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产物资管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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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产物资管理使用制度
1、凡医院所需的各种财产物资(除药品和图书外),均由总务科统一负责采购、调入、供应、管理、维修。要尽可能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节约使用。
2、总务科负责管理的财产、物资,应建立健全帐目,指定专人采购、领发、保管,加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实物,核对帐目。要求帐物相符,保证物资安全,防止积压损坏、变质、被盗。有关人员要经常深入科室,了解需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物资。
3、各科室所需物资,按月、季、年编制计划送总务科,经院领导审批后列入财务计划进行购买,按计划供应。
①.各科应按预计消耗量有计划地领取物资,严禁哄抢、积压,造成过期浪费者扣科室绩绞工资。执行由科室负责人(或由科室负责人指定的专人)签字领用制度。
②.器具、器皿、工具及金属器械等按标准配备基数后一般不能增加。因业务量增加需添置的,须经院领导批准,方可补发;因报损减少的,须以旧换新。
③.领用的物品质量、规格不合格可在当天内到库房退换。按计划要求购进的专科专用物品,相关科室应在一周内领取.
4、各种物品、被服的报废,要办理报废手续。总务科对报废物资要妥善处理。凡属应报损物品,应根据有关报损制度经验证后办理报损手续,并及时补充;凡属丢失及有意损坏者应按规定办理赔偿
手续。医院的财产物资,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回。重大财产物资的报损、报废,及财产物资变价、转让或无价调拨,须根据具体情况,经科室评议,由总务科审核转院领导报主管部门批准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5、各科室对所领用的物资作好使用登记,要负责所领物资的安全。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赔偿,从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