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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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告
公告,就是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报刊或其他 途径公告。
第三节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与形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 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 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 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股东由有限责任变为无限 责任的制度。
1.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 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 死亡。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 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与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不同。公司权利能 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限制。
第一节 公司人格概述
一、公司人格的内涵
含义-----法律上作为人的资格和能力 特征-----团体人格性、独立性、平等性、永续性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 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 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它 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
我国的登记程序可以概括为申请和受理、审查、核准发 照、公告四个阶段:
(一)申请和受理 商事登记一般由公司发起人申请,且须作成书面申请
书,并签名盖章。
(二)审查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登记主管 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 予登记的决定。
(三)核准发照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应 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 申请人,发给、换发或收缴《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营 业执照是其取得主体资格的凭证, 执照的签发日期就是公司成立的 日期.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源于 美国,1905年由法官桑伯恩 在“ 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 输公司”一案中创设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美国公司法中称为 “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在德国法 中,被称为“直索责任”。日本法则称其为“法人人 格剥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有形象地称其 为“透视”理论。
(二)公司登记的种类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名称登记
(三)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主体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二、 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
我国有三级组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公司登记程序
三、我国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 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征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以承认公司具有 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特定法律关系 中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的否认,而不是对公司 法人人格全面否认。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利 益关系的再调整,即通过追究法人人 格滥用者的责任,直接清偿公司债务。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社会公平、正 义的体现。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我国公司法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 适用要件
1、主体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应是该公司中掌握
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
2、行为要件。
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判定股东的行为是否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行为, 可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违法或欺诈行为原则、过度 控制原则、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1)性质的限制 (2)目的和范围的先安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行为能力的涵义。公司的行为能 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 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公 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与其权利能力的范 围和内容也是相一致的,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 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机关实施:即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节 公司人格的取得
公司人格是基于公司登记而取得的。
一、公司登记的概念、种类与主要事项
(一)公司登记的概念
公司登记指发起人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法人主体 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 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5、股东抽逃资金或抽逃、转移、隐藏公司 财产。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以其财产 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擅自转移、侵占公司财产。
2、人格混同。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 与股东之间,某公司与另一公司之间没有严 格的区分。
3、不正当操纵。所谓不正当操纵,是指股 东通过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实施了有 悖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不正当行为。
4、虚拟股东。所谓虚拟股东,是指公司股 东没有达到法定的人数,而采取虚拟的方法 使股东人数达到法律对其最低人数的要求。
具体情形有:投资不足、股东和公司之间的交 易条件不公平、股东控制了公司的业务、股东与公 司的事务混同、股东的利益分配政策剥夺了公司的 利润等。
3、结果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 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
1、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双方帐目不清。财 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与该公司的股东以及其 他相关公司的财产彼此混杂在一起,不能作出 清楚区分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