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公司滥用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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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公司滥用法人人格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l999年2月1日,A公司、B公司及C公司共同投资成立D公司,注册资本共100万元,A公司应出资60万元,该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人民币投人,人账验资后即从D公司抽出归还了借款。其他两位出资人分别以设备投人,其中B公司投资设备20万元,C公司投资设备20万元,上述设各均已到位。D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C公司购买一条生产流水线。设备质量全程由C公司负责,2000年2月陆续安装到位。安装完毕后,C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设备买卖协议,双方在协议上注明了上述设备的价值款,总价款为37万元,但未明确支付价款的日期。同时,两公司找到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D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人的出资情况作了验资事项说明,并明确上述设备系按37万元有偿转让。设备安装后,D公司迟迟未将受让设备的款项偿付给C公司。后因经营不善,D公司经营陷于困境。C公司几次督促D公司付款未果,于2001年1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D公司偿付货款贺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D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活动,无力偿还债务。由于我公司成立时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A公司未能出资,我公司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变更公司的三个股东为共同被告,由各方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作为出资人之一,亦应承担责任,故原告既是本案的债权人,又是本案的债务人。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被告生产经营需要而向被告转让设备,并在设备进口过程中,依法办理了验收手续,双方由此形成的货物买卖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转让设各时,双方未约定货款的给付期限,因此,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对被告提出的要求法院确认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并请求追加三位出资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主张,由于被告的三个出资人中,包括原告在内的两位投资人已依法出资到位,被告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不具各法人资格,并由被告的三方股东承担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转移风险,其自我否认法人人格的主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后判决被告D公司向原告C公司偿付货款37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公司滥用法人人格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手段,防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带来的损失:

1.在股权协议和章程中对股东责任作出严密的表述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简单,为了相互制衡,可以使用更为严密的表达方式加重股东的责任。例如,某公司股东将其全部股份转让他人,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股东转让股权后仍需承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不久,另一家公司因合同纠纷将该公司(仍正常经营中)起诉,同时要求已转让了股份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该请求,其理由就是股份转让协议中所谓的“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对于不诚信的股东,依法提起否定公司人格的直索诉讼对于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股东不能证明其如实出资者;股东与公司财产不分、任意处分公司财产供股东之用者;隐匿公司资产者;公司没有账簿或账簿不实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资产去向者;设立数

个公司,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混同者等等。当然在个案中,股东的过失程度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应是该公司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或者可能利用职务之便的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从行为上看,要有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诈害债权人、业务混同、财产混同等。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法理是针对滥用公司制度的股东设置的,因此,公司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定法人人格,

只有因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受到损失的受害者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代理人,才有权提起这种主张。(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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