性1.理论基石—社会契约论私力救济的正当性源于自然法学说中的社会契约论。
他们主张天赋人权,认为人民才是权力的主体,政府只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其权力的行使基于人民授权。
在自然状态中,人人拥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因此人民有权利为维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反抗。
基于人们体力智力平等使其拥有同等的互相毁灭能力,这导致每个人对暴死于他人的猜忌。
但仅凭一己之力在很多种情况下不能抵御他人非友善的侵袭,因此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自愿交出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产生政府,以此寻求更强大的权力的保护。
但人类的权利是天赋的,国家政府亦不具绝对权。
人民的私力救济权实际上是一直存在的。
只是在进入法制社会后,当国家存在治理不当或缺失的地方,人民选择运用私力自行救济。
这也是私力救济现象从盛行到限制,再到禁止,又大量出现的原因。
在早期社会,缺乏国家和法律的约束,人民任凭内心,对侵害自己权利的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后随着国家的建立,统治者为维护秩序限制人们行使这种权利。
而到了法制社会建立初期,私力救济更被严格禁止。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出现了许多国家无法掌控的情况,随之出现法律制度的不足和救济渠道的缺失。
私力救济现象的大量出现,一方面是人民行使自然权利的体现,另一方面反映了国家的制度缺失,这也印证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
2.人文基础—社会理性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也是基于人性的需要。
我们知道许多的私力救济都来源于一时冲动,人的天性中根本需要之一就是进行自我保护,私力救济的产生与生物自保和复仇本能密切相关。
这种自保和报复在生物界广泛存在,人类受侵犯时本能会激发抗争,这是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
因而私力救济必然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
现今,以公力救济为特征的法治社会须抑制人性冲动,但是,复仇仍被看作是法律制度构建的起源。
仅仅出现一个作为符号的公权力并不足以自动且完全消除那种产生报复冲动的生物性本能,通过公力实现救济与依靠私力实现权利对比,私力救济更能满足当事人的自我实现感和平息愤恨情绪。
这在古代的中国更为常见,如“伸冤”和“报仇”。
出于人的社会理性,人们解决纠纷的思维是典型的实用主义,首先考虑的就是实效性,即哪种救济手段投入少、见效最快。
“成本效益分析”也印证了这一点。
个人行为将会因未来可预测的成本收益的变化而随时作出反应。
成本一收益的比较和对效率的追求使人们更自然的选择了私力救济。
人们耗费不起大量的诉讼成本和周期成本。
前者是为诉讼行为所消耗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总和,而且是不断追加的“成本群”。
而私力救济的成本则较为简单,付出时间也无需固定。
二者比较起来,私力救济在成本维度上代价低廉,在纠纷解决后果维度上可预测性强且有利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时间维度上便捷且高效。
(二)私力救济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必要性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由于自身的优势和公力救济自身缺陷,导致当事人更愿意接受私力救济的方式。
通过对比可以体现私力救济存在的必要性。
1.公力救济的缺点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为什么存在并被社会所认可,经过归纳总结其主要因素是由公力救济的局限性所致。
与私力救济相比,公力救济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诉讼收益的实效性较强;(2)诉讼成本太高,需预付较高费用;(3)诉讼周期长、效率低;(4)公力救济制度不合理,诉讼程序复杂,技术性强,不确定因素多;(5)司法不公普遍存在,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不足;(6)公力救济的功能有局限;(7)诉讼可能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8)诉讼无法充分吸收当事人的不满,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正义令当事人更展示主体性;(9)当事人自保和报复的冲动,等等。
[2]2.私力救济的优点私力救济相对于公力救济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私力救济的手段灵活多样,能充分调动私人的力量,因而效果明显,并且私力救济相比于公力救济更加及时、成本更低、更加直接、更为便利、更能张扬当事人的主体性。
(2)私力救济相对于公力救济有弥补局限、替代补充的功能。
可缓解司法压力,及时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
虽然私力救济存在的问题很多,有可能激化冲突,但尽管如此,私力救济却在一定程度上能相对有效地弥补公力救济功能的局限。
(3)快速解决纠纷,维持秩序。
私力救济实现纠纷解决和维持秩序功能的手段,与公力救济基于国家强制力不同,它依靠私人力量。
(4)自治功能。
公力救济依靠公力,私力救济诉诸私力,功能实现的手段不同导致主体性作用即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参与性不同。
当事人借助个人或其自然延伸(诸如亲友、朋友的朋友)的力量,最后独立自主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