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7章低压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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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特低电压配电
7.3.1 特低电压(ELV)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特 低电压可分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及保护特低电压 (PELV)。
7.3.2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电源: 1 一次绕组和二次绕组之间采用加强绝缘层或接地屏蔽层隔
离开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2 安全等级相当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 3 电化电源或与电压较高回路无关的其它电源; 4 符合相应标准的某些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已经采取
【注释】
1为了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和可靠性要 求,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负荷 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2配电范围,应以用电负荷的密度、性质、维护管 理及防火分区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3采用放射式 、树干式 、分区树干式配电。 4采用10kV电压深入负荷中心(中压终端配电)的
供电方案,设若干变电站,并以低压树干和部分 (重要大负荷)放射方式配电; 5低压配电系统的负荷宜分组。
供电: 1)可采用以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2)可采用以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电缆T接端子方
式或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层配电箱; 3)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4 高层公共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的划分,应根据防火分区、负荷性质和密度、管理维
护方便等条件综合确定; 5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设施的供电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6 高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了措施,可以保障即使发生内部故障,引出端子的电压 也不超过交流50V;或允许引出端子上出现大于交流 50V的规定电压,但能保证在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情况 下,引出端子上的电压立即降至不大于交流50V。
7.3 特低电压配电
7.3.3 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SELV和PELV的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它回路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ELV回路与有较高电压回路的带
电部分之间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本绝缘加隔板; 2)SELV回路的带电部分应与地之间具有基本绝缘; 3)PELV回路和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2 ELV系统的回路导线至少要应有基本绝缘,并应与其它带电回路的导线实行物理隔离,当
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SELV和PELV的回路导线除应具有基本绝缘外,并应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或在基本绝缘
外加护套; 2)ELV与较高电压回路的导体,应以接地的金属屏蔽层或接地的金属护套分隔开; 3)ELV回路导体可与不同电压回路导体共用一根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ELV回路导体的绝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7章低压配电
2020年5月31日星期日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
1 删除了原规范中的中性线断线保护等内容 。
2 在ELV特低电压配电一节增加了“电气设 备浸在水内时的基本防护”内容。
3 在低压电器选择中增加了“ 四极开关和 ATSE自动转换开关的选择等”内容。
4 将原规范第14章3节 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 电保护的内容移至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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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取决于很多因素,但工程的类别 、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因素是主 要的,当地电力网的配电系统,也是重要因素。
2保证供电可靠和电能质量要求 是必须的。 3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保证
人身安全是第一重要的,这与以前配电设计把设备 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放在第一位的设计理念是不相同 的。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在设计时,应加设一些设 施和保护。 4低压配电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在实际工程 设计中配电级数多,不利于保护装置的整定及选择 性。 5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均应根据发展的可能留 有备用回路。备用回路的数量一般不宜小于总回路 的25% ,容量作为工作回路的备用与其相同,发展 用按预留容量定。
负荷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5 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7.2.2 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公共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 2 对于容量较大的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3 高层公共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7.2 低压配电系统
7.2.1 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2 电源可采用电缆埋地或架空进线,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电源箱宜
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 3 当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对容量较大和较重要的用电
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7.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可靠和保证电能质量要求;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4 节省有色金属,减少电能损耗; 5 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 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宜根据发展的可能留有备用回路; 3 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 作用的电器; 4 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 规范》GB50054的规定。
二 、 本章主要内容
1 低压配电系统 2 特低电压配电 3 低压电器、导体的选择 4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5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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