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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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

1、担任独立董事首先应当满足《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特别规定,主要见于证监会 2001年发布的《<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知》(证监发[2001]102 号,“《指导意见》”);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017年修订)》(深证上 〔2017〕307号,“《深交所备案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证发〔

2016 号,“《上交所指引》”)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详见下表,《上交所指引》相较《指导意见》、《深交 所备案办法》相较《上交所指引》的不同规定,均以红色字体标注)

上述规定主要是从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知识和工作经验等,特别的,交易所规则要求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和独 立性(主要从避免关联关系方面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各类情形)方面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限定。特别的,交易所规则还 有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不能有不良记录和勤勉尽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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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需注意的是,如果是公务员、中管干部、党政机关领导等具有特殊身份的候选人,或者拟担任证券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期货公司等的独立董事,还应当遵循其他特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提名时未取得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以及深交所的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

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

会议总数二分之一的;

2)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

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

事实不符的;

3)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4)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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