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五级分类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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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五级分类的难点及对策

2005-03-09

作者:农总行信贷管理部刘永生方洁

我国各商业银行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部分商业银行在具体分类的实践中,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尚不能抓住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进行较为准确的分析和合理的分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五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可用性大打折扣。本文拟就贷款五级分类实施中的难点及对策与大家共同探讨。

贷款五级分类的难点

(一)贷款分类不够细化,精确量化信用风险难

目前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体系,只是套用了监管当局(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贷款分类制度中只有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等级,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仅是刚刚达到人民银行有关要求的下限,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相对国外及国内小部分商业银行将分类等级进行细化的作法(如中国银行于2002年起就已尝试对批发贷款进行12级细分),尚显得较为粗放和不合理,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标准,滞后于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有关要求。同时,由于我国今后的利率市场将进一步放开,如何更加科学地计算贷款的风险度,准确计提贷款的损失准备金,对于今后商业银行贷款的合理定价,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相关法制建设滞后,取得客户真实的财务数据难

五级分类是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从而判断贷款的风险度与实际损失程度。在这一分析与判断的过程中,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数据应该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国内现有的信用体制尚不成熟,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信用秩序的法律法规,现有的《会计法》第四十三条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也仅仅进行了较为笼统的规定,而对于向商业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数据的企业或个人(尤其是非上市公司或已在银行贷后管理阶段),并无较明确的刑罚制裁规定,并且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也未见过具体的相关判例,以致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信用观念较差,企业报表的可信度低,尤其是一些民营。私营企业,财务制度很不健全,大多数企业在同一时点的报表均有几套,分别用来应付银行、审计、税务等单位,并且根据监管单位的性质、职能与本企业自身的需求,不同的报表相关数值反差较大。因此,虽然各商业银行均有一套看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但无论多么科学与完备的测算方法与手段,只要建立在虚假的,不真实的数据基础上,都不可能得出客观的分析结果。

(三)五级分类定性标准多,准确把握分类核心定义难

我国现有贷款五级分类体系本质上是依赖专家主观判断的分类体系,缺乏必要的定量分析,因此,在很大的程度上,不同银行的分类结果不具可比性,不同行业的分类结果不具可比性,不同人员的分类结果也不具可比性。虽然一些商业银行已制定了相关的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并对每个分类等级列出了主要表现特征,但由于一些特征具有较大的或不确定的弹性因素,因此可操作性仍不强。如在一些等级特征中常出现的“过大”、“较大幅度”、“异常性”等词语,并不具备一定的参照指标,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般分类人员难以形成共识,导致分类结果不同也就自然在情理之中了。

(四)基层行贷审会工作量偏大,实时。有效控制分类风险难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实行了授权,授信及贷审会制度,对加强信贷集约化管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为较好地控制分类分险,防范个人能力风险与道德风险,一些商业银行规定贷款五级分类的调整必须经过贷审台审批(根据各级行授权权限,实行分层审批),这样对于基层经营行而言,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只要是调整形态(期限因素除外),均需通过其贷审会,从而导致部分基层行贷审会工作量偏大。并且由于现有的贷审会成员基本由经营行的行领导及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过多次数的贷审会也会影响经营行其它业务的拓展与管理,并在客观上容易导致贷审会流于形式,形成贷审会工作流程完全规范,但工作实质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甚至事与愿违的现象。

(五)信贷人员配置不合理,有效发挥五级分类的风险预警功能难

目前,许多基层行客户经理的现状是人员少。压力大。负担重,不仅要开展大量的、繁琐的营销业务,搞好贷后管理,做好临时性和常规性的报表,还要迎接上级行的检查。因此,许多客户经理均有应接不遐和疲于应付的同感,从而对监管相对滞后以及认定与处罚颇有弹性的分类工作就易于忽视,甚至于作为一种负担与累赘。如目前基层经营行的分类工作大多集中在季末10天内,而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做好大量的、较为复杂的分类工作并要保证分类结果的准确性,谈何容易。此外,也正因为上述原因,分类结果本应具有的预警作用也同样难以有效发挥,大大弱化了五级分类的预警功能。

解决的对策

(一)细化贷款分类层次,进一步完善贷款分类程序

完善的贷款分类体系应该对五级分类进一步细化,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我国商业银行应认真研究与分析发达国家现有较成熟的贷款细分标准和原则,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具体情况,研制出更加合理与更具可操作性的贷款细分标准,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较为粗放的分类体系。同时,各行还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损失计提比例的上下浮动幅度内(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金可以上下浮动20%),合理确定细分后应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以便更加科学地测算贷款风险度,计算贷款的合理价格,进而判定本行的市场定位。而对于目前部分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调整都要通过贷审会,导致基层行贷审会工作量偏大的状况,笔者建议,应充分考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力度较大,在此分界点人为改变贷款形态的道德风险较大的实情,着重控制正常贷款与不良贷款的转换以及贷款的损失,即将关注类与次级类之间的转换和损失类的进入与退出这部分贷款形态的变化规定为必须经贷审会审批。对于其它贷款形态的变化则应设置一定的额度,在此额度内,简化现有流程,由信贷相关部门确定后,报分管行长签批即可,而只有超过该额度,才须通过贷审会审批。这样,既较审慎和有针对性地控制了分类风险,同时又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贷审会现有的繁重的工作量。

(二)强化贷后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度与可靠性

各行要根据现有的客户情况,合理配置客户经理,并实行科学的量化考核,使客户经理在必要的压力下有较充足的时间对所分管的客户及其担保单位进行日常的。定期的走访与检查,及时地了解相关客户的经营状况及其它非财务因素的变化情况,并根据该变化实时地调整贷款形态,将分类结果的监测、调整与运用工作日常化,以避免季末短时间内集中分类所造成的形式化。同时,在检查管理的过程中要注重企业同期财务报表的钩稽关系和一个经营周期或会计年度内相关数据的连续性,审慎看待年度注册会计(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从银行债权人的角度来判断其提供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必要时也可要求本行或上级行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全面的账实盘查(特别是对于关联企业),以保证有关财务数据及非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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