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年)>的通知》(教职成[]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有科学、规、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案。
专业人才培养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内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省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五条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
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七条各高校可对专业目录增补专业提出建议,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增补专业建议。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第八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教育部高职专业设置
教育部高职专业设置2015年11月,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专业目录(2015年)。
规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招生和统计等工作从2016年起按《目录》执行,现在校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与现行《目录》相比,新《目录》在体系结构、专业划分、专业设置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变化。
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目录》结构变化:现行《目录》结构为“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代码-专业名称”,新《目录》调整为“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方向举例-主要对应职业类别-衔接中职专业举例-接续本科专业举例”,新增了“专业方向举例”“主要对应职业类别”“衔接中职专业举例”“接续本科专业举例”等四项内容,明确了专业与专业方向、对应职业类别、衔接专业的关系。
- 专业划分变化:《目录》专业划分在现行《目录》基础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大类划分,同时兼顾中职专业类、本科学科门类和专业类划分,原则上专业大类对应产业、专业类对应行业。
新《目录》专业大类数量维持19个不变,排序和划分有所调整,如“生化与药品大类”“轻纺食品大类”调整为“生物与化工大类”“轻工纺织大类”“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资源开发与测绘大类”“环保、气象与安全大类”合并为“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公安大类”“法律大类”合并为“公安与司法大类”。
- 专业设置变化:专业总数由原来的1170个调减到747个(其中保留263个,占总数的36%;更名167个,占总数的22%;合并243个,占总数的32%;新增74个,占总数的10%;取消69个),同时还首次列举了764个专业方向。
保留的专业主要是符合产业发展实际和趋势,相对应的职业成熟稳定,专业布点较广、就业面向明确、名称科学合理的专业。
更名的专业主要是专业名称不够科学规范、不能完全体现专业内涵,或需根据相对应的产业转型升级与技术进步而调整的专业。
合并的专业主要是专业内涵相近、核心课程基本相同,或专业口径太窄的专业。
江苏参考资料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推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教职[2010]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二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融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于一体的专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三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坚持“适应多样化高素质技能人才需求、适合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具有明显优势特色”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按照《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苏教职〔2008〕6号)要求,规范专业名称,统一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第五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适应全省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鼓励特色发展,形成与江苏产业发展趋势及各地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基本匹配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各学校之间专业优势互补、各有特长,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六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核定学校专业数量。
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年度增设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各专业办学点一般不超过1个。
第三章设置基本条件第七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1.应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事业发展整体规划。
2.有相对稳定的社会需求。
年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40人(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除外)。
3.有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专任专业教师均应获得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获得与专业相关技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非教师系列职称)教师不少于3人;具有本专业副高职称的骨干教师不少于2人;并有一支数量适当、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教职成厅〔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月22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教高【2004】4号文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二○○四年六月一、为推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办法。
二、由教育部组织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国家对高职高专教育进行宏观指导的一项基本文件,是指导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社会用人单位选择和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教育部将按照专业大类目录原则不变、专业类目录相对稳定、专业目录基本放开的原则对《目录》进行管理。
三、《目录》所列专业是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以职业岗位群或行业为主兼顾学科分类的原则进行划分的,体现了职业性与学科性的结合,并兼顾了与本科目录的衔接。
专业名称采取了“宽窄并存”的做法,专业内涵体现了多样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特点,同一名称的专业,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可以且提倡有不同的侧重与特点。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在管理和设置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目录》的指导作用。
四、《目录》分设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财经、医药卫生、旅游、公共事业、文化教育、艺术设计传媒、公安、法律19个大类,下设78个二级类,共532种专业。
为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管理类专业暂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专业大类中。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检查、评估等方式,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新增专业的数量。
原则上,高等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中自主设置和调整目录内专业,也可依据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以“()”形式标出专业方向或本校该专业内涵的特色。
江苏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推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教职[2010]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二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融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于一体的专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三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坚持“适应多样化高素质技能人才需求、适合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具有明显优势特色”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按照《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苏教职…2008‟6号)要求,规范专业名称,统一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第五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适应全省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鼓励特色发展,形成与江苏产业发展趋势及各地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基本匹配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各学校之间专业优势互补、各有特长,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六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核定学校专业数量。
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年度增设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各专业办学点一般不超过1个。
第三章设置基本条件第七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1.应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事业发展整体规划。
2.有相对稳定的社会需求。
年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40人(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除外)。
3.有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专任专业教师均应获得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获得与专业相关技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非教师系列职称)教师不少于3人;具有本专业副高职称的骨干教师不少于2人;并有一支数量适当、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郑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我院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优化专业结构和教育资源的配置,促进我院高职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豫教高〔2004〕222号)和河南省普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5〕48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有利于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既要根据办学条件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努力办出优势,办出特色,又要根据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改造旧专业,增设新专业,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第二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针对行业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设置和调整专业,体现我院的办学特点与资源优势。
第三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第四条专业设置及调整的原则:1、坚持适应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主动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原则。
2、坚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业务要求和工作方向,本着立足需要、确保质量的原则,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特色的原则。
3、优先发展面向市场、面向一线的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可宽可窄、宽窄并存的应用型专则。
4、积极深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
5、积极探索建立应用型专业的设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0]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0〕9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特制定《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
一、设置标准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其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
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教职成[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家开放大学、考试中心: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我部研制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
2017年,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平台启用事项另行通知),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按照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相关规定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四、《管理办法》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设置和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调整与优化专业结构,形成更加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及《学院“十三五”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服务发展为宗旨,按照“深度校企融合,打造办学特色,建设专业集群,提升竞争优势”的理念,立足学校近年来在“现代信息技术”相关优势专业群的基础上,面向广东省和粤港澳大湾区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谋求学校专业的规模发展与竞争优势,调整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构建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我校特色优势的专业体系。
二、专业设置与管理原则(一)主动适应原则。
专业设置要主动适应广东省及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新增符合地区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淘汰社会需求不旺、专业办学水平不高的专业。
(二)系统协调原则。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总体发展目标,统筹规划专业布局,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重点与一般的关系。
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三)特色发展原则。
专业设置要立足学校“现代信息技术”相关优势专业群,集中学校优质资源设置和建设专业,形成优势和特色,扩大社会影响力,通过特色专业群的形成推进整体专业实力的提升。
其它学科新增专业将视地方社会发展需求进行控制。
(四)科学规范原则。
专业设置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不包含国控专业)。
新增专业方向的设置应为该专业的同类或相近的方向,需经学校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开始招生,名称要科学规范和充分的论证。
三、专业设置条件(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方向,符合学校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有良好的产业背景和稳定的人才需求。
某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审批办法
**职业学院专业设置和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专业设置的管理,科学规划学院的学科和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自身规律,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稳定发展。
第三条我院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文件精神,应符合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切合实际。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四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业、企业做支撑,有比较稳定的人才需求(如订单、行业或权威机构提供的数据)并提出预测报告。
(二)专业设置要符合人才培养的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知识结构、能力目标和素质要求,有比较科学的培养方案,有比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体系,制定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专业教学标准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设置或调整专业,要以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三)具备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图书资料和实验、实习设施等基本条件,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
(四)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效益,学院专业设置应在一定业务范围内相对靠近,以现有重点专业为支撑,上下延伸,横向联合,交叉开发,动态组合,逐步形成本院的优势和特色专业群。
第五条由老专业改设新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的条件。
第三章专业设置的审批程序第六条专业审批上报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各系(院)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设专业,最迟应于开始招生的前一年6月1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新设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设置专业的可行性报告。
报告须含三部分内容:1.本专业设置的背景。
包括社会背景、行业背景、教育背景的分析,行业、企业的合作意向书。
2.本专业设置的必要性、迫切性,其中包括人才的需求量(预测五年)、订单、行业或权威机构提供的数据。
3.本专业设置的可行性,其中包括办此专业所具备的条件,如教学仪器设备的条件,师资队伍配备(现有的及今后的),开办相近专业或不同学制同专业的经验或经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范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规范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职校”)的设置,提高教育质量,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二、高职校设置制度规范的主要内容1.设置原则高职校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2)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3)坚持质量为本,注重内涵发展;(4)坚持公平公正,维护学生权益。
2.设置条件设立高职校,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2)有稳定的教育教学资源,包括师资、设备、图书等;(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舍、场地、设施等;(5)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3.设置程序设立高职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学校举办者提出设立申请,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教育部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4)学校举办者根据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正式设立学校。
4.专业设置与调整高职校应根据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
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2)满足学生就业需求;(3)有利于学校特色发展。
学校应根据国家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指导目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5.教育教学管理高职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1)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4)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三、结语高职校设置制度规范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等法规和制度,加强高职校设置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附件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完善专业设置与调整机制,实现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专业设置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 号)及河南省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学院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及相关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学院办学定位和优势,做好专业建设规划,提升面向社会依法合规自主办学水平。
第二条坚持提质增效与整体发展并重。
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在学院内部形成多个紧密对接产业链(或岗位群)、内部逻辑关系紧密、资源共建共享的专业集群;正确处理扩大专业规模与提高办学质量的关系,在现有专业规模基本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实现教学工作重心向提质增效、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上的转变;正确处理专业个体与专业群整体的关系,以传统优势专业为主导,强化专业群内各类教育教学资源整合和共建共享,形成专业集群效应和建设合力,为行业企业提供基于产业链(或岗位群)的打包式、一揽子服务,增加合作企业粘性和参与办学积极性,提高专业群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坚持服务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及产业融合发展兼顾。
坚持从学院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传统优势专业为重点,以相关产业升级发展带来的技术变革和岗位迭代为主要依据,深化教育供给侧改革、提升服务质量,主动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对应专业,设置新技术和新岗位(群)对应专业,构建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专业集群;以新兴产业和产业融合发展为导向,逐步培育与新兴产业及产业融合发展相适应的专业集群。
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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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
本科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职高专教育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专业目录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学生选择学习专业、把握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是社会用人单位选择和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目录》同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提供重要帮助。
第五条《目录》根据专业设置的普适性和区域性分为全国通用专业和区域特设专业。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审核批准设置的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形成本地区域特设专业。
全国通用专业每三年调整一次,区域特设专业每年增补一次。
第六条《目录》分为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表示。
专业大类是根据产业或行业分类,专业类根据行业或技术领域分类,专业根据职业岗位群或相关技术分类,体现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区域、专业对接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
第七条高职高专院校申请增设全国通用专业外专业,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新专业申请。
新专业名称要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名称规范,其专业代码可在专业大类与专业类中已用专业代码后按顺序排列,专业代码前加本省行政区划代码。
新专业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后,纳入所在地区的区域特设专业。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
第八条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专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
(三)具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配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五)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条件;
(六)如该专业有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教学标准,开设时必须达标。
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处于或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设定的“限制招生”标准的,或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暂缓通过的高职高专院校,不得申请新设专业。
第四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根据管理权限分为国控专业和非国控专业。
现行国控专业包括公安大类、医药卫生大类中临床医学类和文化教育类中教育类专业,其余专业为非国控专业。
国控专业设置管理将根据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高职高专院校设置国控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置非国控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省确定拟新设的国控专业(次年招生)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
第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确定的当年拟招生专业(含全国通用专业和区域特设专业)及相关信息,通过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工作平台报送教育部,实现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对接。
教育部对各地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年度统计汇总,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高职高专院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应及时撤销。
未经批准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五章指导与检查
第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高职高专院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
对人才培养定位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连续三年达不到本区域内平均就业率或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调减其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实施专业评估。
评估结论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录取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拨款标准、评估认证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量化指标。
第十六条各地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充分发挥其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高职高专院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教育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门评估机构等,定期对专业办学水平进行认证、评估和
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各省份、高职高专院校申请国家重大项目、核定年度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区域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2004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