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_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力量寻求救济的途径。
在法律体系中,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共同构成了社会救济的两大支柱。
私力救济作为社会正义的补充机制,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将从私力救济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及价值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私力救济的定义与特点私力救济是指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公权力机关的介入,通过自己的力量或借助他人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性:私力救济的自主性表现在个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取救济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2. 及时性:私力救济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问题,避免因公力救济程序繁琐而导致的延误。
3. 灵活性:私力救济不拘泥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
三、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私力救济在民事、刑事和行政领域均有适用。
在民事领域,如个人财产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自卫、自助等方式进行私力救济;在刑事领域,如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等措施;在行政领域,如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不满时,可以通过申诉、信访等方式进行私力救济。
四、私力救济的价值私力救济在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私力救济能够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其次,私力救济能够促进个人自治和自主权的实现,体现个人在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此外,私力救济还能够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公权力机关的负担。
五、私力救济的局限性及应对策略尽管私力救济具有重要价值,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如过度依赖私力救济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个人力量难以有效对抗集团化侵害等。
为应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和方式,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使公民了解并正确运用私力救济途径。
3. 强化公力救济:加大对公力救济的投入和改革力度,提高公权力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效率。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力量寻求救助的行为。
这一概念在现代社会普遍存在,涵盖了各种形式的行为和法律问题。
私力救济既可能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可能导致混乱与矛盾。
因此,对私力救济的深入研究对于我们理解现代法律体系和道德观念至关重要。
二、私力救济的背景和含义私力救济并非单纯指个体暴力反抗的行为,而是包含多种形式的救济手段,如个体自行采取的预防性或应对性行动。
当个体感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或威胁时,他们会利用自身能力寻求公正,如直接解决争议、调解、私人报复等。
然而,私力救济的行使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以避免滥用权力或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三、私力救济的积极影响私力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自我保护的需求。
在面对权益受损时,及时、有效的私力救济有助于保护个体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私力救济还可以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当公力救济无法及时介入或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私力救济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四、私力救济的潜在问题尽管私力救济有其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
首先,私力救济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导致社会不稳定。
其次,私力救济的行使可能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如过度报复或滥用暴力等。
此外,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和矛盾,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
五、规范私力救济的措施为了规范私力救济的行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个体提供多元化的解决争议途径。
此外,还应加强公检法机关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公力救济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滥用私力救济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
六、结论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既有积极意义也存在潜在问题。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私力救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要看到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们需要在尊重个体权益的同时,加强对私力救济的规范和监督。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按照性质能够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实行保护。
2.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实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实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①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实行中的。
正在实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有防卫问题。
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①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有。
②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③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④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理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
自助行为主要在于保护债权,如留置权。
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区别和优势?
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区别和优势?一、私力救济的优缺点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
广义的私力救济包扩自力请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主行为,狭义的私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
自力救济在民法理论上属保护制度之范畴。
从消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从积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直观性的、对抗性的自我保护方法。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济是比较单一和不完善的,因为自力救济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预测性,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并且合法与与非法之间的限度难以界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但是私力救济具有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法律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可能全面预见。
法律发生作用往往是事后的和补救性的,对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当前正在发生的利益冲突显得不是很实用。
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
第二,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自力救济行为广泛存在,并且大部分纷争都是通过自力救济而得以解决的。
自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被公民广泛应用着。
第三,通过自力救济方式,私下解决纠纷,是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历史传统和生活习惯,“好人不打官司”,“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是民众的普遍心理。
因此,把纠纷化解在民间,通过私力解决,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并且是合乎社会道德的。
可以说,自力救济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百姓的“习惯法”。
第四,公正与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标。
然而当今世界又是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
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承受诉讼之重,直接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为此,各国纷纷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调解,诉讼外调解,行政裁决等、仲裁、自救等制度。
目前我国法院案件负担也不容乐观。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摘要】本文探讨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演变过程,并探讨了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首先介绍了私力救济的概念和特点,指出其主要依赖于个体的力量来维护权利。
然后分析了公力救济的概念和实践,强调了政府和法律制度在权利救济中的重要作用。
接着探讨了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包括对个体权利和社会正义的探讨,以及对法治和人权的关注。
讨论了权利救济的意义和挑战,强调了在现代社会中保障权利救济的重要性,并指出了面临的挑战和需解决的问题。
通过这些分析,我们能更好地理解权利救济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关键词】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现代性话语,意义,挑战1. 引言1.1 引言权利救济是人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救济措施,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已经成为了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在过去,私力救济是指个人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律师提起诉讼、通过民间组织发声等方式。
而公力救济则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介入,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在当今社会,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已经形成一种互补关系,共同构成了权利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力救济能够更加灵活、快速地解决一些个体矛盾,而公力救济则可以更好地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平等。
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意味着在维护公民权益的更加注重法治、公平和效率,追求更加符合社会现代化要求的救济方式。
本文将深入探讨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概念、特点,分析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探讨其意义和面临的挑战。
通过对权利救济的研究,希望进一步推动我国权利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2. 正文2.1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私力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无法提供有效保护时,通过自身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方式具有强调个人责任和自主性的特点,但也容易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公正。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又称为私人救助或非公权力救济,指的是个体或团体在遇到侵权行为、权利受损等情况下,不依赖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介入,通过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保护和救助的一种方式。
在法律体系中,私力救济虽然常常与国家公权力救济并存,但二者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本文将对私力救济的定义、功能、合理性及存在困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阐述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及重要性。
二、私力救济的定义及功能私力救济主要指的是公民个体在遭遇非法侵害、利益受损等情形时,所采取的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的行为。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防御性措施,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二是为弥补国家公权力救济不足而采取的补救性措施,如自助行为等。
私力救济具有以下功能:首先,它能够在第一时间对侵权行为进行快速反应,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私力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负担,使公权力机关能够更加专注于复杂、重大的案件;最后,私力救济能够弥补法律漏洞和公权力救济的不足,为公民提供更多元的权益保障方式。
三、私力救济的合理性私力救济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私力救济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
在法律规范尚未覆盖或者存在漏洞的情况下,私力救济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解决方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社会角度来看,私力救济是社会自治的一种体现。
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公民通过自身的力量进行救助和保护,体现了社会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
最后,从人权角度来看,私力救济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面对权利被侵害时,个体有权通过自己的力量进行自卫和自救。
四、私力救济存在的困境及改进建议虽然私力救济具有诸多优点,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困境:如私力救济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私力救济行为的合法性界定模糊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私力救济的合法性及适用范围。
民事私力救济的边界及其制度重建_沃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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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私力救济的边界及其制度重建
的理论解说还是实践操作上, 都略显乏力。 学者们普遍将私力救济理论研究的背景置于“大法学 ” 中, 鲜有专门针对民事私力救济的立法趋向 、 制度定位、 规范设计等方面的研究。各部门法多元价值取向对 私力救济在不同法域中的制度边界仍然含糊不清 , 私力救济制度配置产生的影响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 很难解决司法实践中私力救济法律适用的困境 。大多数研究成果在对私力救济合理规制的问题上戛然 而止, 鲜有关于私力救济行为边界的制度对策研究 。梅迪库斯教授论述民法总则的发展与走向时讲到 : “通过自卫和自助方式来行使权利 , 也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 …… 人民更倾向于主张应扩大自助行为
初民社会那些原始的、 不人道的私力救济方式逐渐被剔除。如《汉谟拉比法典 》 第 116 条规定: 的发展, “倘人质( 债务人) 而遭殴打或虐待, 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 则人质之主人应检举塔木卡之罪; 倘 ( 被取为 质者) 为自由民之子, 则应杀其子, 倘未自由民之奴隶, 则彼应赔偿三分之一明那, 并丧失其全部 ( 贷 ” 可见, 私力救济的历史演进是一个从积极推崇到合理规制的曲线发展过程 , 随着暴力在私力状态 款) 。 下的淡化, 私力救济制度的理性回归是立法的必然趋势 。 ( 二) 国家垄断救济权条件下私力救济的异化与分化 1. 私力救济的异化 , 由于复仇的方式往往超出应有的报应 , 与行为人所造成的恶果相比实际上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 瑡 瑐 “冤冤相报无穷尽” 为避免 局面的出现, 人们迫不得已用公权取代私权, 用刑法取代复仇。 公力救济萌
瑏 瑣 ” 的范围, 甚至可以超越法律允许的程度。
“本能” 作为权利受到侵害伊始的 反应, 私力救济具有一定自生自发的规律。 然而, 无论是从自然 法学、 社会法学角度对私力救济进行宏观的理论研究 , 还是对微观层面私力救济现象的实证分析, 都无 法有效解决私力救济行为边界的问题 。这不仅使私力救济行为难以得到合理的引导和规制, 也直接影 响到法律制度的理性构建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 私力救济的有效规则不会自动生成 , 它需要必要的途径来保证其正常运行 , 也需要行之有效的方法 过滤掉可能对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非正当性私力救济 , 这一途径或方法便是制度化。 为私力救济保留 不但可以有效阻止私力救济的泛化 , 还有利于避免那些本来已经自成规则的私力救济 必要的制度空间, “双刃剑” , 方式发生异化。应当看到, 私力救济犹如一把 在效率与安全、 正义与秩序之间徘徊, 所以, 在 构造私力救济法律制度时, 甚至应较公力救济制度更为细致和周延。 我们必须从多个维度为私力救济 设定边界, 而划定私力救济在不同部门法中的规范配置 , 则成为私力救济制度化的逻辑起点 。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典的各项规则均围绕权利而展开, 作为权利底线救济的私力救济, 其制度生成 亦应从民法源起。与此同时, 民法语境下探研私力救济的秩序形式, 方能显露私力救济的原貌, 而民事 私力救济正当性边界的厘清, 也是私力救济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制度化 、 规范化的基础。我国未来民法典 构建一个逻辑清楚、 层次分明的民事私力救济制度体系, 从而促进 应着眼于民事私力救济的长期结构 , 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建立。
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一)
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一)摘要:本文挑战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关系的流行观念,提出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交错互动,并从其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化等方面作了详尽阐述,对公力救济、司法以及法治诸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关键字: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交错互动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1]泾渭分明,但实际上两者并非截然对立,其划分在相当程度上只是认识中建构起来的“理想类型”,两者关系密切,交错互动。
在承认区别的前提下,其关联可概括为:第一,私力救济是最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公力救济产生于私力救济的夹缝中,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演变是一个漫长而交错的过程。
两者长期并存,既对立冲突,也交错互补。
第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私力救济在法律的阴影下,在法律和公力救济中也有私力救济的影子,私力救济中有“公力”因素,公力救济中有“私力”因素,其间存在一种融合两者特征的社会型救济,如调解和仲裁。
第三,两者相互转化,一方面是私力救济的法律化,许多私力救济逐渐被纳入法律框架,另一方面是公力救济的私人化,本由国家垄断的司法存在私人化现象。
本文从复杂性范式的方法论入手,试图揭示两者之间复杂的交错互动过程。
一、私力救济中“公力”因素私力救济通常被看作司法外行为,但它决非纯粹的私人行动与法律毫无关联。
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基于法律背景知识而实行私力救济。
人们寻求私力救济时还会诉诸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和法律规范。
我调查的收债人陈鸿强在收债时除凭借实力和虚张声势外,还运用正统性资源。
2]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但在这一过程中,私人却会有意无意借助法律的力量,如通过诉诸有关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尽管不知哪部法律、哪条哪款如此规定,但肯定有这样的规定)而强化自身力量,最终实现权利救济之目的。
可见,法律不仅抑制私力救济,也被作为一种知识运用于私力救济中。
这种私人对公权力的运用可视为国家权力的延伸。
有人在评论苏力对法律规避的分析3]时,自然联想到福柯的权力观,一种将知识、弥散的权力和权力的使用技术和策略杂揉在一起的权力的微观物理学……这种弥散的微观权力并不是要解构国家的权力存在,毋宁是使我们认识到国家行使权力的策略与技术,以及在知识与权力的相互勾结与合谋中,国家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角色。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维护个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私力救济的内涵、现状、价值及潜在风险,并提出相应完善策略。
文章将从定义与特征、现实必要性、问题与挑战以及发展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二、私力救济的定义与特征私力救济是指当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行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私力救济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动性,即权利人主动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即时性,即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三是有限性,即权利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救济。
三、私力救济的现实必要性私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私力救济能够迅速应对侵权行为,及时保护个体权益。
其次,私力救济有助于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减轻司法负担。
此外,私力救济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私力救济并非万能之策,其应用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避免滥用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四、私力救济的问题与挑战尽管私力救济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
首先,私力救济的滥用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暴力事件。
其次,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界限模糊,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此外,私力救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五、私力救济的完善策略为充分发挥私力救济的积极作用,应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维权;二是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范私力救济行为;三是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四是加强司法监督,确保私力救济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六、结论私力救济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对于维护个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私力救济的滥用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私力救济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加强司法监督等措施,规范私力救济行为,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3)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3)汉娜·阿伦特把社会契约论分为三种:神人立约论、霍布斯的纵向契约论和洛克的横向契约论,显然它们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
[某v]然而,在所放弃的权利中,不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就私力救济的权利方面却是相通的。
只不过,霍布斯将其称为判断权或抵抗权,洛克称为执行权。
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但自由的状态不是放任自流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
"[某vi]"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护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一个人都有权惩罚违法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某vii]。
那么,这里所谓的执行权到底是怎样的权利呢?一种是人人所享有的旨在制止相类罪行而惩罚犯罪行为的权利,另一种是只属于受到损害的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这两种权利是自然状态下人人皆有的自然权利,既可根据犯罪行为的程度和轻重决定是否杀死一个人,也可根据受损害的状况要求赔偿。
在洛克看来,这是一项"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的重要的自然法原则。
人一方面不得任意杀害他人,一方面有权凭理性杀死伤害他的人或要求损害自己的人赔偿,这不仅仅赋予了人自卫的权利,也使人享有裁判自己案件的权利。
裁判自己的案件,就是自己充任自己的法官并产生私人判决,这样一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排除了诉诸于第三者的力量。
既然人在自然状态是自由的,为什么要放弃这种自由而要进入到公民社会呢?洛克的切入点依然是人所享有的自然状态下的执行权。
"我也可以承认,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
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这方面的不利之处确实很大,因为我们很容易设想,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有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某viii]。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自古以来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它指的是在法律之外,个人或组织在面对侵害或纠纷时,依靠自身力量或借助其他力量进行自我保护或解决争端的行为。
本文将就私力救济的内涵、特点、作用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应用进行深入探讨。
二、私力救济的内涵与特点私力救济,顾名思义,是指个人或组织在遭受侵害或面临纠纷时,不依赖公权力,而是依靠自身力量或借助其他力量进行自我保护或解决争端的行为。
其核心在于“私力”,即以个体为中心的力量。
私力救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主性,即私力救济是个人或组织自主选择的行为;二是即时性,私力救济往往能在第一时间对侵害或纠纷进行应对;三是多样性,私力救济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自卫、自助、协商等;四是补充性,当公力救济无法及时或有效发挥作用时,私力救济可以作为一种补充。
三、私力救济的作用私力救济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私力救济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在面对侵害或纠纷时,私力救济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私力救济有助于缓解公力救济的压力。
当公力救济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时,私力救济可以作为一种补充,减轻公力救济的负担。
此外,私力救济还能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通过私力救济,个人或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正与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四、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的应用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运用私力救济来维护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公力救济的局限性也促使人们寻求私力救济的途径。
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除了传统的自卫、自助、协商等方式外,现代科技的发展为私力救济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例如,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在线调解、仲裁等方式成为了一种新的私力救济途径。
此外,一些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也在为成员提供私力救济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救济权的界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从权利与权力的视角
权 利 ;然 后 ,对 救 济 之 “ 力” 进 行 辨 析 ,认 为 公 力救 济 和 私 力救 济 的 区别 在 于所 依 托 的 权 利 与 权 力 的 差 异 , 因此 ,救 济 权 是 从 最 初 的 一 种 私 人 的权 利 在 国 家 出现 后 演 化 为 一 种 国 家权 力 与 私 人 权 利 的 并存 体 。 因 此 ,现 代 社 会 的 救 济权 ,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权 利 体 系 下 . 如 何 实 现 应 有 权
利 、 定 权 利 和 现 实 权 利 最 大 限度 的统 一 , 终 是 一 个 法 始 令 人 困 惑 的难 题 个 非 常 有 意 义 的 方 法 常 常 被 应 用 . 一 那 就 是 权 利 推 定 。 陆 法 系 国家 在 确 认 权 利 的 过 程 中 . 大 总是存 在某些 应该 被法律 确认但 却被 法律 “ 列 的权 漏 利 ” 而 这 些 权 利 又 是 现 实 生 活 中不 可 或 缺 的 组 成 部 .
是 先 于法 律存 在 的 . 此 . 利 可 以分 为法 定 权利 、 因 权 现 实 权 利 和 应 有 权 利 . 定 权 利 只 是 权 利 的 一 部 分 . 以 法 所 “ 授 权 即 自 由 ” 则 上 是 一 种 狭 隘 的 实 证 主 义 法 律 原 法 原 则 . 它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 ]2 ) [(2救 6 p9
可 能 与 法 定 权 利 体 系 完 全 一 致 .二 者 之 间 始 终 存 在 着
一
定 距 离 现 实 权 利 与 法 定 权 利 之 间 的 差 距 越 小 . 明 说
法 治 的程 度 越 高 , 之 , 明 法 治 内部 存 在 弊 端 。 ]3 ) 反 说 [(3 2p7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经济与法
可预测性强且有利于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在时间维度上便捷且高效 。
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局限与改进 三 、
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概述 一 、 在现代法学领域 , 随着 法 学 认 知 的 成 熟 及 社 会 私 力 救 济 行 为 的 逐
渐类型化 ,私力救济被定义为当事人认定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 , 依靠 自 身或私人力量 , 实现权利 , 解决纠纷 。 当 人 们 在 确 定 自 己 某 项 权 益 正 在 因公力救济本身具有的周期性和滞后性, 导 或即将 遭 受 到 不 利 侵 害 时 , 致对私权利救济的不及 时 , 从而法律规定可允许私权利人可自力采取 相应的补救措施 , 并由法律在事后 予 以 认 可 。 因 此 ,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 济是一 种 补 救 措 施 , 其作用是补充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时间差, 以 防止侵害的扩大 。 更好的保护私人之权利 , 从与时俱进的角度 , 我们 对 私 力 救 济 的 理 解 还 应 该 考 察 私 力 救 济 的时代要求 。 当今正值我 国 的 法 治 建 设 , 界定私力救济概念不能等同 需充分 、 综 合 地 考 虑 了 以 下 几 个 条 件: 过去的同态复仇 , ①必须在情况 来不及公 力 救 济 时 , 不得已实施; 紧急 、 ②保护的是合法权益; ③不得超 过必要限度 ; ④ 须出于 救 济 的 目 的 。 如 交 涉 是 一 种 普 遍 存 在 和 使 用 的 私力救济模式 , 通常被理 解 为 协 商 、 和 解, 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自 对任何权利的救 济 都 适 用 。 此 外 , 强 制 也 属 常 见 模 式, 主要包 然延伸 , 括自助和自卫 。 与公力救济相比 , 私力救济都有以下特征 : 纠纷解决的非强 制 性 。 当 事 人 采 用 私 力 救 济 解 决 纠 纷 , 完全基 1. 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 无需依靠国 家 强 制 力 的 约 束 。 双 方 的 问 题 最 终 能否得到解决 , 绝大程 度 是 得 益 于 双 方 的 主 观 认 同 。 这 就 必 然 使 得 纠 纷的解决呈现非强制性的特点 。 这也是与公力救济的本质区别 。 纠纷解决的自治性 。 私力救济不 同 于 公 力 救 济 就 在 于 它 不 依 靠 2. 国家强 制 武 器 , 完全是基于人性的需求, 依赖当事人或社会共同体的需 求和自主选择 。 私力救济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单 方 自 行 实 现 , 即自助或自行 “ , 。同时, 执法 ” 也包括双方的协商和解和 “ 压服 ” 私力救济也可能通过 第三方介入解决纠纷 。 纠纷解决依据的 灵 活 性 。 私 力 救 济 在 适 用 规 范 上 具 有 灵 活 性 , 3. 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 , 特 别 注 重 民 间 社 会 规 范 本 身 的 作 用。 在 这 个 意义上可以说 , 私力救济正是民间 社 会 规 范 的 主 要 实 施 机 制 。 由 此 , 私 力救济 一 方 面 可 以 使 当 事 人 获 得 期 待 的 解 决 结 果 , 但另一方面, 也可能 成为规避法律的一种途径 , 需要进行合理的指导和限制 。 救济的直接性 。 这是 私 力 救 济 最 大 的 优 势 , 因为它可以最大限 4. 度地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 。 因此 , 在纠纷发生后, 当事人首先尝试协商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一、概念解释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二、观点费里德曼:当事者在自行解决纠纷是也总会顾及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本案被诉诸法庭,法院将会对此做出何种裁判。
换言之,当事人是在法律的阴影下,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纠纷。
公力救济客观上成为私力救济的背景,法院裁判是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标准答案,对诉讼结果的预测为私立救济目标提供了参考和方向。
冯晓光: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将自力救济纳入公力救济监管之下的程序性规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在民法典制定中参考。
(如何看待这种说法?)用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法律程序是人类文明社会对争端解决方式的最佳选择。
公权力缺位,私力救济天经地义
公权力缺位,私力救济天经地义大家还记得去年网上疯转的那个”美国华裔女子穿着睡衣开枪火拼三歹徒射杀一人“的视频吗?这个新闻没见后续报道,估计那个女汉子怎么也不会因”防卫过当“而入狱吧?这要放在我们这儿,歹徒没有先开枪,你先开枪,搞不好就是个故意杀人罪。
法官们说了,有事先报警,警察来了再说,你没有权力剥夺别人生命。
呵呵,只要歹徒没有先使用工具,受害者只能配合了?难怪有人说:这世界上有两种逻辑,一种是逻辑,一种是中国逻辑!在社会学家们看来,国家是在一个确定地域内垄断了暴力的共同体,或者说,国家所使用的公共权力,就是合法性的暴力。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国家是应对个体邪恶而产生的强制性力量,一个“保护性组织”,是以集体的强制力量来对抗外界加诸于个体身上的暴力,也就是说,国家最基本的职能,和社团组织一样,为个体提供安全和秩序。
差别是社团收的是保护费,我们交给国家的是税。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类在国家产生之前,处于无政府的丛林状态中。
在丛林社会,生存和自我保护是自然界的第一法则,也即自然权利。
生命、自由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便是后世的“天赋人权”!在自然状态下,当这些权利遭遇压制时,以所有手段进行自我救济,反抗暴力便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这也便是前现代社会的私力救济和血亲复仇。
然一旦人类社会走出丛林,建立国家。
国家便收缴了个体审判和惩罚罪犯的权力。
在社会契约论看来,个体开始放弃私力救济,寻求公力救济,即国家保护。
人们将自己的命运交给了法律。
用洛克的话来说,就是人类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
而这,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民众放弃使用暴力,向国家交“保护费”,换来的是国家对个体生命、自由、反抗压迫等“天赋人权”的保护。
国家尽国家的责任,使用暴力机器军队、警察、监狱、法庭为民众提供最基本的安全秩序;民众尽民众的责任,依法纳税,遵守法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宪法和法律体现出来。
因此,当个体公民遭遇外来暴力的时候,第一时间打110,寻求国家保护。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力量寻求救济的途径。
这种救济方式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它体现了法律之外的个人自主权与自力保护意识。
本文旨在探讨私力救济的内涵、特点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并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局限性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私力救济制度提供参考。
二、私力救济的内涵与特点私力救济,顾名思义,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国家机关的公力救助,而是依靠自身的力量或寻求他人的帮助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方式。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性:私力救济是权利人自主选择的行为,不受他人干预。
2. 及时性:私力救济往往能够迅速地解决纠纷,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灵活性:私力救济的方式多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
三、私力救济的现实作用私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私力救济能够迅速地解决一些简单的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其次,私力救济有助于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为权利人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此外,私力救济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私力救济的合理性及局限性分析1. 合理性分析:私力救济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符合自卫权理论,即个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体现了效率原则,私力救济能够迅速地解决纠纷;三是符合社会公正观念,私力救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
2. 局限性分析:虽然私力救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局限性。
首先,私力救济可能导致过度自卫或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次,私力救济可能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最后,私力救济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五、完善我国私力救济制度的建议针对私力救济的局限性,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我国私力救济制度: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规范私力救济行为。
2.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私力救济行为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利和过度自卫行为的发生。
浅谈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浅谈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面对个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从远古时代的以私力救济为主到现在以私力救济为主的发展过程,充满了很多奇妙的力量。
下面,将从复仇,救济,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以及产生、变化的原因、和相应的后果加以讨论。
正文:随着人类的产生,当劳动改变着人类,让人渐渐地拥有着语言和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思想的时候,复仇的文化就出现在最原始的人的头脑中。
在现在的生活中,虽然经历了几千年的时光蹉跎,有些还是流传至今。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有仇不报非君子”、“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
如今比较流行的一段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礼让三分;人再犯我,我还一针;人还犯我,斩草除根。
”这些俗语和成语中,都包含了古老的复仇文化。
为什么复仇会产生?原因就在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
其中,利益包括很多方面。
远古时代,主要是物质利益,食物,领地,物品,女人···,后来,人的感情越来越丰富的时候,就可以扩大到感情受到伤害了。
别人有意无意间,伤害的人的感情的时候,就会引起当事人的愤怒和憎恨。
俗话说,理解什么是爱的时候,就明白要去保护,也就明白了要承担恨的代价。
毁坏人的所爱的时候,就会引起当事人因恨而来的复仇。
这就是私力救济的雏形。
当然,复仇和私力救济也是相区分的。
复仇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私力救济的一部分内容。
而非全部。
只是想阐述私力救济的渊源以及私力救济的由来已久的地位。
(1)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
现代,对于刑罚效力的来源,古典学派就把人的善良感情受损,公序良俗受到挑战作为理由。
救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己已经收到伤害和侵犯的正当合法利益加以挽回损失;二是对犯罪人和侵害者进行处罚;当然,两者的共同前提就是当事人既得的合法利益受损。
在救济这个术语还没有出现以前,和之相近的就是复仇。
以往,每个国家,都会有相关的司法和行政进行对犯罪进行打击的手段。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_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法 商 研 究2004年第1期(总第99期)法学论坛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贺 海 仁(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102)摘要: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两种基本历史形态,两者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只有把它们放置到更为宽广的历史视野中才能体察。
当判断权、要求权和执行权被归于国家,而且判断权还被赋予给同样作为第三者的专家系统时,就出现了权利救济的现代性问题。
现代性的权利救济没有使权利救济的历史结构发生转型,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公力救济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权利救济 公力救济 历史结构 现代性一、引言:方法与问题对权利救济研究多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试图对诉讼、调解、仲裁等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给予结构上的整合。
当这种模式与权利保护的概念相联系时,就提升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品质。
在现代社会,功能主义的权利救济观和权利保护观有融合的趋势,其体系的安排以司法救济为中心。
但如果以历史逻辑的方法研究权利救济历史的成长过程,就会发现权利救济内在的发展规律,因而可以弥补功能主义只注重形式的缺陷。
在提出这一立论之前,有必要作出限制。
这里所说的历史观,首先是一种历史的唯物辩证法的立场,认为权利救济是一个历史的连续发展的过程,在权利救济发展的任何历史阶段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
因此,权利救济发展的过程无疑是一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
其次,从这一立场出发,本文不打算从历史学或考古学的角度证成权利救济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显现,而毋宁把权利救济的历史当作一个逻辑整体来分析、描述,这样,不但可以抽出所谓的本质特征,而且还可能找出重要的事件,作为历史的里程碑!。
∀权利救济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呢?如果认为权利及有关权利的理论是现代性问题,那么权利或权利救济理论不能离开主体性原则而独立存在。
事实上,权利救济的概念如同自由的概念一样,是体现或表达现代性问题的最有力范畴。
在黑格尔看来,人的主体性根基于人在精神上的自由性,即精神之所以是自由而且能够自由,是因为精神依靠它自身而存在,而不会如同物质一样依附他物而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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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商 研 究2004年第1期(总第99期)法学论坛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贺 海 仁(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102)摘要: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两种基本历史形态,两者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只有把它们放置到更为宽广的历史视野中才能体察。
当判断权、要求权和执行权被归于国家,而且判断权还被赋予给同样作为第三者的专家系统时,就出现了权利救济的现代性问题。
现代性的权利救济没有使权利救济的历史结构发生转型,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公力救济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权利救济 公力救济 历史结构 现代性一、引言:方法与问题对权利救济研究多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试图对诉讼、调解、仲裁等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给予结构上的整合。
当这种模式与权利保护的概念相联系时,就提升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品质。
在现代社会,功能主义的权利救济观和权利保护观有融合的趋势,其体系的安排以司法救济为中心。
但如果以历史逻辑的方法研究权利救济历史的成长过程,就会发现权利救济内在的发展规律,因而可以弥补功能主义只注重形式的缺陷。
在提出这一立论之前,有必要作出限制。
这里所说的历史观,首先是一种历史的唯物辩证法的立场,认为权利救济是一个历史的连续发展的过程,在权利救济发展的任何历史阶段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
因此,权利救济发展的过程无疑是一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
其次,从这一立场出发,本文不打算从历史学或考古学的角度证成权利救济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显现,而毋宁把权利救济的历史当作一个逻辑整体来分析、描述,这样,不但可以抽出所谓的本质特征,而且还可能找出重要的事件,作为历史的里程碑!。
∀权利救济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呢?如果认为权利及有关权利的理论是现代性问题,那么权利或权利救济理论不能离开主体性原则而独立存在。
事实上,权利救济的概念如同自由的概念一样,是体现或表达现代性问题的最有力范畴。
在黑格尔看来,人的主体性根基于人在精神上的自由性,即精神之所以是自由而且能够自由,是因为精神依靠它自身而存在,而不会如同物质一样依附他物而生存!。
#权利或权利救济的主体性原则不仅是权利主体意识到权利的存在,也使权利主体在权利遭到否定时有自我决定和自我救济的权利。
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救济只不过是自我救济的外在形式。
换句话说,权利救济在本质上属于权利主体自我救济的自由。
权利既然属于人或公民,救济权也应当属于相应的人或公民,两者的内在统一性使救济成为权利不可剥离的属性。
权利主体的自我救济自由体现在权利主体的自我判断权、要求权和执行权当中,是自由主体的自我判断和自我实现的基础。
这种关于权利救济的内在观念根植于自由的精神。
当然,权利救济虽然是内在观念,它所使用的手段却是外在的和现象的,在历史上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出来。
首先是私力救济体现出权利救济的原初状态,然后才有公力救济作为替代形式,而自力救济的出现又使得权利救济的历史运动回到了原点,只不过这一次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历史回归。
本文借助于对国家和现代性的认识,重点考察权利救济结构的第一次转型,即权利救济从私力救济走向公力救济的内在机制。
二、权利救济与国家有人类社会就有公共权力,此乃史家通论。
从氏族公社的公共权力%到国家的公共权力,人类社会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
只是到了国家的产生,公共权力才体现得更加充分和完整。
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具有共同的特点,而不论公共权力所具有的国家性质。
古来的公权者,不论国内、国际或区域的,也不论民主、专制或独裁的,都得确认规则、管理事物、裁断纠纷。
这三项职能,便是现代所谓立法、行政和司法。
!&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和划分是一回事,它们分别或结合起来服务的目标则是另外一回事。
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产生之前,至少有两种理论在解说国家的职能。
一种理论认为国家应当接受伦理和道德标准的评判,并且应当致力于实现伦理和道德上的目标(比如古典自然法理论或者理想的基督教共和国理论);另一种理论则认为国家应当致力于满足自身及其公民们的世俗需要和利益,公民们只是把政府作为有助于实现其目标(比如和平、秩序和自由)的一种手段而已。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把国家视为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力量,使社会冲突可望在国家确定的秩序范围内得以缓和。
在讨论雅典国家的起源时,恩格斯指出: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这三种理论可分别概括为国家至善论、救济义务论和冲突论。
其中,只有国家救济义务论明确了国家的基本职能在于维护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犯并在权利受到侵犯后给以必要的救济。
然而,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看,这并不是问题的实质。
国家救济义务论同样建立在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分离的基础上,只不过这种分离使国家与权利主体之间出现了新的平衡关系。
救济权作为权利的一个质的规定从权利的总要素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国家的权力或职责。
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履行救济的义务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国家应当创造条件履行该义务。
那么,国家怎样积极地履行该义务呢?一是要制定法律,厘定规则;二是要完善救济渠道,即创建、提供有效的救济制度、设施等。
为了更好地说明国家救济义务论,让我们从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那里开始。
(一)自然法学派究竟让人们放弃了什么?尽管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有着这样那样的区别,但从自然状态到自然权利再到人权的脉络始终贯穿了自然权利的永恒主题。
需要追问的是,自然法学派究竟让人们放弃了什么样的权利?人们又为什么要放弃这样一些权利?对于霍布斯而言,自然权利的全部含义是把人的最为基本的情感作为出发点,人的情感中最强烈的乃是对死亡的恐惧,具体地说,是对暴死于他人之手的恐惧。
自我保存和为了自我保存所必需的手段表达了人的最强烈、最根本的欲求。
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权利,因此也有为此目的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的权利。
这些手段的必要性是由他自己来判断的。
只要他判断对自我保存是必要的,他就有权利做一切事情,拥有一切东西。
在对一个实际采取行动的人作判断时,他所做的一切都是合法的,即使那是错误的行为,也因其出自他的判断而是合法的。
!+正确的理性即自然法要求权利主体对是否有助于自我保存的任何事情作出判断。
由此,我们看到,对自我保存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措施,对权利主体都是恰当的。
判断作为一项权利具有绝对的性质,由于判断的标准在于权利主体,因此,权利不从义务出,而是义务从权利出。
对此,列奥∃施特劳斯有过精辟的概括:所有的义务都是从根本的和不可离弃的自我保全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
因此,就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或无条件的义务 惟有自我保全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或绝对的。
按照自然,世间只存在着一项不折不扣的权利,而并不存在什么不折不扣的义务。
!,这就与在此之前的古典自然法所倡导的国家义务至善论划清了界限,即国家的职能并非创造或促进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而是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
但是,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意味着人人享有对万物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即战争的权利!。
−在战争状态下,所有人必定无法维护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为了达致和平,必须交出某些权利。
霍布斯因此总结了自然法的20条法则,其中第14-18条涉及寻求第三方作为事物的判断者的准则。
这些准则的产生是基于,不论自然法的其他法则有什么样的规定,人们都可以尽力去遵守,但在具体行动上人们有没有违背自然法,成为冲突的一个根源,因为争辩的双方都相信他们自己是受害方!。
.这就是霍布斯所称的权利问题!。
将判断权和实施战争的权利(也可以说是每一个人的抵抗权)交给一个个人或会议,就可以为共同的和平和防卫而运用他们的力量和资源。
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予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时,赞成或反对的每一个人都将以同一方式对这人或这一集体为了在自己之间过和平生活并防御外人的目的所作为的一切行动和裁断授权,就像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
这时国家就称为按约建立了。
!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但自由的状态不是放任自流的状态。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
! 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护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一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 !那么,这里所谓的执行权到底是怎样的权利呢?一种是人人所享有的旨在制止相类罪行而惩罚犯罪行为的权利,另一种是只属于受到损害的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这两种权利是自然状态下人人皆有的自然权利,既可根据犯罪行为的程度和轻重决定是否杀死一个人,也可根据受损害的状况要求赔偿。
在洛克看来,这是一项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的重要自然法原则。
人一方面不得任意杀害他人,一方面有权凭理性杀死伤害他的人或要求损害自己的人赔偿。
这不仅仅赋予了人自卫的权利,也使人享有裁判自己案件的权利。
裁判自己的案件,就是自己充任自己的法官并产生私人判决,这样一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排除了诉诸于第三者的力量。
既然人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的,为什么要放弃这种自由而进入公民社会呢?洛克的切入点依然是人所享有的自然状态下的执行权。
我也可以承认,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
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这方面的不利之处确实很大,因为我们很容易设想,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那样有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
! ∀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状态,而是有种种的缺陷和不便。
具体说来,这些缺陷是: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因此,为了保证人的自由、安全和财产,必须克服自然法的缺陷,克服的办法就是放弃人人所享有的执行权,这就需要制定统一的规则,设立有权威的公共裁判机构并负责分配权利义务。
可是,当公力救济被滥用或不能救济时,怎样保障权利的救济?洛克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存在的可能性。
他指出:纵然存在诉诸法律的手段和确定的裁判者,但是,由于公然的枉法行为和对法律的牵强歪曲,法律的救济遭到拒绝,不能用来保护或赔偿某些人或某一集团所作的暴行或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一条救济的办法:诉诸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