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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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序号:2014-01版]
文件修改记录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第二部分审计项目的组织管理 (2)
第三部分审计项目实施质量控制 (2)
第一章项目准备 (2)
第二章非现场审计 (4)
第三章现场实施 (6)
第四章征求意见 (7)
第五章审计报告 (7)
第六章后续处理 (7)
第七章审计资料归档 (8)
第四部分审计程序质量控制 (9)
第八章审计程序执行 (9)
第九章工作底稿 (11)
第五部分审计例外质量控制 (14)
第十章例外描述 (14)
第十一章例外复核 (14)
第六部分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15)
第十二章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5)
第十三章审计报告的撰写标准 (15)
第十四章报告主要内容 (17)
第十五章审计报告格式 (18)
第七部分审计项目实施质量责任 (18)
第八部分附则 (19)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促进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降低审计风险,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稽查稽核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以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实施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审计项目时,对成立审计工作组、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实行全面质量控制。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价和追究机制,根据有关审计法规、审计准则和本办法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评价,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及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开展的常规审计项目,其他类型的审计项目(分公司各类审计项目)应参照执行,分公司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执行细则。
第六条本办法包含总则、审计项目的组织管理、审计项目实施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例外质量控制、审计报告质量控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附则等。
第二部分审计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审计项目根据审计部门年度计划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确定以后,根据审计项目业务量的大小、审计时间的具体要求,选择一定数量的具有保险业务、审计业务素质和其他相关专业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设主审一名,由稽核室负责人指定。主审应选择责任心强、有丰富工作经验、对其他审计人员有指导能力、有较强沟通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审计工作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是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准备、项目实施、审计报告、资料归档等业务的全过程负责。审计工作组成员负有与其职权相对应的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负领导责任。
第三部分审计项目实施质量控制
第一章项目准备
第九条审计工作组的构成及职责
(一)审计项目确定后,根据审计项目业务量的大小、审计时间的具体要求组成审计工作组,设主审一名,组员若干。
(二)审计工作组主审应承担如下职责:
1.项目准备阶段:审前调查、方案拟定、通知下发、资料收集、与被审计单位做好联系沟通等工作;
2.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启动会、非现场分析及总结、现场检查见面会、全面负责现场检查、落实检查方案、保证审计证据充分、相关、可靠、复核工作底稿以保证工作底稿完整性、组织协调审计工作组其他成员工作、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报告现场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做好离场沟通等工作;
3.审计报告阶段: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意见征求、撰写报告并提交审核等;
4.后续处理阶段:审计资料归档、风险提示及管理建议、处罚建议及整改通知等工作。
(三)审计工作组组员应承担如下职责:
1.按照审计方案分工及主审安排开展审计工作,保证检查中底稿完整、证据充分可靠;
2.将检查发现的问题编写成例外,须符合例外标准要求,保证逻辑清晰、描述完整、定性准确;
3.完成主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审前调查
项目开展前,主审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经营决策、管理控制进行评估,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为制定审计方案提供依据。主审应充分开展审前调查工作,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以制定项目计划及实施方案,审前调查至少应涵盖以下方面:
(一)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环境及监管环境;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
审前调查完成后,主审应按照模板要求编写审前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方案
(一)审计方案是实施审计项目的总体安排,是保证审计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有效措施,也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和进度的依据。审计方案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及审前调查报告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项目名称;
2.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
3.被审计单位名称;
4.审计的目的;
5.审计的范围;
6.审计的内容与重点;
7.审计时间安排;
8.审计工作组成员的构成及其职责分工;
9.纪律要求;
10.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
(二)主审制定审计方案后,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的内容应包含下列事项:
1.审计目的的可行性;
2.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3.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4.人员分工的恰当性;
5.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审计通知书
(一)项目方案确定后,主审应拟定审计通知书并发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需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审计通知书应符合《审计通知书》模板的要求,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素:
1.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3.审计起止时间;
4.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5.审计工作组主审及其他成员名单;
6.内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二)审计通知书经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后签发。
(三)审计工作组原则上应当在非现场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收件人为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启动会
(一)审计通知书下发后,主审必须组织召开由审计工作组成员参加的项目启动会,以保证整个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启动会内容主要包括:
1.学习审计方案;
2.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步骤;
3.审计项目组成员分工与职责;
4.要求小组成员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依据及业务知识。
(二)主审负责组织审计项目启动会,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在非现场总结会时,汇总整个项目所需制度。
第二章非现场审计
第十四条非现场审计是指审计人员通过连续地收集、整理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的数据和资料,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流程进行分析的远程审计程序。